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大矣。
将此一并傳谕。
于伊等奏事之便寄去。
○乙巳。
上至長春宮大行皇後梓宮前再奠酒。
翼日如之。
○谕、直隸天津河間二府屬。
有疊被偏災之處。
已屢次加恩。
頻年蠲赈。
俾小民不緻失所。
但年來因災停緩之地糧并民借等項。
未完甚多。
有數倍于額賦者。
若一時并徵。
民力未免拮據。
着将天津、河間、二府屬、所有乾隆十年以前停緩帶徵地糧銀兩。
及乾隆十二年以前民借各項。
令該督查明。
再展年限。
分晰帶徵。
至慶雲一縣。
土瘠民貧。
屢被災歉。
朕已恩加格外。
減去額賦。
借給牛種。
期以漸蘇民困。
其曆年積欠更多。
應較他處再加寬展。
俾催科不擾。
元氣盡複。
以裕闾閻生計。
着該督一并确查。
分别年限。
奏明辦理。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曰。
原任貴州按察使宋厚。
不必來京。
着速赴大金川軍營。
以原銜聽總督張廣泗酌量委用。
遇有缺出。
奏請補授。
該部可即速行文知之。
○又谕曰。
伊拉齊人甚庸劣。
舉止疎慢。
不稱長蘆鹽政之任。
着革職。
令在圓明園工程處效力行走。
所遺員缺。
着鹽運使麗柱暫行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張廣泗所奏川省開捐米價過浮一摺。
甚屬公正。
着鈔寄張廣泗、班第、紀山、公同詳加酌定。
妥協辦理奏聞。
○又谕、據張廣泗奏、川省積習。
官無大小。
事無钜細。
一切粉飾。
欺诳成風。
要在大吏實心整饬。
仰懇天恩。
以愛必達用之川省。
固可整頓風氣。
或以黔撫孫紹武調任川省。
而以愛必達代伊黔撫之任等語。
看來紀山未必能勝巡撫之任。
但愛必達朕甫用為浙江巡撫。
未便遽為更張。
且川省軍務紛纭。
目下正值辦理糧饷。
驟易生手。
亦恐于事無裨。
可傳谕張廣泗。
紀山暫留川撫。
令其同心實力。
共襄厥事。
俟将來金川軍務告竣。
料理一切善後之時。
再将愛必達等酌量調往。
與張廣泗斟酌妥辦。
較之紀山。
自克有濟。
至所奏宋厚。
已降旨令其即赴軍營。
聽候委用。
可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朕因土司汪結、與班滾潛通消息。
慶複為所蒙蔽。
曾經傳谕張廣泗。
令将汪結以他事調赴軍營。
訊明班滾下落。
明正其罪。
今據張廣泗所奏、宋宗璋原摺班滾未經燒死之語。
皆出汪結之口。
看此情節。
則汪結尚非班滾腹心奸細。
使汪結果有心為班滾掩藏。
豈肯向宋宗璋吐露實情。
可速傳谕張廣泗。
不可因朕有将伊明正其罪之旨。
不為察核。
緻受冤抑。
并一面留心察看。
如果其人實非奸狡。
尚可效用。
即行具實奏聞。
○又谕、山東被災之處。
前已屢次加恩。
朕東巡時。
複令再行加赈。
并念鄒滕以南。
荒歉更重。
已谕令阿裡衮親身前往。
速行散給。
俾得資以糊口。
近聞該處尚在查辦。
未經給發。
古人赈荒如拯溺救焚。
今災民嗷嗷待哺。
豈可稍延時日。
着傳谕巡撫阿裡衮。
令其督率所屬。
即行作速辦理。
務使災黎早沾實惠。
毋緻失所。
○丙午。
谕禮部。
