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貴。
方觀承于此事。
尤宜加意斟酌。
慎密辦理。
毋緻洩漏。
○協辦大學士戶部尚書傅恒等奏、查典籍浩繁。
博綜匪易。
伏讀禦制盛京賦。
義蘊既富。
字數複多。
應即以盛京賦清漢正文。
繕寫各家篆體。
并請特簡大臣。
經理其事。
遴選滿漢儒臣。
給之筆劄。
敬謹繕錄進呈。
得旨、我朝國書。
音韻合乎元聲。
體制本乎聖作。
分合繁簡。
悉協自然。
唯篆體雖舊有之。
而未詳備。
寶玺印章。
尚用本字。
朕稽古之暇。
指授臣工。
肇為各體篆文。
儒臣廣搜載籍。
援據古法。
成三十二類。
且請以朕制盛京賦。
繕成清漢篆文既廣國書。
并傳古篆。
足以昭示來許。
着允所請即以傅恒、汪由敦、充總裁官。
阿克敦、蔣溥、充副總裁官。
慎簡校對人員。
速竣厥事。
○甲子。
谕内閣學士董邦達丁憂回籍。
将逾一年。
着照從前尚書梁詩正之例來京在内廷行走。
給與俸祿。
服阕遇缺補用。
○谕軍機大臣等、讷親、張廣泗調取來京。
已令傅爾丹護理總督印務。
軍中一切機宜。
督提二臣自應商同辦理。
但傅爾丹、嶽鐘琪、皆系棄瑕起用之人。
今膺此重任。
恐其各存意見于軍務甚有關系。
且總督任内。
政務本繁。
傅爾丹一人或有不能兼顧之處。
尚書班第、原系命赴軍前辦事之員。
于川省情形已熟。
可即傳谕令其即赴軍營同辦軍務。
務當留心調劑。
令軍營大臣等。
協力同心。
和衷任事。
凡已有所見于軍機有裨者竭力贊襄。
不可稍分彼此。
其巡撫事務亦即帶至軍前辦理。
惟查審案件。
聽其酌委司道代理糧運事宜。
亦可就近與兆惠一同調度。
其内大臣班第等、及侍衛人員。
已降旨悉聽傅爾丹節制調遣。
可再傳谕伊等。
俾知師克在和。
衆心齊一。
則大功易就。
如班第等少有參差。
即深負朕特派滿洲大臣前往本意。
所當共體朕懷。
相度機宜。
乘時奮勇。
如能搗巢獲醜。
即可協同籌辦善後事宜。
周詳妥協。
以圖久遠甯谧。
一并傳谕知之。
○戶部等部議覆、原任湖廣總督塞楞額奏稱、湖廣民田。
多系濱江。
每一洲漲出。
争執構訟。
請嗣後凡業戶坍地。
報官勘明注冊。
遇淤漲沙洲。
如系附靠某戶之地漲出者。
不得即令某戶據為已有。
仍令報官查明原坍若幹。
照數補足。
此外餘地。
不許概行霸占。
如從前并未報坍。
即不準給撥。
至隔江遙遠之戶。
果系報坍有案。
即将多餘漲地。
秉公撥補。
若報坍戶多。
按先後以次照撥。
倘坍戶均已補足。
尚有餘剩。
許召無業窮民。
具呈認墾。
給與印照。
按則升科。
以上俱令季終造報。
俟五年大丈之期。
再行履勘。
造冊報部。
以定升除。
倘未經報坍。
與雖經報坍。
而遇有淤洲。
不行報官查撥。
私自霸占者。
除将淤洲入官外。
仍将該戶照盜耕官田律治罪。
地主官不查丈明确。
以緻坍少補多。
坍多補少。
舛錯不公者。
查出将該州縣官照官吏不用心從實檢踏律議處。
應如所請。
至所稱止許以本處之漲。
補本處之坍。
毋得隔縣牽混之處。
似未妥協。
應令嗣後報漲報坍之案。
如此屬淤漲之地。
實系彼處坍塌之數。
上下對岸。
顯有形迹可據者。
即委員會同地方官據實勘驗。
秉公撥補。
從之。
○以兵部左侍郎王會汾、知武舉。
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劉綸、為武會試正考官。
翰林院侍讀學士顧汝修為副考官。
○廣東巡撫嶽浚疏報、乾隆十二年。
墾複廣、雷、廉、瓊、四府屬、額内荒地三十頃九十二畝有奇。
