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三年。
戊辰。
三月。
乙酉朔。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賜扈從及各省迎觐大臣等宴。
○谕、朕時巡方嶽。
所過地方。
既蠲租賜複。
疊沛恩膏。
而薄斂省刑。
事宜并舉。
其山東直隸二省、監候斬絞人犯、五次緩決者。
着該督撫查明。
分别情罪。
奏請減等。
其軍流以下罪犯。
亦着查明減等發落。
鹹予自新。
用昭肆赦。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喀爾吉善等奏建安、瓯甯、二縣奸民謀逆根由。
朕覽前後所奏。
情節甚屬重大。
而起事之時。
即能乘勢撲滅。
皆由護鎮劉啟宗等辦理妥協。
是以平定如此迅速。
但事後根究。
未免存大事化小。
欲為地方員弁回護之意。
不知地方官不能弭患于事先。
尚能補救于事後。
以功抵過。
未為不可。
若稍存回護之心。
将此事從輕谳訊。
以蓋前非。
則縱奸長惡。
何以示懲。
且此等奸惡之徒。
得從寬減。
而不從賊之良民。
徒遭焚劫。
既無以洩其忿。
即奮勇搜捕之兵壯。
亦無以表其奉公之心。
姑息養奸。
贻患更甚。
斷宜遵朕前旨。
從嚴辦理。
以儆兇頑。
至稱老官賊邪教起于浙江。
其蠱惑鄉愚。
以潛謀不軌。
已非一日。
及至流傳閩省。
齋壇數處。
豈無形迹可稽。
何以聽其奸謀聚衆。
至于如此。
從前辦理邪教。
屢次嚴谕查拏。
今待其竊發。
不可掩蓋。
始行辦理。
其平日之因循縱忽可知。
且群醜倡逆之始。
即謀縱火劫獄。
今拏獲二百數十人。
現在監禁。
若餘黨不能淨盡。
焉保其不複滋事。
據奏浙省教首姚普益等三人。
既經拏獲。
則閩浙鈎連之處。
正可徹底嚴究。
凡各壇會首、及糾夥受劄、拒捕焚劫之犯。
俱應明正典刑。
斷不可使一人漏網。
其吃齋男婦、并未豫謀者。
準其首明。
予以自新。
固應如此辦理。
但地方官尚應不時查察。
其有暫時悔過。
不久複蹈前轍者。
應即行懲治。
不可使之蔓延。
可傳谕喀爾吉善等。
令其實力緝拏。
嚴行究訊。
毋得稍有寬縱。
仍不時留心督率屬員查察。
俾惡黨盡殄。
不緻複萌。
庶足以安良善而靖海疆。
○又谕、據新柱奏稱、呂宋夷商來閩。
詢及天主教内被誅之白多祿。
欲将骨殖讨回。
當經派管該弁谕以隻宜安分經營。
不必多事。
彼亦點首唯唯。
現在尚稱安靜等語。
夷商私向該弁探問。
其曉谕不過如此。
既經曉谕之後。
不再問及則已。
如或另有陳禀。
應令喀爾吉善等、照前谕以白多祿謀為不法。
在國憲所不容。
爾等原為貿易而來。
不應詢問及此。
明白曉示。
使其不敢妄生浮論。
至天主邪教。
傳自外番。
煽惑愚民。
所在多有。
今雖少加懲創。
不可不留心防範。
即如案内白多祿被誅一節。
乃系内地情事。
呂宋遠隔重洋。
何以得知。
看此情形。
顯有内地民人。
為之傳遞信息。
可傳谕喀爾吉善等。
閩省為海疆要地。
嗣後一切外番來往之處。
俱應加意查察。
毋得任其透漏。
○署定邊副将軍參贊大臣塔爾瑪善奏。
本年正月二十九日。
在格濟格台站地方。
拏獲準噶爾紮蔔等五人。
訊系入卡探親。
經侍衛達永阿曉谕發回。
并未申報管台大臣。
除将該侍衛嚴饬外。
臣随傳谕各卡。
嗣後有似此探親者。
着即解烏裡雅蘇台參贊大臣。
令将緣由報知将軍。
應如何辦理之處。
遵照辦理。
得旨。
準噶爾雖現在和好。
然從前并無準其人衆入卡探親之議。
今次被獲之人。
從寬發回。
須令伊等知系格外恩典。
嗣後務将部衆嚴加約束。
毋得視為故常。
違議滋事。
俟夷使來時。
将此曉谕知之。
○丙戌。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玉保奏稱、準噶爾夷使知藏内有出痘之人。
甚屬畏懼。
乞将護送官兵。
俱行離遠居住。
又往大小寺内時。
令伊等自行守門。
不使官兵同入等語。
準噶爾人素行狡詐。
其欲令我官兵遠離。
未必無言語離間這事。
由此觀之。
其詭谲伎倆。
尚未盡革。
自應以理曉谕。
使之折服。
且我兵既已出痘。
豈有複出之理。
玉保等不即以此言駁诘。
乃遽令護送官兵。
移令遠住。
辦理甚屬姑息。
着将此傳谕玉保得知之。
○又谕、大金川善後一案。
今張廣泗将前後妥酌奏聞。
亦因慮及金川平定之後。
一切布置。
應早為籌畫。
但今軍務尚未告竣。
自宜專意征剿。
其善後一切。
可以從容經畫。
不必急遽。
反緻顧此失彼也。
且金川平定之後。
又有瞻對進剿之事。
不若統俟大局已定。
審勢而徐為之。
以成一勞永逸之舉。
摺内所奏安設喇嘛一事。
朕之初意。
因番性信服喇嘛。
令歸西藏統轄。
西藏是我所屬。
則金川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