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外任而論京銜。
會典俱附載于都察院。
且巡撫以副都禦史三品之銜。
佥都禦史四品之銜。
而統轄布政司從二品。
故督撫雖為常設。
皆屬欽差。
而地方事悉掌于布政使。
立法本義。
極為精密。
但督撫總制百官。
布按皆為屬吏。
該尚書所奏。
亦屬大小相承之義。
應如所奏。
外官官制内。
首列督撫。
次列布按等官。
庶為允協。
抑巡撫兼銜。
向有副都禦史佥都禦史之别。
今左佥都禦史、業經裁汰。
其右佥都禦史。
即不便複令兼銜。
應請嗣後巡撫、不由侍郎出授者。
無論何項官員。
俱令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銜。
從之。
○又議準。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稱、營伍所需槍炮牌刀盔甲旗幟等項。
每年陸續添造改制。
而民間私造私藏之斃。
不可不防。
閩省山海奧區。
外接重洋。
尤宜加意。
從前該省制造軍械。
原于省城立局。
後因距省遙遠之營。
盤運費多。
守候稽遲。
是以定例、各營設局自制。
然定例後。
仍有僻遠之區。
難于購料覓工。
仍向省城制造者。
請将通省各營。
分為六局。
省城之外。
廈門、泉州、南澳、漳州、福甯、五鎮。
各立一局。
各按附近所轄營分。
歸并制造。
餘各營概不準設局。
至台灣各營軍械。
系奏準動支鹽羨輪年制換。
例由理事同知制造交營。
應如其舊。
從之。
○吏部等部議準。
福建巡撫潘思榘奏請、龍溪縣縣丞移駐華崶。
建安縣縣丞移駐迪口。
建陽縣縣丞移駐麻沙。
赤岩司巡檢移駐下莊。
均購買基地。
建蓋衙署。
從之。
○禮部奏。
皇太後聖壽節。
應行慶賀禮。
得旨。
是。
照例行禮。
奉皇太後懿旨。
今年停止筵宴。
○以輔國公劄拉豐阿為鑲黃旗蒙古都統。
○喀爾喀劄薩克頭等台吉巴朗、以病告休。
以其子喇布坦襲職。
○以故貴州麻哈州屬平定長官司吳光岐之子政簡襲職。
○喀爾喀劄薩克鎮國公格木丕勒故。
遣官緻祭如例。
○贈故福建台灣總兵降三級留任蕭瑔、署都督佥事。
予祭如例。
○丁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南苑。
行圍。
上親射。
○詣永慕寺行禮。
○駐跸舊衙門。
翼日如之。
○谕曰、将軍博第奏稱、料理西安兵丁二千名起程。
領兵官員。
支給二年俸銀。
前鋒領催。
每人給銀四十兩。
馬甲。
每人給銀三十兩。
置備行裝。
伊等具呈。
願于饷俸内坐扣還項。
西安官兵、既為國家出征效力。
此項銀兩。
即着加恩賞給。
不必坐扣。
○湖北巡撫彭樹葵覆奏。
荊襄一帶江湖。
袤延千餘裡。
一遇異漲。
必藉餘地容納。
宋孟珙知江陵時。
曾修三海八櫃以潴水。
又荊州舊有九穴十三口、以疏江會漢。
故迹久湮。
現在大江南岸。
止有虎渡、調弦、黃金等口、分<锍-釒>江水。
南入洞庭。
至漢水由大澤口分派入荊。
所恃為蓄洩者。
江邑之長湖、桑湖、紅馬、白鹭等湖、譬之胸膈也。
監、潛、沔陽諸湖、下達沌口、尾闾也。
無如三襄水濁。
多沙易淤。
小民趨利者。
因于岸腳湖心。
多方截流以成淤。
随借水糧魚課。
四圍築堤以成垸。
人與水争地為利。
以緻水與人争地為殃。
今欲複三海八櫃之舊。
勢既不能。
亦惟杜其将來。
而使垸不增多。
現檄饬各州縣。
親行履勘。
将所有現垸若幹。
各依土名查造清冊存案。
嗣後即以此次所查。
着為定數。
聽民安業。
此外不許私自加增。
仍令該管道員。
于出巡之便。
詳查加結具報。
各州縣實心奉行與否。
查核勸懲。
得旨。
隻可如此辦理。
知道了。
○戊午。
上行圍。
親射。
閱鑲黃、正黃、正白、三旗兵馬箭。
○谕、山東今歲應徵之因災出借各谷七十六萬餘石。
春借谷四十六萬石。
又本年帶徵之谷十數萬石。
及麥本、耔種、漕倉項下、應徵積欠錢糧。
為數甚多。
一時銀谷并徵。
即屬大豐。
以一年而完積年之欠。
民力未免拮據。
着加恩、于今歲歲底截數。
所有未完谷石内。
将春借一項。
于明年麥熟後徵收一半。
秋成徵收一半。
留其餘力。
以輸該年正供。
其曆年因災出借之常、監、等谷。
概寬至庚午年起。
分作五年帶徵。
俾小民纾徐完納。
以示優恤窮黎之意。
該部即遵谕速行。
○又谕。
今日接到經略大學士奏報事件。
系初七日巳刻、于獲鹿縣封發。
計初五日由京所發谕旨。
