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無缺少。
仍具結申送。
至知府有應徵之項。
責盤查之道員。
一體遵辦。
應如所請。
并請令各督撫于清查司庫錢糧。
亦将本年新收各項。
一并盤查出結保題。
從之。
○署江蘇巡撫安甯疏報、靖江縣新坍折實田地一十一頃七十五畝有奇。
新漲額外田一頃有奇。
○癸卯。
谕福建廈門港仔尾地方。
因今歲米價昂貴。
刁民營兵等。
欲照平粜官價、向米鋪買米。
乘機搶擄鋪戶米豆等物。
水師提督張天駿、駐劄該處。
并不據實陳奏。
及經該督撫查拏匪犯。
内有提标兵丁王贊等四名。
現在究審定拟完結。
張天駿以封疆大帥。
不能約束标兵。
目擊刁匪搶奪情形。
瞻徇不奏。
着交部察議。
以為漠視地方、軍伍不饬者戒。
尋議、張天駿、應照徇庇例、降三級調用。
得旨、張天駿、着照部議所降之級。
從寬留任。
○谕軍機大臣等、阿裡衮奏、東省連年饑馑。
窮民艱于口食。
共謀搶奪。
多系無知誤犯。
援照乾隆五年、前撫朱定元請減災黎誤犯案内。
分别流徒枷責發落之例辦理等語。
窮民遭遇災傷。
撫綏赈恤。
不惜多費帑金倉谷。
原以養其良心。
使不流為匪類。
以期安靖地方。
在災民平日果屬良善。
必不起意為非。
乃明知國家有赈恤之恩。
而以饑餓難忍為由。
仍複肆行搶劫。
若不嚴行懲究。
将來必緻群起效尤。
此例起于朱定元。
乃姑息之尤。
伊在東撫任内。
一切辦理未妥。
何足為法。
試思伊當時僅莒州、郯城、二案。
今已有五十二案。
未必非扒搶例寬。
有以啟奸匪幸免之念。
以緻盜風愈熾。
寬縱滋弊。
已可概見。
況東省負山瀕海。
非旱則潦。
屢緻偏災。
而民情兇悍。
亦易于為盜。
現據該撫奏報、今年已有數處被水者。
當此積歉之餘。
收成又減分數。
正須時時留心籌畫。
若再将搶奪案件、從寬辦理。
奸民肆無忌憚。
何所底止。
阿裡衮所奏。
大概不過為地方處分起見。
所見甚小。
且于該省情形未協。
着傳谕阿裡兖、現在所辦各案。
俱着照伊應得之罪。
按律分别定拟。
不得概援饑民扒搶之例。
率請減等。
上年東省重災。
若非特派高斌、劉統勳、等前往協助。
恐阿裡兖一人。
辦理周章。
未必能如此安怗。
現在被水州縣。
近日情形若何。
将來應作何辦理。
朕心深為轸念。
着傳谕阿裡兖、時刻留心加意。
妥協查辦。
以安撫災黎。
弭輯奸盜。
不得稍有忽略。
○又谕曰、完顔偉在山東總河任内。
挪用道庫銀兩。
雖系總河專責。
但以同省該撫。
豈無所聞見。
既特交查辦。
該撫即應按限上緊催追。
乃已經半載。
僅催交銀四百兩。
至完顔偉身故之後。
無可如何。
奏交該旗就近查辦。
阿裡兖既瞻徇于前。
又取巧于後。
着傳谕申饬。
其完顔偉未完庫項。
交内務府查明伊家産抵補外。
有不足之數。
着行文該撫、将曆年東省巡撫、布政、及濫行發給之河道等。
令其按伊在任年月分賠。
○又谕、據福建巡撫潘思榘奏稱、沿海弁兵澳甲人等。
拏獲偷渡人犯。
每起或十餘人。
或數十人。
似宜量為獎賞。
請于客頭包攬贓銀、奸梢載渡船隻、追變之日。
即行賞給。
以示鼓勵等語。
國家設立塘汛兵弁。
稽查匪類。
躧緝奸匪。
是其分内應辦之事。
若着為賞例。
恐兵弁人等。
非賞不行。
轉非責成之道。
至客頭贓銀、奸梢船隻、追變之日。
即或弁兵有需鼓勵。
用以給賞。
亦應将作何查辦。
及分别等次酌賞。
是否可以久行無礙之處。
詳悉籌及。
今該撫摺内并未聲明。
着傳谕潘思榘、令其會同喀爾吉善、悉心妥議。
另行具摺奏聞。
尋奏、嗣後偷渡船隻。
尚在沿海口岸。
兵目澳保人等。
在本管汛界拏獲。
毋庸給賞。
如在洋面遊巡追獲者。
按獲犯名數。
十人以上。
賞銀二兩。
每十名以上。
遞加二兩。
若尚未出洋。
