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三年戊辰。
九月。
壬子朔。
上詣堂子行禮。
○遣官祭昭忠祠。
○谕曰、鄂昌着調補四川巡撫。
來京陛見。
再赴新任。
雅爾哈善現在進京陛見。
抵蘇時即着署理江蘇巡撫印務不必來京。
兩廣總督事務甚關緊要。
策楞俟雅爾哈善到任後。
即速來京請訓。
回伊廣東原任。
○谕軍機大臣等、朕前曾兩次谕令大學士讷親、同傅爾丹、張廣泗、來京。
經略事務。
交嶽鐘琪暫管。
尚未據讷親覆奏。
朕意冬月乃徹兵之時。
嶽鐘琪不過令其控制防範。
以備策應。
但軍務重大。
雖其勝任無誤。
恐才力幹略。
尚有不及。
如伊一人不能肩茲重任。
将來究應交何人管理。
或目下可以乘勝克捷。
不必速于來京。
或尚須徹兵再舉。
讷親等三人可以同來。
着讷親妥酌具奏。
至前次奏報已得左梁。
此後乘勝進取。
及右梁曾否攻克。
并近來情形如何。
俱着傳谕讷親、速行奏聞。
再朕覽金川全圖。
由川省南路至泸定橋。
此處有河可達番境。
若從此繞至賊巢之後。
似亦進攻之一徑。
但是否可以舟行。
賊番有無守險難進之處。
并傳谕讷親、查明便摺附奏。
○又谕、金沙江亘古未經浚導。
今平險為夷。
通流直達。
不獨銅運攸資。
兼且緩急有備。
于邊地民生。
深有利益。
工钜役重。
成千古之大功。
不可不為文紀事。
垂之久遠。
其發源何地。
經流所曆郡邑幾何。
起訖計若幹裡。
險峻者幾處。
經始以迄竣工。
為時幾何。
創議始于何人。
前後經理督率之大吏幾人。
在工效力人員幾何。
統用夫役若幹人。
費帑若幹兩。
着總督張允随、一一明晰開具清單。
以備采擇載入碑記中。
○又谕、據胡貴陳奏營伍地方一摺。
内稱海陽縣庵埠匪徒一案。
先經拏獲李阿保、謝阿定、二名。
又拏獲周阿孝一名。
随于該犯家中起出布滾身一件。
棉衲帽一頂。
并水吼橋有五六人。
聞拏赴水逃走。
遺下火把油撚。
五色布大旗五面。
混寫李天真大國字樣。
又五色布小旗六枝。
随拏獲要犯李阿萬、并羽黨林阿賽等二十餘名。
此系不軌之徒。
屢經督撫二臣嚴檄拏獲。
解省究審。
尚有拒捕之匪犯陳班峰一名。
又伊子二人。
及餘犯張阿瑞、周阿朝、未獲。
現在嚴饬各營、密布上緊查拏。
務盡根株等語。
此等聚衆犯法之案。
情罪可惡。
必須嚴拏究拟。
盡法處治。
方能使刁惡之徒。
知所儆懼。
是以前經降旨。
令該督撫等、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今此案李阿萬等至二十餘人之多。
又有五色布旗混寫字樣。
殊屬不軌。
閏七月内、據嶽浚奏、此案有無散劄僞官。
及脫漏夥黨。
并嚴緝兇犯陳班峰、按拟完結等語。
迄今又将兩月。
此案兇犯曾否全獲。
如何審拟完結之處。
何以并不奏聞。
甚屬遲延。
可傳谕嶽浚、令其速行具奏。
尋奏、潮州庵埠匪徒一案。
經臣審得實情。
照例定拟。
将李阿萬等即行正法。
餘犯分别遣發杖徒。
業于七月底具奏。
其陳班峰父子。
亦于八月中拏獲。
饬司嚴究。
上緊完結。
得旨、知道了。
汝總過于拘謹遲緩。
以後當擴充奮勉也。
○軍機大臣等議覆、甘肅巡撫黃廷桂奏稱、駐防哈密總兵王能愛、二年期滿。
例應更換。
應否照例揀選副将。
或仍派總兵駐劄等語。
查哈密為西陲要地。
必得大員彈壓。
嗣後應于總兵内。
請旨派往。
且二年更換。
