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三年。
戊辰。
三月。
庚子。
駐跸河西務。
○辛醜。
上還宮。
○未刻。
暫奉大行皇後梓宮于通州蘆殿。
在京王以下、三品官以上、鹹齊集。
皇子詣前祭酒。
舉哀行禮。
○戌刻。
大行皇後梓宮至京。
文武官員及公主王妃以下、大臣官員命婦、内府佐領内管領下婦女。
分班齊集。
缟服跪迎。
由東華門、入蒼震門。
奉安長春宮。
上親臨視。
皇子祭酒。
王以下文武官員、俱齊集舉哀行禮。
○命履親王允祹、和親王弘晝、戶部尚書傅恒、工部尚書哈達哈、戶部右侍郎舒赫德、工部右侍郎三和等、總理喪儀。
○總理喪儀王大臣等奏準、皇帝持服用素綢。
九日不辦事。
妃嫔以下、皇子、皇子福晉、鹹服白布。
截發辮、翦發。
王以下文武官員、及公主福晉以下、鄉君奉恩将軍恭人以上、民公侯伯一品夫人以下、侍郎男夫人以上、皇後姻戚男婦、内府三旗佐領内管領下官員、護軍領催等之妻、内管領下幾筵前執事男婦、并革職宗室覺羅等、俱成服。
齊集舉哀。
外藩額驸王公台吉公主福晉郡主等、朝鮮國使臣、于服内來京者。
亦成服。
日三次奠獻。
諸王以下文武官員、俱齋宿二十七日。
○壬寅。
上詣壽皇殿行禮。
○遣内監赴皇太後禦舟問安。
○谕曰。
坐糧廳郎中佟福壽、此次辦理船隻。
不能妥協。
纜繩每至斷壞。
且水手立在朕船。
伊自應随後約束。
或沿河豫備。
乃棄伊職守。
藏匿隐僻之處。
并未見面。
殊無敬謹之心。
着革職。
交與粘竿處。
令其長班行走。
○四川巡撫紀山奏報、附近會城之州縣、并簡州、漢州、崇慶、溫江、郫縣、什邡、彭縣、崇甯、金堂、德陽、羅江、梓潼、鹽亭、中江、樂至、蒲江、峨眉、汶川、保縣、灌縣、打箭爐、等處。
俱于正月二十五日卯刻、戌刻。
地微震二次。
并準督臣劄。
同日軍營亦覺微動。
得旨、覽。
○甘肅提督永常奏。
甘郡内地。
糧價雖賤于安西。
因标兵皆系土着。
家口衆多。
糧饷皆按季關支。
季首關饷時。
糊口外所餘無幾。
每至季中空月。
已屬拮據。
添補衣服。
更覺艱難。
借貸受重利盤剝。
且有告貸無門者。
冬令無皮衣兵、竟有大半。
設遇征調。
何能望其勇往。
雖例有恩賞銀兩。
足備皮衣。
奈甘郡不産皮張。
查現有節年餧駝節省餘銀。
與其閑貯。
不若以之接濟兵丁。
因差員向西甯産皮之處買皮。
西安布賤之處買布。
制造裘服。
發給無皮衣兵。
雖得免冬寒。
而春暖又将皮衣典換春衣。
随為贖貯。
至冬發給。
免其出息。
一切用度。
随時酌給。
旋借旋扣。
請嗣後但有節省之項。
即入接濟項下辦理。
俟買駝添補時。
仍照例動用。
報聞。
○癸卯。
谕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奏、正月初三日夜。
楓泾鎮民人、見鎮西白牛蕩内、有船數隻、張燈由泖湖而來。
恐系匪船。
同汛兵往查。
追捕無蹤。
次日鎮内即有借饷紙帖。
驚擾居民之事等語。
此等奸匪訛傳。
惶惑衆聽。
若不早為搜擒。
地方最易滋事。
該督應加意确查。
務獲匪犯。
嚴切究拟。
至設立營汛。
緝捕是其專任。
既有汛兵查捕。
何得任其兔脫。
明系粉飾之處。
尤當嚴行懲究。
可傳谕喀爾吉善。
毋得稍為寬縱。
又傳谕大學士讷親。
将上件情節。
查訪确實具奏。
尋讷親奏。
查初三日夜。
實有燈火匪船。
初六日鎮上榜帖内、寫錢成王要向富戶借饷二萬。
若不借給。
定要搶奪。
然自正月以後。
地方安靜。
查康熙年間。
曾有巨盜錢大。
在泖湖聚夥為匪。
此帖竟屬該地無賴之徒。
因上冬屢有竊匪。
向來又有錢姓巨盜。
遂捏寫恐吓富戶。
情形大約如是。
報聞。
○又谕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所奏、建安、瓯甯、二縣老官齋案内匪犯魏現。
先經護鎮劉啟宗禀報、據稱魏現已被鄉民打死。
又據該道府等訊明要犯朱錦标、稱魏現現在藏匿順昌山内。
至葛亮志一犯。
先據夥犯供稱、即系葛竟仔。
複據道府禀報葛亮志現已拏獲等語。
奸匪大案。
變幻多端。
務當研訊明确。
方無枉縱。
今魏現之倏死倏匿。
葛亮志之是一是二。
全無确據。
其先供魏現已被打死之鄉民。
焉知非即系匪黨。
欲令魏現遠揚。
故以死為辭。
使有司不加嚴緝。
而葛亮志之即系葛竟仔。
原系夥黨所供。
但所獲之葛亮志。
何憑辨其真僞。
此等處、喀爾吉善俱應留心查辦。
