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
内坐落大荔縣當鋪。
隸大荔縣徵解。
關城當鋪牙稅。
歸該廳徵解。
田房稅銀。
潼、華、阌、俱歸該廳徵解。
靈寶等各屯地。
歸各州縣徵解。
一、華屯生童。
合潼城阌鄉。
存留廳學進額九名。
大荔撥二名。
朝邑撥一名。
一、潼關縣原設廪增二十名。
應各減去五名。
以符廳學十五名之制。
一、潼關裁汰典史衙署。
改作把總公廨。
俱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等部議準、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疏稱、福州洋嶼三江口水師旗營衙署十三座營房一千二百四十八間。
年允傾圯。
請修。
從之。
○以陝西西鳳協副将任舉、為四川重慶鎮總兵。
○免福建長樂、福清、二縣。
乾隆十二年分旱災額賦有差。
○戊子。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據潘思榘奏請、嚴壓寶之禁。
悉照制造賭具開場誘賭定例治罪地方文武各官。
均定以失察處分、拏獲議叙等語。
向因賭博中牌骰最盛。
故牌骰之禁甚嚴。
要之凡涉賭博。
皆當嚴禁。
非牌骰當嚴。
而壓寶之禁。
遂不必嚴也。
今如潘思榘所奏。
明立寶局。
聚至數百人。
此正地方官所急應重懲之犯。
所有制造寶匣、及聚賭匪類。
一照牌骰之例治罪。
官吏縱容失察。
即行糾參。
亦何不可。
又何必定為新例。
始行遵照辦理乎。
夫好賭之人。
何所不至。
禁牌骰。
則興壓寶。
禁壓寶。
又必變而别立新名。
立一名、從而定一例。
例可勝定乎。
此等案件。
祇在地方文武官員實心協力。
嚴拏重處。
使知畏懼。
務必令行禁止方為有益。
不在多定條例任法不如任人。
此之謂也。
各省恐有似此者。
着該部傳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
據福建巡撫潘思榘奏稱、閩省春夏之交。
有谷殷戶。
多有待價不粜者。
密饬各守令、善為勸谕。
及時減價粜濟。
漳州有海澄公黃仕簡、出谷二千餘石。
各紳士出谷二三百石、至五六百石不等。
自願減價輪粜。
并各府屬俱有情願粜給之戶等語。
當青黃不接之時。
米價昂貴。
民食維艱。
紳士惠濟桑梓。
出有餘以補不足。
原屬善舉。
但民情淳澆不一。
天時豐歉難齊。
倘偶遇歉歲。
紳士力有不支。
或無谷可粜。
或發粜稍遲。
刁民視為常例應然。
必有環視而起。
藉端滋事。
如本年蘇州顧堯年之案者。
況漳、泉一帶。
民情悍戾。
尤宜加意防維如此等事。
必須調劑有方。
既使地方殷戶。
不至膜視同裡之艱難。
而又不緻啟刁徒生事之漸。
始為兩全無弊之道。
着傳谕該督撫。
共體斯意。
○又谕、四川巡撫紀山奏大學士讷親于五月二十日至四川。
二十一日起程。
總督張廣泗又奏、讷親于二十一日自四川起程。
克期可至軍營等因。
計讷親于六月初旬。
即可行抵軍營。
今已一月有餘。
未奏一事。
如讷親已到。
理合将伊所至之處陳奏。
伊若查勘彼處情形。
欲一并具奏。
不過需十餘日。
今亦宜奏到時矣。
其并未奏來者何故。
從前張廣泗等分軍十路。
奏于五月初八日進兵。
但自進兵至今亦未奏及進兵如何之處。
看此情形。
必屬不易成功。
然再遲一二月。
一屆嚴寒。
又不可以進兵。
現今金川各處所調之兵甚多。
前者添兵之先。
紀山即将每日所用錢糧。
分晰具奏。
今大臣官員兵丁等。
所調既衆。
必倍加需費。
再濡滞歲月。
遲至明年。
成何事體。
将此劄寄大學士讷親、現在彼處進兵情形若何。
今又如何辦理。
可緻成功之處。
詳晰急速具奏。
○吏部等部議準、雲貴總督張允随等疏稱、廣西羅城縣通道鎮。
與貴州古州等處苗寨接壤。
羅城縣所轄之賈廷等大小一十四寨。
從前俱系古州招撫。
距古州之下江營。
僅三十餘裡。
廣西羅城縣之通道鎮二百二十餘裡。
地勢近黔。
易于約束。
請将現廷等七寨及所附之賈廷寨等七小寨。
就近歸隸古州管轄。
至因洞、羅洞、寨麻、大蒙、等四寨。
雖經古州招撫。
但離羅成之通道鎮、止四五十裡。
應歸羅城管轄。
其界址、應從因洞左手岑董山溪頭起。
至寨麻之下孖得兩岔溪口止。
溪左屬黔溪右屬粵。
兩岔溪口以上。
右岸各寨屬粵。
溪口以下。
