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譴。
棄瑕錄用。
亦所常有。
至于關系軍國重務。
賞罰不容少假。
朕亦斷不肯為姑息之主。
今讷親所犯如此。
更何晚蓋之可圖。
何桑榆之可收。
即伊亦何顔再與朕相見耶。
至伊所陳金川善後一摺。
尤為可口□□。
伊在軍前。
毫無寸進。
以退縮失誤軍機、獲罪罷斥。
賊尚未平。
何暇計及善後。
其與古人所謂何不食肉糜者、又奚異乎。
即其所雲善後事宜。
亦摭拾朕前此谕及之事。
此不過偶爾談及。
将來或應否如此。
尚在未定。
軍機大臣等。
皆共知之。
而乃自以為獻善後之計。
籲、其可怪矣。
讷親受朕殊遇。
位至大學士。
如此辜恩負國。
罪狀難逭。
内省略無動念。
此奏更出朕意想之外。
伊既自出于頑鈍無恥。
朕亦不得複以待大臣之體待之。
着富成即将伊拏問。
于所在地方拘禁。
俟經略大學士傅恒奉旨審詢各款、覆奏到日。
另遣大臣前往。
會同經略大學士嚴審定拟。
将此旨、并讷親原摺發出。
衆共知之。
○又谕。
倉德前在藩司任内。
辦理金川糧務。
種種失宜。
現經部議降調。
着革職。
交與班第、兆惠、令其自備資斧。
于軍糧處差委效力贖罪。
○谕軍機大臣等。
經略大學士跋涉長途。
沖寒前進。
日間既鞍馬勞頓。
入夜又須将朕商定機務、一一詳悉辦理陳奏。
朕雖屢經降旨。
令其節勞。
而既有傳谕事宜。
在途次、勢不得不于駐宿之地查辦。
目下已至軍營。
諸事并集。
悉煩經畫。
仔肩更重。
調度更繁。
精神更宜愛養。
日間雖無事馳驅。
可以料理諸務。
至夜間則宜稍為憩息。
斷不可複加勤瘁。
以釋朕懸注。
現今軍行旁午。
朕刻在殷懷。
經略大學士啟處不遑。
朕亦切為廑念。
而萬幾在禦。
宵旰時勤。
若更因經略大學士之夙夜殚心。
萦神遠注。
不益重朕西顧之慮耶。
即如今日接到經略大學士大安驿所發奏摺。
系二十二日醜正二刻拜發。
若非徹夜不寐。
何以趕辦。
抵營後、倘仍似此勞瘁。
實非朕拳拳馳谕之意。
經略大學士其善體朕意。
加意保重。
○又谕。
雍正七年、調發東三省兵丁往北路軍營。
荷蒙皇考特恩。
體恤伊等家口。
凡食錢糧之人。
家中遇有吉兇之事。
俱賞給銀兩。
徹兵後始行停止。
此次調往金川之東三省兵丁。
雖奏凱伊迩。
但伊等既為國宣勞。
自應加恩體恤。
着照雍正七年之例。
給與恩賞銀兩。
交與将軍阿蘭泰、永興、傅森、于未經旋凱之前。
俱照此辦理。
前此派往之船廠兵丁等。
可傳谕經略大學士。
通行曉谕。
其盛京、索倫、兵丁到京時。
着軍機大臣等曉谕。
○大學士等奏。
寶印改刻清篆。
臣等業遵篆法、拟文呈覽。
已蒙訓定。
查親王金寶。
郡王金印。
惟在各府尊奉。
向無钤用之處。
交該衙門、行令諸王、各将寶印送禮部、照式改刻。
朝鮮國金印。
應襲封時、另換鑄給。
内外文武衙門印信。
請先改鑄内部、院、領侍衛内大臣、八旗都統、外督、撫、藩、臬、将軍、都統、提、鎮。
餘依次改鑄。
從之。
○戶部議準。
陝西巡撫陳宏謀奏、請撥給軍需銀四十萬兩。
前已将山西省撥解十萬兩。
所有不敷銀三十萬兩。
于河南省撥解。
從之。
○安徽巡撫納敏覆奏。
安徽各屬。
山水錯雜。
農田灌溉。
或資長江港汊。
或恃山澗溪河。
民間辦糧之地。
雖有稱為湖地者。
以低窪故有湖名。
原非蓄水湖蕩。
其各州縣境内湖蕩陂塘、溝池圩堰。
從無灘地報墾。
其懷甯之官湖。
巢縣之焦湖。
廬江縣之排子等湖。
懷遠縣之稻湖、查家湖、等處。
均有久經報墾入冊完糧田地。
