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
得旨。
給事中同甯、馬宏琦、禦史趙青藜、着随往山東查辦赈務。
禦史沈廷芳、現在濟甯巡漕。
亦着随同查辦。
其濟甯巡漕事務。
即着巡視淮安漕船之給事中鐘衡、一并接辦。
○又谕、東省上年被水成災。
目下又複望雨。
朕心轸念。
一切撫綏事宜。
已諄切傳谕該撫。
加意籌畫。
又特命大學士高斌、左都禦史劉統勳、速赴該省。
會同該撫悉心辦理。
大學士讷親、于浙省回程之便。
道經山東。
令其将地方情形。
留心查察。
有應商辦者。
與高斌等商酌辦理。
具摺奏聞。
○又谕、山東被災州縣頗多。
一切赈務。
料理需人。
着吏部于候補候選州縣及佐雜内。
會同軍機大臣。
各揀選五六員。
速行發往。
交與巡撫阿裡衮等差遣委用。
現在地方官員。
如有不能稱職者。
即令該撫于發往人員内。
酌量題請更調。
○谕軍機大臣等、奉天暫開海禁、運糧接濟天津靜海二縣一案。
前經軍機大臣等定議。
令那蘇圖核定五六萬石數目。
咨明該将軍等稽查辦理。
如實不敷用。
再行咨商該将軍等。
酌量加運。
今據達勒當阿奏稱、商販聞開海禁。
争買米石待運。
以緻谷價加倍昂貴。
今酌量準買五六萬石接濟直隸外。
仍出示嚴禁海運等語。
看此情形。
是海運一開。
即不免于偷販。
自應即行禁止。
但據奏五六萬石之數。
未知于天津、靜海、二處。
果足敷用否。
前據達勒當阿覆稱、若再議增加。
尚可運二萬石。
可傳谕那蘇圖。
令其将五六萬石果否足用、及應行咨商加運之處。
查明據實奏聞。
再目下麥秋有望。
将來足資接濟。
自可不必仍須海運。
其現在情形如何。
令該督一并詳悉具奏。
尋奏、現在天津等處糧價。
雖未能平。
而不緻甚昂者。
因有奉天糧石之望。
是以有糧之家。
不留餘蓄。
若聞禁海運。
現又撥協山東倉貯。
價必驟長。
應令奉天将軍酌量。
如稍可通融。
務買足八萬之數。
得旨、另有旨谕。
○戊申。
上至長春宮大行皇後梓宮前再奠酒。
○谕軍機大臣等、阿裡衮自朕回銮以後。
連次具摺奏請朕安。
固出悃忱。
但伊回東時。
朕念該省災民困苦。
谕令即速親身前往災重地方察勘。
今伊請安摺到。
其一切地方情形。
作何撫綏之處。
及曾否得雨。
俱未奏及。
朕心深為懸念。
可傳谕阿裡衮。
不必屢次專摺請安。
惟當留心災赈事務。
若能督率屬員。
辦理妥協。
俾災民不緻失所。
朕心藉以少慰。
則勝請安多矣。
○谕、據調任四川按察使鄭遠奏稱、伊年近七旬。
精力漸衰。
川省邊陲要區。
請來京請訓等語。
鄭遠年力将邁。
看來難以遠赴川省。
着準其來京陛見。
酌量改補近地。
其四川按察使員缺。
即着宋厚補授。
○會試繙譯舉人。
命刑部尚書阿克敦、吏部右侍郎德通、理藩院尚書那延泰、内閣侍讀學士蘇章阿、為主考官。
○己酉。
奉移大行皇後梓宮于觀德殿。
上親臨送舉哀。
○頒大行皇後崩逝敕谕于直省。
遣官赍敕谕訃聞于朝鮮國、及内紮薩克、衆喀爾喀、哈密、青海、等處。
○谕、山東興修沂河兩岸堤埝工程。
該部議照以工代赈之例。
土方工價。
準給一半。
乃系向來成例。
自應照此給發。
惟是東省被災甚重。
其民情之艱窘。
實非他處可比。
若拘常例給發。
恐赴工之民。
仍不足以糊口。
着加恩将此項土方工價。
按數全給。
俾其食用有資。
該部即遵谕行。
○庚戌。
上至觀德殿大行皇後梓宮前再奠酒。
○谕曰。
調任廣東潮州鎮總兵官胡貴。
前于江南蘇松水師任内。
以廢弛營伍革職。
從寬留任。
數載以來。
能加意訓練。
上年崇明被災。
彈壓亦屬有方。
其革職留任之案。
着加恩準其開複。
○又谕曰。
馬蘭鎮總兵官布蘭泰。
丁母憂已滿百日。
布蘭泰年來在彼辦理諸事。
尚屬謹慎。
陵寝地方。
向系素服辦事。
布蘭泰着仍回原任。
署理總兵官事務。
俟二十七月滿後。
再行實授。
○又谕、據将軍阿蘭泰等奏稱、拉林一千滿洲。
去歲所荒地畝。
因伊等力量不足。
将原給地一千頃。
不能全行耕種。
所收谷石。
因還從前所代谷石。
并備耔種。
以緻口糧不能接濟等語。
一千滿洲。
口糧既已不敷。
着該将軍等于拉林倉谷。
借給一萬石以資接濟。
此項谷石。
俟原借谷八千石扣還後。
分作五年扣還。
該部即遵谕行。
○辛亥。
上至觀德殿。
大行皇後梓宮前再奠酒。
翼日如之。
○谕曰。
東陵有貝勒公二員。
西陵有貝勒公三員。
西陵東陵。
皆屬一體。
西陵貝勒公内。
留二人足矣。
斐蘇着留京。
○調浙江巡撫愛必達為貴州巡撫。
升直隸布政使方觀承、為浙江巡撫。
直隸按察使辰垣、為布政使。
以前調四川按察使鄭遠、為直隸按察使。
