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二年。
丁卯。
十二月。
壬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戶部議覆黃廷桂奏、西安等衛孳生羊隻一案。
朕已降旨依議。
此案前據黃廷桂奏請準行。
至上年應行考核。
又據奏稱展限。
目下已屆考核之期。
自應照原奏辦理。
即有難于考核之處。
亦當據實奏明。
乃忽以搭放難行。
留牧亦屬無益具奏。
意欲回護前非。
複蹈取巧故習。
着傳旨令其明白回奏。
至此項羊隻。
究于孳生搭放、有益無益。
令其一并詳晰據實奏聞。
○兵部議覆、署直隸提督拉布敦奏稱、營弁緝拏逃兵。
請照捕盜緝兇之例。
寬以四個月限期。
如逾限不獲。
照例議處等語。
查兇盜案件。
有二三四參之限。
逃兵止以一參完結。
事既懸殊。
立限豈容一律。
但逃兵有百日首免之條。
則緝逃之官。
亦當定百日免議之例。
請嗣後、除軍營逃兵。
仍照舊定限五日外。
其在營兵丁脫逃。
能于百日内拏獲者、免參。
如逾限不獲。
專管官罰俸一年。
兼轄官罰俸六個月。
從之。
○舉行各省軍政。
卓異官三十一員。
不謹官三員。
罷軟官四員。
年老官十九員。
有疾官四員。
才力不及官十五員。
浮躁官二員。
分别升賞處分如例。
○以故三等男趙仁子趙連璧襲爵。
○旌表守正被戕之四川遂甯縣民楊青三妻劉氏。
○癸酉。
上禦乾清門聽政。
○刑部等部議覆、盛京刑部侍郎介福等疏稱、阿爾敦等攬送朝鮮人崔绶萬等、馬匹越邊一案。
應将崔绶萬等、照例拟徒。
咨送該國辦理。
阿爾敦等、分别鞭責枷号等語。
應如所請。
至該國使臣等、漫無覺察。
業經該國王将海興君李橿、吏曹判書尹汲、書狀官安雜等革職。
應毋庸議。
從之。
○工部議、黑龍江将軍富森題覆、升任郎中石柱奏、黑龍江、莫爾根、二城。
應設渡船一案。
内稱、該處河水溜險。
旗民往來濟渡。
不免沉溺。
設立渡船。
深有禆益。
再黑龍江河寬溜急。
行人甚多。
設船二隻。
莫爾根河身窄狹。
設船一隻。
均酌派水師營員管理等語。
應如所請。
從之。
○以侍讀學士林蒲封、充日講起居注官。
○以江甯驿鹽道台柱、為四川按察使。
○以廣東香山協副将林嵩、為高廉鎮總兵官。
○以一等承恩公淩柱子伊通阿、三等子烏爾圖那蘇圖孫德福、一等男堆音齊子法靈阿、襲爵。
○甲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漳州鎮總兵馬負書奏稱、漳俗惡習。
有一種闖棍。
結黨橫行。
欺淩良善。
平日皆勢惡土豪。
養為牙瓜。
一經有犯。
地方官按其情罪。
予以枷責。
豪惡之徒。
暗資飲食費用。
此輩闖棍。
枷滿釋放。
益無忌憚。
強橫愈甚。
請嗣後闖棍有犯。
必究出養奸之人。
一體滿杖枷号遊示。
使各知畏懼等語。
漳俗素來強悍。
但如此辦理。
是否即能化其舊染惡習。
抑或尚有應行整饬之處。
可傳谕喀爾吉善、令其留心體察。
設法懲治。
并将如何辦理之處。
具摺奏聞。
○軍機大臣等議覆、副都統哲庫讷、府尹蘇昌、奏。
奉天暫開海運。
原因直屬災黎起見。
請止令直隸購買。
餘省暫緩通商等語。
查暫弛海禁。
原屬一時權宜之計。
他省商販。
自不得越境販運。
至所稱、或令官買。
或令商辦之處。
查開禁原以通商便民。
與委員采買不同。
今若議定官買。
非流通商販之意。
應令該督将災地情形。
酌定需用米數。
會商該副都統、府尹、稽查辦理。
再此次開禁。
本以一年為限。
今請買足即行停止。
與所定年限不符。
應令臨時會同該督、酌量奏請。
得旨、依議速行。
○兵部奏、本年臣部議準、江南河道總督周學健奏、武職回避本省案内。
請将水師副參。
籍隸本省。
與鄰省對調。
但查水師與陸路不同。
出洋巡哨。
