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宜。
會同嶽鐘琪相機調度。
以副委任。
○谕軍機大臣等、朕因大金川軍營情形。
有須面詢之處。
故召還讷親、張廣泗。
其總督印務。
着傅爾丹護理。
伊久駐軍前。
進取機宜。
皆所熟悉。
地方事務。
張廣泗向在軍營查辦。
自有成規。
原可循照料理。
其軍中之事。
今冬雖遇有雨雪。
或開霁之時。
可以進取。
即當相機籌酌。
鼓勵将士。
奮勇直前。
以期克捷。
不得徒為坐守之計。
其有應行奏聞者。
即随時據實奏聞。
至陝西地方事務。
朕前已有旨。
令黃廷桂兼理。
四川事務。
已傳谕班第留心查辦。
均可不必分心顧慮。
惟應專一留意軍務。
與嶽鐘琪和衷共濟。
副朕委任。
○又谕、金川之役。
辦理日久。
未克迅奏膚功。
總因綠旗兵丁羸弱成習所緻。
朕意欲添調滿洲兵。
始有攻取實效。
并傳谕傅爾丹知之。
令以已意妥酌。
并将彼處實在情形。
及伊等從到彼處以來。
所為何事。
一一據實具奏。
尋奏、臣自奉命來營。
每次臨陣督戰。
俱經大學士讷親奏明。
至我兵攻剿年餘。
賊所存精壯、不過二千餘人。
惟因地險碉堅。
驟難取勝。
臣拟請于雲南、貴州、湖南、三省。
及川、陝二省。
調漢兵二三萬。
其奉天、甯古塔、黑龍江、三處滿兵。
慣于登山捷走。
可調四五千人。
再于京師八旗内調一二千名。
俱于明歲四月内到營。
臣等分派将弁統領。
五月間乘勢進剿。
夏秋之間。
可冀犁庭埽穴。
報聞。
○又谕、讷親久駐軍前。
朕已降旨、令同張廣泗一同來京。
傅爾丹暫行護理川陝總督印務。
軍務關系緊要。
傅爾丹祗能辦理軍中事宜。
其川省官民錢谷刑名等事。
皆該署撫專責。
且傅爾丹自不能如張廣泗之久經外任。
熟練地方事務。
該署撫益當加意留心。
可傳谕尚書班第、務當綏輯兵民。
整饬吏治。
甯固邊防。
以副委寄。
○又谕、人臣陳奏事務。
必矢誠實。
若遇當奏之事。
即應據實具奏。
倘中無定見。
有意揣摩。
傍徨瞻顧。
又複中止。
皆非務實之道。
聞尹繼善因患病、欲請賞禦醫。
并解任調理。
摺已繕發。
聞有申饬之旨。
即行趕回。
又據吉慶奏稱、從前尹繼善同安甯在山東地方。
商欲奏請南巡。
後因南巡有旨暫停。
遂爾中止。
及秋審至常。
又與安甯相商。
曾紮緻吉慶籌辦。
并約在京口舟内面商。
迨聞有策楞署理蘇撫之信。
乃不果行。
後于吉慶起程時。
遣人至寶應地方。
劄緻吉慶。
有南巡之請。
若待吉慶回任會摺。
未免太遲。
日内拟即專摺奏請。
吉慶到京。
可以面陳一切之語。
夫既欲陳奏。
且已商之于人。
而又自食其言。
獨歸一已辦理。
遲久又不見奏到。
其居心毫無誠實。
即此可見。
着傳谕詢問。
令其明白回奏。
○壬戌。
上至觀德殿、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谕、朕閱四譯館所存外裔番字諸書。
雖分類音譯名物。
朕所識者。
西番一種。
已不無訛缺。
因思象胥鞮譯。
職在周官。
輶軒問奇。
載于漢史。
我朝聲教四訖。
文軌大同。
既有成編。
宜廣為搜輯。
加之核正悉準重考西番書例、分門别類。
彙為全書。
所有西天及西洋各書。
于鹹安宮就近查辦。
其暹羅、百夷、緬甸、八百、回回、高昌等書。
着交與該國附近省分之督撫。
令其采集補正。
此外如海外諸夷、并苗疆等處。
有各成書體者。
一并訪錄。
亦照西番體例。
将字音與字義、用漢文注于本字之下。
繕寫進呈。
交館勘校。
以昭同文盛治。
着傅恒、陳大受、那延泰、總理其事。
○又谕、禦史趙青藜、上年典試湖南。
複命時朕曾召見。
覺其兩耳重聽。
