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軍旗人、亦有違制者。
情屬可惡。
臣逐名詳查。
另行參奏。
交部從重治罪等語。
此又與前旨不符。
豈有總河之罪不治。
而罪河員之理。
此所請又屬過于迎合搜求。
試思朕豈易受人迎合者。
着仍遵前旨。
不必查參。
朕處分此事。
一秉虛公。
周學健之罪。
并不因尹繼善欲為之寬而寬。
河員之罪。
亦不因尹繼善欲加之嚴而嚴。
因物付物。
初不存絲毫成見。
着将此曉谕中外。
尹繼善摺并發。
○戶部議準、湖北巡撫彭樹葵疏稱、湖北、湖南、兩省漕船。
額運米數相等。
而湖北船數較多于湖南。
請裁四十八隻。
加裝米石。
與湖南相等。
從之。
○蠲免江蘇元和、昭文、吳江、昆山、新陽、青浦、靖江、沛縣、嘉定、崇明等十縣本年雹災額賦。
加借崇明縣饑民一月口糧。
○庚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至觀德殿、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上還宮。
○谕、黔省古州松桃等處苗疆。
最關緊要。
與雲南總督駐劄之地。
相去窎遠。
若有事必須督撫會商。
未免遲滞。
巡撫愛必達、着加節制通省兵馬之銜。
以資彈壓。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據紀山奏稱、有泸州士民周其睿等連名具呈。
以伊等荷蒙皇恩。
休養生息。
連年豐稔。
前歲又叨蠲免條糧。
無由報稱。
伊等十鄉士民。
情願辦米五千石交倉。
以資積貯等語。
川省連年用兵。
一切挽運糧糈。
雖寬裕給予價值。
未免有資民力。
朕心方切轸念。
斷無複聽其捐輸運米之理。
紀山之為此奏。
其見益鄙。
但士民既已争先交納。
若仍令領回。
轉需運腳。
且阻子來樂輸之情。
着将此項捐辦米石。
合作銀數。
抵為下年應完正項錢糧。
該部即行文該撫知之。
○辛巳。
谕、據黃廷桂奏稱、哈密蔡湖回屯地畝、本年因渠水缺乏、夏田被旱。
補種秋禾。
又複缺雨。
并稱回民自種田畝。
亦均被旱傷。
雖收成與否。
尚難豫定。
将來總屬歉薄等語。
哈密回屯地畝。
既被旱傷。
其原借耔種糧石。
着緩至來歲秋收後徵收。
至回民自種地畝。
向無因災議撫之例。
但哈密遠在邊徼。
此種回民。
夏秋田禾。
疊被傷旱。
未免口食拮據。
着于哈密倉貯糧内。
賞借口糧糜麥二千五百石。
交貝子玉素富、擇回民中之乏食者。
分散借給。
以資秋冬糊口。
此項借給口糧。
同本年原借出陳易新糧石。
統俟己巳年秋後。
分作二年帶徵。
○谕軍機大臣等、張廣泗奏稱、伊族叔張钰、及族弟張廣濤、素不安靜。
曆經奏明懲治。
今又陸續俱至陝西。
向地方官索借盤費。
業經咨明巡撫陳宏謀。
差押遞解至京收審。
其失察之咎。
請旨交部議處。
并請敕下各省督撫。
嗣後旗人出外有滋事者。
悉照漢人之例。
一體治罪等語。
官員親族子弟。
人數衆多。
不安本分之徒。
潛行出外。
影射招搖。
亦所恒有。
即各省督撫。
亦不能保其親族之必無是事。
況張廣泗身在行間。
豈能豫料張钰等之妄出索借。
張廣泗毋庸交部議處。
至旗人出外滋事。
原聽直省督撫查究。
久有定例。
現在遵行。
若如所奏辦理。
是因一漢軍之滋事。
而轉似各旗之人多不守分。
幾疑漢人皆知法度。
而旗人悉不安靜。
于理于事。
均有不合。
其所請另定條例之處不必行。
着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據黃廷桂奏、哈密回民、夏秋田禾。
疊被旱災。
請賞給口糧糜麥二千五百石。
同本年原借出陳易新糧石。
統俟己巳年秋收後。
分作二年帶徵等語。
此種回民。
非内地民人可比。
其所種田禾。
收成豐歉不齊。
從前數十年中。
豈竟無一旱澇。
何以向未有因災議撫之事。
今黃廷桂既為此奏。
設将來偶遇收成歉薄。
勢必援例為之料理。
轉緻多事。
但既會同李繩武、合詞奏請。
貝子玉素富、斷無不知之理。
未便中止。
已降旨準行。
可傳谕黃廷桂、嗣後遇有此等事件。
不得率為奏請。
○又谕曰、納敏所奏、程溫代弟程濃贖罪之處。
既稱無力再為設措。
即應遵前旨。
将程濃即速發遣。
此奏又屬瞻徇。
且此案尚未奏準。
何以先将納贖銀兩催交收庫。
以緻該犯得藉端逗遛本籍。
其中屬員不無情弊。
納敏查察未周。
着傳旨申饬。
○又谕、向來蘇州織造。
每年有養廉銀三萬餘兩。
海保在任時兼管關務。
