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藥銀。
善岱和林格爾昆都侖薩拉齊、清水河、托克托城、等六處。
請每年額給銀六兩。
歸化城十二兩。
不敷、再行補給。
餘剩留作下年之用。
從之。
○以兵部侍郎兼翰林院掌院學士鄂容安、充日講起居注官。
○丁酉。
谕、向來直省學政。
歲科兩試。
取進文武生童。
及鄉會試中式舉人進士。
俱有定額。
惟繙譯科、未有成例。
若不酌定額數。
或緻多寡不均。
其如何定額之處。
着大學士、會同該部。
妥議具奏。
尋議、滿洲繙譯生員。
應定額取六十名。
蒙古九名。
鄉試滿洲額中三十三名。
蒙古六名。
如無佳文。
甯缺無濫。
會試額數應照文進士例。
禮部将繙譯舉人兩場實在數目題請欽定從之。
○又谕、署江蘇巡撫安甯、因四月間蘇城刁民聚衆鬨鬧。
自陳鎮撫無術請交部嚴加治罪一摺。
近年各省。
屢有聚衆抗官之案。
幾至效尤成習。
而吳中民情素屬澆漓浮動。
性喜編造歌謠。
诪張為幻。
謗讟繁興。
即如米價騰貴。
地方官既為之勸谕。
為之籌畫平粜。
而匪犯顧堯年仍複挺身而出借端挾制。
豈非光棍之尤。
若不嚴行懲創何以示警。
該督尹繼善、現赴常州辦理秋審。
着即赴蘇、會該署撫、将此案徹底究明。
務将主謀首惡。
逐一确審。
分别情罪。
應正法者。
一面具題。
一面即行正法。
以警奸徒。
此案起事之初。
安甯即行拏犯發審。
匪黨立時四散。
不過一時喧鬧。
較之從前山西萬泉安邑之事。
愛必達辦理失宜。
以緻釀成大案者。
相去迳庭。
安甯并無辦理不善之處。
無庸交部議處。
朕為治一秉至公。
法紀所在不容假借。
奸民敢于肆橫。
則其咎在民而不在官。
初非嚴于百姓。
而寬于安甯也。
○谕、軍機大臣等、蘇州刁民聚衆鬨鬧一案。
現又據安甯奏稱、四月二十八日。
街巷貼有無名揭帖。
肆口相诋。
并抄錄揭帖附奏。
内有吉甫如來天有眼。
祿山不去地無皮之語。
所謂吉甫者、蓋指尹繼善而言。
尹繼善、現在常州秋審。
刁民既望其來。
即着尹繼善、前往蘇州。
一面彈壓地方。
務令甯怗。
一面會同安甯。
查辦此案。
必當同心協力。
秉公執法。
速行歸結。
毋得沽名邀譽。
違國家之憲典。
博刁徒之感誦。
況尹繼善前于陛辭之時。
朕曾以此嚴切誡谕。
令其痛改積習。
伊身為大臣。
若以此等有關國體之事。
猶複依違觀望。
縱惡長奸。
卸其責于安甯。
以為與已無涉。
朕耳目所及。
自有照察。
不特刁徒。
不可幸免。
即伊之首領、恐亦難保也。
且安甯于此事。
原無不是之處。
尹繼善、倘懷挾私心。
邀取虛譽。
則皆成伊一人之罪過矣。
再據尹繼善奏稱、蘇州米價日貴。
朕聞得安甯。
于上年冬月。
曾傳谕城内紳士。
勸其減價出粜。
紳士畏懼。
将所貯糧食。
悉行私賣以緻棧米所存無幾。
價值因而逾昂。
此處尹繼善、又不可因此旨。
而為安甯回護。
是否有此情形。
一并查明。
據實奏聞。
尋奏、奸民聚衆一案。
臣奉旨後、即赴蘇會同安甯。
秉公嚴辦。
作速歸結。
至安甯傳谕紳士平粜。
原有其事。
但謂因此緻紳士畏懼。
将糧食私賣。
棧米無存。
則系傳言之過報聞。
○又谕、安甯所奏、刁民鬨鬧一案。
已有旨傳谕尹繼善、令其來蘇會同查辦。
将主謀首惡。
兇橫不法。
立行正法數人。
其餘附和之衆。
或有随從觀看。
誤被拏獲。
及雠扳株累人等。
亦不可不為之區别。
此處若交尹繼善查辦。
則伊素有虛名。
易于見德。
是以朕傳谕尹繼善未經提及。
可令安甯将附和幹連人犯。
詳悉分晰。
平心協理。
此番雖經懲創。
尚恐民情未能帖服。
更當随機調劑。
