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口糧。
小民不無勞瘁。
朕心轸念。
着該督撫查明辦過夫米各州縣。
将本年錢糧先行緩徵。
俟凱旋事竣之日。
分别等次。
奏明請旨候朕加恩。
以示朕轸恤邊氓之意。
○谕、大兵征剿金川逆酋各土司盡心出力。
始終不懈。
曾降旨傳谕經略大學士讷親、将效力戎行。
供應烏拉、挽運軍糧之各土司。
查明功績。
分别奏請。
候朕加恩。
今據覆奏、各土司挽運軍糧。
雖按米給值而供應夫馬。
尚未至于贻誤。
且現奉調協剿。
俱屬恭順。
殊堪嘉與。
請加賞赉等語。
朕念各土司轉運供應。
已經着有勞績。
雖協力攻剿尚未殄滅逆酋。
奏報全捷而從事行間應先行分别賞赉。
以示鼓勵。
但該土司等向來輸納貢賦。
多寡不同。
若免其稅糧。
不無人數難均未為允協。
其明正土司堅參德昌等着加恩将軍營所有充賞緞匹。
酌量分别賞給其未經查清之長官土司千百戶等。
俟查明之時一體頒賞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經略大學士讷親、總督張廣泗等奏報大金川進攻情形。
并将總兵哈攀龍、副将高宗瑾等分别具摺糾參。
朕已照所請交部。
但此次辦理軍務。
似微有過嚴之處。
夫軍行首重紀律。
固不得不嚴惟是嚴于罰者。
亦當明于賞鼓舞人材之道。
又不得不少加委曲假如同屬中平之材。
其十人中豈無二三人略勝者。
則就此二三人。
稍示優異以勵其餘。
又如一人之身。
或功過相參。
則當亟加賞赉。
以不沒其功。
俾其感激鼓勵直前。
冀蓋前愆如其再有過犯。
加以嚴處。
彼亦甘受無辭。
蓋從征将士。
身冒鋒镝。
臨陣對敵敺之以性命相搏。
而賞罰之道。
若不神明其用。
甚至有罰而無賞。
兵丁等豈明大義未免寒心。
漸就怠惰。
更或隐含怨憤。
當此倥偬旁午之際少有變故。
所關匪細。
自大金川用事以來。
大小員弁。
以過受罰者多人。
而破格被賞者頗少。
似非鼓勵将士之道。
至朕閱摺内所稱、此皆臣等措置未當。
發縱無方等語。
大學士讷親等未免期效太急。
伊等肩茲重任。
頓師日久。
其心固切欲進攻。
以期大捷。
而兵情地勢、難易緩急之間。
亦當随時酌度。
逆酋險碉林立。
一夫當關。
萬衆為之阻奪。
即朕此時反覆籌維。
亦尚無調度萬全之策況急于期效。
亦屬無益且恐欲速過甚。
未免轉有疎虞此又不可不審也。
再如割取耳記一事朕前恐行之未便。
是以交軍機處定議。
今據奏稱、接到谕旨又行酌改。
用兵大事。
朝令夕更。
原非所宜。
朕于數千裡外。
何能事事遙度悉中機要。
曆次所降谕旨。
其能行者固當遵辦。
即或勢有難行或已發而未便複收。
亦不妨據實奏明。
總期歸于妥協。
但此事既經改辦。
祗得照行。
其奮勇兵丁另當。
熟籌獎賞之法。
以示鼓勵又參将五德納等、帶領土兵。
于木耳金岡一路。
新紮五卡。
俱處賊人麥田。
踐其麥禾。
此舉頗為得當。
第不知他處何以不能如此蹂躏。
豈進攻之地。
未遇賊人麥田耶。
朕前已兩次降旨詢問。
可再查明奏聞。
其建立碉樓一事。
所降之旨。
目下諒已接到。
此次摺内未見奏及。
或以勢難強行。
因而中止。
或照前摺尚在舉行。
情形究竟若何。
且入秋将近半月。
賊境雨雪漸繁。
将來作何行止。
朕日為廑念。
着一并具奏。
○辛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回圓明園。
○谕曰、盛安素喜沽名。
當皇考時教導不悛。
至革職治罪。
朕加恩屢經任用。
近日刑部尚書、一時不得熟練之人。
是以複令辦理。
乃伊到任以後。
故智複萌。
于參革錦州府知府金文淳剃頭一案。
刑部遲延不奏。
朕意伊等必将故遲其事。
以待言官之陳奏。
如此、則将啟夤緣朋黨之風。
所系更大。
正欲面降谕旨訓饬。
孰知盛安忽欲改拟斬候。