○又谕、朕因山東災黎。
待哺孔亟。
特命加展赈期。
俾得糊口。
并令阿裡衮親往查察。
今據吉慶奏稱、加展之赈。
尚未給放。
民情仰望甚殺。
而阿裡衮則奏稱三月二十三日自省起程。
由泰安等處察看地方民情等語。
計阿裡衮往查之時。
有司自已陸續散給。
但災黎迫切情形。
早不及夕。
既奉加赈之旨。
即應速為查辦。
何以遲至許久。
可傳谕阿裡衮。
令其督率地方官。
迅速上緊散給。
務使早沾實惠。
以拯哀鴻溝壑之慘。
○壬子。
谕軍機大臣等、愛必達調任黔省。
朕因浙江地方緊要。
其巡撫員缺。
特令方觀承補授。
方觀承系行在時常召對。
屢經訓谕之人。
着速赴新任。
不必來京請訓。
伊辦事才具頗優。
于整饬地方。
厘剔積弊。
及海塘工程。
清查錢糧。
諸皆力所能勝。
但事事須盡實心。
設誠緻行。
不可存絲毫粉飾之見。
方不負封疆重任。
于民生裨益。
其常安任所赀财。
着詳悉清查。
勿令隐匿遺漏。
一并傳方觀承知之。
○禮部以會試中額請。
得旨。
這會試。
滿洲蒙古取中七名。
漢軍取中一名。
直隸取中二十二名。
奉天取中一名。
山東取中十三名。
山西取中十七名。
河南取中十二名。
陝西取中十四名。
江南取中三十二名。
浙江取中三十名。
江西取中二十七名。
湖北取中十三名。
湖南取中六名。
福建取中十五名。
廣東取中十七名。
廣西取中六名。
四川取中九名。
貴州取中七名。
雲南取中八名。
南卷五經取中二名。
北卷五經、中卷五經、旗卷五經、應否取中。
着主考閱文定奪。
○癸醜。
初祭大行皇後。
上親臨舉哀。
是日。
上除服。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塞楞額奏稱、該省流移男婦一千數百餘名。
饬知江、漢、二縣。
分别大小口數。
散給制錢。
俾令各自随便回籍等語。
資送流民。
原為災輕地方。
偶有逃亡。
恐其失業。
是以酌量資給還鄉。
至于被災較重。
資送本非長策。
前已降旨各督撫等。
不必拘定成例資送。
今塞楞額每名散給制錢一二百文。
令其随便回籍。
想因不能概行資送。
為此遷就之計。
殊不知流民中之有依倚者。
原可自為謀食。
即無依者。
亦應照例留養。
伊等道途遙遠。
一二百錢之資送。
豈能即便回籍。
且随便雲者。
豈能即保其回籍。
若實力押解。
則非曰愛之。
其實害之矣。
塞楞額辦理此事。
不過循名按例之為。
而于情理實未通協。
可傳谕伊嗣後不必稍存此疆彼界之見。
務宜遵照前旨。
善為安輯。
以副朕痌瘝一體至意。
○是月。
漕運總督宗室蘊着奏、酌派截留南漕、并幫船沿途儹進情形。
得旨。
饑民情形。
何未奏及。
徒為此套語。
非朕所望于汝也。
戒之。
○護理安徽巡撫布政使舒辂覆奏。
糧貴固由戶口繁滋。
而連年采買過多。
實為切近。
隔省采買。
腳價不赀。
若多減價平粜。
則耗經費。
若照例減銀出易。
是市米貴而官米亦貴。
況官倉米藏州縣。
即發四鄉平粜。
所恤不過村莊市井。
窮鄉僻壤。
總不能及。
不若暫停采買。
然積貯備赈。
未便竟置不議。
請查明各州縣糧儲。
未動用、照舊存貯。
其動用尚有原額之半者。
不必再購。
不及半者。
俟本地豐收買補。
現存糧石。
非實在歉收。
不得輕粜。
或照例出易。
本地買補。
不必遠求他省。
此數年内些小赈恤。
俱給以銀。
年歲豐歉不齊。
即一省中高低互異。
從前惟大災大祲。
方一赈恤。
小災則聽民以有易無。
從無每歲赈恤之事。
況江南地窄民稠。
借工趁食。
力田之家。
十不二三。
今赈恤惟江南獨多。
而浙江山東河南次之。
湖廣等省又次之。
滇黔等省最少。
豈彼省獨無歉歲。
皆因向未習慣。
未敢妄冀。
而江南等省。
習慣成熟。
一有水旱。
辄引領而望。
臣愚以為民氣之驕。
當漸裁抑。
如遇實在災祲。
自當撫恤蠲赈。
其些小偏災。
惟令各督撫督率地方官随時調劑。
毋容特為赈恤。
得旨。
俟各省覆奏到齊日。
交軍機處密議。
此奏知道了。
○江西巡撫開泰覆奏。
米貴之故。
不盡由囤戶商販。
采買積貯。
大抵由于生齒日繁。
地方官奉行未善。
各省田畝。
初值銀數兩者。
今值十數兩。
即使山角溪旁。
遍墾種植。
所補殊微。
兼之歲收不齊。
偏災屢告。
巧于謀利之徒。
本處不償其欲。
猶将壟斷鄰封。
乃地方官當青黃不接。
及秋成稍歉。
動辄矜張。
為籍口高擡之助。
而其禁囤戶也。
庸懦之員。
倚胥役為耳目。
弊未克厘。
價已暗長。
其采買也。
數少者尚寬期辦理。
數多者恐米谷不繼。
争先購籴。
遠近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