縣、堂邑、成災原止五分。
并各災屬内、有被災五分貧民。
及被災六分次貧。
止撫恤一月口糧。
例不加赈。
又各災屬内、有先被水淹。
旋經消落之處。
雖勘不成災。
與災地毗連。
收獲究屬歉薄。
此等貧民。
歲内尚可支持。
來春青黃不接。
恐有乏食之虞。
或應借給口糧。
或須加赈一月。
着該撫臨時确察情形。
酌量分别辦理。
再該省被災之處既多。
米價不無昂貴。
況來春赈借。
需用浩繁。
必米糧充裕。
方于民食有裨。
着将河南省漕糧内粟米。
全數截留。
并撥運天津北倉漕米。
共足二十萬石。
以資接濟。
其如何截留運往之處。
着總督那蘇圖、巡撫碩色、阿裡衮、商酌妥協。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該部遵谕速行。
○甲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乙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繩武奏稱、有準夷逃來之巴顔庫車克等、逃出時。
曾被人知覺。
又有追拏情節。
理宜遵旨阻回。
但巴顔庫車克情極。
取出佩刀、意欲自盡。
苦求收留。
伏祈降旨訓谕等語。
朕從前降旨、如有投誠人至邊卡時。
即将伊曾否遇見彼處之人。
及有無追拏情事。
詢明辦理。
特為此等投來人内。
有從前逃出被擒。
後複投誠者。
其中情節。
彼處人業已深悉。
是以令伊等詢問明白。
不令收留。
今巴顔庫車克等三人。
内一人、經額敏和卓查明。
系伊屬下部落。
其無檔案可稽之二人。
亦稱系自幼被擄。
伊等雖非内地之人。
并無被獲複逃情事。
李繩武自應斟酌辦理。
乃堅持不受。
所謂因噎廢食。
固執太甚。
況哀懇迫切。
斷不肯回。
情亦可憫。
着傳谕李繩武。
令收留伊等。
照例辦理。
從前額驸策淩、以投誠之杭噶勒、曾遇見彼處之人。
即行阻回。
經朕批谕。
所辦甚屬拘泥。
再有似此不願回去者。
仍着收留。
今覽李繩武所奏。
伊等皆未能領會前降谕旨。
着将此再行傳旨。
曉谕兩路軍營大臣。
嗣後務須審度情形。
酌量妥辦。
不得仍前拘泥。
○丙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禦乾清門聽政。
○兵部議覆、荊州将軍德敏等疏稱、荊州滿蒙閑散。
及另記檔案、開檔養子各閑散。
共一千六百三十餘名。
現在各佐領下。
多寡不一。
遇有挑選披甲等缺。
壅滞不均。
請将各閑散、均齊旗分等語。
應如所請。
除将開檔養子閑散二百二十名。
俱均齊在各本旗外。
其滿蒙閑散、并另記檔案閑散。
共一千四百十八名。
俱準在八旗畫一均齊。
從之。
○以大理寺少卿鄒一桂、為左佥都禦史。
○以禮科給事中增绶保、為光祿寺卿。
○以吏部左侍郎蔣溥、充經筳講官。
侍讀學士齊召南、充日講起居注官。
○是月。
直隸總督那蘇圖奏、薊、永、昌、河、四協營。
前于提标餘息内。
分别營運。
查四處、除原給本銀外。
共積存利銀四千五十餘兩。
請将薊、永、河、三協。
原本及積存利銀。
交典商營運。
昌平營、原開米糧店鋪本利銀兩。
仍照舊營運。
俱照提标例。
二分起息。
俟取息日豐開賞。
得旨、知道了。
○兩江總督尹繼善等奏、下江被災地方。
現已照例赈恤。
除災輕州縣、所得正赈。
均可支持外。
其災重之區。
尚須加展。
正在商酌奏懇。
蒙谕令将吉慶所奏、竈戶加赈月分。
照民戶酌量查奏。
随即劄詢吉慶。
據稱、伍祐一場。
災傷極重。
新興場次重。
若從蕩地計算。
止成災七分六分。
例赈止兩月一月。
劉莊、廟灣、二場。
止成災五分。
例不加赈。
但四場非于例外加赈。
不足以資接濟。
故先行密請。
至通州淮安分司所屬。
被災七八九十分之場竈。
應否格外加展。
原俟赈務将畢。
再看情形。
并俟民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