其間最低處所。
現遵例劃明界限。
不許再墾。
又、乾隆九年以前。
銅陵縣之官塘等湖圩灘地。
廬、巢、二縣巢湖邊地。
亦有報墾。
均于水道無阻。
界亦劃清。
報聞。
○己卯。
谕曰。
雲南巡撫圖爾炳阿、續參趙州知州樊廣德虧空一本。
例應撫參督審。
今内閣所拟票簽。
仍交該撫審拟。
經朕看出查詢。
始據改正。
且請交部察議。
夫察議、亦不過降罰了事而已。
然以五人在閣。
似此向有定例之事。
竟至辦理錯誤。
使朕萬幾之煩。
尚須審詳至此。
于心何忍。
豈不有愧。
張廷玉、來保、陳大受、均在軍機處行走。
尚有交辦事件。
或系一時疎忽。
而陳世倌、史贻直、則終日在内閣。
專辦票簽。
并無餘事。
而錯誤至此。
溺職殊甚。
張廷玉、來保、陳大受、着交部察議。
陳世倌、史贻直、着交部嚴察議奏。
○又谕。
前據經略大學士傅恒奏稱、直隸、山西、供應大兵車馬、甚屬妥協。
朕原降旨于大學士。
俟大兵陸續抵川。
經略大學士具奏到日。
将沿途該督撫等、分别優劣。
交部酌議賞罰。
今據旺劄勒奏稱、直隸境台站。
有道員陶正中在彼稽查。
而山西境内。
惟腰站有馬數匹。
其軍台尚未設定。
亦無呈驗馬匹。
道員葛爾福、聞在平定州。
及過彼處。
并未謀面。
因令該知州王祖庚、速報巡撫。
其晉省大站馬匹。
亦疲瘦不堪。
平陽府乃系沖衢。
既無馬匹。
亦未見該守令等語。
現在正值軍興。
台站傳遞奏報事件。
不容稍稽時刻。
是以特交軍機大臣等議。
将部院司員、筆帖式、揀派坐台。
并饬該地方大員。
分站往來督察。
其大站馬匹。
供應官兵騎換。
以便遄行無滞。
均屬緊要。
直隸總督那蘇圖。
經理得宜。
急公可嘉。
即以陶正中而論。
伊前在山西藩司任内。
因辦差平常。
降為道員。
彼時即阿裡衮為巡撫也。
今乃親身查辦無誤。
陶正中非劣于山西而優于直隸。
良由該督董率有方。
屬員均能奉公奮勉。
而阿裡衮當經略大學士傅恒經過時。
知其必當入告。
故為加意應付。
及出境後。
辄一切懈弛。
屬員相率效尤。
遂至曠官離次。
其陝撫陳宏謀。
原系漢人。
于經理此等事件。
本非所優。
是以前令将軍博第等、協同照料。
且該省道路長。
而州縣年偶不登者有之。
既聞其措辦拮據。
特遣協辦大學士尚書尹繼善前往、暫管督務。
所有軍需馬騾及台站事宜。
自當加意籌畫矣。
此番軍行迅速。
乃史冊所未有。
實因國家當全盛之時。
威德遠屆。
徵調所至。
踴躍從行。
且物力充裕。
從容措置。
悉合機宜。
然大臣宣力封疆。
當知輕重緩急。
軍旅之事。
較錢谷刑名簿書期會孰重。
即不能擐甲荷戈。
馳驅敵忾。
而于此等處克殚心力。
共矢勤勞。
亦與從事戎行者無異。
那蘇圖實心經理。
諸務妥協。
着即交部議叙。
阿裡衮、雖供億大站官兵、尚無贻誤。
而怠玩于後。
功過僅足相抵。
着嚴行申饬。
仍令其明白回奏。
并令親率屬員。
帶領馬匹。
前往逐站整饬。
葛爾福系專派承辦之員。
如此漫不經心。
不可不加懲儆。
着交部查察議處。
陳宏謀雖有過。
但念漢人。
本不必責以急公。
免其置議。
并曉谕中外知之。
尋吏部議。
直隸總督那蘇圖、軍功加一級。
山西雁平道葛爾福、革職。
從之。
○又谕。
今日張廷玉、陳大受、汪由敦等、拟寫直隸山陝辦理台站事宜谕旨内。
将陳宏謀雖有過、但系漢人、本不必責以急公、免其置議之處。
寫為無功無過。
阿裡衮寫為善于取巧。
此系面奉之旨。
何得舛錯至此。
明系有心袒護陳宏謀。
即未奉朕旨。
伊等閱看陳宏謀所辦之事。
為有過乎。
無過乎。
豈謂朕不披覽。
一任伊等取巧朦混耶。
