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由自緻。
治以應得。
豈他人所能傾軋耶。
朕嘗謂用人聽言。
其似是而非者。
未易悉數。
如陳其凝于乾隆二年、即有二欲宜克。
三私宜省之奏。
朕深為嘉獎。
宣付史館。
選入本朝奏議。
及伊任浙江學政。
有生員樊顯自刎之案。
為其父所告發。
現在解任質審。
夫以學政而釀成此暧昧駭聽之事。
是不能自檢其身。
而務責難于君。
可見欺世之流。
不過摭拾陳言。
以博美名。
而不能直指利弊。
彈奏貪黩。
于國計民生。
有何裨補。
審爾、則載籍之格言具在。
朕甯不能開卷自得。
而待諸臣剿習陳奏耶。
又如雅爾哈善、曾有關稅請差旗員之請。
又有以寬減關稅為言者。
寬稅豈非美名。
不知減稅而商民果實受寬減之利。
國家何靳此數十萬金之稅課。
以加惠行旅。
朕令各關永免米豆之稅。
此可謂之利在民也。
又輪免天下錢糧億萬。
正供尚所不惜。
而顧惜此區區者乎。
獨是應徵之項。
置而不察。
則大不可。
蓋各關積習。
牢不可破。
徒飽津吏之溪壑。
于商民毫無利益。
其徵稅由地方官管理。
乃皇考時欽定之善政。
所當遵守。
而必以改此為籌旗人之生計。
是特為為監督者開漁利之門耳。
或又謂寬監督一分。
監督亦必寬商民一分。
不知自好之士。
無待留餘。
自無染指。
若貪夫徇财。
侵肥于上。
又必漁取于下。
若因已有餘地。
知足自止。
則當潔清自愛。
宜莫如安甯。
而尚有謂其管理關務。
多不清楚者。
可見似是而非之論。
初未深悉物情。
切中事理。
不足為集思廣益之助。
倘諸臣果能抒竭悃忱。
敷陳召對。
據實秉公。
賢否無淆。
是非悉當。
豈非朕所深願。
朕又何樂而不深加采納。
乃如周學健、陳其凝輩、既決裂而為衣冠之玷。
其旅進旅退。
如歸宣光、王會汾、陳德華者流。
召對咨詢。
漫無獻替。
議者必曰既知其屍祿。
何不去之而更用賢者。
不知人材難得。
去之将不勝其去。
而又有議視如弁髦者矣。
此用人之難也。
科道職司糾劾。
亦未能有先事舉發。
使班行震悚者。
尚得謂朕之稀于召見九卿。
抑拒谏而不開言路耶。
今因周學健之事。
所關于臣節官箴者甚钜。
蓋浮議則搖唇鼓舌。
律已則言是行違。
博名則假公濟私。
此朕臨莅久而所閱曆者如是。
用宣谕中外諸臣。
俾共知警惕。
思自勵焉。
○軍機大臣等奏、前因各台站有被竊牲畜之事。
屢經傳谕紮薩克等加意嚴緝。
乃因循廢弛。
并不約束所屬。
現據軍台總管輝色報稱、二十三台複有竊馬匪賊。
兵丁追趕。
轉恃強奪去衣服馬匹。
不法已極。
應行令額驸策淩、饬交二十三台附近紮薩克等。
嚴查務獲治罪。
此後作何巡查。
清除賊盜。
及将該紮薩克等定以處分詳議具奏。
并令理藩院通谕軍台附近居住之紮薩克等。
各将所屬嚴行約束。
毋得為匪生事。
從之。
○命翰林院侍講學士李因培、提督山東學政。
○調江西南贛鎮總兵嶽鐘璜、為雲南開化鎮總兵。
以直隸張家口副将任澍、為江西南贛鎮總兵。
○是月。
漕運總督宗室蘊着奏、江南興武衛守備羅世斌、推升遊擊。
查該衛管轄九幫。
船多丁疲。
揀選調補。
人地未宜。
懇将羅世斌以升銜留任。
得旨、衛守備豈有升銜留任之理。