而别汛兵目澳保盤獲。
減半給賞。
其賞銀、俱于本案追變贓銀船價内支給。
餘入官充公。
仍将偷渡人犯。
審明于何處出口。
将該汛之疎縱兵役。
一并究拟。
其失察之該管員弁。
照例查參。
下軍機大臣議行。
○又谕曰、巡撫準泰奏稱、河東道托庸、于山陝兩省人民互争灘地一案。
不能秉公立督知縣費應奎、早為完結疑慮偏執。
于整饬刁頑之處。
實非所宜。
請将該道另為酌用等語。
道員職列監司。
于知縣之诪張為幻。
不能糾正即屬有忝職守。
該撫何難據實參劾。
以肅官常。
今乃遷就其詞。
請旨另用。
不知準泰視朕何愛于托庸。
而為此兩可之說耶。
着傳谕申饬。
如托庸尚在可用。
即不宜率請改調。
倘實系溺職即當速行題參。
毋得遊移兩可。
有負委任。
○又谕、據張廣泗将總兵馬良柱解送到京。
朕命軍機大臣問伊軍前情形。
及乘夜徹營遺失軍械緣由。
據伊供出種種情形。
并稱從前駐守曾達之時。
糧運為雪所阻。
已經半月。
士卒皆煮皮铠鞍<革占>而食。
接到總督徹營檄文。
人思更生。
炮位軍械。
因雪大不能搬運。
以緻遺失等語。
馬良柱前于班滾案内。
扶同欺隐。
茲複臨陣退縮。
罪固難逭。
但伊在四川二十餘年。
地方情形。
頗能熟悉。
即以進剿大金川而論。
始帶兵千餘名。
在瓦寺、松林口等處。
奮勇督戰。
遂解沃日之圍。
又收降小金川之衆。
乘勝克複孫克宗。
是伊在三鎮中。
尚為出力。
即班第前此亦經備悉奏聞。
至其徹營一事。
據稱糧運被阻。
已經半月。
果爾。
則時日甚久。
兵丁何以克存。
恐屬狡飾之語。
如實系如此。
是馬良柱之倉皇拔營。
其罪又當别論。
可傳旨詢問大學士讷親、秉公确察。
不必問之張廣泗與班第。
彼時糧運、是否為雪阻滞。
已曆半月之久。
将情由速行奏聞。
倘所供屬實。
馬良柱年雖六旬有餘。
精力尚屬可用。
将來仍發往軍前、立功贖罪。
或有勝于新任苗疆之人。
其供單并即抄發。
至讷親前次摺奏。
系七月初十日到京。
今又幾半月。
并無具奏之件。
朕心日深盼望。
在讷親之心。
必系期于速捷。
以待奏報膚功。
但軍營事務。
朕切欲備悉其情形。
無論大功克成。
固宜迅為入告。
即或尚在酌辦。
亦當随時奏聞。
以慰朕西顧之念。
嗣後着十數日一次繕摺具奏。
沿途驿馬甚便。
可以無虞羁滞。
亦不緻甚勞也。
其現在進剿事宜若何。
天時晴雨若何。
大金川軍務既不能中止。
本年倘未能即竣。
将來作何結局。
讷親等目下作何籌辦。
着一并詳悉速奏。
朕意示弱罷兵以逞賊意。
斷不可為。
而又實無制勝萬裡之能。
因思滿洲舊有蟻附登城技藝。
甚為便捷。
因承平日久。
未經演習。
今已派大臣挑選八旗兵丁數百名。
按期操練。
務令純熟。
将來或可備攻擊碉樓之用。
并暫留馬良柱于京師。
且不問其罪。
令其量度賊碉情形。
協同演習。
俟讷親奏到。
再酌量發往軍營。
并谕知讷親。
将此項技藝、可否足以備用之處。
即行奏聞。
○又谕、前據張廣泗将總兵馬良柱參奏。
摺稱馬良柱駐守曾達。
張廣泗檄令緩緩徹營。
于納貝山一帶。
據險駐劄。
不意馬良柱一夜率領五千餘衆、皇遽徹營。
以緻軍裝炮位、多有遺失等語。
今馬良柱遞解到京。
朕令軍機大臣詢問。
據供伊住曾達時。
軍中糧饷被雪所阻。
已經半月。
士卒皆煮皮铠鞍<革占>而食。
是以一聞徹營之信。
各自奔回。
此所供雖未必盡實。
但據班第奏内。
亦有饷道被阻之語。
軍糧被阻。
果經半月。
于軍務甚有關系。
則馬良柱有不得不退之勢。
其罪尚可逭也。
但軍糧因何被阻。
張廣泗何以未行奏聞。
即參奏馬良柱摺内。
亦未叙入。
着傳谕讷親等查明具奏。
再張廣泗從前奏稱、金川精壯賊番、不過七八千人。
自大兵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