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伊等在彼。
所辦何事。
現駐何地。
殊非遣往之意。
可逐一傳谕詢問。
至所奏張廣泗在彼辦理諸事情形。
至為确當。
朕亦聞其如此。
但金川軍務。
究當賴伊籌辦。
今亦不必論矣。
○是日。
駐跸靜寄山莊。
至甲戌皆如之。
○癸酉。
谕曰、準泰着調補山東巡撫。
其山西巡撫員缺。
着阿裡衮調補。
阿裡衮、俟準泰到任後。
來京陛見再赴新任。
○又谕曰、江蘇巡撫員缺。
着廣西巡撫鄂昌調補。
廣西巡撫員缺。
着安徽布政使舒辂補授舒辂、着即速赴新任。
鄂昌、俟舒辂到任後。
再赴江蘇之任。
昨有旨令尹繼善、暫兼管江蘇巡撫事。
今聞伊患病頗重。
自不能兼理巡撫事務。
兩廣總督策楞、現來京師。
着馳驿前往署理。
俟鄂昌到任後。
策楞來京請訓。
再回原任。
安徽布政使員缺。
着山東按察使李渭補授。
山東按察使員缺。
着江南淮徐道定長補授。
○又谕、前因各省官員。
有違制私自剃頭者。
不治以罪。
國法所系。
又慮無知犯法者多。
朕心有所不忍。
故曾谕各省督撫、不必查參。
惟谕滿洲督撫、于所屬人員内、有已經查辦者。
止令具名奏聞。
若官員中複有如金文淳之流者。
雖不治以重罪。
亦欲悉其姓名。
遲其升遷。
以示薄懲。
此朕本意也。
初不意督撫大員中。
即有如周學健之流者。
今又據塞楞額奏稱、伊于二十七日後、即已剃頭。
巡撫彭樹葵、楊錫绂、以及兩省文武官員。
亦俱剃頭。
更屬意外可駭之事。
塞楞額滿洲大臣。
曆任督撫有年。
乃如此喪心病狂。
實非意想所及。
近因周學健以督撫大臣。
不遵國制。
已降旨拏解來京。
重治其罪。
今觀塞楞額亦複如此。
實乃全不知君臣大義。
試問伊于父母大事。
服制之禮若何。
若以塞楞額所為為是。
則各省督撫、令屬員皆俟百日者、反非乎。
漢人猶尚诿曰不知。
滿洲世臣、而亦不知此乎。
況君臣上下之所以維系者。
以有名分。
若于名分所在。
慢忽而不知敬畏。
渺忽而膜不相關。
則紀綱陵替。
人心澆漓。
将不可問。
所關至為重大。
前谕所降甚明。
不可不亟為整頓也。
塞楞額、着拏交刑部治罪。
彭樹葵、楊錫绂之剃頭。
雖因順從總督。
然既膺封疆重任。
豈有漫無主見。
一味随從附和之理。
但塞楞額尚已剃頭。
何怪乎彭樹葵、楊錫绂、着将彭樹葵、楊錫绂、俱革職從寬留任。
交那蘇圖、于直隸城工派出二處。
令伊等承修贖罪。
以示薄懲。
至兩省文武官員。
皆視督撫所為。
何罪之有。
剃頭之案。
前有錦州府知府金文淳。
因滿員勸谕不從。
其罪較重。
已問斬決。
特從寬緩決。
豈知督撫大員中、又有周學健。
則更無怪乎金文淳。
豈知滿洲大臣中。
乃有塞楞額。
則又無怪乎周學健矣。
朕辦理諸事。
如鑒之空。
而權衡審度。
如衡之平。
若将金文淳、周學健、塞楞額、三人罪案。
比而同之。
何以服人心而明大義。
若将周學健、與彭樹葵、楊錫绂、比而同之。
則周學健乃出自己意。
亦非伊二人随總督之為者可比。
周學健、着從寬革職。
免其拏交刑部。
發往直隸修理城工。
效力贖罪。
金文淳不聽滿員勸阻。
非冒昧無心。
但官職稍卑。
尚可未減。
金文淳亦着加恩釋放。
發往直隸派修城工。
贖伊重罪。
○又谕軍機大臣等、塞楞額于孝賢皇後大事二十七日後、違制剃頭。
已據自行陳奏。
可即寄谕新柱、令其接到谕旨。
即刻兼程速赴湖廣總督署内。
傳谕塞楞額、此等違制之事。
在漢人猶可雲冒昧無知。
伊系滿洲大臣。
喪心病狂。
一至如此。
實出意料之外。
其平日居官不妥之處。
朕已洞悉。
前經降旨令其來京矣。
今伊身獲重罪。
法無可逭。
即因其自行檢舉。
或稍為寬貸。
亦僅可稍遲數日之死。
其所有家産。
豈得尚思安享。
着傳谕伊祗随身攜帶家人二名。
星夜來京候旨。
新柱即将伊任所家赀、詳細查明封固奏聞。
不得稍有遺漏。
并查伊自具摺以後。
自知不免罪戾。
或有藏匿寄頓。
及起程赴京、沿途一切舉動情形。
詳悉查明具奏。
○建山東惠民縣縣丞衙署。
從巡撫阿裡衮請也。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合肥縣民餘子盛妻陳氏。
○乙亥。
上回銮。
○谕軍機大臣等準泰已調山東巡撫。
東省上年被災較重。
現在收捐。
以資赈恤。
但收捐一事。
官生赴各州縣交納本色。
胥吏之浮收勒掯需索包攬弊端向來有之。
而各州縣官之虛出實收、侵肥己橐者。
亦所不免。
種種弊窦。
若不嚴行禁革。