皇後富察氏。
德鐘勳族。
教秉名宗。
作配朕躬。
二十二年。
正位中宮。
一十三載。
逮事皇考。
克盡孝忱。
上奉聖母。
深蒙慈愛。
問安蘭殿。
極愉婉以承歡。
敷化椒塗。
佐憂勤而出治。
性符坤順。
宮廷肅敬慎之儀。
德懋恒貞。
圖史協賢明之頌。
覃寬仁以逮下。
崇節儉以禔躬。
此宮中府中所習知。
亦億人兆人所共仰者。
茲于乾隆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崩逝。
眷惟内佐。
久藉贊襄。
追念懿規。
良深痛悼。
宜加稱谥。
昭茂典于千秋。
永着徽音。
播遺芬于奕禩。
從來知臣者莫如君。
知子者莫如父。
則知妻者莫如夫。
朕昨賦皇後挽詩。
有聖慈深憶孝。
宮壸盡稱賢之句。
思惟孝賢二字之嘉名。
實該皇後一生之淑德。
應谥為孝賢皇後。
所有應行典禮。
爾部照例奏聞。
○又谕曰。
阿哥之師傅谙達。
所以誘掖訓誨。
教阿哥以孝道禮儀者。
今遇此大事。
大阿哥竟茫然無措。
于孝道禮儀。
未克盡處甚多。
此等事、謂必閱曆而後能行可乎。
此皆師傅谙達。
平時并未盡心教導之所緻也。
伊等深負朕倚用之恩。
阿哥經朕訓饬外。
和親王、來保、鄂容安、着各罰食俸三年。
其餘師傅谙達。
着各罰俸一年。
張廷玉、梁詩正、俱非專師。
着免其罰俸。
○又谕、向來外省有資送流民之例。
蓋因地方小有旱澇。
而愚民輕去其鄉。
以緻抛棄室廬。
荒蕪田畝。
是以國家施恩格外。
酌道路之遠近。
計人口之大小。
派遣官役。
護送還家。
使複故業。
用意良厚。
然至饑馑洊臻。
本處米糧。
實已乏絕。
而鄰封尚可覓食。
不得不扶攜奔走。
苟延性命。
此等嗷嗷待哺之氓。
若必驅還故裡。
豈能坐以待斃。
勢又将顧而之他。
南北東西。
輾轉資送。
在鄰省既不勝其煩勞。
而于災民轉益流離失所。
廷臣中嘗有以此入告者。
朕思災輕之地。
不可令其抛棄失業。
自當照例資送。
倘遇積歉之年。
本處無以糊口。
轉徙他鄉。
或倚托親舊以濟其乏。
或傭工種佃以食其力。
且其中極無倚賴者。
國家複有留養之例。
是惟在地方官憫其流移之苦。
無分畛域。
随宜安插。
俟災氛平複。
土地可耕。
然後使回故裡。
勞徕安集。
加意撫綏。
亦未始非權宜之道。
惟在權其輕重。
相其緩急。
斟酌辦理。
未可執一而論。
山東去年被災甚重。
朕屢次加恩赈恤。
發帑截漕。
費已不赀。
而尚不免流移。
若近省督撫。
仍複拘例。
饬令資送。
實于災民無益。
應令地方有司。
就所至之境。
酌量妥辦。
如有親舊可依者。
聽其自為謀食。
其或無所倚靠。
即為撫留。
設法安插。
不必拘定成例。
嗣後凡有災重之區。
饑氓外出。
為督撫者。
俱當體朕痌瘝一體之意。
善為安輯。
俾令得所依歸。
該部可即行文各督撫等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山東此番被災甚重。
朕巡幸時。
目擊民艱。
時萦宵旰。
從前雖屢沛恩施。
仍不免于饑困。
所望者麥秋之豐稔耳。
乃至今未見雨澤沾足之奏。
尤覺焦勞。
聞麥田此時即令得雨。
亦隻可有二三分收成。
目今赈務。
尚可延至四月。
但秋收為時尚早。
若不急為查辦。
災黎其何所賴。
可傳谕大學士讷親。
