剿以來。
傷亡瘟疫死亡者、已去其少半。
現存不過四千餘人。
日食不繼。
倘四五月間正當刈麥之時。
而官兵大至。
則無噍類等語。
現在金川逆番。
所存尚有幾何。
目下情形何似。
既稱刈麥之時。
官兵大至。
似可蹂躏。
今麥期已過。
何以未聞奏效。
況據大學士讷親前奏内。
亦稱賊境山坡。
田禾彌望。
其為未經蹂躏可知。
聚集如許大兵。
即不能摧堅攻險。
掃穴犁庭。
何并不能傷其田禾。
以絕其資食。
此等情節着張廣泗據實陳奏。
○赈恤山東曆城、淄川、長山、新城、長清、德州、泰安、樂陵、鄒縣、汶上、費縣、益都、臨胊、樂安、昌樂、鄒平、青城、商河、泗水、滕縣、峄縣、單縣、曹縣、臨淄、高苑、掖縣、金鄉、城武、甯陽、等二十九州縣被旱、被水、被雹、被蟲、被坍、貧民。
○甲辰。
命恂郡王允禵、管理正黃旗漢軍都統。
○貸山西、永濟、臨晉、虞鄉、猗氏、四縣二麥歉收貧民口糧耔種。
○乙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江西巡撫開泰奏稱、建昌府南豐縣奸民饒令德、糾夥饒三超、及宜黃、廣昌、二縣奸民蕭其能、唐維瑞、曾元章、易魯璠等。
于本年四月内。
同往宜、黃縣作關帝會。
将焚表之灰。
同雞血和入酒内共飲。
是日在唐榮發家。
宰牛一隻、豬三隻、飲酒而散。
又訊據饒三超供稱、三月内饒令德、與唐維瑞、同往甯都縣。
有受劄之事。
現因各犯供吐遊移。
指扳之人。
多非的确。
嚴押解省窮究底裡等語。
奸匪糾衆插血散劄。
謀為不軌。
深足為患地方。
辦理此等事件。
必赴機速而見事明。
奸民一無漏網。
無辜不緻株連。
若存息事之見。
亦成釀禍之由。
權其輕重。
酌以寬嚴。
始為妥洽。
開泰自任巡撫以來。
于刑名錢谷事件。
尚能辦理。
而發奸摘伏。
懲兇緝暴。
尚恐力有不逮。
此案若查辦失宜。
不特良善難免牽累。
闾閻不無滋擾。
而群匪狡脫。
奸謀益深。
地方且隐受其害。
朕已詳悉批谕。
令其勉力擴充。
以副朕望。
此案甚屬緊要。
可傳谕尹繼善令其會同開泰、留心确查。
詳加根究。
不可有絲毫從寬之見。
亦不可有絲毫從嚴之見。
務期酌中妥辦。
俾無枉縱。
庶可補開泰之不及。
并将如何會商辦理之處。
具摺奏聞。
尋尹繼善奏覆、現在會同開泰悉心商酌。
并将通案應行究結情節。
逐一指摘。
檄江甯驿鹽道和其衷、馳往江西。
會同該省藩臬巡道逐一提犯究審。
得旨、覽奏俱悉。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南陽縣民暴某妻史氏。
○丙午。
上至觀德殿、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上還宮。
○貸安徽貴池、青陽、石埭、懷遠、阜陽、颍上、霍邱、泗州、盱眙、泗州衛、等十州縣衛被水、被雹、貧民口糧耔種。
并緩徵新舊錢糧。
○丁未。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幸圓明園。
○刑部議奏、革職浙江巡撫常安貪婪一案。
據大學士公讷親、将常安拟絞。
解部監候。
應如所題。
常安請照風憲官吏求索财物。
加其餘官吏罪二等。
枉法贓八十兩律。
拟絞監候。
得旨、常安依拟應絞。
着監候秋後處決。
○撫恤江蘇山陽、阜甯、泰州、銅山、豐縣、蕭縣、等六州縣被雹貧民。
并緩徵本年地丁錢糧。
新舊漕項銀米。
○戊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靜宜園。
駐跸。
至庚戌皆如之。
○禦史王顯緒奏、川省土司。
與金川疆界毗連者不一。
如果以番制番。
不難滅此朝食。
況番性貪悍。
請交經略大學士。
将鄰近金川之各土司。
無論已未調赴軍營。
概行宣谕。
令自統所部土兵。
以為前驅。
官軍惟大張聲勢。
以為後援。