亦非陸路操防可比。
且水師副參。
通計江、浙、閩、廣、四省。
共二十三缺。
内籍隸閩省者、十居七八。
每遇閩省缺出。
不特該省乏員題補。
即鄰省亦無可調。
請嗣後水師副參。
毋庸回避本省。
如有徇情瞻顧。
擾累地方之處。
令該督撫提鎮、指名題參治罪。
從之。
○舉行盛京等處軍政。
卓異官七十員。
不謹官四員。
罷軟官十二員。
年老官七員。
有疾官三員。
才力不及官十一員。
浮躁官二員。
獨石口等處軍政。
卓異官七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二員。
分别升賞處分、如例。
○以一等男崇林子富勒渾、襲爵。
○乙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谕、據川陝總督張廣泗奏稱、身在蜀中。
陝甘二省。
不能遙制。
其地方刑名錢谷。
雖有巡撫經理。
然于提鎮則無節制之權。
于戎行無整饬之責。
仰懇天恩、特命大臣暫署陝甘總督事務等語。
張廣泗遠在軍營。
不能遙制陝甘二省事務。
着黃廷桂暫行料理。
至一切武備。
尤關緊要。
更宜留心。
如有地方重大之事。
仍與張廣泗會商。
俾伊無兼顧之慮。
得以專力川省。
該部即行文該督等知之。
○又谕、據總督張廣泗奏、請頒發九節炮四位。
來川備用。
朕思川省征剿逆酋。
不妨多備數位。
着将京城八旗存貯者。
選擇十位。
交與工部、照例派員即速運往。
○谕軍機大臣等、朕覽張廣泗所奏、詢問汪結供詞。
内稱四月十三日渡江。
半夜到如郎。
竟是空寨。
班滾早已逃出。
及責問俄木丁。
伊雲必是隔江看見燒寨、害怕潛逃等語。
前據張廣泗奏、昔什綽等在如郎。
聽得人言。
明正土司汪結、做中間人。
叫俄木丁投降。
令班滾逃往别處。
是班滾之兔脫。
皆系汪結暗為通信。
今伊止歸罪于俄木丁一人。
與昔什綽所供情形不符之處。
何未問及。
又前奏遣喇嘛雍中班吉、前往如郎。
班滾雲、我曾差人往綽斯甲、羅于朝、汪結、營盤請安。
說你叫我三年不可出頭。
我已遵了。
又汪結曾有信與班滾弟兄。
令其斂迹。
以防金川事竣波及。
而汪結所供。
僅有帶信道喜一語。
其餘俱未供出。
不知張廣泗亦問及否。
至彼明知事迹難掩。
何難将道喜一語說明。
以表其心。
而種種潛通消息之處。
實欲藉此掩蓋也。
再摺内所稱、文武皆知班滾尚在。
而無一人敢少露聲息。
及至康朱控告班滾父子構釁滋事。
顯有确據。
始肯漸吐實情。
而鹹诿罪于汪結。
且以汪結神氣。
似非大奸宄。
又謂汪結能料及綽斯甲之必應辦理。
如其語果出誠心。
實為諸番中之傑出者。
朕細察情詞。
是汪結之巧。
不但先已欺蔽慶複。
即張廣泗亦屬疑信參半矣。
朕前所降谕旨。
俟将來金川事竣。
即移師如郎。
汪結既為彼耳目。
羅于朝敢與之通同不法。
進兵時、須先期将二人、以他事調赴軍營。
訊明班滾下落。
而明正其罪。
此際更密為防範。
不得少露風聲。
以防他變。
蓋因大金川現在進剿。
不能又加兵于瞻對。
是以令其俟金川事竣。
再乘機辦理。
孰知張廣泗此奏。
竟未待事竣。
即令汪結至軍營面詢。
未免失于欲速。
不合機宜矣。
若汪結果知伊事已經敗露。
罪有難逃。
張廣泗因此調赴軍營查辦。
則發奸摘伏。
罪名昭着。
即當明正典刑。
使群番知所警懼。
如因汪結為衆番所信。
未便殲除。
恐即加誅殛。
或緻有失番心。
更滋釁端。
姑留之以圖後舉。
而其摺内、亦未将此意聲明。
又汪結供、上年打聽班滾實未燒死。
曾屢次密禀宋宗璋。
伊甚是愁怕。
歎氣說如今更有何法等語。
宋宗璋現在軍營。
何不即将此詢問。
以定虛實。
但不可因有此旨。
又稍露形迹。
以緻汪結懷疑。
複滋事端。
且現今行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