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二十兩。
鹽菜銀一錢四分。
藍翎侍衛。
鹽菜銀八分。
又、被擄逃回、及投誠番民。
日支口糧米八合三勺。
或炒面一升。
俟蕩平另議安插住支。
再、西路加調官兵。
增運糧饷。
應購買騾馬三百頭。
平坦處所。
安設馱運。
每匹價銀八兩。
從之。
○赈恤安徽阜陽、颍上、霍邱、三縣秋禾被水、鳳陽、懷遠、泗州、盱眙、來安、五州縣、并鳳中、長淮、泗州、滁州、四衛、秋禾被旱、各成災貧民。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西平縣民王見士妻戴氏。
○戊申。
上禦太和殿。
賜經略大學士傅恒敕書。
○谕曰。
蔣麟經、不稱總兵之任。
着發往福建。
現在杭州城守副将員缺。
着喀爾吉善、于所屬副将内揀選一員調補。
所遺員缺。
即以蔣麟經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
前曾傳谕吉慶。
查明塞楞額、安甯、周學健、與兩淮商人有無交結寄頓之處。
令其據實查奏。
原因塞楞額等、罪犯重大。
家産應行入官。
而伊等久曆外任。
淮商實為利薮。
恐平日有交結寄頓等弊。
不可令其隐匿遺漏。
吉慶惟應遵旨查辦。
如果毫無寄頓。
何妨據實奏明。
乃奏稱、塞楞額等并無交結寄頓。
惟商人吳裕大、江廣達、程觀泰等。
與周學健往來交結。
願出銀十萬兩贖罪等語。
該商等既無寄頓周學健赀财。
其素相往來。
又無關說幹請。
何罪可治。
而橫加重罰。
國家有此政體乎。
吉慶所奏。
殊屬乖謬。
觀其如此居心。
實不可問。
将來必不能長承朕恩矣。
從前淮商、遇地方公事。
捐赀報效。
出自情所樂從。
自屬踴躍急公之義。
尚無不可。
至以無辜坐譴。
令其出赀。
有是理乎。
吉慶若非查奏不實。
巧于避重就輕。
則其卑鄙糊塗。
謬妄已極。
非尋常錯誤可比。
着傳旨嚴行申饬。
○又谕曰。
總督新柱、因新任安陸府知府王文裕、不能勝任。
請與鄖陽知府張世芳對調。
摺内聲叙、有另摺具奏在案字樣。
似屬先曾奏過之事。
朕因批咨部知之。
及閱後一摺。
又系會奏改調。
則前摺内所雲具奏在案之語。
殊未明晰。
至新柱又奏稱、湖南寶慶府屬之城步縣、永州府屬之道州、江華縣、靖州屬之通道、綏甯、二縣。
因本年春夏之間。
陰濕凝滞。
至七八月。
發為疫氣。
居民傳染。
頗有傷損。
晚禾無人收割。
營兵亦多患病等語。
民間染患時疾。
雖因寒暑失調之故。
但至有所傷損。
且誤農功。
深堪憫恻。
朕日以生民為念。
既有此事。
該督應即早為入告。
何以至今始為奏聞。
殊屬延緩。
新柱為人拘謹。
且初任總督。
諸事尚未谙練。
而于漢文又非素習。
是以應奏事件。
緩急不能合宜。
而立言亦有欠妥之處。
嗣後當諸事留心。
毋得稍有疎忽。
着傳谕知之。
清字摺二件。
朕已覽悉。
留中。
○兵部奏。
戊辰科武進士、補授侍衛。
得旨。
一甲一名張兆璠、授為頭等侍衛。
二名溫有哲、三名孫儀湯、授為二等侍衛。
二甲劉纡青等十名、授為三等侍衛。
三甲葉信等十五名、授為藍翎侍衛。
○己酉。
谕。
打牲索倫達呼爾總管鄂布希、着留京。
俟黑龍江後派之一千兵到京。
令其帶往軍營。
所有應得行裝銀兩。
照侍衛參領之例給與。
○命戶部尚書尹繼善、協辦大學士。
○是日起上以冬至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是月。
戶部奏、各省秋撥銀兩。
