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複未能理會朕意。
蓋自留養資送之例行。
各省刁民。
有于秋收後。
将糧食器具。
寄頓親族。
挈家外出。
冒稱流民者。
又有災地貧民。
領得赈票。
轉賣得錢。
流移外出者。
又有一半在家領赈。
一半充作流民者。
各省流民出境。
本地無從查考。
鄰省更莫辦其是否災民。
不得已、見人即留。
以符定例。
且恐聚集人多。
不為之安插。
或緻别生事端。
雖不應留。
亦勉強奉行。
此留養之弊也。
迨奏限已滿。
正值東作方興。
鄰省雖欲資送早歸。
即遵例分起發行。
而中途風雨阻滞。
每緻數起合為一起。
千百成群。
肆行需索。
甚至搶奪店鋪。
诟詈解役。
幹犯官長。
百端刁賴。
及至一入本境。
惟恐有司查核。
則又一鬨而散。
二三解役。
不能阻止。
散後仍複出境稱流。
往來資送。
輾轉不已。
竟恃此為資生長策。
其實在安插複業者。
百無一二。
此資送之弊也。
且流民出外。
所得口糧。
較在籍領赈。
為數轉多。
故有在家做饑民。
不如出外做流民之語。
因而相習成風。
流移日甚在有司因系饑民。
甯過于厚。
不知是乃誘之使為流民矣。
鄰省所費不赀。
而所資送。
究非實在窮黎。
損厚惠而事虛名。
殊非政體。
即如本年山東饑民。
出口者、幾至數萬。
口外并無資送之例。
亦未見其流離失所。
且人人資送。
勢亦有所難行。
不如聽其自為覓食謀生。
而明切曉谕。
使知流離外出。
無所得利。
不緻輕去其鄉。
抛棄故業。
乃為正本清源之道。
可傳谕各督撫等、令其酌量情形。
妥協辦理。
不必拘拘成例。
倘地方被災果重。
窮民資生無策。
或老幼廢疾。
逃荒無倚。
非留養資送。
不能存活還鄉者。
應聽其臨時斟酌。
各督撫其善體朕意。
辦理此等事件。
務期實有濟于災黎。
不得徒慕留養資送之美名。
反啟民間澆薄之習。
○旌表守正捐軀之四川長甯縣民周仕成妻黃氏。
○庚寅。
上至觀德殿大行皇後梓宮前奠酒。
○刑部再議、阿克敦以解退協辦大學士。
心懷怨望。
于冊文大典。
既不敬謹辦理。
又于進呈禦覽時。
不候谕旨。
遽自他往。
阿克敦、應照大不敬斬決律末減。
拟斬監候。
得旨、阿克敦、依拟應斬。
着監候。
秋後處決。
○巴林郡王桑裡達遺疏聞、得旨、巴林郡王桑裡達、系舊紮薩克。
曾在軍營效力。
今聞其溘逝。
朕心深為轸念。
着加恩賞銀四百兩。
派乾清門侍衛一員。
乘驿攜茶酒往奠。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定州民趙二義妹趙氏。
○辛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定漢部員截取道府、複加甄别例。
谕、據河南巡撫碩色奏稱、懷慶府知府郭鹹甯、由部郎補授。
難勝郡守之任。
請将該員送部引見降補等語。
朕已降旨準行。
但思此等人員。
當除授之初。
既不自量能否。
及至到任。
不克辦理政務。
回部降補。
往返之間。
既已贻誤地方。
而于本人亦複無益。
迩年外省督撫、如此陳奏者頗多。
與其改補于事後。
不如斟酌于事先。
各部郎中。
其平日辦事之優绌。
該堂官自所深悉。
向來因系部郎升途。
未免因循。
而有誤于吏治民生。
則未籌及。
此各該堂官之過也。
嗣後有此俸滿應升者。
掣補之時。
該堂官公同酌量。
該員或能勝繁劇之任。
或才具雖不甚優。
尚可以簡缺委用者。
即咨明吏部。
準其前赴新任。
倘人雖老實。
而才具中平。
在内部猶可黾勉供職。
而于外任不甚相宜者。
于其應升之處。
改為加級。
亦可以酬勞。
所遺府道員缺。
