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三年。
戊辰。
秋。
七月。
癸未朔。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朕躬攬萬幾。
勤勞宵旰。
宮闱内政。
全資孝賢皇後綜理。
皇後上侍聖母皇太後。
承歡朝夕。
純孝性成。
而治事精詳。
輕重得體。
自妃嫔以至宮人。
無不奉法感恩。
心悅誠服。
十餘年來。
朕之得以專心國事。
有餘暇以從容冊府者。
皇後之助也。
茲奉皇太後懿旨。
皇後母儀天下。
猶天地之相成。
日月之繼照。
皇帝春秋鼎盛。
内治需人。
娴貴妃那拉氏、系皇考向日所賜側室妃。
人亦端莊惠下。
應效法聖祖成規。
即以娴貴妃那拉氏繼體坤甯。
予心乃慰。
即皇帝心有不忍。
亦應于皇帝四十歲大慶之先。
時已過二十七月之期矣。
舉行吉禮。
佳兒佳婦。
行禮慈甯。
始惬予懷也。
欽此。
朕以二十餘年伉俪之情。
恩深誼摯。
遽行冊立。
于心實所不忍。
即過二十七月。
于心猶以為速。
但思皇後大事。
上轸聖母懷思。
久而彌笃。
歲時令節。
以及定省溫凊。
朕雖率諸妃嫔、及諸孫、問安左右。
而中宮虛位。
必有顧之而怆然者。
固宜亟承慈命。
以慰聖心。
且嫔嫱内侍。
掖庭之奉職待理者甚衆。
不可散而無統。
至王妃命婦等、皆有應行典禮。
允曠不舉。
亦于禮制未協。
冊立既不忍舉行。
可姑從權制。
考之明太祖淑妃李氏甯妃郭氏、相繼攝六宮事。
國朝順治十三年、冊立皇貴妃。
皇曾祖世祖章皇帝升殿命使翼日頒诏天下。
典至崇重。
今應仿效前規。
冊命娴貴妃那拉氏為皇貴妃。
攝六宮事。
于以整肅壸儀。
上奉聖母。
襄助朕躬。
端模範而迓休祥。
順成内治。
有厚望焉。
所有應行典禮。
大學士會同禮部、内務府、詳議具奏。
尋議、恭查皇貴妃冊封大典。
王妃命婦行禮。
已有成例。
惟貴妃行禮之處。
外廷無案可稽。
但皇貴妃攝行六宮事。
二十七月後即正位中宮。
既統理内政。
體制自宜尊崇。
貴妃亦應一體行禮。
所有冊封禮儀應前期一日。
遣官祭告太廟。
奉先殿告祭禮。
上親詣舉行。
屆期設鹵簿儀仗、中和韶樂。
上禦太和殿閱冊寶。
大學士等、捧節授持節使。
持節使随冊寶亭、至景運門授内監。
皇貴妃具禮服恭迎。
宣受如儀。
次日上率王以下文武官員、詣皇太後宮行禮。
禮畢。
皇貴妃率貴妃以下、公主、王妃、命婦、行禮。
上禦太和殿受賀。
頒诏天下。
嗣後遇三大節。
及慶賀大典。
三品以上大臣官員、進箋慶賀。
及每歲行親蠶禮。
應照例舉行。
得旨、依議冊封典禮。
着于明年三月後舉行。
其親蠶禮。
俟正位中宮後。
該部照例奏請。
○又谕、朕奉皇太後懿旨。
嘉妃、令嫔、舒嫔、陳貴人、侍奉宮庭。
恪勤淑順。
嘉妃着晉封為貴妃。
令嫔、舒嫔、着晉封為妃。
陳貴人着晉封為嫔。
欽此。
傳谕該部、将應行典禮。
察例具奏。
尋議、冊封貴妃妃嫔禮儀。
貴妃應宣受冊寶。
妃應宣受冊印。
嫔應宣受冊。
儀與冊封皇貴妃同。
并同日依次舉行。
得旨、依議。
○甲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曰。
永常調任甘肅提督。
已經三載。
伊前任安西。
于彼地情形熟練。
仍着調任安西提督。
甘肅提督員缺。
即着李繩武補授。
○又谕、向來旗丁有餘米每石三升八合。
存貯倉内。
按石給與價銀。
如有失風船隻。
即以此項價銀、扣存抵補。
今歲在淮沉溺船隻。
應賠米石。
應将此項餘米抵補。
但朕念此項餘米。
若遽行扣抵。
不給價銀。
在旗丁等不無拮據。
着暫免抵補。
仍令旗丁等照數領回。
所有欠項。
俟來年漕糧起運時。
如數搭運交還。
以示寬恤。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廣東巡撫嶽浚奏稱、乾隆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
據吳川縣報稱、有閩省商船一隻。
随風飄至石□匃洲營所轄淡水汛地方。