得旨。
知道了。
湖北、湖南、江西、俱與四川鄰近。
着将此三省實存銀一百一萬一千一百餘兩。
解往四川。
存貯藩庫。
以備軍需之用。
該部即傳谕各該撫。
遵旨速辦。
○直隸總督那蘇圖奏。
滿兵進剿金川。
經由直隸。
商民聚集。
用錢必多。
錢價未免高昂。
查司庫現存寶直局鼓鑄餘錢二萬六千六百餘串。
今酌于良鄉、清苑、正定、臨洺關、分站處所。
每處發制錢八百串。
委員經理。
以平市價。
使紋銀一兩。
易制錢八百文。
再、清苑附在省會。
人居稠密。
官兵經過。
糧價不無滋長。
查保定府新建倉内、貯漕米易谷四萬石。
今酌動碾米。
豫備平粜。
得旨。
甚妥。
知道了。
○又奏。
滿兵赴川。
原議分十六起。
每起三百名。
隔五日一次啟行。
臣已令各站豫備車馬應付。
今軍機處咨、以五百名為一起。
令料理添備。
伏思軍機處所議。
以五百名為一起。
隔五日一次啟行。
自十一月初五、至二十日。
京兵俱可起程。
以臣愚見。
若仍以三百名為一起。
隔三日一次起行。
計算自十一月初五、至二十日。
京兵亦可全數起程。
得旨。
軍行迅速。
則成功亦速。
汝不可為此奏也。
即多費些須。
何妨。
速行辦理。
莫誤軍機。
○又奏。
直隸驿站。
原照部文、備馬五百二十匹。
今于二十八日接準部文。
大學士傅恒、随帶官兵、于十一月初三日起身。
共需馬七百二十餘匹。
初四日起身之官兵。
又需馬三百餘匹。
查十一月初五日。
即系京兵第一起啟行之期。
今初三、初四、連日每站需馬至一千餘匹之多。
為時孔亟。
途遠者亦難調到。
臣悉心熟籌。
惟有将現在調撥馬。
盡供經略大學士随帶官兵初三初四兩日之需。
其初五日第一起京兵。
四大站共需馬三千二百匹。
再于附近營驿馬内、全數盡調。
更将保定城守尉駐防營馬湊足。
俟第一起京兵過後。
各回營驿。
其第二起至十六起京兵需用馬。
仍将原續調之營驿馬、分班輪應。
報聞。
○又奏。
靜海縣蒲港窪地方。
有正紅旗馬廠地一百五十四頃七十七畝。
在子牙河東岸。
向有西堤一道、以障河水。
康熙三十八年。
複築東堤。
将此地夾入兩堤之中。
久無渾水灌潤。
漸緻不毛。
乾隆三年。
東堤決三十餘丈。
引入渾水。
逐漸受淤可墾。
乾隆四年。
有天津縣武生楊普成等。
朋捏詭名。
認墾地三十頃。
以為霸占之由。
經臣饬審勒退。
此地原系馬廠官地。
未便報墾升科。
應照河澱淤地之例。
分給附近貧民認種。
上等地、每畝租銀六分。
次等、三分。
每年徵解道庫。
為河工添補歲修之用。
如遇大水被淹。
勘明豁免。
不得請赈。
報聞。
○署兩江總督策楞奏。
臣弟讷親、退縮乖張。
辜恩誤國。
請交刑部嚴加治罪。
得旨。
朕自有處分。
豈因人言而定耶。
○漕運總督宗室蘊着奏。
東海營、切近東北洋面。
南有鳳凰城。
北有墟溝城。
距八十餘裡。
雍正元年。
将海州守備移駐墟溝城。
雍正十年。
改為都司。
仍駐北城。
乾隆十一年。
因南城地面遼闊。
煙戶稠密。
前署漕臣劉統勳、令該都司水陸遊巡。
臣勘地形。
南城防範固要。
然酌選幹員巡守。
可免疎虞。
北城地處海濱。
居民稀少。
逼近莺遊門開海大洋。
為海防重地。
必得大員駐劄北城舊有衙署、倉廒藥局。
臣饬令該都司、率額兵移駐。
專力鎮守巡邏。
其南城地方。
即令該營派勤幹千把、加意防範。
并饬該都司不時親巡查察。
報聞。
○安徽巡撫納敏、奏請效力軍營。
得旨。
此奏殊不可解。
以汝老邁。
有何用處。
而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