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久因循。
皆視收到職名。
即為已到之數。
并不按名稽查。
齊集王公大臣官員等。
皆不以為事。
竟生怠惰。
嗣後将如何遣員按名嚴查。
不緻遺漏之處。
着宗人府、吏部、兵部、都察院、公同确議具奏。
尋議、王公、由宗人府委官。
開列名單。
于齊集處稽察。
已到者、于名單内加圈。
鎮國将軍以下、至宗室官員。
由宗人府。
文職、由吏部。
武職、由兵部。
開列職名。
咨都察院稽察。
吏部滿漢官。
亦由都察院稽察。
宗人府、吏部、兵部、都察院、各繕名摺具奏。
其因他處齊集不到者、聲明緣由。
無故不到者、參處。
若冊内緣故不符。
或開列齊集而不投遞職名。
稽察官呈明參奏。
不行詳察。
及察出瞻徇不呈參者。
一并參處。
臨期有患病等情。
亦必聲明緣由。
知照稽察衙門。
不陪祀之親王以下。
宗室、覺羅、有頂帶官員以上。
滿漢文職、京營武職、有頂帶官員以上。
外藩來京蒙古王以下、台吉以上。
均于祀日五鼓。
朝服赴午門外。
按翼齊集。
候駕出入。
跪送跪迎。
從之。
○又谕、今日刑部覆奏阿克敦議罪一案。
比照增減制書未施行者律。
拟絞監候。
夫阿克敦之罪。
曰大不敬。
曰怨望。
曰人臣無将。
朕之谕旨、如此明确。
而該部乃照增減制書之例拟議。
明系瞻顧寅誼。
黨同徇庇。
寘朕谕旨于不問。
而專治其清文誤繙之罪。
獨不思繙譯乃系塞爾登所承辦。
即失于校正。
尚有侍郎德通。
其罪皆較阿克敦為重。
即大學士張廷玉。
同為掌院。
朕第因其年老。
屢降谕旨。
令其早散。
不必等候。
若以繙譯失察而論。
亦宜并加處分。
何以專治阿克敦之罪。
而德通等、僅交部議處。
朕豈輕重倒置者耶。
伊等身為大臣。
豈不知大不敬、怨望、及人臣無将。
為臣子極大之罪。
而有意援引輕比。
冀薄其罰。
不知适以重阿克敦之罪。
欲愛之而反以害之也。
抑或與阿克敦、素有仇隙。
故欲輕以激成重辟。
果有此等伎倆。
亦豈能逃朕洞鑒耶。
從前朝紳比周為奸。
根株盤互。
情僞百端。
賴皇考以旋乾轉坤之力。
廓清而變化之。
朋黨之風。
為之盡滌。
而迩年以來。
故智又将複萌。
豈見朕諸事寬大。
遂藉是以行其私耶。
夫寬嚴相濟。
政是以和。
即位以來。
亦屢将此意、宣谕臣工矣。
朕嘗雲。
能令朕宣揚皇考之寬仁者、惟諸臣。
即令朕昭示皇考之嚴義者、亦惟諸臣。
況将則必誅。
人所共曉。
而缳首之與大辟。
相去懸殊。
伊等試思雍正年間。
若有此等嚴旨交部之案。
該部敢如此辦理乎。
朕禦極十三年。
因物付物。
一秉至公。
初無成見。
而臣僚朋比黨援之風。
必不可開。
該部尚敢以平日黨同之陋習。
為此嘗試之朽術。
将視朕為何如主乎。
阿克敦、雖氣局瑣細。
尚屬舊人。
朕曾向大學士等降旨。
以伊縱有應得之罪。
朕意不過使彼知警。
将來棄瑕錄用。
如侍郎副都統之職。
猶可備員。
今觀該部如此定議。
則阿克敦必不可宥。
是阿克敦之罪。
成于該堂官之手。
該堂官欲傾身以救阿克敦。
微特阿克敦不可救。
而身蹈罪戾。
且不能自救矣。
刑部堂官、着交部嚴察議奏。
此案着另議具奏。
○又谕、江南崇明一邑。
上年猝被潮災。