支銷過多。
嗣經讷親奏定。
每年養廉銀一萬兩。
浒關監督。
定以養廉銀一萬二千兩。
一應辦具。
俱在此項動用。
今浒關亦交圖拉管理。
若因其已有織造養廉。
此項不應重給。
則以一萬兩之養廉。
兼辦安甯所辦各項。
自有不敷。
若将浒關養廉一并賞給圖拉。
未免過多。
可傳谕圖拉、令其将兩處辦貢等項。
酌量每年需銀之數。
悉心核定。
其應行核減若幹。
據實奏聞。
○是月。
直隸總督那蘇圖奏報、查看沿途禾稼情形。
得旨、今年西成光景。
似可略慰朕愁懷耳。
○兩江總督尹繼善奏覆、江蘇各屬存貯倉谷。
約計五十四萬餘石。
此外尚有粜借撥抵買備等項。
共計谷一百二十六萬餘石。
較原定之額。
僅少二十五萬餘石。
曾經撫臣安甯、先令各州縣動支平粜價銀十七萬餘兩。
前往江廣等處、按照時價采買補足。
均已先後起程前往。
将來存倉額谷。
自可望有盈無绌。
得旨、該部知道。
○江西巡撫開泰奏報、各屬勸民種樹情形。
得旨、好、實力妥行。
毋為空言也。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報、浙省秋收分數。
及各屬現在糧價。
并請買補倉谷。
以為積貯之計。
得旨、覽奏稍慰。
所雲買谷之處。
另有旨谕。
○又奏、據浙江象山協副将常岱、詳稱、情願前往大金川軍營内差遣效力。
得旨、滿洲似此外用者甚多。
若皆願往軍前。
亦皆發往乎。
此奏不達時勢。
○浙江巡撫方觀承奏、辦理稽查海口帶米出洋情形。
得旨、覽奏俱悉。
實力妥為要之以久可也。
○河南巡撫碩色奏報、勸民種樹育蠶情形。
得旨、覽奏欣悅。
諸事應如此留心。
尤應以實也。
○欽差左都禦史劉統勳、山東巡撫阿裡衮、奏報、高密、平度、膠州、三州縣偏災撫恤情形。
得旨、是不可以通省有收。
而使此有向隅之歎也。
況災馑之餘。
亟應加意赈恤。
○阿裡衮又奏報、通省秋禾約收分數。
得旨、覽奏稍慰。
但尚有被水處所。
宜加意撫綏之。
○經略大學士公讷親、川陝總督張廣泗、奏、查臘、嶺山梁石城一座。
為賊徑總隘。
賊并力拒守。
臘嶺之下。
卡撒之右。
共山梁四道。
其頭道已為我據。
惟雙碉未克。
雙碉旁有水卡碉房二座。
亦經奪據。
日用大炮攻擊雙碉。
但雙碉旁有三層碉房一座。
下又有小碉石卡。
雖圍不能嚴密。
拟先發兵奪其三層碉、小石卡。
則雙碉不難攻取。
俟雙碉一克。
将臘嶺官兵。
一面留攻石城。
一面酌分與卡撒右梁官兵。
合攻二道山梁。
地名喇底。
奪據後、即由三道山梁。
直搗色兒力賊卡。
路更近捷。
複查軍前各省官兵。
傷病者多。
陸續遣回内地調養。
征兵缺額過多。
就近續調川兵二千補額。
已報到數百名。
又甲索、乃當、二路兵。
日久未能寸進。
已将副将劉順、高雄、檄調歸并卡撒。
止留王世泰帶川兵千餘。
土兵數百。
勢覺孤懸。
現嶽鐘琪、屢以兵單為詞。
因将王世泰所領官兵。
就近歸并黨壩。
約計調徹劉順、高雄、之兵。
共二千餘名。
與川省未到補額兵千餘名。
本月半間、可抵卡撒軍營。
即當遣往卡撒左山梁。
地名普瞻。
有賊碉數座。
一面督兵攻擊。
一面分兵直從左山梁壓下。
與右山梁官兵合圍。
則色底左右各碉。
皆在圍内。
諒賊亦難踞守。
得旨、此次所奏徹無用之兵。
并力攻剿。
實合機宜。
雖目下尚無大捷。
而調度有方。
用是稍慰。
○又遵旨議奏、應否調撥滿洲索倫兵。
查軍營地勢。
不便騎兵。
弓矢亦無所用。
至破碉攻卡。
滿洲索倫兵。
實勝綠旗。
但攻碉須奮勇兵一二百名在前。
數百名為後繼并兩面埋伏兵數百名。
從前皆因前隊已進。
後無應援贻誤。
今若令滿兵前進。
而以綠旗土兵為後繼。
恐依舊不前。
前進者未免受傷。
如此一二次。
即骁勇亦不免退縮。
如全用滿洲。
須得數千之衆。
費用既繁。
亦難得如許骁勇。
詳思形勢。
實甚不可調用。
至如何攻取破賊之處。
臣已詳加籌畫。
另摺具奏。
得旨、數千滿兵之費用。
又多于數萬漢兵之費用乎。
至所謂甚不可者。
則已知彼處地方形勢矣。
朕亦難以強行。
所詳加籌畫者。
亦不甚為得計。
○兵部尚書署四川巡撫班第奏、口外挽運。
給夫腳價口糧。
寬裕優渥。
無如裡下舊俗。
必資幫貼。
始肯應募。
至附近各土司。
連歲軍興。
供應積勞。
然亦給價無累。
惟瓦寺沃日、小金川、三土司。
部落稀少。
明正司則因瞻對之事甫息。
金川之役又興。
不無困憊。
臣等詳籌。
或更換調減。
或添撥漢夫。
較前大減。
皆恭順趨事。
報聞。
卷之三百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