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親此奏。
蓋以朕詢問之事過多。
逐一登答。
恐于辦理軍情有誤耳。
但伊初到軍營。
幾及兩月。
朕原無一旨下問。
後因功遲不成。
一無措置。
且伊所辦之事。
多未妥協。
始降旨詢問。
若果能即時奏捷。
又何俟朕之絮語也。
可傳谕讷親、令其勿存意見。
從長商榷。
務使軍勢大振。
得制勝之良策。
以慰朕西顧之憂。
再軍前漢土官兵。
已四萬有餘。
而每處争戰。
不過數千。
其餘皆用之何處。
而惟知仍請添兵。
着将現在實數。
因何不足之處。
詳悉查明具奏。
○又谕曰、彭樹葵順從總督塞楞額、于國制百日内剃頭。
朕特加恩寬免。
前已有旨。
将塞楞額拏解來京。
并差侍衛鄂實等前赴湖廣。
拏治塞楞額之罪。
今據彭樹葵具摺奏謝。
止知一已之幸邀寬免。
為格外之恩施。
而于塞楞額始終作何情狀。
現在侍衛等到楚。
曾否将塞楞額拏解。
及總督印務、伊已護理之處。
竟未奏及。
地方大吏。
于此等事件。
本當亟行陳奏。
況彭樹葵又此一案之人。
何以漠不關心。
罔知輕重。
則所言痛自愧勵者何在。
着傳谕申饬之。
○又谕、據那蘇圖奏、直隸各屬常平倉谷。
實貯三百三十餘萬石。
若以雍正十年定額再加新設、新隸、各倉計算。
尚餘谷一百一十五萬一千餘石等語。
東省被災之後。
倉貯應須足額。
前據唐綏祖奏明、東省現存常平倉八十九萬餘石。
又截漕撥協米四十二萬餘石。
共一百餘萬石。
其餘雖暫停采辦。
若舊額已定。
則固無庸籌補。
若舊額不足。
則将來尚須買補足額。
直隸今歲豐收。
在本省無需采買。
若于鄰近東省州縣酌買運往。
則以此之有餘。
補彼之不足。
似屬兩便。
但恐由直運東。
腳價未免太費。
然東省當積歉之後。
急須籌貯。
就令運費稍重。
不出東省采買價值之内。
尚可辦理。
若于就近水次之州縣設法運往。
更屬妥協。
朕已谕令那蘇圖會商酌辦矣。
可傳谕準泰、唐綏祖、令其會籌妥酌具摺奏聞。
○又谕、高斌奏請于霜降後來京。
朕已允準。
其總河印務。
據奏交與淮揚道王連璧護理。
以道員而辦總河之事。
未免非體朕已着張師載赴河南、随高斌學習河務。
即令起程。
可傳谕高斌、俟張師載到淮時。
将總河印務交與張師載署理。
高斌再行來京。
○是日、駐跸半壁店。
○戊申。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遣官祭都城隍之神。
○谕、倉場衙門。
無甚繁務。
有滿侍郎一人。
可以兼辦。
張師載着前往江南。
随大學士高斌學習河務。
○谕軍機大臣等、據大學士高斌奏稱、八月初六日、豫省永城縣地方。
晚禾間有被淹之處。
昨碩色又奏稱、閏七月二十六日起。
至八月初二日止。
水長五六尺。
堤工平穩。
惟臨河灘地。
間被淹浸等語。
所奏微有不同。
可傳谕大學士高斌、令其将奏報不同之處。
查明覆奏。
再豫省被淹處所。
是否于河工有礙。
時已深秋。
何以尚有汛水長發。
一并查明具奏尋奏、八月初六日。
黃河秋汛。
徐州城外水志。
長至九尺二寸。
毛城鋪過水。
減入洪溝河。
其西岸子堰。
漫水入三汊河以下。
系豫省永城地方。
晚豆荞麥。