内有台灣府役洪佐、許郡、二名。
押解彰化縣命案絞犯蕭蔭。
訊系解往福建省城之犯。
當即檄行該縣。
照例遞解。
中途脫逃。
旋即弋獲。
遞回閩省。
咨明福建撫臣收審等語。
解役所以防案犯之逃逸。
乃罔顧法紀。
與犯人同逃。
更非囚犯畏罪圖脫可比。
可傳谕該省督撫。
令其嚴審定拟。
将解役從重治罪。
無得稍有輕縱。
再蕭蔭所犯情節。
并因何問拟絞罪緣由。
亦着一并查奏。
尋據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建巡撫潘思榘奏查蕭蔭因黑夜偵賊。
誤砍伊無服族叔蕭杞緻死。
照鬥殺律拟絞。
原解并非正身。
洪佐、系黃宗代替。
許郡、系蕭蔭之堂弟蕭大頂替。
明有賄囑謀脫情形。
臣等已饬提許郡等、來省質訊。
從重究拟。
得旨、簽差不慎之員。
何未議及。
○兵部議準、直隸總督那蘇圖疏稱、直省分派綏遠城家選兵丁九百一十二名。
頂補綠旗兵缺。
準部咨、每兵一名。
給房二間。
如不敷撥給。
就近擇地建造。
查明應添數目。
督标四營。
并保定、新雄二營。
三百一十四間。
提标四營。
并薊協、山永、河屯八溝、唐三、昌平、等營。
五百三十八間。
正定鎮兩營、并龍固、固關、龍泉、大名協兩營、杜勝、廣平、順德、等營。
一百間。
天津鎮兩營、城守營、并河間、通州、二協。
七十二間。
宣化鎮三營。
城守營、暨張、獨、二協、蔚州、龍門、長安、各營。
三百六十五間。
均請陸續建造。
從之。
○乙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丙戌。
上奉皇太後居暢春園。
○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據總兵李如柏奏稱、宣化地方于六月二十二日得雨。
尚未普遍沾足。
秋禾不能暢發。
望雨甚殷。
若旬日之内。
甘霖普沛。
秋成尚屬有望。
現今道府設壇祈禱等語。
宣化情形如此。
那蘇圖何以未經奏及。
着将李如柏原摺抄寄。
令其閱看。
倘該處秋成歉少。
應作何辦理。
或應酌撥附近米谷。
先事豫籌之處。
可傳谕那蘇圖、令其詳悉妥酌具奏。
尋奏、宣屬于六月二十二等日得雨。
秋禾大為得濟。
其需翻種荞麥之處。
已饬豫備借給。
惟蔚州、蔚縣、自六月初一日得雨後。
至今未見續沾。
若至立秋後。
補種無及。
現已委員往勘。
并各邑中或有村莊高下不齊者。
俱查勘收成分數。
照例辦理。
得旨、覽奏俱悉。
○吏部議覆、調任甯古塔将軍阿蘭泰奏稱、船廠地方關系旗民命盜等事。
俱歸同知辦理。
将軍衙門。
向設理刑主事一、筆帖式二。
所辦事件較少。
請裁主事。
留筆帖式一。
為理刑司員。
分筆帖式一。
隸同知。
司繙譯事。
其要務、令原設通判、至将軍衙門、會同司員辦理。
應如所請。
從之。
○丁亥。
戶部等部議覆、陝西巡撫陳宏謀疏稱、裁汰潼關縣一案。
準部覆、各項另議具題。
一、潼關縣屯地。
并節年開墾地。
共三千三十五頃二十五畝一分零。
共徵本色糧一萬四千四百三十四石九鬥五升零。
折色銀二千二百二十四兩一、錢零。
内坐落潼、華、阌、屯地。
應歸潼關廳徵。
坐落河南靈寶縣屯地。
歸靈寶縣徵。
坐落大荔、朝邑、郃陽、澄城、華州、臨潼、渭南、屯地。
歸大荔等七州縣徵收一潼關縣額徵屯地錢糧。
照例一石折銀一兩。
靈寶等八州縣耗銀。
請照加一五徵收。
至靈寶随徵耗銀聽豫省酌議。
一、潼、華阌、屯戶所有巡查地方編挑保甲等事。
應隸潼關廳經理。
坐落華州等八州縣屯。
應改隸八州縣經理一、潼關廳、供潼關營兵馬糧料。
在潼關廳額徵銀内動支。
給官兵自行采買。
一、潼關縣倉貯兵糧、及常平社倉。
均歸潼關廳經理。
潼商道盤察監放。
其坐落大荔縣社倉。
改歸大荔縣經理。
一大慶關巡檢原管事務。
應并歸朝邑縣經理。
一、潼關廳養廉。
請準于應得八百兩之外。
添支公費銀二百兩。
一潼關縣額銷鹽引。
照例辦理。
應解當稅銀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