令其于回京時沿途查看一路現在情形。
地方官吏散赈是否及時。
饑民是否得沾實惠。
一一指示阿裡衮。
令其督率屬員。
實力奉行。
向後一切赈恤借粜之事。
俱與阿裡衮熟察細商。
務令妥協查辦。
其赈粜所需。
從前阿裡衮曾請另開捐款。
朕因川省軍需。
甫開新例。
未經允行。
看來此時不得不為權宜之計。
其應收本色折色。
何者于時事有濟。
且非推廣其途。
酌減其數。
官生亦未必踴躍從事。
可令大學士讷親。
酌量分别條例數目妥議。
交阿裡衮令其具奏以聞。
○又谕、東省此次荒歉。
非比尋常。
鄒滕以南。
小民之艱苦尤甚。
拯救之方。
刻不容緩。
前已令阿裡衮即速親身前往查辦。
未知伊于何日從濟南起程。
查看情形何若。
雖雲救荒無良策。
然地方官盡得一分心。
民受一分之惠。
災黎得一日赈。
即度一日之命。
可傳谕阿裡衮。
督所屬有司。
悉心實力妥辦。
不得聽屬員朦蔽。
稍有粉飾。
至麥田目下望澤甚殷。
尚未得報雨之信。
巴雅爾在彼求雨。
曾否應驗。
京師連日濃陰。
彼處曾否得雨。
深為系念。
倘使春熟又複失望。
則災黎何以糊口。
豫備之道。
不可不為熟籌。
朕思從前阿裡衮曾請開捐。
其時因川省有運糧之例。
是以未允。
今東省帑藏倉儲。
已屢行撥用。
即截漕留饷。
為數已多。
亦難為繼。
權宜之計。
惟有開捐。
但必須廣其途。
減其數。
令官生自運本色。
赴東交納。
庶不至于有名無實。
可傳谕阿裡衮。
令其将赈恤之事。
及如何酌定捐款之處。
于大學士讷親經由東省之便。
悉心商辦。
妥議速奏。
○丁未。
以奉移大行皇後梓宮。
行啟奠禮。
上親臨舉哀。
○谕、朕因山東被災甚重。
日夜焦勞。
溝壑流離之慘。
曾經目睹。
饑渴之懷。
切切于心。
現今雨澤未降。
二麥又已過期。
即使得雨。
收成亦必歉薄。
拯救之方。
不可不急為豫備。
朕已傳谕該撫阿裡衮。
令其熟籌長策。
以資民食。
因思就近接濟。
惟鄰封是賴。
與東省連界之直隸、河南、安徽、江蘇、等省。
今歲雨澤調勻。
春花暢茂。
麥收均可有望。
着各該督撫酌看本省情形。
目下二麥雖未發場。
而儲蓄亦已有備。
即将存倉積貯谷麥。
作速動撥。
委員運赴東省。
以備赈恤之用。
俟秋成後。
照數買補。
其運腳準其照例核銷。
該督撫等、即将撥運實數。
具摺奏聞。
運到之日。
巡撫阿裡衮一面奏聞。
一面照例散給。
其民間餘粟。
無論米豆雜糧。
廣為招集。
以便購買協濟。
古稱救荒如救焚拯溺。
早一日。
得一日之濟。
各該督撫等。
其曲體朕懷。
共以拯患恤災為急。
不可稍存此疆彼界之分。
以副痌瘝一體至意。
○又谕、東省被災甚重。
目今雨澤又複愆期。
饑民待哺甚殷。
不可不急為拯恤。
巡撫阿裡衮現在查辦。
但一人之精力。
恐有未周。
着大學士高斌、左都禦史劉統勳、率同科道四員。
速赴東省。
詳悉查察被災州縣散赈情形。
并向後應如何廣為赈恤安頓。
毋令流離失所之處。
悉心籌畫。
一面奏聞。
一面會同該撫。
妥協辦理。
浙省參案。
現有大學士讷親查審。
高斌着即由浙省速赴山東。
其科道四員。
即行具名請旨。
随劉統勳一同馳驿前往。
○都察院開具科道名簽。
請派往山東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