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為定論。
托庸原議、未見其允協。
部議已行令再查。
可傳谕阿裡衮、令其會同陳宏謀将此案前後情節。
悉心查勘。
不得稍有偏枯。
務須秉公辦理。
俾兩省民人。
永無争競。
以副朕息事甯人之意。
○是日。
駐跸秋瀾村。
○丁未。
谕曰、班第現署四川巡撫。
進剿大金川軍營糧運事務緊要。
着兆惠即速馳驿前往辦理。
班第所帶欽差大臣關防。
着交與兆惠。
○又谕曰、兆惠差往川省。
介福着暫兼管戶部侍郎事務。
觀保着署理刑部侍郎。
○又谕、陝省西安、同州、鳳翔、乾州、上年秋收歉薄。
今歲又複被旱災。
民食維艱。
朕甚憫焉。
着該撫陳宏謀查明。
加恩赈恤。
其需用米糧。
雖于該省動撥倉儲。
猶恐不足。
豫省與之鄰近。
泛舟甚便。
其令河南巡撫碩色、将就近倉谷碾米五萬石。
撥運陝省。
以備接濟。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河南開、歸、陳、汝、許、五府州所屬之通許等二十八州縣。
有自乾隆七年以後、至十二年、民欠未完常漕社谷、共二十三萬一千餘石。
例應于本年秋成後。
本息并徵。
但念此二十八州縣。
連年被災民多艱窘。
今歲雖幸獲有收。
而元氣尚須培養。
若将此項谷石。
本息一時并徵。
民力未免拮據。
着将本谷于秋後按數徵收。
其息谷加恩緩至次年帶徵。
以纾民力。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朕閱部覆紀山自請議處本内。
有冒昧陳請進兵等語。
殊為失議。
夫紀山之革職治罪。
原因其浮議運價。
回護前非。
所委屬員。
又多贻誤軍糈。
派累侵冒。
失于覺察。
自應嚴加處分。
非因其首請用兵之故也。
我朝自定鼎以來。
綜理政務。
乾綱獨攬。
從未有用兵大事。
臣下得以專主者。
即如在昔三藩潛蓄逆謀。
其迹已露。
舉朝皆以為尾大難制。
若下诏徹回。
必贻後慮。
我聖祖仁皇帝不為衆論所惑。
決于宸斷。
其後抗拒朝命。
遂聲罪緻讨。
剪除三孽。
海宇敉甯。
鹹仰藉廟谟。
禀承勝算。
諸臣皆不能參與。
近金酋煽動。
乃邊外小醜。
不特非在藩大憝可比。
并不得與準噶爾相較。
但恃險負固。
荼毒群番。
不可不加懲創。
雖緣紀山奏報。
而用兵則出之自朕。
若謂此舉非是。
亦朕之過耳。
于紀山何與。
此等軍國重務。
斷無诿咎臣下之理。
且國家安能保永無兵革之事。
督撫重臣。
封疆之内。
凡有關系。
正欲其力能肩任。
若不知大義。
誤以紀山因請用兵而獲罪。
以為車戒。
則将畏首畏尾。
習為因循了事。
贻誤不小矣。
現在紀山已經革職。
此事不過注冊。
無足重輕。
但該部措詞非是。
不可不明示朕意。
俾共知之。
○又谕、據直隸總督那蘇圖奏稱、該省常平倉谷。
實貯、民借、二項。
共谷三百三十萬六千餘石。
以雍正十年定額計算。
尚餘谷一百一十五萬一千一百餘石。
等語。
朕思山東積歉之後。
倉貯未免缺少。
可将直省所餘谷石。
于直東兩省鄰近水次州縣。
撥運協濟。
或由海運協濟之處。
着總督那蘇圖、巡撫準泰、會商妥協辦理具奏。