間被淹浸。
至碩色所奏臨河灘地。
例不報災。
今已消退。
又查閏七月以前。
汛水未發。
八月初旬時屆秋分。
偶然水長。
均于河工無礙。
得旨、覽奏俱悉。
○以故廣西太平府全茗土知州許述章子永莅襲職。
○是日、駐跸黃新莊。
○己酉。
上奉皇太後還宮。
○詣壽皇殿行禮。
○至觀德殿、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上還宮。
○谕曰、侍郎梅珏成、巡撫方觀承、具奏、山東學政陳其凝、于生員樊顯自刎一案。
暧昧不明。
非令該員到案。
難成信谳等語。
陳其凝着解任。
該撫準泰、差員作速押赴浙江。
質審明确。
定拟具奏。
○庚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停大臣自陳例。
谕、朕令大臣自陳者。
舉可以自代之人。
凡以拔茅茹顯俊乂之意也。
今吳同仁之囑周學健。
乃許以兩幹之數。
朕不解焉。
問之錢陳群。
始知為兩千之赇。
夫考績黜陟。
豈可為苞苴之門。
豈朕若渴之誠。
尚未喻于二三大臣耶。
朕甚恧焉。
其罷之。
○谕曰、原任總兵任舉、奮勇捐軀。
死于王事。
朕已加恩優恤。
贈銜祠祀。
蔭襲其子。
今聞其弟任鳳、現任廣東督标守備。
着該部行文調取來京。
帶領引見。
○谕軍機大臣等、據護理山西巡撫布政使李敏第奏報、晉省各屬秋成情形。
内稱蒲州府屬之永濟、臨晉、虞鄉、猗氏、四縣。
及解州。
均于閏七月内。
得有大雨。
田禾耔粒充實。
惟永濟一邑。
沿河灘地被淹。
秋禾有傷。
大同、懷仁、應州、崞縣、雨中帶雹。
傷損秋禾。
輕重不等。
又一摺内稱、太原、陽曲、鳳台、五寨、馬邑、陽高、被有水旱。
災地無多。
解州被旱稍輕。
永、臨、虞、猗、四縣。
上年秋禾、與今夏麥秋、俱屬歉薄。
現今秋禾。
又複被旱等語。
合觀兩摺所奏。
既稱永、臨、虞、猗、四邑。
得雨之後。
田禾耔粒充實。
又稱現今秋禾被旱。
其餘各屬水旱。
暨籌辦之處。
類皆參差。
總未明晰。
可傳谕阿裡衮、将晉省今歲被有水旱。
實系幾處。
是否成災。
有無尚須赈恤。
秋收分數。
通省合計實有幾分。
查明分晰。
具摺奏聞至李敏第又稱、陽高縣于七月間少缺雨澤。
即有刁民張選、擅寫傳帖糾衆赴縣具呈告災。
經該縣拏獲訊究等語。
此案情節雖輕。
若不認真辦理。
漸至相習成風。
必有仍如萬泉安邑之事者。
從前阿裡衮奏稱、晉省民風。
尚屬淳樸。
伊于前任内。
曾有奸民逞刁數事。
皆從寬完結。
是以當時無所顧忌。
而至今剛悍滋事之習。
究未盡除。
地方官于此等案件發覺之時即應速為查辦。
固不可株連擾累。
亦不可稍存姑息。
以緻釀成大案。
此防微杜漸之道。
不可不豫為加意者。
張選一案。
應行嚴究定拟。
以遏刁風。
毋得稍為寬縱。
尋奏、本年六七閏七等月。
晉省各屬被雹者。
有榆次、樂平、浮山、潞城、鳳台、陽城、高平、五寨、馬邑、大同、懷仁、應州、崞縣、被水者。
有太原、嶽陽、萬泉、五台、被旱者。
有臨晉、虞鄉、猗氏、陽高、解州、其被水兼被雹。
則有陽曲。
被旱兼被水被雹。
則有永濟。
内除被雹之榆次、樂平、浮山、潞城、陽城、高平、嶽陽、五台、萬泉、并陽曲、永濟、被雹處所、勘不成災外。