照例另選。
如此、則在部固得留一熟員。
而外省政務。
複不至輾轉贻誤。
庶幾兩全之道也。
至各督撫、又不可因有内部一番甄别。
有所瞻顧。
遂至各員到任後。
漫無覺察也。
朕意如此。
其可行與否。
并行之而不緻捍格處。
大學士、九卿議奏。
尋議、滿洲郎中升用道府。
向有京察保舉、引見記名之例。
無庸另議。
至漢郎中應升道府人員。
吏部查明俸次最深者。
豫行截定十員。
行文各該衙門。
令該堂官公同酌量。
出具切實考語。
将該員或堪勝繁缺。
或僅堪簡缺。
或不勝外任之處。
詳細聲明。
移咨吏部。
照例注冊。
其堪勝繁缺者。
論俸升用。
僅堪簡缺者。
如本月無簡缺。
仍歸原班。
俟有簡缺。
再行升用。
不勝外任、僅宜部屬者。
即将該員不勝外任之處注冊。
俟有缺出。
将其次應升、經保勝任之員。
照例升用。
仍于題本内。
将該員不勝外任之處聲明。
改為加一級注冊。
其保送升用人員。
到任後不能勝任。
該督撫應即查參。
倘因循瞻顧。
以緻贻誤地方者。
别經發覺。
将該督撫照例議處。
從之。
○又谕、河防兵丁内。
有樁手一項。
下埽簽樁。
較之衆兵、更為出力。
前已降旨。
将河南、山東、二省河兵。
照江南之例。
改為戰二守八。
俾樁手均食戰糧。
以賞勤勞。
今思直隸河工。
雖不得與河東二省比并。
然樁手較衆兵、出力為多。
亦當加恩鼓勵。
着将直隸河兵。
改為戰一守九。
俾用力較多之樁手。
得食戰糧。
以厚其養贍。
該部即遵谕行。
○吏部議奏、刑部堂官定拟阿克敦罪名一案。
故為寬縱。
應将署尚書盛安、尚書汪由敦、侍郎勒爾森、錢陳群、兆惠、魏定國、均照例革職。
得旨、盛安、汪由敦、勒爾森、錢陳群、兆惠、魏定國、着革職。
從寬留任。
○戶部議覆兩廣總督策楞疏稱、揭揚豐順、海陽、三埠共引三千五百道。
從前撥于嘉應、上杭、石城、等處勻銷。
查現在揭揚等埠。
俱可自銷。
應仍歸本埠行運。
其惠來埠引一千道。
原撥瑞金埠勻銷。
請改撥石城埠行運。
應如所請。
從之。
○予故太子少保吏部尚書協辦大學士劉于義、祭葬如例谥文恪。
○壬辰。
上至觀德殿大行皇後梓宮前奠酒。
○谕、乍浦副都統額勒登奏、該處所屬二營官弁自二月初五日起。
至四月二十一日止春夏二季俱經操演完竣。
四月甫交夏令額勒登、乃謂春夏二季兵丁俱經操演。
外省風氣好為虛談。
額勒登所奏。
文飾顯然。
試問四月固為夏令。
五六月又為何時耶。
觀此、即所奏春令操演。
亦屬虛假。
不可盡信。
兵丁須随時操練額勒登、苟且塞責。
一味文飾。
殊屬不合着傳旨嚴行申饬。
○谕軍機大臣等、大兵征剿金川。
各土司盡心出力。
丁壯事軍旅。
老弱轉糇糧。
共切同仇。
始終不懈。
沃日、明正、兩土司。
既殚竭勤勞。
其餘衆土司。
亦多屬恭順。
甚為可嘉。
着傳谕大學士公讷親、令其将效力戎行。
供應烏拉。
挽運軍糧之各土司。
查明經由地方。
功績等次。
先行傳旨嘉獎。
并向來輸納貢賦。
或應免其稅糧。
或應優以賞赉。
其如何加恩之處。
逐一詳議。
即速奏聞。
○又谕、據漕運總督蘊着前後奏報、四月初五日。
陡遇暴風一事。
地方有此風災。
漕運乃其專責。
自應留心經理。
乃蘊着但稱、刮捐船二百四隻。
撞沉船五十隻。
其現在遭風各船。
如何整理。
被災人丁。
如何撫恤。
及沈失漕糧。
并搶撈米數。
一切應行查辦之處。
俱未詳悉具奏。
甚屬朦混。
可傳谕蘊着、令其悉心詳查。
據實奏聞。
尋奏、江西南昌等三幫。
損船三十八隻。
九江等六幫。
損船一百四隻。
沉船二十二隻。
湖南損船六十二隻。
沉船二十八隻。
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