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全行停止。
并酌看泉、漳、情形。
倘所撥漕米、尚有不敷。
應速行奏明。
候朕于江、浙、漕糧内、再為酌量動撥運濟。
本年各省秋成。
均屬豐稔。
縱加撥數萬石。
亦無妨礙。
總期泉、漳、及台灣、兩處各有儲備。
來年青黃不接之時。
粜赈充裕。
民無艱食。
以副朕轸念海疆之意。
○福建建甯鎮總兵官袁政故。
以浙江杭州副将傅祿、為建甯鎮總兵官。
○緩徵安徽貴池、青陽、石埭、懷遠、阜陽、颍上、霍邱、泗州、盱贻、太平、十州縣、并泗州衛、夏麥水雹成災地新舊錢糧。
貸貧民口糧耔種。
○甲辰。
谕、乾隆八年、江、浙、二省截漕二十萬石運閩備用。
經崇明總兵胡貴、親詣上海。
陸續雇備海船。
分作六幫押運前往。
今所有江蘇、浙江截漕十五萬石、由海道運閩之處。
着派崇明鎮總兵王澄押運。
令其與該省督撫會商。
雇覓船隻。
銜尾揚帆。
分幫前進。
該鎮沿途留心稽查照看。
約束弁丁。
催趱督率。
毋令米色黴變。
船戶偷漏。
遲延時日。
緻滋弊端。
務期辦理妥協。
直達閩疆。
以裕儲積。
○乙已。
上詣雍和宮行禮。
○刑部議奏。
湖南巡撫楊錫绂奏稱、民人陸有山、砍死胞弟陸啟鳳等四命一案。
拟斬決。
查律、當淩遲處死。
妻子流二千裡。
應令再議。
得旨。
此案、陸有山砍死胞弟陸啟鳳等四命。
該撫照例定拟斬決。
刑部以該犯殺死胞弟。
罪止絞候。
其殺死張氏母子三命。
俱系凡人。
當依律磔刑。
駁令再行妥議。
雖由輕入重。
例應題駁。
但罪犯原拟不至于死。
而駁入大辟。
自當俟覆到定案。
以昭鄭重。
此案陸有山之兇惡殘忍。
允宜寸磔。
在該撫已拟立斬。
固系決不待時之人。
該部即應按律改正。
請旨完結。
若仍循常例駁令再拟。
不惟往返遷延。
兇犯轉得偷生苟活。
且恐該犯或畏罪自盡。
或瘐斃囹圄。
不獲明正典刑。
何以懲兇徒而彰國法。
陸有山、着照部議、即淩遲處死。
嗣後有似此者。
該部于本内聲明。
遵照辦理。
餘依議。
○又議奏。
原署江蘇巡撫安甯奏稱、西洋路西亞國人王安多尼、意大利亞國人譚方濟各、在江蘇昭文縣行教。
往來江蘇、安徽、浙江、三省各屬。
煽惑男婦。
事發拏獲。
将王安多尼、譚方濟各、照化外人犯罪律、拟絞。
窩頓之昭文縣民唐德光、常熟縣民婦沈陶氏、照左道惑人為從律、發邊外為民。
聽從入教、混稱會長之尤元長等、照違制律、杖枷。
附教載送之唐興周等、杖笞有差。
失察之地方官、參處。
除王安多尼、譚方濟各、及從犯唐德光、俱在監病故。
毋庸議外。
沈陶氏系婦人。
照例收贖。
餘俱如所拟。
從之。
○蠲免江蘇泰州、及銅山縣、夏麥被水雹成災地、本年額徵錢糧有差。
○赈恤陝西耀州、富平、三原、鹹陽、高陵、臨潼、渭南、興平、醴泉、泾陽、鹹甯、長安、同官、扶風、岐山、大荔蒲城、白水、韓城、朝邑、澄城、郃陽、華陰、乾州、武功、二十五州縣旱災貧民。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西太原縣民郝林女郝氏。
○丙午。
上至靜安莊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禦太和殿傳胪。
賜中式武舉一甲張兆璠、溫有哲、孫儀湯三人、武進士及第。
二甲劉纡青等、武進士出身。
三甲葉信等、同武進士出身。
○谕曰。
讷親辦理金川軍務。
畏縮乖張。
種種舛謬。
朕前降旨。
令其明白回奏。
今據奏至。
更複浮混無恥。