按程應于初六日戌刻、始抵獲鹿。
大學士接到谕旨。
即辦理覆奏。
已需一二時。
是日又有軍營傅爾丹等奏摺。
啟封檢閱。
逐一覆奏。
亦須數時。
是又達旦未寐矣。
途間如此勞瘁。
将來抵軍。
何以辦事。
自應遵朕前旨。
愛惜精神。
将養身體。
以仔肩重務。
着傳谕大學士。
善體朕意。
毋得過勞。
更傳谕達勒當阿、達清阿等。
伊等何不規勸。
大學士身體果然康健。
精神果然好。
飲食果然多。
着達勒當阿等具摺奏來。
不可隐飾。
其初六日究系何時接到谕旨。
何時辦理。
軍營事件于何時接到。
大學士于初七日何時起程。
是否封發後起身。
抑系定稿後留人繕寫封發、大學士先行起身之處。
着即便回奏。
○又谕。
據傅爾丹奏稱、從前進攻阿利山左首一碉。
賊知我兵習于上碉。
豫于碉頂挖穿小孔。
俟我兵躍上。
賊于孔内施槍。
各兵鞋襪底皆穿。
不能站足。
所帶火炮。
不及挖投。
上碉四十人。
悉被傷損。
是以後兵不敢複上等語。
我兵攻剿。
原以奪碉據險為最要。
今賊番用計抵禦。
緻損官兵。
雖因後無接應。
而先登之衆。
挫折可憫。
逆番兇狡殊甚。
日前操演雲梯兵丁。
豫備攻碉之用。
觀此情形。
則薄險前進之時。
更當相機持重。
倘勢有可虞。
或别籌良策。
不可輕用其鋒。
着傳谕經略大學士傅恒。
令其留心。
再、班第參奏運糧贻誤營私之保甯府降調知府周岐、汶川縣降調知縣劉士缙、舞弊作奸。
種種劣迹。
已令該督等嚴審究拟。
并谕軍機大臣傳谕、查伊原籍家産。
此等劣員。
非尋常婪贓可比。
審明時。
即于軍前正法。
亦罪所應得。
但經略以軍務為重。
此等案件。
無暇兼顧。
實亦不必分心。
即遵另谕。
酌量交傅爾丹、或班第等辦理。
又、傅爾丹等奏稱、伊等近于美諾會商調兵運饷諸事。
明系觀望遷延。
以待經略之至。
其嶽鐘琪、從前尚有奮往之意。
今亦不免遲回。
業經傳谕申饬。
大學士計日可抵軍前。
一切進攻事宜。
當另有籌辦。
亦無須伊等之竭蹷矣。
至張廣泗贻誤軍機。
罪已莫逭。
今乃有需索番目财物等事。
更出意料之外。
大學士所奏。
甚為詳确。
即照大學士所奏辦理。
朕将來辦理此事。
亦惟有賞罰分明。
不肯稍為姑息耳。
将此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曰。
傅爾丹等具奏美諾會商軍務一摺。
據稱、現在定議調兵确數、運糧事宜、并需用器械等事。
觀此情形。
諸事一無就緒。
明系借端支吾時日。
坐待經略之至。
在傅爾丹起于久廢之餘。
且未經外任。
于調度綠旗兵丁。
非所谙悉。
甫署督篆。
未能厭服衆心。
此自實情。
然其不奮勉。
則屬愚老而可憫笑矣。
班第則情殊可惡。
伊生平以推诿為能。
若在尋常供職部院。
尚可自全。
至軍國重事。
亦務為偷安保守之計。
為大臣者。
豈宜如此。
至嶽鐘琪、日前進攻申達等處。
據險奪碉。
軍威稍振。
深冀其奮勇奏功。
今伊亦歛軍堅壁。
毫無寸進。
與傅爾丹、班第等何異。
着一并傳旨嚴行申饬。
目今經略大學士抵營在迩。
伊等惟有駐守防禦。
毋得稍緻疏虞。
統俟經略到日。
從長籌辦可耳。
○又谕曰。
張廣泗遲誤軍機。
老師糜饷。
應賠之項甚多。
且伊在川支動公費。
例應追還歸款。
伊在京家産一無所有。
但久任黔疆。
前經降旨愛必達。
令将張廣泗在黔所有隐匿寄頓之處、詳悉嚴查。
愛必達系張廣泗保舉之人。
交情素厚。
朕所深知。
若尚存瞻顧之見。
少有不實不盡。
定将愛必達從重治罪。
現今讷親負恩誤國。
身罹重譴。
愛必達亦應自知警愓。
畏法奉公。
洗滌私情。
實力查辦。
毋得稍有瞻徇。
緻幹嚴典。
尋貴州巡撫愛必達覆奏。
遵旨嚴查。
實無寄頃藏匿。
報聞。
○經略大學士傅恒奏。
接到傅爾丹奏摺報匣。
遵旨開看。
内有小金川土司澤旺番禀一件。
系告張廣泗家人、通事、與漢奸王秋、勒取澤旺财物。
不勝駭異。
細按情節。
張廣泗縱無恥喪心。
未必至于勒索澤旺财物。
但觀其平日袒護良爾吉、阿扣、王秋等。
則家人、通事、因此勾通王秋、肆行不法。
亦所不免。
此事關系軍中耳目。
番蠻聽聞。
不可不實力嚴究。
臣于途次遇張廣泗。
即先詢問實情具奏。
其良爾吉、王秋、二犯。
如拏解已近京師。
即解京審理。
若尚未拏獲。
及已拏解而去京尚遠。
臣即将二犯帶回成都。
與張廣泗家人薛二、通事焦修德等、嚴審定拟。
良爾吉、王秋、本應于軍前顯戮示衆。
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