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損各船。
業饬修整北上。
至沈失米、除撈獲外。
将各船食米易換灑帶。
内有不敷。
各丁請折變買補。
惟湖南二幫。
沈失米、各丁請回南賠補。
下年搭運。
正供俱不緻有虧。
其沈失船、檄該糧道查明出廠年第。
按例分别賠造。
再、各船淹斃人口共十名。
弁丁、賞銀五十兩。
水手。
賞銀二十五兩。
臣已于養廉内酌給。
至所屬地方。
刮倒草瓦房八千四百八十餘間。
壓斃男婦六名口。
亦照例撫恤。
得旨、知道了。
所辦尚屬妥協。
○川陝總督張廣泗奏報、領兵參将永柱、攻克戎布寨。
殺賊二百餘人。
得旨、此亦小小之攻克耳。
貯待捷音。
以慰西顧。
○欽差兵部尚書班第奏、參将永柱、近日攻克戎布寨。
初進兵時。
業經降服。
嗣因許應虎等、撫馭乏術。
苦累番民。
以緻頭人恩錯、複行附賊。
其時永柱、領漢土兵四千餘衆。
圍攻數月。
并未克取。
适有賊數百。
侵犯卡座。
不思力戰。
屢請援兵。
又止令土兵當先堵禦。
緻被賊沖散。
占踞碉卡。
相持月餘。
惟欲俟各路官兵進攻。
冀賊自退。
及張廣泗再三督促。
而各兵亦人人思戰。
始一出營、與賊對敵。
以我數百之衆。
奮勇直前。
賊遂披靡四散。
奪獲所失卡座。
并乘勝攻取戎布寨。
看此情形。
則金酋并非勁敵。
舊兵不盡懦弱。
已可概見。
去歲屢次失事。
無非各将領、遷延觀望所緻。
臣思永柱、前雖不能無過。
今既小有攻克尚可俟事竣叙功。
若第據所報粉飾之詞。
即蒙優獎恐各将弁不知因鼓勵起見緻啟效尤。
故敢據實直陳。
報聞。
○又密奏、各路鎮将功罪。
馬良柱、始援沃日。
頗着威名。
兵弁尚為信服。
嗣丹噶移營倉惶失措。
緻失軍裝炮位。
罪固莫逭。
然猶未足掩功。
宋宗璋、統兵黨壩。
雖無攻克。
亦無失事。
至許應虎、初駐獨松。
失機失炮。
擅移的交。
又受賊愚圍困。
及改調卡撒。
又與高宗瑾商同棄營。
且精力較馬良柱、衰老實甚。
督臣原拟将許應虎嚴參治罪。
馬良柱仍請留營。
帶罪圖功。
及奉到谕旨。
則雲惟有遵旨辦理。
伏思皇上深居九重。
于各将臨敵勇怯。
豈能備細稔知。
今馬良柱、宋宗璋均令解京。
而許應虎、轉得優遊回任。
于軍紀似覺未均。
至高宗瑾、人原庸懦。
前與許應虎、同謀棄營。
幸衆兵不從始止。
督臣本欲拏解大營。
因一時乏人暫緩。
适逢擒獲賊番生噶爾結、又擒賊人生格、姑留效力。
實非可用之将。
臣見聞既确不敢因已經奉旨緘默不言。
得旨、所奏甚屬可嘉知道了。
○豁除甘肅靈州中衛縣八年分水沖田地無徵額賦。
○癸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安甯奏稱、蘇州府城百姓因米價昂貴。
刁民顧堯年、倡首喧鬧。
及交縣審訊。
衆人複肆橫搶犯。
署府姜順蛟、直奔撫署。
以緻衆人追逐擠破栅欄。
經标兵拏獲三十九人。
衆始四散。
将知府題參一摺。
近來屢有聚衆抗官之案。
相習成風。
必當嚴究痛懲。
可傳谕安甯。
令其審明實在主使。
及為首要犯。
立即杖斃。
以儆刁徒。
斷不可輕縱。
其幹連各犯。
一并訊明。
分别責懲省釋。
勿緻株累。
至知府恇怯無能。
固屬不職。
然刁民尚未懲創。
先将知府題參摘印。
愚民無知。
轉謂知府代百姓陳請。
以緻去官。
衆百姓不可不為聲救。
又複嘩然而起。
如浙省從前盧焯之案。
将益長刁風。
于政體大為有礙。
安甯題參之處太早。
但業經具題。
事已無及。
可傳谕安甯、令其留心防範。
善為撫馭。
勿緻地方更滋事端。
○軍機大臣等奏、前據額驸策淩奏稱、喀爾喀十八台站。