○經略大學士公讷親、川陝總督張廣泗奏、調徹甲索兵二千餘名。
并續調補額川兵二千餘名俱已齊集卡撒。
于初九日攻克普瞻左膀新碉水卡。
雙樹石卡。
及尾碉。
殺賊數十。
生擒九名。
用大炮火球。
轟焚單碉。
賊棄碉奔竄。
其雙碉内賊衆。
及碉下石卡之賊。
亦皆潛遁。
左梁已經掃清。
正拟合圍色底。
并卡撒雙碉。
賊已畏懼潛遁。
随撥官兵駐守。
大獲全勝。
現在籌攻巴朗寨。
又黨壩一路。
據嶽鐘琪報、擊死賊番。
刈獲踐踏賊地麥豆圓根。
得旨、汝等一奮勇而即奪碉。
可知坐守一載。
不早掃清左右山梁。
皆有受其咎者耳。
○又奏覆、逆酋能久抗王師者。
實地險異常。
寸步皆山。
下臨深溝。
岡阜皆有戰碉。
四顧了望。
我兵攀援僻徑。
數日方到。
賊一望而知。
裹氈缒險之法。
亦無所施。
彼寡易守。
我衆難攻。
不特分布需兵。
即克一處。
必須留兵駐守。
非多兵不能有濟。
然進攻不可暫辍者。
緣大金川侵虐鄰封。
窺犯爐地。
諸土司皆讐恨逆酋。
大兵聲讨。
皆恭順效命。
若一徹則複從迫脅結好。
各土司見天朝力不能制。
群起相附。
諸番地盡險隘。
勢益滋蔓。
且瓦寺、雜谷、明正司等處。
皆近内地。
竊恐不待數年。
番民狡焉啟釁。
邊患愈無已時。
且何以震懾遠塞。
此大金川必不可不滅。
而兵實不可不添也。
拟于冬底。
請加調精兵三萬。
于明歲四五月間到齊。
山雪全消。
分道并進。
凡遇堅碉。
力能克則取之。
不能即圍之。
而前進直抵賊巢。
不過三五月。
必可成功。
此臣等确有所見必不可已之舉。
所有賊巢糧食不繼之處。
緣屢據逃出并弋獲番民所供。
然實未确悉。
至逆酋佯請投誠。
經臣等曉谕并來歸番民。
賞赉安插。
亦祗可藉離黨羽。
未能遽令潰散。
得旨、另有旨谕。
○讷親又奏覆、金酋原非必不可剿滅。
而不敢謂即能奏功。
總緣兵分力單。
怯懦頓阻。
今令臣還京。
得将軍情賊勢詳陳。
少贖臣愆。
至署理經略嶽鐘琪。
頗有布置。
能明紀律。
但督提不睦。
難以署理。
張廣泗現為統帥。
名位尚稱不若令傅爾丹署理。
可以匡其不逮。
臣恩隆任重。
較傅爾丹呼應為靈。
且于賊番及我兵情形。
亦經稔悉。
懇于命臣進京之旨内。
将來歲仍令臣經略之處。
一并頒發。
至傅爾丹在營。
凡一切防範。
及派遣攻取。
意見所及。
必與臣及督臣詳酌。
嶽鐘琪惟以添兵為請。
别無籌策。
班第先經督兵攻擊石城。
後有攻撲木卡五座。
現亦屢請增兵。
烏爾登前在馬奈奪賊四卡。
調赴卡撒右梁。
連克水碉、三層碉、雙碉等處。
薩音圖前在甲索未久。
調至卡撒。
攻擊雙碉二座山梁。
亦與烏爾登同辦。
以上臘嶺卡撒所得碉卡。
若非班第、烏爾登等籌畫調度。
則綠旗将弁。
必不能如此措置。
若非侍衛拜唐阿等臨陣督戰。
退縮者擊以刃背。
敗回者持械攔阻。
則兵丁亦不能如此用力進攻。
得旨、覽。
○谕軍機大臣等、朕覽此次大學士公讷親所奏、近日軍情雖小有取勝。
未足以言大捷。
看來讷親辦理經略事務。
其初至之時。
根源即已錯誤。
大抵先存意見。
是以處置每有未當陳奏多未允協。
即如朕前以侍衛等在軍前未見出力。
而嶽鐘琪。
傅爾丹、班第等不發一謀。
不建一策。
降旨詢問。
傅爾丹等皆系大臣。
豈不可自行覆奏。
而必待讷親代為陳詞批閱之下。
不知其為讷親之說乎。