無緻激成事端。
使地方屢有驚擾之案。
殊妨政體書曰。
爾無忿疾于頑。
衆怒難犯。
所當恩威并濟。
以靖浮嚣。
謗帖訛言。
不必過于計較。
再奸徒積怨之餘。
人情叵測。
巡撫公事出入。
更當留心加意防範。
以備意外疎虞。
此乃等威所系。
不可不慎。
至尹繼善辦理此案。
是否實心。
抑尚存沽名之見。
安甯可據實奏聞。
再杭州、京口、皆有将軍都統駐防。
蘇州撫标錄旗。
究系本地居民。
不足以資彈壓。
将來蘇州應否添設駐防。
近城是否可容。
雖非目前即應辦理之事。
亦當從容籌畫。
可一并傳谕安甯、令其斟酌妥議。
密行陳奏。
勿令幕賓家人傳知。
稍漏風聲。
以緻人情恇懼。
再署府姜順蛟、乃爾等向所謂能員者。
前經安甯奏到。
朕即以為參劾太早。
今觀揭帖内。
果有知府好急來勸導之語。
是此等情形。
已早在朕洞鑒之中。
再揭帖内。
有立斃二十一人之語。
是否實有其事。
抑奸民捏造以聳衆聽。
安甯一并據實查奏。
尋奏、刁民顧堯年一案。
實由臣平日鎮撫無術。
緻成事端。
何敢不平心體察。
将首犯二人。
重杖發落。
為從者充徒枷責。
現在民情甯怗。
至應否添設駐防之處。
查蘇州地處腹内。
非杭州、京口、沿河沿海可比。
且地方情形實亦無庸添設。
至揭帖内。
立斃二十一人之語。
并無其事。
報聞。
○又谕、楓泾鎮白牛蕩匪船、并匿名貼示一事。
前據喀爾吉善奏報、朕命大學士公讷親、就近在彼查訪。
随據覆奏。
委杭州府知府魏嵉、前往密訪。
并将情節告知江蘇巡撫安甯、委員會同查辦。
今據安甯奏稱、貼示之人。
系地方棍徒。
因有匪船之事。
藉此恐吓富戶。
實屬不法。
現在嚴饬躧緝等語。
楓泾系江浙交界之所。
泖湖又與海湖各口相通。
宵小易于潛藏。
此等匿名貼示。
駭人聽聞。
若不嚴行跟究。
稂莠不除。
終為嘉谷之害。
可傳谕尹繼善、方觀承、嚴饬屬員。
加意訪緝。
務獲奸匪。
以安良善。
不得稍有寬縱。
緻滋漏網。
○蠲免河南通許、鄢淩、陽武、封邱、中牟、蘭陽、鄭州、商邱、甯陵、永城、鹿邑、虞城、夏邑、睢州、考城、柘城、上蔡、西平、淮甯、太康、扶溝、西華、商水、項城、沈邱、許州、臨颍、郾城、等二十八州、縣。
十二年分水災額賦有差。
○戊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昨因錢維城散館。
繙譯清書。
考列三等。
複試以漢書。
雖詩句有疵。
賦尚通順。
着仍留修撰之職。
○戶部議覆、禦史胡蛟齡奏稱、近因米價昂貴。
産糧之區。
不許商販買運出境。
非有無相通之理。
請饬各省。
除邊門海口。
原應巡查。
毋許透漏外。
其内地務宜流通。
不得禁示等語。
查遏籴久有例禁。
誠恐法久漸弛。
應再通行各省督撫、諄切曉谕。
再奸商乘機買貯。
私行囤積。
于民生更有未便。
應令一體查禁。
從之。
○四川布政使倉德奏、督臣張廣泗、添調之陝、甘、雲貴、官兵餘丁一萬三千名内。
涼州、河州、官兵由茂州赴營。
陝西、固原、延綏、官兵自棧道入川。
由灌縣出口。
雲貴官兵。
由成都赴營。
添調新兵。
即應加增糧運。
臣商之撫臣。
先後雇背夫一萬二千餘名。
分起委員、押交總理糧務道。
分站安設。
随軍挽運。
又于成、重、潼、順、叙、嘉、龍、泸、資、眉、卭、綿、永、等十三府廳、州屬倉谷内。
添辦米十二萬石。
勒限運赴西南兩路。
又添調丞、倅、州、縣佐雜二十餘員出口。
聽候差委。
及分管随軍辦理一切糧務。
現在大兵不日會集。
夫糧充足報聞
卷之三百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