每年抵補馬、及備用羊。
令四部落照數捐備。
經臣等議交軍營将軍大臣。
會同喀爾喀副将軍等。
令将所需牲畜。
從内廠酌解。
交與牧放孳生。
每年填補。
其如何辦理。
于喀爾喀人、毫無擾累之處。
妥議具奏。
到日另議。
今額驸策淩第覆奏、據副将軍親王額林沁多爾濟等。
呈懇轉奏。
喀爾喀地方安台防守。
原為保護伊等地方起見。
已蒙賞給駐兵錢糧所需牲畜。
複從牧廠内撥用。
心實不安等語應如所請。
嗣後十八台站。
需用馬羊。
由喀爾喀四部落照數捐備。
從之。
○定邊副将軍額驸策淩奏、貝勒旺紮勒數旗。
本年有放赈之事。
其查閱軍裝請仍照上年交副将軍及盟長等。
令在各遊牧處查看。
參贊大臣。
暫停派往從之。
○又奏現在軍營無事。
所有調派防秋之喀爾喀兵二千名盡足策應。
其去歲奏請暫減之一千名嗣後無庸撥派。
倘遇調取。
一面奏聞。
一面調取。
從之。
○甲午。
上至觀德殿大行皇後梓宮前奠酒。
○戶部議準直隸總督那蘇圖疏稱、回贖民典旗地。
其原典之年、在九月以後者、系次年承種。
收租亦于次年起扣給價。
如在八月以前。
已收本年租息。
應概以當年扣贖找價。
從之。
○又議準、湖廣總督塞楞額疏稱、湖北通省民壯。
惟鶴峰、長樂、宣恩、來鳳、鹹豈、利川、建始、等七州、縣。
地處偏僻。
原設民壯二十名。
應各裁去二名。
恩始縣、原設民壯三十名。
裁去五名。
從之。
○乙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據直隸總督那蘇圖奏稱、正定府屬平山令郭殿正、于河旁度地施工。
勸谕居民。
自備工本。
營治稻田。
共九十二頃餘。
又阜平縣境内。
有沙河濁流。
該令羅仰镳、沿河查勘。
督令居民。
實力墾治。
營田五十二頃餘。
委員勘丈。
于河道亦無妨礙。
郭殿正、羅仰镳、殚心民事。
朕甚嘉焉。
視以催科為能者。
奚啻迳庭。
允宜交部議叙。
朕自即位以來。
首以民計為務。
于凡開墾水利。
以及樹藝孳畜。
凡系農桑撫字之事。
無不諄諄告谕。
令各省督撫、督率有司。
勤于養民之本務。
而至今未有牧令董勸有方。
如今那蘇圖所奏者。
則是各督撫及群有司。
尚未明曉朕意也。
且平山、阜平、二邑之民。
處山區土瘠。
而能不惜辛勤。
墾荒成熟至萬有餘畝是民亦知謀生。
加以勸導。
無不風行。
着再明谕各督撫、務遵此旨。
實力勸谕有司。
懋勤本圖。
無俾怠緩。
其有成效。
優叙例此。
苟或滋弊。
以熟作荒。
僞報希叙。
及将河湖灘地。
本留以潴水者。
妄行開墾。
緻盛漲無所容納。
反受漫溢之患。
則國法具在。
不可假借。
○命四川提督武繩谟、來京陛見。
以嶽鐘琪為四川提督。
○丙申。
上至觀德殿大行皇後梓宮前奠酒。
○奉皇太後居暢春園。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遣官祭關帝廟。
○谕、曆科進士殿試一甲第一名。
即授為修撰二名三名。
授為編修至散館時。
向來無所更易。
伊等恃已授職。
遂自甘怠忽。
學業轉荒即如今年散館修撰錢維城考列清書三等。
編修莊存與考列漢書二等之末。
其不留心學問。
已可概見。
但錢維城、系派習清書。
或尚非其所素習着再試以漢書。
候朕閱定。
莊存與、不準授為編修。
俟引見時。
朕酌量其人材。
或以部屬。
或以知縣。
或歸班選用。
則此後一甲之人。
皆有所警。
而專心問學。
若有仍考列三等者。
其例視此。
○刑部議準、山西巡撫準泰疏稱、歸化城七處協理通判。
向未設有獄囚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