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途解送。
恐有疎脫。
請即于成都正法。
去軍營不遠。
亦可使番衆聞知。
至金川起事。
原因澤旺愚懦。
伊妻阿扣淫悍。
加以良爾吉等助惡。
釀成悖逆。
現在小金川雖已投順。
尚不無首鼠兩端。
皆緣張廣泗蔽護奸惡。
無以服番衆之心。
臣以為阿扣斷不可姑容。
臣至軍營。
應生緻阿扣。
并其同惡之犯。
立行正法。
其土司印務。
仍令澤旺管理。
使努力報效。
庶小金川實為我用。
得旨。
諸凡妥協詳明。
有何可谕。
一如卿議行。
○己未。
上行圍。
親射。
駐跸南紅門。
○原任川陝總督、張廣泗疏稱。
作固山頂。
舊有大金川逆酋碉房一座。
我兵攻奪。
貯放火藥。
派官兵分日輪管。
乾隆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值日兵遺誤失火。
延燒火藥。
轟倒碉樓。
壓死官兵四十六員名。
疊溪營遊擊阿爾占、以雷擊碉倒情形通報。
經臣饬究得實。
所有疎防之員。
疊溪營遊擊阿爾占、前派催土兵離營。
其統轄事務。
俱交靖遠營遊擊呂大智接管。
請敕部議處。
疏入。
谕。
軍營火藥關系緊要。
況已深入賊境。
奪據其碉。
藏貯火藥。
尤宜加謹遊擊呂大智。
身為領兵之員。
不能小心防護。
緻令失火。
沖塌碉樓。
壓斃官兵。
豈尋常疎虞失事者可比。
張廣泗膺總統之任。
屬員功罪。
皆伊一人專責。
此等劣弁。
即應于軍前究明正法。
乃遲延觀望。
以本年四月内失事之案。
遲至閏七月始行奏聞。
十月始行題報。
且祗請敕部議處。
又将遊擊阿爾占、以奉差離營開脫。
其平日于行軍重務。
毫無紀律。
諸事徇庇屬員。
将弁等相率效尤。
肆無畏憚。
即此可見。
此本、大學士亦應留心檢閱。
僅照例票拟交部議處。
亦有不合。
不知呂大智疎防之罪。
既非議處所可了事。
而阿爾占雖暫經離營。
其捏報雷轟碉倒。
明系有意掩飾。
希圖規避重罪。
皆為軍法所不容。
呂大智、阿爾占、着即拏問。
交與署撫班第、嚴審定拟。
張廣泗老師糜饷。
乖張贻誤。
罪案重大。
此不過其一端。
俟提到日。
軍機大臣會同該部一并審拟。
所有焚失之火藥等項。
即着張廣泗照數賠償。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
四月間、軍營有碉樓火藥被焚一案。
已于題本批發。
令班第從重歸結。
此旨可抄寄經略大學士知之。
張廣泗于此等事件。
視為泛常。
不過循例題請交部議處。
其玩忽軍情。
姑息屬弁。
軍營事事廢弛。
皆伊一人之罪。
實無可容。
經略到彼留心申明紀律。
務令防範嚴密。
自不至有意外疎虞。
至辦理此等事件。
經略概不宜分心。
嗣後倘有似此之案。
聽經略酌量。
或交班第。
或交傅爾丹、嶽鐘琪或交兆惠。
俱可。
經略不必兼營庶務。
惟專辦進剿事宜。
克期奏捷。
以副遠念。
○又谕。
前經降旨、選派盛京兵一千名、前往金川。
後因阿蘭泰辦理遲滞。
且盛京之兵、亦不及索倫。
是以将伊等停止派往。
增派索倫兵一千名補額。
盛京官兵、深以不得前往軍營為歉。
再四懇求效力。
經阿蘭泰據情轉奏。
朕比降旨、謂已悉伊等奮勉之志。
當更有用處。
今思船廠、黑龍江、兵丁。
陸續自彼處起程。
路遠行疾。
馬匹不無疲乏之虞。
盛京官兵、既思效力。
可傳谕阿蘭泰。
曉谕官兵。
将伊等所有馬匹。
多備數千。
俟船廠、黑龍江、官兵到盛京時。
倘有疲乏馬匹。
即行揀出。
另換馬匹乘騎。
俾速得抵京。
即與伊等效力行間無異也。
着禦前侍衛額勒登額、馳驿前往盛京。
會同阿蘭泰辦理。
并着公哈達哈、馳驿前往大淩河牧場。
挑選堪以乘騎之馬。
以備酌量換給船廠、黑龍江、兵丁騎用。
昨據将軍傅森奏稱、黑龍江兵丁如此際已經雨雪。
即由蒙古地方行走。
如尚未降雪。
即由邊内行走。
今大淩河地方。
既已豫備馬匹。
可速傳谕傅森、及領兵之協領等。
令将彼處所派兵丁二千。
不必經由蒙古地方。
即從盛京疾速行走。
遵照所定日期到京不可遲誤。
○又谕。
着傳谕科爾沁之達爾漢王羅蔔藏衮布。
此次所調黑龍江兵丁二千名。
道經科爾沁地方。
可将蒙古馬匹。
多為豫備。
如有疲乏馬匹。
即行換給。
令得疾速抵京。
着侍郎玉保、馳驿前往。
會同達爾漢王、妥協辦理。
所用蒙古馬匹。
仍照數給還。
○又谕。
傅爾丹等所奏、澤旺投遞番禀、首告張廣泗一事。
在張廣泗起身進京之後。
計其時日。