已降旨将乾隆十三年地丁錢糧。
全行豁免。
其随徵耗羨。
及應徵之蘆課、皇莊耔粒銀兩。
不在蠲免之列。
但念該處大祲之後。
實非尋常拮據可比。
着加恩一并豁免。
俾民力提以稍纾。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張廣泗前在黔省。
熟谙苗情。
撫馭有方。
邊境甯谧。
今朕命愛必達為巡撫。
伊前在貴州藩司任内。
于理苗事宜。
已經張廣泗指示。
自能悉其大概。
但封疆重任。
務須講明方略。
備悉機宜。
可傳谕張廣泗、令其将黔省一切綏靖控馭之方。
随時籌度。
如有應行事宜。
即行文告知愛必達。
俾得遵循辦理。
俟伊奏事之便寄去。
○又谕、據安甯等奏報、沛縣夏鎮地方。
有無藉之人。
與外來流民。
搶取食物。
以緻正月十六日。
店鋪不敢開市。
知縣武承運、不親往查拏。
又不即時禀報。
現在具疏題參。
又正月内。
蕭縣有婦女多人。
聚集求赈。
聲言欲塞縣署。
經該縣勸谕。
旋即散去。
亦不即時查拏禀報。
現在嚴行申饬等語。
此等搶奪鬧赈之事。
必應立時嚴拏。
以警刁風。
地方官、往往隐匿不報。
希冀掩飾了事。
文武大吏。
一有見聞。
即當陳奏。
乃事逾數月。
未經奏報。
蕭沛、二邑。
皆隸徐州。
淮徐接壤。
總河周學健、駐劄近地。
何以并未奏聞。
可傳谕詢問。
令其據實覆奏。
尋奏、夏鎮并非南河所轄。
蕭縣距河僻遠。
地處隔越。
事無播傳。
且河臣專司河務。
州縣視為客官。
事權不屬。
耳目難同。
所以未經奏明。
報聞。
○又谕、貴州按察使介錫周奏稱、安順、大定、南籠、三府。
雨澤尚未優渥。
但半月之内。
若沛甘霖。
春種仍屬有收。
又黔省種秧、向在三月下旬。
插秧、則在五月初旬。
此時雨澤稍愆。
尚無妨礙等語。
安順、大定、南籠、三府。
看來雨澤不甚沾足。
可傳谕愛必達、到任之後。
留心查察。
有應辦理者。
即行辦理。
并将現在曾否得雨。
有無妨礙之處。
據實奏聞。
尋奏、安順等三府。
入夏以來。
甘霖疊沛。
在在沾足。
種秧未誤。
麥亦滋長。
得旨、覽奏欣慰。
○又谕、據直隸總督那蘇圖奏稱、直屬入官房屋。
未經售出者。
大小約近二百所。
現在委官勘估籌辦等語。
夫以入官應變之房屋。
數至二百餘所。
曆年久遠。
尚未售出。
此皆地方官、向來不以公事為意。
一任屬員胥役人等。
或冒認承住。
有名無實。
或串通出賃。
利其租入。
遷延作弊。
日複一日。
遂緻堅固之房。
漸成朽壞。
直隸一省如是。
他省亦或有似此者。
可傳谕各該督撫。
一體查明籌酌妥辦。
勿以有用之物。
聽其廢棄。
并将如何辦理之處。
具摺奏聞。
此旨着于奏事之便寄去。
○丁醜。
軍機大臣等議、署倉場侍郎雅爾圖參奏、倉場衙門廳員。
收受陋規。
該管侍郎等。
未能革除。
又辦理皇船。
不能實力稽查等語。
請将倉場侍郎覺羅吳拜、彭樹葵、坐糧廳通福绶、蔣洲、俱照違制例革職。
得旨、彭樹葵、蔣洲、俱着革職。
從寬留任。
吳拜、着革職。
通福绶、革職之處。
照例注冊。
此案處分。
實因吳拜等。
諸事規避。
不肯勉力奉公。
至于倉場衙門。
陋例相沿。
革除未盡。
吳拜等、不能徹底澄清。
雖屬有玷官箴。
但與婪贓入己者有間。