且皆诿過于張廣泗。
讷親以經略重臣。
軍中調度。
皆聽指揮。
功過無可旁貸。
乃一切推卸。
在張廣泗此番罪譴。
本無可寬。
但出之他人。
尚為有辭。
讷親則無可诿過。
如摺内所稱各情節。
讷親身為經略。
果實見其非。
何難據實參奏。
即一面參奏。
一面提問。
亦無不可。
觀其遲回不斷。
并非伊見不及此。
蓋以一參張廣泗。
則軍中之事。
皆伊所仔肩。
其責愈重。
惟留以為卸過之地。
将來即或無功而歸。
亦尚藉張廣泗為之代任其責。
居心若此。
是豈受恩深重、實心任事之大臣所為乎。
況伊摺内所稱、自任舉失事。
即頓兵二十餘日。
不敢前進。
是其怯懦委靡。
全無愧憤激勵之意。
咎無可辭。
至所詢伊并不親身督戰、惟在帳中。
坐觀諸事。
亦據一一俯認不諱。
因奏請将伊交部嚴加議處。
夫遲誤軍機。
畏縮觀望。
設令讷親處分他人罪狀。
有不問以斬決者乎。
而自乃僅請交部議處。
此豈降革所能了局者耶。
且伊兄策楞、昨奏稱、讷親于國家軍旅大事。
如此負恩。
為國法所不容。
請拏交刑部嚴加治罪等語。
是伊兄尚知其獲罪重大。
國法難容。
而伊乃如此陳奏。
則是伊全不以軍務之輕重介意。
非天奪其魄。
喪心病狂。
則目無國法。
不畏三尺。
辜恩負國。
莫此為甚。
此摺着交部存記。
尚有續降谕旨究問之事。
俟伊覆奏到日。
并案請旨。
該部知道。
○經略大學士傅恒奏。
臣等原議。
京兵一千七百名。
船廠、黑龍江兵三千名。
分為十六起起程。
每起兵三百名。
今遵旨酌量。
每起兵五百名。
應将京兵一千七百名。
分為四起。
頭起兵五百名。
餘俱四百名。
船廠、黑龍江兵、每起俱五百名。
應行文直隸、河南、西安、四川、各督撫将軍等。
令将驿站所需車馬。
作速添備。
得旨。
依議速行。
○丁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
總督喀爾吉善、巡撫潘思榘、奏稱、有已故羅教邪黨姚煥一之徒嚴友輝、黃永喬。
因江西石城縣關拏。
黃永喬已經就獲。
嚴友輝住甯化縣龍上裡地方。
知縣周天福、帶領民壯往緝。
業經擒獲。
并于該犯家内搜出經像符印。
乃伊同教嚴玉等。
糾衆百餘人。
持械圍房放火。
拒捕搶犯。
現委候補守備康信、千總王軒、馳往督緝等語。
閩省建甯府老官齋邪教黨與。
焚掠村莊。
拒敵官兵。
甫經該督撫等弋獲首犯。
分别正法完結。
而嚴友輝仍敢怙惡黨邪。
嚴玉等複拒捕搶犯。
閩省民風、固屬刁悍。
亦由地方官于此等案件、辦理草率。
根株不淨所緻。
着傳谕喀爾吉善等。
此案首從各犯。
皆系愍不畏法之徒。
應照魏現一案。
速行嚴拏務獲。
從重案拟。
以警刁風。
且甯化乃汀郡第一犷悍之區。
民間惡習。
目無法紀。
必須極力振刷。
始得漸為悛改。
況此案人犯衆多。
該督等所遣。
僅守備千總微員。
恐不足資彈壓。
自宜選差幹練大員、前往督辦。
庶官役不至懈弛。
刁徒克期就獲。
固不可株累良善。
滋擾地方。
亦斷不可因循姑縱。
虛應故事。
俾邪黨漏網。
贻害将來。
○戶部議準。
護四川巡撫宋厚奏稱、辦理糧務之員。
應每年給養廉銀二千兩。
随帶員外、主事。
每月四十兩。
紙張筆墨銀。
每月六兩。
書吏。
每月口糧銀四兩。
經略。
每月養廉銀一千兩。
賞需銀一萬兩。
書吏。
每名盤費銀四兩。
紙張筆墨銀。
每月十二兩。
内大臣、護軍統領等。
每月行裝銀三百兩。
每日鹽菜銀五錢。
二三等侍衛。
行裝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