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涉外夷。
有關國體。
應悉心查明。
據實奏聞。
尋奏、蘇祿國蕞爾島夷。
勤修職貢。
有何聲勢。
足為内地民人所畏。
今複诘訊黃占之弟黃令第。
鹹稱馬光明、向充貢使。
每借天朝加惠遠人之恩意。
即為欺詐鄉裡之左券。
畏其拖累。
正是畏我中國之法度。
實無别情。
報聞。
○兵部等部議覆、川陝總督張廣泗疏稱、甘、涼、西、肅。
一提三鎮。
各設孳生駝二百隻。
請照太仆寺兒母駝分配之例。
每提鎮設母駝一百七十五隻。
兒駝二十五隻。
以兒母駝一百六十隻為一群。
餘駝四十隻。
寄群牧放。
酌添牧兵二名。
每處派牧長千把一員。
牧副外委一員。
牧兵九名。
并派守備一員督理。
牧駝兵、月給靿鞋銀三錢。
始終勤慎者。
該管提鎮。
于公費内犒賞。
所需鍋帳。
于存營項下撥給。
牧長、牧副、及兵。
于五年内。
每母駝一百隻。
孳生四十隻者。
毋庸議叙。
額外孳生一隻、至十隻者。
守備、紀錄一次。
牧長、紀錄二次。
牧副、紀錄一次。
兵、賞銀一兩。
遞增以十隻為差。
設廠三年後。
孳生駝羔。
各提鎮印烙。
将數先咨督臣存案。
至五年均齊時。
委員赴各處印烙。
将數及經管官兵姓名。
造冊具題。
五年後。
駝羔照例配搭。
餘兒駝骟割另牧。
再孳生駝内。
如有口老病廢、不能産羔者。
呈驗變價等語。
均應如所請。
至該督所議、孳生駝倒斃逾額。
分别議罰一款。
臣等酌議倒斃不論多寡。
總以續得孳生抵補。
毋庸另行定議。
惟孳生四十隻以下者。
應如所議。
少一隻以上者。
守備、牧長、罰俸半年。
牧副、兵丁各責四十。
遞少亦以十隻為差。
從之。
○以大學士張廷玉、協辦大學士傅恒、陳大受、刑部尚書汪由敦、吏部右侍郎德齡、歸宣光、署戶部侍郎莊有恭、兵部右侍郎王會汾、刑部左侍郎覺羅勒爾森、内閣學士鐘音、張泰開、左副都禦史梅珏成、嵇璜、少詹事金德瑛、充殿試讀卷官。
○以原任盛京戶部侍郎富德、為太常寺卿。
以禦前侍衛德保、為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頭等侍衛五福、為正黃旗漢軍副都統。
○以駐藏副都統傳清、為直隸天津鎮總兵。
○己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策試天下貢士鄭忬等。
二百六十四人。
于太和殿前。
制曰。
朕惟制治在審其時宜。
論治必徵諸實用。
書曰。
明試以功又曰。
乃言底可績。
士先資其言。
必度可施之行事。
為濟時之良畫。
斯足以應天下之務。
而國家收其實效。
朕臨禦十有三年。
宵旰兢兢。
期與四海臣民。
共臻蕩平正直之休。
而朝堂卿尹、未見其能公忠體國。
夙夜匪懈也。
僚采、未見其能震動恪共。
服勤趨事也。
封疆大吏、未見其能正已率屬。
移風易俗也。
守吏、未見其能砥節奉公。
勞心撫字也。
将整饬之未得其道。
激揚之未盡其方與。
吏治之未及于古。
其故安在。
農桑、王政之本也。
列聖重熙累洽。
休養蕃滋。
思所以裕其衣食。
亦既屢申勸課之令矣。
而人不能無遺力。
地不能無遺利。
果遊惰蠹之。
追呼擾之欤。
抑荒萊不翦。
耒耜不勤。
司牧者漫不知省。
而大吏惟以簿書期會為急。
即着之功令。