昨自山東查赈回京召見。
則重聽更甚。
而精神亦覺渙散。
且查赈四人中。
尤屬不盡心稱職。
着原品休緻。
○癸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命直省布按兩司照舊奏事。
谕、朕恭閱實錄。
仰見皇考在禦。
以辟門明目為務。
各省督撫及兩司。
皆令密摺陳事。
道府中奏請者。
亦派大臣接奏。
以收兼聽并觀之效。
又恐有洩漏互商之弊。
丁甯告誡。
至再至三。
朕臨禦以來。
道府等官。
未有陳請具摺奏事。
朕亦未有特命具摺奏者。
誠以道府官職尚卑。
自可不必。
而兩司為督撫之佐。
任重事繁。
仍準照常具奏。
上年因言官有言、兩司不當以地方應行之事。
摭拾入奏。
如實有事屬應行。
為督撫所格。
許叙入摺内奏聞。
部覆允行。
自此而兩司奏摺。
遂漸寒蟬。
夫督撫果能公正自矢。
毫無欺隐。
固不待旁人之糾察。
若使稍有未協。
而兩司均得據實入告。
則督撫亦有所防檢而不敢恣。
此亦互相覺察之一道也。
兩司方面大員。
豈可緘默自容。
僅以博督撫之歡心耶。
即如塞楞額薙頭一事。
其本意竟欲始終隐諱。
經楊錫绂屢次劄商。
以為不可隐諱。
始行奏聞。
塞楞額之事。
有目共睹。
何所容其掩飾。
即不自奏。
終必敗露。
然不因楊錫绂之固執。
則彼終無具奏之意。
假使慮及兩司摺奏。
伊亦知其必不能掩。
或尚不緻終于隐諱也。
又聞尹繼善夏間病瘧。
具摺請醫。
兼求解任調理。
後聞有申饬谕旨。
複于途次追回。
此雖無甚關于政務民生。
而居心之不誠。
奏事之不實。
即此可見。
督撫之操縱由已。
漫無畏憚。
亦即此可見矣。
兩司奏事之例。
并未降旨停止。
應陳奏者。
即照常具奏。
但不得因此将應與督撫商辦之事。
率意入告。
緻與督撫意見參差。
遇事龃龉。
其陳奏之事。
非批令告知督撫者。
更不得私自洩漏。
啟通同徇隐之弊。
總之皇考聖訓。
如日在天。
朕不敢不勉。
亦願内外諸臣。
時時提撕警省。
以共襄朕不逮。
○又谕曰、吳士端所奏、各省戰船。
屆大小修時。
請令營弁辦料鸠工。
會同就近同知通判監修一摺。
此奏雖為節省帑項起見。
亦不無庇護文員之意。
所謂知其一不知其二。
即如所雲商人一船。
可經二三十年。
營船九年。
率即不可應用。
不知國家立法。
自應為人留餘。
不過戒其已甚焉足矣。
讵可如商船自較锱铢耶。
即如河工歲費。
數至钜萬。
河員何嘗不仰給于此。
亦以當用而用。
節省豈非美事。
而朝廷立政。
則當權宜。
明季于一切經費。
皆裁減靳惜。
此如山西富戶之固吝。
有何足取。
究之飽中貴之貪壑。
今其寺墓林立。
非取給于此乎。
誠使各該管官留心稽核。
工歸實用。
毋茲浮冒。
則亦可矣。
但各督撫不過照例核銷。
未必實心督察。
嗣後着慎簡幹員。
以察積弊。
承修之例仍舊貫。
吳士端摺并發。
○谕軍機大臣等、據按察使吳士端具奏、浙省錢價昂貴。
請增添爐座。
購買銅觔一摺。
錢文為民生日用所必需。
吳士端在浙言浙。
或該省爐座實須增添。
銅觔不難就近購買。
着傳谕巡撫方觀承、詳察地方情形。
如商銅除交官領價外。
所有餘銅猶可供局采辦。
及民間廢銅器具。
官可設廠收買。
聽其自行交易。
并無妨礙。
而官局成本。
合之平兌價值。
又可通融補苴。
總不出一兩之數。
即應酌量辦理。
以平市價。
以惠闾閻。
着将吳士端原摺鈔發。
令方觀承酌其可行與否。
定議奏聞。
此等事件。
最宜秘密。
即如京師錢文一事。
甫交大臣籌辦。
尚未定議。
而外間已有浮論。
遂緻市儈居奇。
錢價轉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