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滋擾累。
着将遺漏未報二項漕倉項下銀、十一萬五千餘兩。
概行緩至己巳年一律開徵。
俾無互異。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大金川所調滿洲兵五千名。
朕已經降旨、令總督那蘇圖、巡撫碩色、将軍博第、布政使武柱、豫備車馬。
按照程站。
逐起料理前進。
伊等既不獲親赴行間效力。
而于官兵經過、料理應付之處。
猶複經理不善。
于心何安。
甯不有愧耶。
可傳谕各督撫将軍等。
将來兵丁經過該省地方。
務須躬親料理。
前往分站處所。
督率屬員。
詳慎籌辦。
俾其迅速遄行。
始為妥協。
如伊等業已盡心經理。
事事合宜。
而兵丁少有滋事。
則以滿洲大臣、彈壓滿洲兵丁。
亦屬分誼所當然。
其各實力遵辦。
毋得忽視。
○軍機大臣等議覆、大兵進剿金川、辦理起程事宜。
查從前遣往北路軍營。
滿洲官兵皆給馬。
今大金川路遠險狹。
牧放不便。
臣等酌量。
由京至西安。
二千六百餘裡。
請設台站八處。
每台備馬八百匹。
車三百輛。
由西安至軍營。
多系山路。
應交該督撫、酌量平險遠近。
應設幾站。
如遇不能行車處。
核照車三百輛之數。
豫備馬騾。
如驿馬不敷。
即将綠營馬撥用。
如尚不敷。
則雇騾應用。
馬有倒斃。
即動項買補。
車輛皆令雇用。
現在雲梯兵三百名、業已起程。
其餘京兵、及東三省兵、共計四千七百名。
應分十六起。
每起三百名。
隔五日一次起程。
沿途宿處。
或屋不敷。
應豫備帳房、或涼棚。
俱交該督撫備辦。
京兵于十一月初五日始。
先行起程。
盛京兵于十一月内。
船廠兵于十二月十五日。
黑龍江兵于十二月内。
盡數抵京。
即備行裝。
自十二月初五日始。
随京兵後、次第起程。
派往大臣、每人賞銀四百兩。
章京官員、一百五十兩。
什長等、八十兩。
前<釒夅>護軍等、五十兩。
東三省官弁、亦照此賞給。
再查操演雲梯兵。
一千名已屬敷用。
所添派一千名。
仍令操演槍箭步伐。
從之。
○又奏、棉甲于軍中有益。
初次起程之雲梯兵三百名。
已各給一件。
庫存尚五千餘件。
應将次第進發之滿兵四千七百名。
各給一件。
又續派雲梯兵一千名。
已操演鳥槍。
應每人各給鳥槍一。
報聞。
○和碩莊親王允祿、暨滿漢文武大臣等奏。
革職大學士讷親。
以勳舊世臣。
疊荷殊恩。
位冠百僚。
備極榮寵。
即令捐糜頂踵。
猶難仰酬高厚。
乃金酋肆虐諸番。
逼近内地。
讷親始則不出一言。
坐視罔顧。
及命以經略重任。
全無踴躍效命之意。
身圖暇逸。
安坐帳中。
從不親臨戰陣。
屢奉訓饬。
措辭舛錯。
掩飾支吾。
不令傅爾丹等陳奏一事。
希圖蒙蔽。
且進攻阿利山。
身先退縮。
兵衆從而奔潰。
一聞召還之旨。
如獲更生。
即思退息。
種種乖謬。
罪無可逭。
雖蒙皇上如天好生。
但令革職效力軍營。
實不足以蔽辜。
請明正刑章。
以為負恩誤國者戒。
得旨。
這所奏知道了。
仍遵前旨行。
○癸未。
谕、廣儲司備銀十萬兩。
派員運至軍營。
以為協辦大學士傅恒抵營獎賞官兵之用。
協辦大學士傅恒奏、威遠炮、甚屬适用。
康熙年間征西藏。
曾以此得勝。
制勝炮、名号既佳。
觀瞻亦威嚴。
請各帶二位。
并令造辦處員外郎西甯、于城外試放。
交工部委員送金川軍營。
得旨。
即派西甯護送。
○禮部奏、十一月初二日冬至。
應行慶賀禮。
得旨。
奉皇太後懿旨。
今年冬至、着停止行禮。
○直隸總督那蘇圖奏、協辦大學士傅恒。
參贊綸扉。
實屬緊要。
臣年力未衰。
鞍馬素習。
請赴軍營。
協同班第等辦理軍務。
得旨。
所奏忻悅覽之。
但此任非傅恒不能勝。
此功非傅恒不能成。
故特命伊往。
朕志已定。