有能破巢擒逆者。
即以金川土地人民賜之。
伊等言語衣服相同。
偵探亦便。
前驅之土兵。
一得路徑破其險要。
大兵即可尾之而進。
且金川賊衆。
見附近土司奮勇并力。
自度難以瓦全。
又聞有破格之賞。
亦未必不自思求生之道。
縱不擒酋傅獻軍前。
亦決不緻如前此之出死力以相拒矣。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王顯緒所奏、以番攻番請懸重賞以收速效一摺。
從前王柔面奏時。
即有此議。
或王顯緒習聞伊父之語。
或因王柔現在軍前。
曾建此議。
未經采用。
伊子複為此奏。
均未可知。
着将王顯緒原摺、抄寄大學士讷親、總督張廣泗、令其閱看詳悉酌量。
今既無可如何。
此等刍荛之說。
是否有可采擇。
以備一得之用。
或調王柔面加詢問詳悉奏聞。
至前此大學士讷親所奏、田禾彌望。
及張廣泗奏、麥期将屆等語。
山坡既可耕種。
其非絕險懸崖人迹難到可知。
我兵何以不能前進。
而彼可耕種之地。
亦不能蹂躏乎。
即不能蹂躏。
于其将熟之時。
縱火焚燒。
亦不能乎。
若在彼内境。
則暸望不能遠及。
今既在一望之中。
自非腹裡奧區。
何以兵力亦不能到。
反覆以思殊所難解。
前已傳谕詢問。
可再行傳旨。
令其作速奏聞。
且據前後所奏觀之。
彼中不過彈丸之地。
所産既薄不足自贍。
何處番人為之接濟。
曾否得其虛實。
盼望軍營消息。
計日以待近來情形何似。
可即速明晰馳奏。
以慰懸念。
○又谕曰、準泰所參永濟縣知縣費映奎、因該縣西境民人。
與陝省朝邑、華陰、二縣之民争占河中灘地。
該縣自違自議。
自毀自詳。
反覆诪張。
以長刁溺職。
悖謬無能。
題請革職。
此案前經該撫将河東道托庸參奏。
含糊兩可。
已降旨開導。
今又将該縣題參。
詳閱情節。
尤為非體。
凡上司參劾屬員。
如系舞弊營私。
婪贓侵帑等案。
自當立挂彈章。
若此等案件。
不過為分事起見。
其應作何辦理。
可片言而決。
該撫何難指示屬員。
使遵循妥辦。
即該令固執已見。
不過檄行申饬。
何敢不遵。
觀此、則該撫平日威信。
不能攝服屬員。
屬員不能奉令承教。
豈不于體制有關耶。
巡撫糾參知縣。
既經摘印。
此本已照例批發。
所更慮者。
該縣袒庇刁民。
必系好名之輩山右民風。
素稱刁悍。
倘謂該縣因愛護百姓。
緻被參革。
鬨然群聚。
糾衆保留豈不更滋事端。
應令該撫豫加防範。
至此案該地情形若何。
應如何辦理。
方可使兩省民人永息争端本内所叙。
殊未明晰。
着傳谕該撫、令将雍正年間因何差馬爾泰、何國宗等前往查勘。
彼時作何立界。
此後因何紛争。
該道及該令意欲如何辦理。
該撫謂當如何分界、方為妥協之處。
詳悉繪圖。
于圖間按地貼簽進呈。
尋奏、覆雞心灘坐落黃河水中。
兩省壤地至河而止。
河水之中。
非一省所可獨有現在臣與陝省督撫會議。
将是灘除去荒鹻。
兩省平分。
劃溝為界。
溝西屬秦。
歸陝省潼關同知管轄。
溝東屬晉。
歸蒲州永樂鎮同知管轄。
報聞。
○兵部議覆、山西巡撫兼管提督準泰奏稱、直隸解、绛二州。
唯設外委各一員。
兵僅十名。
請将平陽屬駐防霍州之千總。
調防降州。
于平陽營撥二十名。
并降州原設兵。
歸千總管束。
其绛州原設外委把總。
改防霍州。
屬靈石台千總、聽平陽營參将轄。
再撥蒲州存營兵十名。
并解州原設兵、歸原設解州外委千總管束。
添建營房六十間。
應如所請。
從之。
○己酉。
谕軍機大臣等、原任福建布政使高山、曆任運使藩司并不實心任事。
現在緣事降調候補着傳谕總督那蘇圖、于直隸應修城工内酌量一處。
令出資修理。
以贖前愆。
○庚戌。
谕金川逆酋不法。
現在調撥大兵。
克期剿滅。
一切軍需供應。
絲毫不以累民。
惟是飛刍挽粟。
烏拉之外。
間亦酌用民力。
雖給與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