降旨将張廣泗革職拏問、已半月有餘。
必伊先已聞信。
故有此舉動。
看此情形。
軍營消息。
澤旺等辄已先知。
伊等既知。
則金川逆酋。
本同一氣。
逆酋亦必盡知矣。
昨經略所奏、誘緻阿扣奸黨、明正典刑。
即此一事。
已足申法紀而快人心。
但兇徒狡狯。
耳目周布。
經略辦理此事。
必須加意嚴密。
毋令伊稍有知覺。
轉使藏匿不出。
或铤而走險。
着傳谕經略大學士。
一切小心防範。
即左右前後護侍之人。
均不可不慎也。
再、縣丞任振功所言、讷親初抵卡撒、賊人夤夜冒雨、直攻軍營、賴良爾吉放槍救護、讷親賞伊銀一千兩之處。
詢問讷親諸條内。
未經叙入。
可将此條詳悉詢明。
一并傳谕知之。
○大學士等議準。
浙江巡撫方觀承奏稱、酌議原任大學士公讷親所奏海塘善後事宜。
一、據讷親原奏稱、葛岙山逼近山腳之水。
仍從山後漫流。
當防其仍複故道。
應設竹簍碎石滾壩等語。
查北塘外漲沙綿亘。
其葛岙山後回流之處。
系因潮長落。
正溜由引河直下。
已深五尺餘。
似可不虞改溜。
但江海之沖靡定。
應如所奏、設竹簍碎石滾壩。
以殺汛勢。
至尖山一帶堰溝六道。
其馬界塘等四處堰溝。
不能到塘。
無庸堵禦。
其三裡橋掇轉廟塘外堰溝二道。
應築竹簍碎石滾壩。
并加築土壩鑲墊等工。
至大山圩、小山圩、二處。
有民築土堤一道。
秋潮大汛。
辄多漫溢。
應請改建碎石塘。
現在民力不敷。
應給半價興建。
殘損、令民竈各戶修補。
一、據讷親原奏稱、會稽縣屬宋家溇地方。
遏抑曹娥江水。
應加意防護等語。
查江海全溜。
改歸中亹。
東南掠近雷山。
誠恐潮遏江流漫溢。
應請将石土各工之在山陰、會稽、境内者。
一律加高培厚。
一、江水南趨。
北塘工程穩固。
緊要正在南塘。
所有北塘左營之念裡亭、石營之八仙石、章家庵、觀音堂、靖海、五汛。
原防千總二員。
把總三員。
外委六員。
馬步戰守兵共三百五十名。
應請徹撥南塘。
安汛五處。
分撥巡防。
令右營守備移駐三江城管轄。
于南塘建衙署官房。
鑄給海防道标右營守備關防。
其南岸海塘江塘各工。
專令紹興府水利通判管理。
又、北塘各汛。
除調撥外。
念裡亭汛、尚餘外委把總一員。
并養廉守饷一名。
應歸入尖山汛。
所有原管之北塘柴石山工程。
均歸左營守備管轄。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南陽縣民邢雲妻徐氏。
○庚申。
上幸新衙門。
○詣皇太後宮問安。
○還宮。
○軍機大臣等奏。
船廠、黑龍江兵。
遵旨于盛京換給馬匹。
必能速到。
若于京城官馬内。
再選三千匹。
派大臣一員帶往山海關。
豫備換給。
軍行似可益速。
從之。
○工部等部議準。
廣西巡撫鄂昌奏、修靈川縣城垣。
從之。
○以兵部右侍郎雅爾圖、為正紅旗滿洲副都統。
○辛酉。
上至靜安莊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谕軍機大臣等。
今日接到經略大學士傅恒奏摺。
系初九日巳刻。
在榆次縣鳴謙驿拜發。
必系初八日到鳴謙驿。
連夜辦理定稿。
初九日早起起程後、交司員發驿站者。
若大學士候至已時拜發。
豈不又誤路程。
此處着于便中問明。
以慰懸念。
前降旨、令經略大學士、途次須愛惜精神。
仔肩重任。
毋得過勞。
茲又徹夜辦理。
實覺有勞精神。
大學士其善體朕心。
務自愛養。
嗣後辦理奏覆事件。
至初更前後尚可。
若須至二更。
即當至下站奏覆。
不必過速。
以緻勞頓。
并令達勒當阿等知之。
○又谕。
軍營糧務。
最關緊要。
從前辦理運饷。
尚無贻誤。
現今增調滿漢官兵三萬五千人。
合之原撥在營官兵、及随役人等、數幾十萬。
以每人每日支給八合八勺計之。
加以挽運人夫口食。
一月所需。
已為浩繁。
況大兵按起前進。
來春二月到齊。
即須陸續按日支給。
縱使奏捷迅速。
亦應豫為寬裕儲備。
計班第、兆惠、目下甫聞增調之信。
應一面速行籌畫撥運。
一面将作何辦理、及商運情形。
詳悉奏聞。
伊等須親身往來查察。
務期兵糧充足。
以壯士氣。
○又谕。
現在調遣京城滿兵、及東三省之兵、前赴金川軍營。
沿途料理馬匹、安設台站諸事。
俱應各該督撫親身查辦。
陸續奏到。
其自西安至四川之神宣驿。
該撫陳宏謀等。
已奏明安頓妥貼。
而自神宣驿以至成都。
自成都以至軍前。
系四川地方官分内應行經理之事。
近日不知作何查辦。
是否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