右岸各寨屬黔。
于兩岔溪口、分定黔粵疆界。
镌碑遵守。
從之。
○己醜。
上至觀德殿、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上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朕前因山東赈濟需用米糧曾降旨撥運安慶、蘇州、米共二十二萬餘石。
據各該撫奏稱均經委員押運起行。
諒已早到水次。
今聞沿河一帶。
連樯接<舟宗>。
停泊船隻甚多。
所有米石。
或系赈剩留補倉儲。
應即克期斛收。
若令久停水次當茲溽暑。
上蒸下濕必緻黴變。
船戶胥役偷賣攙和。
亦所不免。
将來礙難辦理。
着傳谕高斌、劉統勳、阿裡衮、查明是否地方官留難玩誤抑或另有情由。
即行具摺奏聞。
尋奏、此項米石。
先經委員前赴台莊等候。
随到随收。
業已全數兌完。
委無留難玩誤。
惟是米多船衆。
前幫未回後幫接至。
停泊河幹。
不免有連樯接<舟宗>之迹。
得旨、此回奏即已遲延。
何況其他。
速行催辦可也。
○庚寅。
上幸圓明園。
○工部等部議準、陝西巡撫陳宏謀奏稱、遵旨查明陝西一帶古帝王陵寝。
會典開載有祭者。
黃帝之橋陵。
周文王、武王、成王、康王、漢高祖、文帝、宣帝、魏文帝、唐高祖、太宗、憲宗、宣宗、等十三陵。
此外周秦漢唐之陵。
尚數十餘座。
向令地方官防護。
每年造冊報部。
而其中多未築圍牆。
又無守陵之戶。
所雲防護。
有名無實。
至于聖賢忠烈之墓。
後裔無人者居多。
作踐侵損。
尤所不免。
欽奉谕旨。
酌築圍牆。
以資保護。
誠曠古盛典也惟是諸陵前有隙地數十畝、至數十頃不等者。
有止數畝圈築圍牆者。
有并無隙地者。
應清查界址。
設立陵戶。
請将清出隙地。
給附近居民耕種。
免其升科。
充為陵戶。
除畝數無多。
即作陵戶工食外。
多者酌收租息。
以充修葺圍牆及撥給并無隙地陵戶工食之用。
又查黃帝之橋陵。
文武成康之陵。
周公太公之墓。
均有享殿。
年久傾圯。
将來所收租息積餘。
為修葺各享殿、及先賢祠宇之用。
統于每歲防護冊内造報。
其前代諸王妃嫔、及諸臣、事業未甚表着者。
雖不在築牆防護之例。
仍令地方官留心看視。
不緻湮沒。
凡前賢有後裔衰微者。
亦為築牆防護。
從之。
○又議覆、福建巡撫潘思榘奏稱、琉球國額貢硫磺一萬二千六百斤外。
夷目水手。
多帶餘磺。
向有奸商代售。
臣饬谕該夷使據實報出。
官為收買。
查閩省各标協營、操演火藥。
每年以貢磺撥用。
遇有不敷。
前經議往台郡淡水、雞籠、地方。
開采磺泥。
淡水孤懸海外。
番民雜處。
磺廠一開。
恐聚匪滋事。
若收買琉球餘磺。
免至淡水開采。
海區更為嚴密。
應如所請。
從之。
○辛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皇九子生。
逾期年而薨。
未命名。
○谕曰。
原任昭通鎮總兵董芳、着往大金川軍營。
聽大學士讷親等委用。
遇有總兵缺出。
即行題補。
○又谕、聞雲南所屬維西地方東竹林寺喇嘛。
向來額定衣單銀及雜糧。
不敷食用。
着加賞雜糧一百石。
即于歲徵維西額數内支給。
俾各喇嘛食用有賴。
○谕軍機大臣等、據雲貴總督張允随奏稱、四川巴塘宣撫司劄什朋楚。
所屬乍邦番民。
因金酋不法。
奉調征兵五百。
糧夫千名。
乍邦頭人雜結戎的等。
不服派夫。
毀橋挖路。
經該土司帶兵千名。
至劄鉛噶地方。
攻傷番目三名。
擒獲十三名。
因三寺喇嘛求說。
議照夷例。
罰銀犒賞土兵。
已經遣回。
又探得奔子欄等處。
改隸滇省之後。
止納正賦。
從不應差。
與乍邦番民。
原系戚誼。
書信頻通。
是以中甸守備劉廣仁、盤獲巴塘逃遁夷民十三名。
皆因行調。
起念投滇。
其兩處夷人戚誼通書之處。
雖無指實。
亦宜查禁。
現饬維西、中甸、文武官弁。
加謹盤查禁止。
以弭釁端等語。
川省自用兵以來。
派調各土司所屬。
辦應差使。
悉皆遵法奉公。
何以乍邦番民。
獨至違抗。
緻該土司動衆擒殺。
此中有無别故。
現在作何情形。
又與大金川軍務有無關涉之處。
着傳谕大學士讷親、總督張廣泗、詳查覆奏。
尋奏、乍邦系巴塘所屬。
邊僻難馴。
今因逃避差徭。
追擒懲治。
系該土司自行管束番民舊習。
于此更見其恭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