其馬邑、大同、懷仁、應州、崞縣、亦被傷甚輕。
毋庸赈恤。
應将本年額徵暫緩。
并來春酌借耔種口糧。
至鳳台、五寨、陽曲、太原、永濟、臨晉、虞鄉、猗氏、陽高、解州等十州縣被災。
俟勘明分别赈恤。
再永、臨、虞、猗、四邑先皆被旱。
嗣于閏七月得有大雨。
在得雨偏多及原有井水澆灌之地。
尚有收獲。
其餘被旱甚者。
均屬成災。
統計被災各屬。
鳳台、五寨、陽曲、太原、永濟、被雹被水之處均系一隅。
惟永濟被旱處所。
及臨晉、虞鄉、猗氏、陽高、解州、被旱地畝較廣。
内以臨晉為最重。
猗氏次之。
永濟、虞鄉、解州、又次之。
陽高為輕。
至通省秋禾收成。
除災地外。
潞安、朔平、澤州、三府。
沁、忻、二州。
約計八分以上。
太原、汾州、二府。
遼、平、代、保、隰、五州。
并蒲州府屬未被旱之萬泉、榮河、二縣約計七分以上。
大同一府。
绛、吉、二州。
并解州所屬。
約計六七分以上。
其平陽、甯武、二府。
尚未報齊。
就報到屬邑而計。
亦約有七分以上。
得旨、如此。
則通省情形。
究屬如何。
李敏第固未分晰。
此奏亦欠明通。
○辛亥。
谕曰、江西巡撫開泰、于周學健原籍、查出伊弟周學伋書劄内。
有請托自陳薦舉、許謝兩千之劄。
朕命大臣喚問周學健。
乃供有屬員饋送之事。
及将原劄令其細閱。
始供系丁憂兖沂曹道吳同仁所緻。
周學伋亦供認确鑿。
周學健如果潔清自好。
人何敢以私相幹。
又何敢直以賄賂相許。
觀此則伊平日操守不可複問。
并不止吳同仁一案矣。
向謂周學健為人。
其病在性情卞急。
剛愎自用。
實不料其不勵名檢。
竟至于簠簋不饬。
蓋夤緣請托之事。
世俗容所不免。
然至明目張膽。
納以苞苴。
許以成數。
則犯法幹紀。
國憲之所不宥。
大臣中豈宜有此。
由周學健而推之。
朕固不忍逆料朝列人人皆然。
亦安能竟保其人人必無是事耶。
朕臨禦以來。
事事推心置腹。
以至誠接待臣工。
而尚有不能感動如周學健其人者。
則十餘年來為人所欺。
當不知凡幾。
然行險僥幸之徒。
究必自行敗露。
又焉能逃朕洞鑒耶。
即如吳同仁前因母病。
不候代而歸。
為撫臣所劾。
朕以其至情迫切。
寬免處分。
在當時沽取孝名。
似為得計。
而今乃由幹請敗露。
其劄内有與完顔偉不合之語。
則是彼之速去。
乃欲避完顔偉耳。
若令完顔偉待之稍優。
伊必又鑽營在任守制矣。
昔人謂臨下戒于過察。
又謂甯受百人欺。
不可使好賢之心稍替。
夫子又曰。
不逆詐。
不億不信。
抑亦先覺。
夫萬幾待理。
而甘受人欺。
弊将百出。
是何可嘗試者。
況乾綱獨斷。
乃本朝家法。
自皇祖皇考以來。
一切用人聽言。
大權從無旁假。
即左右親信大臣。
亦未有能榮辱人。
能生死人者。
蓋與其權移于下。
而作福作威。
肆行無忌。
何若操之自上。
而當寬而寬當嚴而嚴。
此朕所恪守前規。
不敢稍懈者。
即如安甯之署蘇撫。
朕心燭其辦事未妥。
特旨罷斥。
并非人言所緻。
今開泰辦理周學伋書劄一事。
自其職分當然。
而外人必有議其過刻者。
然亦不能因此而設計陷害。
就令開泰日後。
别幹譴責。
亦必系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