且此案據報被鄉民殺死之要犯女巫嚴氏等共五人。
今魏現葛亮志之死。
既屬子虛。
其他要犯。
均難憑信。
尤應逐一嚴行跟究。
至所稱牽連無辜者二十六名。
先行省釋。
又稱各鄉愚民。
恐各犯結恨在心。
潛圖報複等語。
果其有心報複。
即非安分良民。
理應嚴加防禁。
使之畏懼。
何必早為省釋。
以緻闾閻驚疑。
至責令鄉保等保領化導。
全屬虛文。
彼不畏國法。
顧肯甘心信服鄉保。
受其約束耶。
邪逆重案。
如此辦理。
殊屬不知輕重。
可傳谕喀爾吉善知之。
○又谕軍機大臣等、據索拜等奏稱、因藏有出痘之人。
達賴喇嘛坐禅靜養。
郡王珠爾墨特那木紮勒避往裡定地方等語。
從前達賴喇嘛。
已經圓寂。
伊屬下噶蔔倫等隐匿不報。
詭稱避人坐禅。
以緻藏内滋事。
準噶爾乘間擾亂。
今藏内出痘。
達賴喇嘛雖應暫避。
但恐伊屬下之人。
複蹈前轍。
或有事故。
不以實告。
亦未可定。
此事大有關系。
不可不用心覺察。
況準噶爾熬茶之事。
尚未完竣。
伊等見達速喇嘛避人靜養。
或不能無猜疑生事之處。
當嚴密防範。
着傳谕索拜傅清等。
令其留心體訪。
加意防維。
即準噶爾人等已經回巢。
亦不可稍有怠忽。
○又谕、近日準噶爾熬茶之事将畢。
傅清着馳驿來京。
其藏内事務。
交與索拜辦理。
如索拜已經起程。
傅清仍留藏辦事。
俟另派員更換。
○總理喪儀王大臣等奏。
康熙十三年。
孝誠仁皇後喪儀。
時值緻讨三藩。
恐在外各衙門舉哀制服。
有惑觀聽。
是以免直省官民治喪。
嗣後相沿。
遂未更正。
考之周禮。
為王後服齊衰。
注雲。
諸侯諸臣皆齊衰。
是内外臣無異也。
明會典載皇後喪儀。
十三布政使司及直隸。
禮部請敕差官訃告。
在外文武官員軍民人等。
制服與京師同。
今大行皇後崩逝。
正四海同哀之日。
應将欽奉谕旨謄黃。
遣官頒下直省。
令在外文武各官、于奉到日為始。
摘冠纓。
齊集公所。
哭臨三日。
持服通前二十七日而除。
三日後照常辦事。
督撫以下。
仍照舊例。
免遣官進香。
從之。
○又奏。
禮稱父在杖不上于堂。
母後至貴。
不得不屈于所尊。
謹拟在京王公百官。
鹹缟素二十七日。
百日剃頭。
百日内有應行典禮。
及朝會坐班。
鹹用禮服吉服。
入朝奏事。
皆素服。
冠綴纓。
百日外入朝奏事。
用常服。
二十七月以内。
遇幾筵齊集。
仍素服去冠纓。
皇子持服。
向俱缟素二十七日。
今或仍循以日易月之制。
或欽遵雍正十三年皇上躬行缟素百日。
三年之内。
凡詣幾筵仍服缟素之處。
恭候指示。
得旨。
皇子服制。
着照百日缟素、二十七月内素服、詣幾筵前缟素之禮行。
餘依議。
○予鑲黃旗蒙古副都統色楞原品休緻。
○甲辰。
皇太後駕至京。
上出東華門、奉迎皇太後還壽康宮。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自來妖言左道。
最為人心風俗之蠹。
地方大吏。
理應嚴行禁遏。
上年雲南張保太案内之大乘教。
蔓延及于數省。
邪黨多至數百。
皆由平日地方官員。
不能覺察事先。
以緻私相煽誘。
潛謀不法。
經朕降旨查拏根究。
始将逆犯明正典刑。
餘黨分别問拟。
并饬谕各省督撫。
務須時刻留心。
早為查察。
事發之後。
不可稍存寬縱。
今又有福建老官齋會官月照等。
因其黨被府縣拘禁。
恐緻敗露。
辄敢糾衆焚劫。
旋經官兵撲滅。
山西亦有收元教内之韓德榮等。
私立教名。
轉相勾引。
看來各省督撫。
于上年奉到谕旨之後。
不過将大乘教内一二人犯。
遵奉查拏。
其他邪教。
并未留心訪察可知。
即如福建老官齋一案。
據喀爾吉善奏稱、閱其經卷内三世因由一書。
起自羅祖。
乃羅教之别名。
從前雍正七年奉文查拏。
直隸、江南、山東、浙江、福建、江西。
皆有其教。
流傳甚廣等語。
如果當日實心查拏。
何緻十餘年後。
餘孽滋蔓。
複有瓯甯聚衆之事。
且此案閩省官員。
若于起先查拏之時。
迅速掩捕。
使餘黨盡擒。
亦不至于釀成事端。
近來各處匪徒。
借燒香吃齋為名。
陰行勾結者頗多。
朕前降旨。
原不專為大乘一教。
可再傳谕各督撫等。
羅教一案。
務須加意查辦。
杜絕根株。
嗣後凡有幹涉燒香聚匪之處。
俱當留心查察。
一有訪聞。
即行擒捕。
不可稍存怠忽。
更不可因閩省辦理未能迅速。
以緻滋事。
遂謂此案由于查拏起釁。
轉存息事之心。
一味姑容。
則贻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