朕非嚴于旗員、寬于漢員也。
從來人臣事君。
理宜潔己奉公。
至于國家公務。
無論大小。
俱應敬謹将事。
此在為臣子者。
無論滿漢。
皆屬分所當然。
但漢人之因循。
由于積久相仍。
遂成風氣。
遂以奔走服勞。
為旗人之所宜盡。
滿洲大臣官員。
向來居官。
惟知悫勤自守。
竭力報效。
遇有公事。
無不奪勉。
不敢稍存怠忽。
近年以來。
未免漸染漢人習氣。
即如吳拜于倉場陋規。
既不免于容隐收受廳員。
而辦理皇船。
一應差務。
又複不能實心董率稽查。
竟與漢人之置身局外者無異。
是因循怠玩。
大失從前滿洲急公敬上之誼。
是以照例斥革。
在受譴者、固應痛自懲艾。
即邀恩者流、亦當深知愧悔也。
○以原任領侍衛内大臣傅爾丹、為内大臣兼鑲黃旗護軍統領。
命馳驿前往金川軍營。
○加赈福建台灣、鳳山、二縣。
十二年分旱災饑民。
○戊寅。
谕、皇後母家、例應俱封公爵。
皇妣孝敬憲皇後母家、舅舅五格。
從前封為侯爵。
朕即位念及。
晉封公爵。
大行皇後母家。
當封爵時。
朕照舅舅五格之例。
将富文降侯爵。
今大行皇後之事已出。
将來孰為伊等言及此例。
着照舊例。
将富文晉封公爵。
○又谕、邵正文、着随大學士公讷親。
前往四川。
其備裝銀兩。
照侍衛例、減半賞給。
俟内大臣傅爾丹起程之時同行。
給予驿馬。
○又谕、任舉所奏之革職千總傅德、把總晁宗志、俱着賞給原銜。
給予驿馬。
随大學士公讷親。
前往大金川軍營效力。
如着有勞績。
再行請旨。
○又谕、内大臣傅爾丹年老。
着伊孫哈甯阿随往。
照例馳驿。
○谕軍機大臣等、福建拏獲假充總督差弁寄書魏現之謝慶隆等。
前已降旨傳谕喀爾吉善等。
令其将奸徒嚴行緝捕。
痛絕根株。
今據喀爾吉善等。
将訊明謝慶隆、挾仇陷害情由具奏。
朕按其情節。
謝慶隆、因竊謝觀林布疋被拷。
立有供狀。
事在乾隆七年。
其筆迹又出一手。
陷害報複。
似屬可信。
但謝慶隆、既捏寫假書。
則丢棄道旁。
令人拾獲首報。
亦可以洩其私憤矣。
何必又私雕印信。
假充把總。
獨不念為人盤獲。
在已轉幹重譴乎。
此種詭計奸謀。
安知其不假此以與魏現暗通消息。
其形迹甚屬可疑。
此處尚未研訊确實。
可傳谕喀爾吉善等。
令其再行細鞫。
勿得因挾仇有據。
遂置私印冒官、暗傳賊信于不問。
可即查審确情。
據實具奏。
尋奏、魏現已經拏獲。
提集該犯。
并謝慶隆、雜入衆中。
彼此不能指認。
謝慶隆、非老官齋夥黨無疑。
至私雕假印。
冒充差弁。
乃詐騙鄉民故智。
遂至徇利忘身。
實無暗傳賊信之事。
報聞。
○又谕、喀爾吉善等覆奏、馬光明讦告黃占一案。
從前黃占。
審系黃紫在番所生之子。
後又訊系内地所生。
情節大相迳庭。
今雖據奏問明、黃占、乃黃紫繼妻鄭氏所生。
實在内地。
但供内所稱、上年在省審訊。
因馬光明、陳梧等。
倚藉蘇祿國王聲勢。
百弊吓詐。
畏其拖累。
不敢直供等語。
看來尚未明确。
瀕海省分。
與外洋島夷接壤。
内地民人。
私越勾結。
往往藉中國聲威。
以欺懾番民。
豈有身在内地。
轉雲倚藉蘇祿國王聲勢。
畏其拖累之理。
可傳谕喀爾吉善等。
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