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
嚴友輝已經弋獲。
知縣周天福、現有随往民壯百餘人。
當刁徒搶犯之時。
惟當奮不顧身。
勇往直前。
嚴玉等烏合之衆。
自不至于猖獗。
即或事出意外。
國家甯不為地方官剪除兇逆、以慰忠憤乎。
乃該縣以親身擒獲之人犯經像。
拱手而授之兇徒。
轉稱撥役緝拏。
豈捕役數人。
力轉勝于一邑之長耶。
此不過以空言塞責。
自掩其貪生畏死之實耳。
該知縣着喀爾吉善查參。
夫地方本系安靜。
而官役無端滋事。
自屬不可。
若刁民勢淩其上。
非大加振刷。
不足示警。
小懲大誡。
刑法本以施于小人。
諺稱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者。
實則無事釀成有事、小事釀成大事、養癰贻患。
悉由于此。
近來風氣。
非惟州縣以此藉口。
即督撫大吏。
亦所不免。
良由膜視地方。
苟幸無事。
不肯實心實力為國家禁邪除暴、以安良善耳。
此等畏葸無能、不知大義之州縣。
若恐啟刁風、為之姑息容留。
适足以廢法長奸。
于民生有何禆益。
各督撫皆有封疆之責。
吏治民風。
時當留心整頓。
不可稍有懈弛。
着通行傳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
大兵奏捷。
向有告祭陵廟之典。
明歲經略大學士傅恒捷音一到。
朕當親詣泰陵祭告。
仰慰皇考在天之靈。
便道巡行畿輔。
前往展禮五台。
所有應行經曆之處。
恐臨期豫備。
匆忙不及。
着傳谕那蘇圖、阿裡衮、密行豫為留心。
俟臨期一二十日之前。
另頒谕旨。
○又谕。
八旗護軍之纛。
既經緻祭。
自應帶往軍前。
着于京師四撥兵丁起程時。
分令帶往。
俟到軍營後。
着經略大學士、酌量分給現在軍前滿大臣傅爾丹等。
以壯軍威。
将此傳谕大學士傅恒知之。
○又谕。
京師滿兵。
于本月二十日、即可全行起程。
應令船廠、黑龍江兵、接續前往方是。
可速傳谕永興等。
将彼二省所派兵丁。
作速催趱起程。
伊等即由京師馳驿前往。
則行裝俱可從簡。
惟令輕騎來京可耳。
○赈恤江蘇銅山縣被水災民。
湖北漢川、潛江、沔陽、天門、江陵、監利、六州縣、并沔陽、荊州二衛、先被夏災複被水災民。
○乙卯。
谕。
朕聞大學士傅恒、沿途行走。
部伍甚屬整齊。
兵丁安靜守法。
無一人生事者。
此皆大學士盡心辦理。
故能妥協如此朕心甚為欣慰。
達清阿、随軍備辦諸務。
亦能竭力黾勉。
着授為頭等侍衛。
令伊從此益加奮勉。
悉聽大學士指示。
加意勤慎。
不可恃恩、稍自誇張。
在大學士前效力。
與在朕前效力無異也。
大學士所過地方程途。
達清阿一一記明。
俟至軍營後、再行奏聞。
可傳谕大學士傅恒知之。
○丙辰。
谕。
鄉賢崇祀。
所謂祭于瞽宗。
必有功德可稱。
方足膺茲钜典。
近來率以仕宦通顯者當之。
已非核實之道。
今雲南巡撫圖爾炳阿、題請原任侍郎許希孔、崇祀鄉賢本内。
則更有過甚其辭者。
許希孔本一硁硁自守、謹慎小心之人。
在朝未有所建立。
但曾為卿貳。
或者居家孝友。
滇省人物寥寥。
節取充數。
自無不可。
而本内乃有文堪華國、品足型方二語。
朕則知實非許希孔所能當。
案呈内又以湯斌、陸龍其、為比許希孔何如人。
豈可方之湯斌、陸龍其、拟人既不于其倫。
且本朝臣工。
不書其名。
而稱為陸當湖、湯潛庵、尤非章奏之體。
此等幕賓沿襲套語。
明季已成濫觞。
然彼時即軍國重務。
人君尚概不經目。
何論尋常章奏。
至我朝家法。
則通本部覆。
無不詳悉披覽。
督撫題奏事件。
豈可剿襲陳言。
任意草率。
今後似此者。
必加處分。
此本着發還該撫。
另行具題。
○谕軍機大臣等。
朕夜間接到經略大學士傅恒所奏事件。
系寅刻拜發。
計算大學士又複經夜不寝矣。
大學士責任重大。
此身尤宜保愛。
可傳谕達勒當阿等。
嗣後朕所發事件。
若在酉戌間到者。
則告知大學士。
聽其閱看辦理。
倘在戌刻以後。
即暫行收貯。
不必告知大學士。
俟次日清晨。
或帶至下站俱可。
聞大學士起身甚早。
行走甚急。
着達勒當阿等。
留心視大學士體中若何。
如行走從容。
則可不必勸阻。
倘稍有勉強。
伊等即當竭力勸阻。
伊等乃朕特命随大學士前往之人。
大學士亦應聽伊等之言也。
将此一并傳谕大學士知之。
○又谕據貴州提督丁士傑奏稱、接準哈尚德來文。
需用火藥火繩鉛彈等物。
現在星速制辦。
委員押送等語。
金川現在用兵。
所需火藥鉛彈等項甚多。
軍營難以制造。
自應令各該營制就運往為便。
但火藥鉛彈等項。
為攻擊所需。
關系緊要。