用以為殿最。
率具文從事欤。
迩年米價之貴遍天下。
朕多方籌畫。
稅免矣。
而騰湧如故。
倉發矣。
而市值仍昂。
豈皆有司之奉行未善欤。
或且欲停采買以纾其急。
嚴囤戶以暢其流。
禁富民之射利。
以裕其所出。
果皆切中事情欤。
采買停、則所在倉庾。
不數年而告匮。
緩急将何以濟。
青黃不接之時。
市無現糧。
貧民翹首官倉。
使粒米無存。
有司能坐視而不為補救欤。
生谷止有此數。
積于官必虧于民。
其較然者。
然積之害。
與散之利。
當熟籌之。
而非明着其由。
何以使官民兩利。
至水旱偏災。
朕不惜帑藏。
廣為赈恤。
而實惠之未能下逮者。
其弊安在。
山東被災較重。
前後截漕撥帑。
費既不赀。
且命大臣台谏。
往莅其事。
而流移捐瘠。
何以勞來而安集之。
古荒政之切于時事。
可行者有幾。
先事之綢缪。
既無及矣。
獨不思所以善其後欤。
乘時雨之沾溉。
招流亡。
貸耔種。
給牛具。
播種而耰之。
以待有秋。
非要務欤。
此外或有裨于實用。
可入告者否與。
治河轉漕。
以饷京師。
黃河之由豫入徐。
奮迅急疾。
大溜橫趨。
堤工在在危險。
而又加以埽壩林立。
水勢不能直達。
淤沙日停。
河心日墊。
不得已而加堤以禦之。
近聞淤沙之離兩岸者。
或僅三四尺、五六尺。
偶值盛漲。
必有決溢之患。
河病而漕亦病。
果何道而能刷沙以暢其流與。
将複用河兵操舟制器。
日從事其中。
可歲月奏效與。
舍加高培厚之外。
别有長策。
可一勞而永逸者否與。
多士修之于家。
宜有明治體。
知治要。
以期自見于當世者。
而事詞章而略經術。
急進取而競聲華。
論文體則尚浮辭而乖實義。
于聖賢道德之實。
未有能體之于心。
修之于行事者。
将教化之未明與。
抑積習之難返與。
其博思所以端風尚而正人心者。
切言之無隐。
朕将親覽焉。
○谕軍機大臣等、朕聞浙江政治廢弛。
風氣澆漓。
官吏則上下相蒙。
民情則狡詐百出。
皆群有司因循玩愒。
養成頹敝之俗。
是以營私骫法之事。
習以為常。
恬不知怪。
甚至上司與屬員比周。
内幕連為一氣。
視公務如膜外。
塵案不理。
有行催數十次。
而置若罔聞者。
吏治如此。
民氣因而益驕。
士習愈加浮薄。
唆訟武斷。
騰謗作奸。
逞其诪張之術。
動辄聚集喧嚣。
藐視國法。
目無官長。
種種刁風。
幾不可以理喻。
不可以情感。
緻此之由。
已非一日。
不加淬砺。
長此安窮。
可傳谕方觀承、斷不可複循故轍。
務必力為整理。
使群吏一洗徇私廢公之積習。
闾閻盡去驕悍刁黠之澆風。
庶幾政務修明。
俗尚漸臻于惇厚。
是惟在封疆大吏。
率先振作。
以無負朕委任之意。
将此并傳谕喀爾吉善知之。
○戶部議準、署廣西巡撫鄂昌疏稱、陽朔縣屬石灰窯廠。
出産銅砂。
先經開采。
去年入秋以來。
無砂可采。
應行封閉。
從之。
○以故一等子恩特懇子額永武、襲爵。
○庚辰。
常雩祀天于圜丘。
遣恒親王弘晊、恭代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建水師提督張天駿奏稱、洋面拏獲賊匪鄭掌等八名。
内鄭掌系偷販私鹽。
監禁越獄。
複獲問流。
淮安安插。
又兩次在配逃回。
今糾合林卓等七人。
希圖出洋為匪。
咨明督撫饬審等語。
鄭掌屢次脫逃。
複聚集多人。
希圖出洋為匪。
其心叵測。
