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三年。
戊辰。
冬十月。
壬午朔。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至觀德殿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頒乾隆十四年時憲書。
○順天府行鄉飲酒禮。
○谕大金川所調滿洲兵五千名。
自京起程前赴軍營。
經王大臣等定議。
請于所過省分。
豫備車輛馬匹。
按照分定程站。
逐程料理前進。
但沿途須有大員督辦。
始為妥協。
直隸着派總督那蘇圖。
河南着派巡撫碩色。
西安着派布政使武柱。
但武柱一人恐料理不能周到。
着将軍博第協同妥辦。
各于分站之處駐劄。
往來照料彈壓。
既可無誤軍行亦得就近辦理地方事務。
俟末起兵丁經過後。
各行回任。
該部即速傳谕知之。
○又谕、朕自禦極以來。
大臣中第一受恩者。
莫如讷親金川雖雲小醜。
而老師糜饷。
克捷無期凡在臣子。
皆有同仇敵忾之念。
讷親身為大學士。
從前在京時。
不過于軍機奏到、随常辦理。
從未向朕奏及、逆酋猖獗如此、将來作何了局、欲請身往視師。
彼時傅恒即曾陳奏、願效前驅。
朕以封疆大吏自能辦理。
不必特遣大臣。
即應派往。
傅恒亦不可居讷親之先。
未經俞允。
及經略需人。
因以付之讷親。
朕意以伊平日受朕如許厚恩。
自知奮勉。
乃起程之時。
全不踴躍。
彼其意以為、軍前調集大兵。
指期克捷。
勝則引為己功。
即不勝、亦可奉身而退。
至朕用人顔面所關。
國家軍旅之重。
皆所不計。
其隐衷已不可問。
及至軍營。
張廣泗、方觀望不前。
而伊複茫無成算。
措置乖方。
朕待之兩月之久。
而所奏到、乃請建碉與賊共險。
不思以士卒攻讨之力。
轉使建碉資寇。
是其第一謀畫。
既已贻笑衆人矣。
自是始有申饬之旨。
然猶日夜望其成功。
而乃身圖安逸。
并未親履戎行竟敢奏稱、軍士夤夜向碉放槍。
伊在營中望見火光等語。
經朕督饬。
始行前進而近所奏阿利山之役。
我兵屢次退回因伊等在彼未至大奔及伊等回營。
我兵數十人即各鳥獸散。
将領不複相顧。
觀此情形。
是衆未奔而伊等辄已先退。
又何怪士卒之望風潰散。
以受恩之滿洲大臣。
經略重務。
偾事至此。
尚何地可以自容乎。
至前後摺奏。
于所奉谕旨緊要情節。
概不切實明白回奏。
惟以浮詞架空了事。
竟有全未覆奏者。
即同事之軍前大臣等。
經朕再三傳谕。
終不令其陳奏一字。
朕因其久無就緒。
不得已傳谕詢問。
示以欲召回京。
本欲激之使知愧奮。
或有奏功之日。
正以召之者促之。
乃伊一得此旨。
如獲更生。
即置軍務于度外。
托言有面奏情形、亟欲回京。
試思有何不能言之情形。
而必待面奏乎。
此不過思家耳。
以讷親平日之心思智慮。
且事朕十有三年。
若謂任其經略無方。
辄行退避。
竟不重治其罪。
将視朕為何如主。
伊非不慮及此。
而敢于遽請回京者。
衆人能知其故乎。
伊之意中。
明知不稱任使。
朕必重治其罪。
然治罪亦不過如慶複之革職家居。
轉得優遊自逸。
為嗣續計。
向來賞赉豐厚。
盡足自娛。
而金川之役。
傅恒必自請督師。
朕亦必以此任相屬。
而彼地險碉林立。
攻取維艱。
即傅恒亦未必遽能奏績。
不過與伊相等。
即能成功。
亦博恒之福命所有。
與伊無所加損。
如其不成。
朕又必重治傅恒之罪。
而眷念舊臣。
伊必且複用。
是治罪之條。