因而不進本。
此案伊在都察院時。
已經于斬決本内畫題。
及調任刑部。
忽欲自改前議。
斬決重案。
豈可以伊一人之意見為輕重。
況伊補授刑部尚書後。
召見時即曾奏此案伊雖畫題。
于意似應拟斬候。
朕谕以爾與同部堂官按例定拟。
朕自加恩。
伊并不将此旨告之同官。
惟稱斬決過重。
遲回觀望。
久而不奏。
及召至面加诘詢。
伊乃稱孝恭仁皇後大喪内。
有佐領李斯琦剃頭問拟斬候之案。
今拟斬決。
恐人疑其辦理未協等語。
在伊果見以為過重。
即應于都禦史任内、未經面奉谕旨之前。
另議具奏。
何獨至為刑部尚書。
方謂過重。
且伊已知朕意在從寬。
而必不肯令改寬之旨。
出于朕之特恩。
而出于彼。
沽取持平之名。
歸于一已。
其心尚可問乎。
今日面問伊時。
伊惟以滿語奏稱曾有是旨。
而不肯漢語承認。
是伊于此際。
猶不肯令漢大臣知朕從寬之意。
以沽名于衆漢人也。
又巧謂恐人議其過重。
于朕名為不美試思部議重而朕特從輕宥。
傳知海内。
為美名乎。
為不美之名乎。
伊以執法之司。
不遵明旨。
不按成法。
不通知同官。
而固執私見。
激朕使怒。
重治其罪。
則過在君父。
而已居美名。
豈非巧僞之尤者。
且伊自稱年老。
是視朕為幼年無知之主矣。
朕肯甘之乎即以金文淳一案。
與李斯琦之案相較。
在李斯琦當日。
不過廢官私自剃頭耳。
而金文淳由翰林出身。
官至知府。
并非冒昧不知大義者可比。
同城之防禦又曾以滿官皆未剃頭。
正言規勸。
而金文淳悍然不顧。
李斯琦案情同此乎。
此乃有心故犯。
輕視國制。
正如本朝初入關時。
抗不剃頭之犯。
有不立行正法者乎。
金文淳情罪可惡如此。
即立行處決。
亦所應當。
而朕仍向盛安明降谕旨。
欲從寬典。
且剃頭一事。
始于阿裡衮之參一武弁貪婪案内。
有在國服内剃頭之一語。
大學士等照例票簽。
朕謂違國制之罪重。
而貪婪之罪輕。
照例票簽非是。
故改令治其違制之罪。
夫君臣上下之所以相維系者。
賴有此名分也。
今也人視此為泛常而忽之。
其所系者尚小乎。
夫不知尊君者。
人臣宜共憤。
而盛安反與之比。
是其罪即同。
且此事不犯則已。
既犯而寬之。
則将來藐視國憲者接踵矣。
然朕猶以為漢人容有不知而誤犯者。
不治以罪又不可。
故從權令大學士等、傳谕各省督撫。
令其除現犯外、不必嚴查。
蓋以祖宗成法具在。
斷不可縱弛。
而所犯之罪既重。
恐觸網者多。
朕心有所不忍此猶朕失于寬懦之處也。
朕亦知必有人議、當皇考大事時。
未經查辦此等案件者。
朕意不得不明示衆人。
蓋昔當居廬泣血之時。
盡禮盡哀。
尚恐不逮。
且即位之初。
大臣等顔面尚且不識。
軍國機務重大。
豈暇旁及此等事亦實不知有此等事也。
而當時曾有宗室一人犯案治罪。
宗室向例在議親之列。
尚且定從斬候。
今皇後之事。
朕哀則哀矣。
而飲食起居用人理事如常。
适遇此等犯案。
故為不知。
而不明正國法。
以彰祖宗之制。
以明上下之分。
可乎且古之人主。
有愛女死而怒戮醫士數人者。
朕豈遷怒之主乎。
果使遷怒。
當怒禦醫進藥之輩。
何怒于百日内剃頭之人。
更何怒于金文淳。
今雅爾圖劉裕铎輩。
爵位恩赉如故。
亦衆人之所共知者。
且即有人加朕以惡名。
朕亦不避。
何則為世道人心任勞任怨。
皇考十三年之苦心也。
朕縱不德。
敢不效法。
朕臨禦十三年。
居心行政。
海内共知。
而盛安敢于肆行私意。
屈法徇庇。
以為已德。
其處心積慮。
視朕為何如主也。
着革職、拏交刑部從重治罪。
以為人臣目無君上。
巧僞沽名者戒。
汪由敦等、與金文淳誼屬同鄉。
輩稱前後。
自樂于盛安之有此議。
而不肯為盛安之激怒試朕者。
則漢人之巧習也。
此亦不能逃朕洞鑒。
刑部堂官、除兆惠持議不從外。
餘着交部嚴察議奏。
刑部等衙門議奏、盛安曲意徇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