雖開例收捐。
小民未能普沾實惠。
可傳谕準泰、令其時刻留心。
于伊赴任之便。
沿途密行訪察。
并饬所屬各員。
約束胥吏。
實力奉行。
倘有違犯。
立即查拏參究。
務使諸弊肅清。
副朕撫恤災黎之意。
準泰可來京請訓後。
再赴新任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由準噶爾脫回之護軍官長保、着授為藍翎侍衛。
在粘杆處行走。
右衛前鋒伊淩阿、發回右衛或在前鋒或在領催上行走。
遇有骁騎校缺出即行補授。
每人着加恩賞銀二十兩。
○命雲南提督潘紹周來京。
調四川提督武繩谟為雲南提督。
○是日。
駐跸白澗。
○丙子。
谕軍機大臣等、生員樊顯自刎之案。
情節暧昧。
陳其凝身為學政釀成此等駭人聽聞之事。
已屬有忝職守。
若其中稍有别情。
則贻玷官箴者更大然苟非有沈冤。
何至跋涉數千裡之遠。
來京告發。
此案自應徹底逐一研訊明确定拟。
不得草草完結。
但陳其凝、系大學士張廷玉薦舉之員。
師生契密。
人所共知。
梅珏成、方觀承、查審此案。
若瞻徇情面。
于應行究诘之處遺漏緊要情節。
及含糊遷就、避重就輕等弊。
斷難逃朕之洞鑒。
一經察出。
則梅珏成、方觀承之罪。
俱無可逭。
可傳谕知之。
伊等試思高斌、顧琮、審常安之案。
則可知朕不肯姑息了事矣。
○是日。
駐跸趙家峪。
○丁醜。
谕曰、原任重慶總兵馬良柱、雖系獲罪之人。
朕看其人材。
與庸懦無能者有間。
在綠旗将弁中猶為強幹之員。
伊獲罪情節。
尚可原宥。
且在川年久于番地情形頗為熟悉。
着仍發往大金川軍營交經略大學士讷親、總督張廣泗、酌量以副參等官委用。
俾伊效力贖罪。
○又谕曰、楊錫绂違制剃頭。
具摺檢舉。
此案已于塞楞額奏請時。
特降谕旨。
楊錫绂從寬革職留任。
派修城工贖罪。
此出自朕特恩則可。
若以情罪而論則按法定拟。
首領不能保全。
豈尋常交部問拟。
遂足蔽辜。
伊所稱請交部嚴加議處者。
又不知輕重矣。
至摺内所稱與督臣劄商往複。
意見不同等語。
其如何意見不同。
着明白回奏。
尋奏、接旨。
知身罹重罪。
即拟檢舉。
因接督臣劄。
以事關兩省。
商畫一辦理之法。
臣以事已如此。
難逃聖鑒。
不如據實自陳。
引罪一身劄覆。
督臣又以細繹谕旨。
原不欲有參奏之事。
且紛紛上聞。
有關體制。
臣複覆以違制已幹重譴。
豈敢又加欺隐。
督臣又劄言奏報諸多未便。
不奏、似于曲體君臣之說有合。
臣以督臣意見難同。
因原奉谕旨。
旗員不準寬免。
内或有遵制之人。
尚未查确。
故暫以姑緩奏聞婉覆。
嗣因劄查所屬旗員。
月餘尚無覆到。
若因此遷延。
實難自安。
是用舉奏。
下部知之。
○又谕、據雲貴總督張允随奏稱、滇省六月中旬。
連日大雨。
河水泛溢。
昆明縣淹沒田畝兵民房舍。
并雲南府屬之昆陽、嵩明、安甯、富民、宜良、呈貢、晉甯、羅次、祿豐、曲靖府屬之平彜、澂江府屬之河陽、路南、廣西府屬之彌勒等州縣。
暨元江府。
各被淹低田房屋。
又七月初十十一等日、大雨水漲。
昆明、安甯、呈貢、晉甯等州縣。
有續被水淹之處。
廣西、元江、曲靖、武定等府所屬之五嶆、他郎、陸涼、元謀等廳州縣。
及景東府屬。
田廬間有被淹。
可傳谕該督撫、滇南遠在邊徼。
朕所系念。
着令速行饬查。
赈恤接濟。
加意妥辦。
務使災黎得所。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總督張允随奏稱、秤戛犭□栗犭□粟餘孽祝老四等。
勾結<犭怒>江内外野夷。
肆行不法一案。
業将賊首祝老四、黑坎、黑奪扒、祝長腳等先後斬殺。
凡<犭怒>江内外各寨夷目。
皆震攝投誠取具互保甘結。
永無攜貳。
地方可期甯谧。
該遊擊謝光宗、深入險阻。
盡心籌畫等語。
此案原因遊擊謝光宗、将秤戛、蠻岡、兩處土練一概徹回。
又将野夷所遺田土辦理未妥。
以緻夷情疑畏。
釀成後釁。
雖擒殺賊首。
不足贖其前愆。
即所稱斬殺之祝老四等。
僅據夷目人等認明解驗。
夷目人等之言。
何足為信。
若稍加根究。
其情節必不如此。
今軍務已竣。
姑免深究。
不得以深入險阻。
盡心籌畫。
豫為議叙之地。
從來遠徼夷情。
反覆無定。
地方文武官弁。
平日于其情性狡狠。
地形險阻之處。
皆未能深悉要領。
并無制馭之方。
而撫綏又不得其道。
及小有釁端。
動辄領兵進剿。
弱者則為所擒滅。
張大邀功。
若遇敵寇強悍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