乃伊所豫料。
即奉到前旨。
亦無所悔懼。
惟此旨洞鑒其肺腑。
伊當俯首無辭。
始悔其蓄謀之大謬耳。
此正朕向所謂小聰明是大糊塗也。
不如此、不足成其為讷親。
而衆人之不能見及。
即其遜于讷親之處。
是朕從前任用讷親。
原未為誤也。
何言之。
今若不能燭照其隐微。
治彼以罪而心猶不服。
則是終為所誤耳。
朕臨禦群臣。
嘗有能肆其欺蔽而不察者乎。
至所稱回京面奏情形。
不知以經略親信之大臣。
摺奏中何事不可備陳。
如漢文不能盡者。
則用滿文。
滿文不能盡者。
則用漢文。
何慮朕之不能詳閱耶。
前已傳旨、令繕摺交與富成赍回。
着再行傳谕。
令伊一一據實明白具奏。
不得因見朕此旨。
但以認罪負恩奉職無狀浮詞塞責。
朕向因人才難得。
欲栽培成就。
得一二社稷之臣。
為國家任事。
此朕本意。
即用讷親為經略。
無非欲滿洲大臣曆練戎旅。
緩急足恃。
朕已屢經宣示。
豈有軍旅重事。
敢于嘗試耶。
以朕平時之推心任用。
讷親即辦事詳慎。
操守潔清。
舉不足言。
使伊果于此等軍機重務。
能調度得宜。
殚忠竭力。
俾斯役早竣。
纾朕西顧之憂。
即令納賄行私。
此亦小過。
何妨曲成。
今讷親負國負恩。
一至于此。
實非朕意所及料。
亦豈國憲所可容。
若以向日加恩之故。
骩法曲宥。
将來何以用人。
是以降旨将伊革職、發往北路軍營效力贖罪。
此伊自作之孽。
而非朕以喜怒為賞罰。
即皇祖皇考在天之靈。
皆所默鑒。
今諸王文武大臣、合詞奏請将讷親交部治罪。
于法本無可逭。
但須俟伊回奏到日。
再行酌奪降旨。
至傅恒念切休戚。
力圖獲醜。
蓄志有素。
甚可嘉尚。
觀其銳往直前、破釜沉舟之志。
即可克期奏凱。
然軍旅之事。
原難遙度。
倘傅恒亦仍蹈故轍。
縱使粉飾入告。
自不能掩衆人耳目。
又何能逃朕洞鑒。
即或進攻稍稽時日。
及實有難于克捷情形。
衆人自有公論。
朕亦自有籌酌。
但過猶不及。
讷親之失于不及。
而觀傅恒勇往之氣。
朕實慮其太過。
朕非教傅恒以退怯也。
若傅恒如讷親之怯弱。
前鑒具在也。
今尚書達勒當阿、以伊弟讷親獲罪。
請赴軍營效力。
着照所請、命随傅恒前往。
如攻剿之時。
矢石所及。
令其持重防護。
但不得因有此旨。
于應行親曆之處。
概為勸阻。
即傅恒亦必不從。
而達勒當阿亦不得錯會朕意。
若因讷親之故。
忌其成功。
有意阻撓。
朕必将伊以軍法從事。
且其地即命往讷親之處。
從前讷親之畏葸若何。
此番傅恒之銳氣若何。
軍士必能備言。
達勒當阿亦可為明證。
讷親尚有何後言乎。
朕本信任讷親。
畀以經略重務。
其錯謬自出朕意外。
若因此而于傅恒有所顧惜不令前往。
是并不能信及傅恒矣。
豈朕推誠待下大公至正之道。
傅恒惟當服膺朕旨。
實力實心。
仔肩重寄。
迅奏膚功。
以副委任。
着将此旨宣谕諸王滿漢文武大臣知之。
○又谕、朕前因山東今歲系普免錢糧之年。
耗羨亦已緩徵。
欲使闾閻無擾。
特将例不緩徵之漕倉項下錢糧十七萬五千餘兩。
緩至己巳年開徵輸納。
乃漕倉項内。
尚有臨、德、二倉項下本色米麥、及衛地屯糧等款。
共銀七萬八千四百餘兩。
從前該撫查造冊籍之時。
遺漏未及。
又本年帶徵十一十二兩年漕項銀、三萬七千餘兩。
年分雖殊。
款項則一。
亦未入于緩徵之内。
朕思東省積歉之後。
亟應與民休息。
漕倉既已緩徵。
前項遺漏銀雨。
豈可因其未經造查。
仍複徵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