為期太速。
王能愛俟三年期滿後。
再行更換。
從之。
○鑄給山東督糧道兼管德州倉事務關防。
從巡撫阿裡衮請也。
○癸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禦乾清門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周學健在總河任内。
贓私狼籍。
款迹甚多。
已據蘊着參奏。
高斌素以寬大長者自居。
又與周學健舊日交好。
于查檢任所資财時。
顯為徇庇。
若交伊一人辦理。
勢必曲為開脫。
着傳谕策楞、即速赴淮。
會同高斌、将蘊着原參各款。
提集人犯。
逐一嚴審定拟具奏。
原單一并鈔寄。
○又谕、據蘊着查奏、周學健在總河任内。
贓私狼籍。
親戚家人。
營私不法。
款迹多端。
着将蘊着原摺。
鈔寄開泰。
令伊于原籍據實詳悉嚴查。
并摺内有名之親戚家人、逃回原籍者。
即速拏送江南。
交策楞會同高斌審拟。
毋得稍有徇縱。
○又谕、前命高斌拏解周學健來京。
并查伊任所财物。
朕素知其平日交好。
特降旨申谕。
令據實嚴查。
無得瞻顧情面。
今據蘊着查奏周學健家人先期得信。
将書劄盡行焚毀。
試思開泰查伊原籍。
有伊弟所存請托書劄。
豈有任所轉無片楮之理。
又稱給還眷屬衣飾。
多至十八擔。
高斌徇庇之習。
實乃牢不可破矣。
周學健在任贓私累累。
已谕策楞前來會同審理。
如高斌能以公滅私。
将摺内實情。
逐一審明。
尚可稍贖前愆。
若仍前瞻徇。
或稍有掣肘策楞之處。
則得罪更大。
獨不憶常安前鑒耶。
前據高斌查奏周學健任所赀财摺内。
稱查出現銀九千四百兩。
而蘊着則稱周學健宦赀、并銀器首飾镕化。
共銀九千四百餘兩。
亦屬不符。
再蘊着遵旨密查。
不敢不據實覆奏。
着将原摺鈔令高斌閱看。
勿謂其逢合傾陷也。
前因高斌系舊臣。
奉役有年。
準其來京叩谒孝賢皇後梓宮。
今觀其如此情形。
着不必來京。
候朕另降谕旨。
○又谕、雅爾哈善、素有好名之習。
今令伊署理江蘇巡撫。
恐其邀取聲譽。
不能務實去浮。
加意整頓。
以副重寄。
從前安甯奏請、清查積欠。
本屬應行之事。
特辦理未善耳。
并非拖欠之弊。
可以不必厘剔。
而任其積習因循也。
此事着交與雅爾哈善、實心辦理。
務使舊欠盡清。
新糧不得複欠。
方為盡善。
再清查之法。
安甯有不妥協之處。
自應酌量更改。
然不得謂積欠一項。
可以稍存通融寬緩之心。
倘清查之後。
将來仍複抗欠。
是何異從前之一時清理。
久且視為具文也。
雅爾哈善本系好名之人。
若因吳民之怨安甯。
遂引為前車之鑒。
乘此草率了事。
博頑戶之歡聲。
乃其易有之事。
如稍存此意。
其受譴将無可逭。
至江蘇政務紛繁。
民俗浮薄。
諸事正須實力整理。
雅爾哈善若不洗除素習。
猶有一念沽名。
是自取罪戾。
難逃朕之洞鑒。
斷不為之姑貸。
勿謂新用巡撫。
而有自得自滿。
舍我其誰之意。
塞翁之馬。
禍福正未易量也。
可即傳谕知之。
○戶部議準、福建巡撫潘思榘疏稱、福、興、漳、泉、四府。
産米不敷民食。
全賴上遊及台郡販運接濟。
前經委員赴台。
采買十四萬石。
應于此内撥十萬石。
運赴四府屬分貯。
從之。
○刑部等衙門議覆、原任湖廣總督塞楞額奏稱、地方私宰耕牛、保甲牌鄰知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