不準行。
○大學士管理江南河道總督事高斌奏覆、查馬莊集、曹家店、二處上遊。
正當沂河自廬口分出徐塘口由東入運。
并微山湖自荊山橋出彭河口由西入運之處。
每汛水長發。
三河會流南下。
利在徑直順趨。
若節節建閘攔水。
不能暢注。
有礙節宣。
所有馬莊、曹店、二閘。
應停修建。
至水小時。
須籌蓄水濟運之策。
則應用草壩收束。
既刷深河道。
更可節省來流。
至駝車頭議建三孔石閘。
原為通湖濟運。
今在駱馬湖之上遊。
湖水入運不順。
應移建于王家溝迤下之柳園頭以下、十字河以上。
其閘底海漫。
須與通湖引河之底相平。
此閘既建。
則分洩湖漲已均。
若再添九孔石閘。
實屬多餘。
應無庸議。
其王家溝舊閘。
口門微有裂縫處。
灰抿粘補。
尚可數年。
閘塘内沖深之處。
俟冬月閉口時。
酌填碎石。
為力亦易。
應将舊閘口門仿做滾壩之處。
亦無庸議。
又勘得六塘河兩堰。
年來增培高厚。
地亦展寬。
不必複藉港河分洩。
其河頭未經開通。
應将閘工及案内議設涵洞。
悉停。
下大學士等議行。
○又奏覆、沂、沭、二河。
來源相遠。
兩道分趨。
中隔岡阜。
沭入湖則湖不能容。
湖入沭則沭不能受。
故俗有沂沭不相見之諺。
今查<山司>峿迤北諸山盡處。
紅花埠之南。
地名馬兒莊。
與沭較近。
自沭西岸至堰頭迤下駱馬湖邊。
長八千九百餘丈。
計四十九裡。
沭河崖較高湖邊七尺三寸。
水面高湖面一尺。
地勢東高西下。
水向西流。
又查<山司>峿山之南湖下遊。
地勢西高于東。
有章山小溝一道。
由邵店至沭。
長三十餘裡。
向消田間瀝水歸沭。
凡遇湖漲。
則溢流入溝。
東流入沭。
但過水僅一二尺。
分洩無多。
查湖非盛漲。
原可不必分洩。
而此溝分減無多。
沭已有不能容納之慮。
今拟将湖邊溝頭填築工堰。
不費多工。
即可截斷不通。
其駱馬湖水由六塘河入海。
尾闾通順。
又有運河分洩。
已屬妥協。
報聞。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建巡撫潘思榘、奏報、漳泉被旱情形。
及籌辦平粜撥運台谷事宜。
得旨、覽。
綢缪之策。
尚屬周妥。
但所奏稍遲。
漳泉民風。
夙不淳良。
若複遇災傷。
亟宜撫恤窮弱。
而嚴緝奸暴。
一切宜加之意也。
○福州将軍署湖廣總督新柱奏懇訓示。
得旨、汝謹慎持重有餘。
而奮發有為則不足。
湖廣總督。
較别省猶為事簡而任輕。
故試用汝。
然而有民人社稷之責。
一切察吏安民。
務勉力擴充可也。
○湖北巡撫彭樹葵以留任奏謝。
得旨、看汝何以奮勉耳。
不然、亦惟汝自取。
○山東巡撫阿裡衮覆奏、米貴由于生齒日衆。
逐末遂多。
凡布帛絲棉之屬。
靡不加昂。
而錢價昂貴。
尤與米谷相表裡。
農民粜米。
銀少錢多。
商鋪收糧。
以錢價合銀計算。
康熙年間。
每銀一兩。
易錢一千。
少亦九百餘文。
今止易七百餘文。
是米價已暗加二三錢。
況價值本增。
故益覺頓長難落。
至于倉貯。
每年采買。
與赈數比較。
有绌無盈。
是以各省定額。
買足者寥寥。
則倉米仍多散在民間。
未可歸咎積貯。
惟是官買與民買不同。
體質必期乾潔。
鬥斛務求豐盈。
且谷價早晚不同。
報銷未便低昂。
取辦一時。