不必再言。
○甲申。
上至觀德殿、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谕軍機大臣等、嶽浚所奏、辦理澳門夷人啞嗎嚧等、緻死李廷富、簡亞二、兩命、問拟杖流、請照夷法安插地滿一摺。
李廷富、簡亞二、既死無可證。
所據僅夷犯一面之詞。
觀其始初狡賴情形。
必另有緻死根由。
且夷人來至内地。
理宜小心恭順。
益知守法。
乃連斃内地民人。
已屬強橫。
又複棄屍入海。
希圖滅迹。
尤為兇狡。
自應一命一抵。
若僅照内地律例、拟以杖流。
則夷人鸷戾之性。
将來益無忌憚。
辦理殊屬錯誤。
況發回夷地。
照彼國之法安插。
其是否如此辦理。
何由得知。
設彼國竟置之不問。
則李廷富、簡亞二、兩命。
不幾視同草菅乎。
此案已傳谕該部饬駁、另行究拟。
如該犯尚未發回。
着遵駁辦理。
倘已趁船起解。
着一面聲明緣由報部。
一面曉谕夷人。
以示警戒。
嗣後如遇民夷重案。
務按律定拟。
庶使夷人共知畏罪奉法。
不緻恣橫滋事。
地方得以甯谧。
嶽浚着傳旨申饬。
○以福陵鑲紅旗防禦德音泰、為福陵右翼副總管。
○予故銮儀使散秩大臣一等侯張謙、祭葬如例。
○旌表守正被戕之河南虞城縣民黃寅妻劉氏。
○乙酉。
谕、據直隸總督那蘇圖、參奏勵宗萬、縱令弟仆霸占官地、未交價銀、強收租息、将勵宗萬、勵宗奕、分别問拟徒流一摺。
勵宗萬、在朝無楊震之節。
歸鄉有楊恽之行。
營私壟斷。
按律奚辭。
但據那蘇圖另摺奏請、派修固安縣城工。
罪不重科。
尚念曾居卿貳。
免其城旦。
勵宗萬宜痛自改悔。
安靜家居。
如仍複怙終不悛。
定行從重治罪。
餘着該部核議具奏。
○又谕曰。
總督尹繼善、着來京。
其兩廣總督員缺。
着碩色補授。
河南巡撫員缺。
着鄂容安署理。
俱着即赴新任。
兵部侍郎員缺。
着馬靈阿署理。
○又谕、銮儀衛事務。
着哈達哈管理。
哈達哈未到以前。
着旺紮勒暫行管理。
○谕軍機大臣等、協辦大學士傅恒、奉命經略金川軍務。
内閣現在需人。
朕意欲用尹繼善協辦閣務。
已降旨令其來京。
着即傳谕知之。
○又谕、朕從前将班第、烏爾登、薩音圖、法酬等。
派往金川軍營。
原以伊等皆系滿洲大臣。
曾經行陣。
一至軍營。
必有奮勇先登。
督兵破賊。
不意伊等既到軍營。
并未奮勉。
而臨戰時、反覓可以藏身之處。
在彼監視。
夫戰陣之時。
有覓地藏身之理乎。
伊等既覓可以藏避之處以保身。
則并不能目睹兵士之戰鬥。
而又何以督率鼓勵。
使之皆舍身奮勇乎。
本應治罪。
但念伊等皆系聽從讷親指使。
是以加恩寬免。
着傳旨嚴行申饬。
今朕已命傅恒經略軍務。
傅恒斷不似讷親之畏怯退縮。
伊等亦宜痛改前非。
竭力奮勉。
以圖贖罪。
若仍不悛改。
亦斷不能逃朕洞鑒。
至時雖悔無及矣。
○又谕曰。
新任嚴州府知府吳士進。
于請訓時、觀其人。
才具甚屬平常。
嚴州雖系簡缺。
而知府有表率之責。
職任非輕。
着傳谕方觀承。
令其留心試看。
如不能勝任。
即具摺奏聞。
○兵部議準、綏遠城建威将軍補熙奏稱。
綏遠城左右兩翼蒙古協領。
已經裁并。
其左右兩翼關防。
請改鑄蒙古八旗協領關防。
從之。
署四川巡撫班第奏。
酌籌糧運事宜。
一、川省碾運軍米。
向系照糧攤派裡民。
先行辦米。
至起運時、将倉谷撥給鄉保乘機侵漁抑且多動貯谷。
倉儲匮乏如遽議采買。
又恐米價騰貴。
請每米一石酌定價銀九錢。
聽糧戶零星辦運。
按石給價。
一、向來商運。
悉系碾給倉谷。
不無暗行折價。
更有派遠縣碾谷運省、轉給各商者。
腳費口糧。
諸多糜費。
莫若照臣前奏商運每石六錢之數。
全行折價。
一、内地背夫口糧。
向多給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