廣、肇、潮、羅、嘉、五府州屬、額外荒地三十三頃有奇。
○乙醜。
鑄給雲南維西協副将劍川營參将關防。
從總督張允随請也。
○命禮部侍郎齊召南、為續文獻通考館副總裁官。
○江甯副都統噶爾岱降調。
以參領富昌為江甯副都統。
○丙寅。
谕、嗣後管理旗務之王等。
遇有本旗引見人員。
着照常帶領引見。
如系會同别旗帶領引見。
王等不必進見。
着副都統等随同進内。
○谕軍機大臣等、據尚書蔣溥具奏、常平倉谷分别積貯一摺。
所稱山僻處所。
量為加貯。
及積欠之區。
豫為籌畫。
稍增舊額。
并鄰省彼此通融。
互為協濟之處。
似亦因地制宜。
俾兵糈民食。
有備無患之意。
着鈔寄各督撫、令其各就該處情形。
詳酌妥議。
具摺奏聞。
○又谕、吏部前将阿裡衮題請調簡之原任兖州府知府董承勳、帶領引見。
朕雖準其調補武定府知府。
但看其人尚屬去得。
今該員請訓。
經朕召見。
詢以巡撫因何将汝調簡。
據雲兖州府地當沖要。
上年災傷頗重。
辦理實有不能周到之處。
案件亦不無叢積。
巡撫據事稽核。
是以題請改調等語。
及問朕看汝尚能辦事。
巡撫将汝改調。
是否失當。
伊惟稱察吏乃撫臣之責。
甚屬允當。
可見該員胸中。
尚非漫無分寸者。
阿裡衮平日識見。
于知人一事。
頗不惬朕意。
上司之于屬員。
必黜陟公明。
勸懲允協。
然後足勵群材而興政教。
若稍任意見。
或為旁人所欺朦。
緻賞罰不合其宜。
雖事在一人。
而所屬各員。
皆不免志氣隳頹。
精神沮喪。
此所關于用人良非淺鮮。
着傳谕阿裡衮、嗣後務須留心。
勉為公明。
以副委任。
并将董承勳調簡緣由。
附便奏聞。
至外省督撫舉劾屬員。
或一二人不孚公論。
亦常有之事。
總在平時加意慎重。
毋緻輕率取咎。
朕因董承勳之事。
偶爾論及。
原無他意。
阿裡衮不必因此又生疑慮。
即一并谕令知之。
○又谕、據索拜等奏、郡王珠爾默特那木紮勒呈稱、準夷兩次由阿哈雅克來藏。
近又探得于阿哈雅克見有賊人蹤迹。
雖并無确信。
不可不令兵丁防範。
願帶經過戰陣舊人。
前往喀喇烏蘇地方。
訓練彼處兵丁。
防範一切。
已令其前往等語。
朕派大臣駐藏。
特為藏地距京遙遠。
一切事宜。
俾得就近妥協辦理。
唐古忒人遇有禀商事件。
亦應酌其可否。
确示遵行。
從前索拜以猝聞碩翁土庫爾蹤迹。
輕率辦理。
朕已屢經訓饬。
今果并無事端。
而伊此奏、轉若有意掩飾前非。
況向日索拜尚以唐古忒人往往無事造端為言。
則此次傳言。
安知非其捏造。
乃竟不察虛實。
隳其術中乎。
索拜駐藏辦事年久。
此等情節。
并不詳審。
糊塗乖謬已極。
但已令珠爾默特那木劄勒前往。
無庸置議。
索拜不必前往金川。
着即速來京。
副都統拉布敦、初到藏地。
此事與伊無涉。
嗣後益當用心辦理。
其有應指示珠爾默特那木劄勒者。
悉心指示。
俾得遵循。
務宜詳慎體察。
安輯地方為要。
○戶部議、八旗大臣官員。
賞給職銜。
酌定食俸章程。
一、凡經賞給職銜。
派有差使。
有自備資斧效力等字樣者。
均毋庸給俸。
一、奉旨署任各員。
無本任俸者。
照署任給與。
一離任候旨各員。
旋經派有差使。
令該旗将作何給俸處請旨。
若系獲罪降革。
奉旨委辦事務。
未賞職銜者。
停給。
一、現任經制文員。
賞兼大銜者。
向照大銜支給正俸。
兼支本任恩俸。
應照舊辦理。
從之。
○以江蘇蘇松道陶士僙、為福建按察使。
○以直隸天津鎮總兵傅清、為古北口提督。
○裁直隸九關台同知。
從總督那蘇圖請也。
卷之三百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