以緻牙行争先長價。
補救之方。
一、修治農工。
同田耕種。
獲有厚薄。
由于人力不齊。
江浙等省土窄。
一夫耕不過十餘畝。
日夕沾塗。
故所産多。
北地多旱田易種。
一夫亦不過種二十餘畝。
乃狃于廣種薄收之說。
田多之家。
既不多招佃戶。
佃戶又止圖多種。
工愈分。
力愈薄。
逢年不能豐足。
遇災多歸廢棄。
請饬地方官勸導田多之家。
多招佃戶。
約計一夫二十五畝為率。
工專力勤。
可盡地利。
兼使遊手貧民。
漸歸本業。
一、補助耕作。
田畝耰鋤之時。
尤關緊要。
有力者多雇人夫。
無力者無門稱貸。
或畏重利不借。
束手坐視。
請于青黃不接時。
查雨後鋤芸缺本之戶。
即于平粜谷價酌借銀錢。
今秋後照原價還谷。
免其加息。
不願借領者聽。
仍勸富民出資。
借給佃戶。
秋後薄取其息。
庶得盡力。
不緻失時。
一、商販宜流通、而囤戶亦不必嚴禁。
商販出賣之貴賤。
總視收買之價為權衡。
康熙年間。
豈無商販。
而平減自若。
成本少也。
今米價原貴。
豈能責其賤鬻。
在産米之本境。
或不免責過商販。
米少之處。
全資販濟。
至于囤戶。
當其收買。
農末有相資之益。
及其出粜。
青黃獲接濟之資。
況米糧不利久貯。
貿遷惟在求售。
待價則有之。
經年閉藏則未也。
禁之過嚴。
無人收買。
止憑官牙賣于外販。
遂至本境無所存貯。
為累更甚。
惟當于春夏糧貴時。
勸令發粜。
不許擡價居奇。
一、采買宜酌量妥辦。
西北各省。
離江廣窎遠。
非買于本地。
即購自鄰封。
應視價平從公收買。
價昂即停。
不許豫期傳集牙行。
責令籴買官谷。
至江浙等省。
必須赴川楚江西等處采買。
不必先行咨會。
俟委員到日。
一如市集交易。
公平籴買。
将實價開送該地方官。
核明與市價相符。
據實詳咨核銷。
則産地不緻聞風驟長。
而商賈亦免于争買擡價。
一、錢法宜變通。
錢法與銅觔為子母。
銅價平、則錢應加重。
銅價貴則錢應減輕。
今錢一文、重一錢二分。
每錢一千、重七斤八兩。
以現今錢價計算。
約值銀一兩三錢有餘。
每觔值銀一錢七分有奇。
若銷造器皿。
粗重者值銀二錢四五分。
細巧者倍之。
各省所出礦銅。
僅敷鼓鑄。
江浙二省。
商辦洋銅。
供鑄外、所餘無幾。
而民間銅器日增。
銅價益昂。
奸民毀錢制器。
是以鑄局加添。
而錢不充裕。
請将錢文再減輕二分。
每年餘銅不少。
錢價漸減。
亦與米價不無禆益。
此外如興水利。
勸樹畜。
崇節儉。
謹蓋藏。
禁止曬麴燒鍋偷漏出洋、多栽煙葉等項。
章程具在。
惟在實力奉行。
得旨、候彙議。
○陝西巡撫陳宏謀奏報、西安、同州、鳳翔、乾州、各屬雨水秋禾情形。
得旨、覽奏俱悉。
如其成災。
加意撫恤。
毋緻失所也。
○又奏陝省原有領運川省錢。
存待明。
年支放兵饷之項。
今錢價昂貴。
請先行減價。
設廠易換。
以平市價。
得旨、辦理錢法。
實無善策。
亦惟因時制宜。
補偏救弊而已。
所奏知道了。
○兵部尚書班第、以暫署四川巡撫奏謝。
得旨、覽奏俱悉。
金川一事。
汝意以為何時可得成功一切情形。
何不據實陳奏。
卷之三百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