與尋常在配逃回之流犯不同。
可傳谕喀爾吉善等。
此案務須從嚴辦理。
将首從各犯。
逐一究審。
并飛饬查拏黨與。
毋得稍有疎縱。
草率完結。
○軍機大臣等議覆、欽差兵部尚書班第、川陝總督張廣泗、四川巡撫紀山、等奏、籌畫軍糧事宜。
一、進剿軍食。
原議概給全米。
但需米浩繁。
輸挽尤艱。
請酌中定價。
如西路之美諾、占固、孫克宗、黨壩、等處。
南路之章谷、吉地、等處。
每石以八兩折支。
西路之卡撒、丹噶。
南路之正地、甲索。
以九兩折支。
将來進抵賊巢。
每石定以十兩折支。
官弁跟役。
及土兵在本境者。
概半米半折。
至官兵及餘丁、炮夫、并土兵遠離巢穴者。
給全米。
願折支者聽。
各台站運夫口糧。
願領折色者。
計程增減等語。
應如所請。
至半米半折。
果否足資食用。
應俟班第等查明定議。
一、内地運夫口糧。
自雅州至打箭爐。
計十三大站。
每夫背米五鬥。
共給腳銀一兩三錢二分五厘。
餘州縣路平。
每夫背米五鬥。
日給腳價銀五分。
概無食米。
請于給價外。
每日加給口糧一升。
西南兩路口外。
險窄艱運。
向例負重之日。
每夫給銀八分。
口糧一升。
回空隻給口糧。
不給夫價。
其自打箭爐至章谷、并木坪一路。
程站俱近。
毋庸給回空口糧。
若西路由桃關、保縣、等處出口。
俱崇山峻峰。
春夏尚多積雪。
運夫往往不前。
請于負重日、照例支給外。
回空無拘本日次日。
均給口糧一升。
又天赦、納凹、班欄、三站。
每夫于負重日、例給腳價外。
請增賞銀二分。
鄧生一站。
又增賞銀一分。
一、西南兩路糧運。
各設總理道一員。
西路又添副總理知府一員。
餘悉調用佐雜。
不足彈壓。
應于兩路糧站。
每三台中。
徹去現派佐雜一員。
另選丞倅州縣等官、為正糧務。
除本管各站外。
前後二台員經管之站。
均責令稽查。
至南路總理道員。
督理打箭爐出口。
分運章谷、子龍、兩路。
其木坪一路。
原系接濟西路。
所運無多。
亦歸該道兼管。
今添兵加運。
人夫衆多。
應照西路設副總理知府一員。
即委雅州府知府、就近專理。
毋庸再設丞倅等官。
均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吏部議、遵旨裁改京堂各缺。
都察院裁佥都禦史一缺、通政司裁右通政一缺。
改滿參議一缺、為右參議。
大理寺裁漢少卿一缺。
詹事府裁漢少詹事一缺。
太仆寺裁滿少卿一缺。
國子監裁滿司業一缺。
其裁缺之佥都禦史盧承綸等。
俟有相當之缺。
另行請簡。
得旨、盧承綸、趙城、年老衰庸。
俱着休緻。
其左通政員缺。
即着林枝春轉補。
右參議員缺。
即着福登額改補。
赫赫、僧格勒、遇有相當之缺。
該部請旨補用。
左通政二缺。
俱着改為通政副使。
餘依議。
○辛巳。
谕、太常寺、禦史等參奏、天壇雩祭。
分獻之公永謙、于立處頭暈蹲地。
請交部察議等語。
夫頭暈雖系常有之事。
但此皆系永謙知此次、非朕親詣行禮。
并未誠心齋戒所緻。
且今日似此暈倒被禦史等參劾者。
又有一人。
天氣并非炎熱。
永謙系勳舊子孫。
非常人可比。
遇此等大祭。
無誠敬之心。
以緻頭暈蹲地失儀。
甚屬不合。
永謙着交該部嚴察議奏。
将此曉谕衆人。
凡遇祭祀。
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