必須立法稽查。
使之均歸實用。
軍前各營所有火藥鉛彈。
在本營領兵大員。
或偶一檢點。
即傅爾丹亦未必悉行綜核。
其中倘有不肖弁員兵丁。
因見解來數多。
貪利營私。
偷取貨賣。
轉以接濟逆番。
不可不密為防範。
經略大學士傅恒亦曾言及此。
到營之日。
自必留心。
其應作何查察之處。
随時加意辦理。
毋令弁兵等有私行透漏等弊。
庶于軍務有禆。
今因丁士傑有此奏。
思及此。
故随便寄去。
○又谕。
辦理西番語一事。
原系無關緊要。
現在考證各類字面。
雖進呈數次。
然遺漏者正複不少。
此時惟專以進剿軍務為重。
此等不急之務。
可以不必分心。
俟金川軍務告竣。
凱旋之日。
交與該撫等、校訂查辦、可了之事。
此際何必用心于此耶。
可傳谕大學士傅恒知之。
○又谕據傅爾丹、班第等奏報軍營情形。
内稱、目下冬寒雪大。
不能攻擊。
卡撒、木岡、木達溝、申劄、正地、等處。
俱修有碉房。
足資固守。
饬令深溝高壘、晝夜防範等語。
朕命班第前往軍營。
原以冬雪開霁之時。
或機有可乘。
即應協同傅爾丹等、鼓勇前進。
不得坐候經略之至。
屢次所降谕旨甚明。
今乃築碉為固守計。
此讷親故智。
不過自留地步。
偷安旦夕。
以艱钜之任。
推卸于經略耳。
金川用兵本因逆酋負恃險阻。
意欲并吞諸番。
若不急為剪除。
則番衆必為之煽動。
其罪實不可容。
是以振旅興師。
期于犁庭掃穴夫堂堂天朝。
不能殲滅小醜。
何以服群蠻而消奸慝。
倘效尤蜂起。
其得置之不問乎。
從前營伍懈弛。
士氣委靡。
不能克期奏績者。
皆苟且自全之念誤之也。
任軍事者。
當知以進剿為重。
有戰無守。
如摺中所稱護衛糧運。
夫糧運不過行軍之一事。
況戰勝、則運道自無阻礙。
且可因糧于敵。
不得因護糧而誤進剿。
至險隘之區。
當攻奪而不當戍守。
如以守而已矣。
何不專守打箭爐一路。
令彼不敢侵轶。
豈不省饷息兵。
何事經年動衆。
興此大役乎。
傅爾丹起久廢之餘。
年齒已老。
尚未必為偷安自保之計。
班第素性善于推诿。
此所奏、必多出于班第主見。
其退縮畏葸。
實乃讷親之續。
在平時辦理尋常事件。
或可姑容。
軍旅大事。
豈容輕恕。
前此降為侍郎。
尚屬輕典。
着傳旨嚴行申饬。
伊等既有此情形。
即勉強前進。
亦未必有濟。
着傅爾丹、班第、且暫行駐守。
候經略到營。
布置嚴密。
奮勇長驅。
以圖大捷。
班第等不得因有此旨。
于第一起滿兵到日。
辄先為嘗試。
輕用其鋒。
并沖天炮、亦候經略到後施放。
計經略大學士傅恒到川。
為期不遠。
但自成都前至軍營。
道路險阻迂曲。
士馬刍糧。
均須料理周備。
以養其銳氣。
軍營有傅爾丹在彼坐鎮。
一人已足。
班第或至前途迎會經略。
或回成都一路查辦。
如經理得宜。
使大兵遄行續進。
功過尚可相準。
倘軍行稍有阻滞。
必按贻誤軍機之律。
通前罪一并從重究處。
伊自思平日之受恩。
何如讷親。
讷親朕已重治其罪。
案雖未定。
伊獨未之聞乎。
再者、軍營消息。
須時刻相通。
不必顧惜郵傳勞頓。
以緻稽遲。
前已屢經傳谕。
今傅爾丹等奏報。
尚複如此稀疏。
即寄往輿圖。
令其簽貼地名。
并非難辦之事。
及今又将經月。
均未覆奏。
甚屬遲緩。
一并傳谕知之。
○大學士等議覆。
禮部尚書王安國奏稱、明洪武初。
内事總于六部。
外事總于布政使。
故以官名其地。
其後設巡撫總制。
布政使已為屬官。
而地方徒冒其名。
在明已屬牽強。
今外官之制。
督撫專制一方。
而會典載天下府縣及外官品級。
猶以布政使司布政使領之。
稱名殊覺不順。
請改會典所載。
外官品級。
以督撫居首。
次及布按兩司等語。
查定例。
川陝、兩江總督。
不論由何項官員補授。
俱授為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
其餘各省總督。
由部侍郎、及别項官員補授者、俱改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
如各部尚書、及左都禦史、奉特旨補授者、俱授為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
至各省巡撫。
由侍郎補授者、改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
由學士、副都禦史、及卿員等官、布政使、補授者、俱授為右副都禦史。
由左佥都禦史、及四品京堂。
按察使、等官擢用者、俱授為右佥都禦史。
是督撫品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