抑傅爾丹等之言乎。
朕明知所由大抵從前西北兩路用兵。
大臣等習氣。
惟争進摺奏。
彼此傾軋。
轉置軍務為緩圖。
其時讷親已辦理軍機。
親見其事。
以此為戒。
故今不欲衆人紛紛陳說。
此亦不無所見。
但不欲衆人之争是非、是也。
而不使之出力以集思廣益、則不可也。
又如伊前奏滿兵不可任用。
而此番臨陣督戰。
使綠旗不敢退縮者。
滿兵也。
尚欲用虛糜糧饷柔懦無能之綠旗。
此又何說。
朕前降旨令讷親、凡有進止。
當因時度勢鄭重籌辦。
又念伊氣體素弱。
令随時調衛。
此欲其加意謹慎耳。
伊未會朕意。
遂坐守數月竟不知前進。
迄無成功雖各兵懦怯成習。
若讷親于甫莅軍營之際。
申明軍紀。
使之壁壘一新。
時則将士方憚其聲威新調之兵。
氣方果銳乘此驅率雄師。
直搗巢穴。
或可早奏膚功。
顧惟事稽遲。
終無良策。
但诿之以師徒怯弱。
山谷岩峻。
不則以兵少力單為詞。
不知坐籌愈久。
兵氣愈加柔靡。
古名将不擇兵而用。
顧方略何如耳。
即如此次攻克左梁。
猶是頹惰之兵。
一經讷親親臨督師。
何以較前獨加奮勇。
蓋緣奉朕嚴旨後。
統兵大臣。
始加淬厲振作遂已小着功績。
若早知如此。
何患大功不成乎。
現在諸将未能努力功克。
而争以添兵為請。
讷親亦共持此議。
據雲奪取戰碉。
即應分兵踞守。
其數日減。
夫奪無用之碉。
而分有用之卒。
甚屬無謂。
既得碉樓。
自應亟毀。
一以開通路徑。
一以永斷賊窟。
一以減省守兵。
何計不出此。
而得一碉。
守一碉。
據奏碉如林立。
則千萬之兵。
亦不足守碉。
既退複為賊有。
是為賊守碉也。
現今兵已四萬。
又請于來歲添兵三萬。
或意在徹其罷弱。
易以精銳猶可。
若頓欲添兵三萬。
豈有幺幺小醜。
逞其螳臂。
而用兵至六七萬人之理。
即雲其地甚險。
隘口甚多。
攻剿之處不一。
從前用十路進兵。
今止三四路矣。
如銳意攻取。
即一路直前。
已抵賊窟。
逆酋授首。
則群醜喪膽逃竄。
即讷親奏稱、既克一碉。
而其他守碉之賊。
即棄碉潛逃。
則知賊衆亦甚怯懦。
非實在兇悍可知。
由此觀之。
即歸并一路。
亦無不可。
如謂賊一夫守險。
千夫莫當。
則即添至數萬。
而統帥不能指示方略。
以鼓勵戎行。
雖多何益。
今據讷親等奏報左膀山梁。
已全行攻克。
則進剿漸有制勝之機。
若乘此窮幽鑿險。
所向克捷。
正可望其一舉成功。
朕前欲于九月内降旨。
令讷親等還朝。
面議進止。
但目前大勢如可速勝。
而令伊等來京。
恐止留嶽鐘琪一人控制。
斷不能懾服軍情。
且機勢在呼吸之間。
倘功欲垂成。
一時中止。
又非勝算。
若冬月勢必不能克捷。
自應令讷親、偕傅爾丹、張廣泗、一同來京。
徹罷軟之兵卒。
擇精銳一二萬人。
暫令嶽鐘琪管領。
俟明歲調集大兵。
再為必克之舉。
着讷親度于九月二十五前後、摺奏至京為約。
将此次摺奏之後。
攻取戰碉若幹。
或仍照舊。
其勢今冬萬不能成功之處。
逐一據實陳明速奏。
候朕再降谕旨。
令伊等來京。
至朕屢次傳谕讷親之處。
覆奏未免拮據。
今伊又稱、接到上谕、令看塞楞額、盛安、治罪之旨。
緣賊番碉卡正在克獲。
乘時前進。
容續摺奏等語。
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