着明白回奏。
張廷玉等奏請交部嚴加議處。
谕。
今日内閣拟寫票簽錯誤。
經朕改正。
此雖伊等疎忽。
尚系公事。
及傳谕将張廷玉等五人分别交部議處。
因詢問伊等、能無慚愧。
而陳大受拟旨時。
但稱張廷玉等三人、在軍機處尚有應辦之事、交部察議。
将甯不有愧四字。
寫入陳世倌、史贻直、名字之下。
交部嚴加議處。
不知分别察議。
固朕體恤伊等之恩。
而所雲甯不有愧。
則實概問五人之辭也。
而乃巧于避重就輕。
移之于陳世倌、史贻直。
而彼三人、若身在事外者然。
至張廷玉、陳大受、汪由敦等、拟寫陳宏謀等辦理馬騾台站谕旨。
于阿裡衮則謂其善于取巧。
陳宏謀則謂其無功無過。
此系面奉之旨。
何得舛謬若是。
明系袒護陳宏謀。
豈得謂之無心。
日前曾召見汪由敦。
語及陳宏謀尚有任事之意。
汪由敦忻喜。
見于顔色。
彼其意、蓋謂漢人中有此能辦事之巡撫。
可為生色。
本屬小見。
而拟寫谕旨。
遂以陳宏謀為無功無過。
夫朕于陳宏謀、免其置議者。
原因該省程站較遠。
又有被災州縣。
物力未能充裕。
陳宏謀之辦理周章。
固屬有過。
但其事尚在可寬。
而其情亦尚有可恕。
朕因伊等寫為無功無過。
是以改正有陳宏謀雖有過、但系漢人、本不必責以急公之旨。
蓋一時令張廷玉、陳大受、汪由敦等、自知愧恧。
而非朕之外視漢大臣也。
今明示之。
朕于滿漢臣工。
從無歧視。
即以督撫而論。
豈僅以錢谷刑名簿書期會為職。
軍旅之事。
正其責任中要務。
封疆之職。
滿漢并用。
國家不能無用兵之事也。
縱不能擐甲荷戈。
身先士卒。
而于軍行諸務。
苟能逐一妥辦。
即與宣力疆場者無異。
目今經理滿兵經過、及設立台站。
若謂漢人即不當仔肩斯事。
須派滿員料理。
假令直隸、山西、督撫。
皆系漢人。
如陳宏謀之流。
則大軍前進。
将如何支應耶。
設令朕存此見。
遇督撫重任。
專用滿員。
置漢員于不用。
伊等又不知作何議論矣。
且亦無是體制也。
以理論之。
陳宏謀之不能急公。
朕雖免其置議。
而在張廷玉、陳大受、汪由敦等、尚應以此自慚。
請将陳宏謀議處。
方見不分滿漢。
能知君臣大義。
乃并不出此。
而胸中先存一無功無過之見。
故不覺流露于毫楮間耳。
朕面降旨時。
并無無功無過四字。
若朕謂陳宏謀無過。
則是賞罰不公。
朕不為也。
本朝軍務。
例屬之滿洲大臣者。
非謂漢人即當優遊局外也。
第以滿洲大臣。
夙娴軍旅。
遠勝漢人。
國家因能授任。
期于公事有濟。
在漢人應抱歉之不暇。
若因此而分畛域。
于滿洲任事大臣、如馬爾賽等、偶有贻誤。
漢人轉從而訾議之。
竊笑之。
不幾如杜牧之之詩所譏哉。
此其心居何等。
況君臣之間。
相接以誠。
大臣中或不無滿漢之見。
而朕心則廓然大公。
視同一體。
如張廷玉、陳大受、汪由敦等、晨夕内直。
豈尚不知朕心。
倘朕稍有此見。
是為薄視伊等。
面是心違。
在朋友尚不肯出此。
況朕為天下主耶。
今據伊等明白回奏。
實亦無可置辯。
朕所指示。
事理顯然。
若謂朕因今日軍機旁午。
意有不豫。
而有意苛求指摘。
過于精細。
則當此軍興之際。
朕宵旰勤勞。
諸務躬親詳審。
亦所宜然。
甯不勝于宴處深宮、耽于逸豫耶。
且朕所指摘。
為當與否。
自有公論。
張廷玉、陳大受、汪由敦、免其交部察議。
朕因此旨有關軍國要務。
故不惜哓哓。
着将此旨曉谕中外知之。
○又谕曰。
張廣泗明白回奏一摺。
情詞閃爍狡狯。
極為可惡。
至所奏小金川土舍良爾吉一事。
叙入叔嫂亂倫等語。
良爾吉之罪。
在于佯為投順。
實與莎羅奔暗通消息。
洩漏軍機。
乃賊酋奸細。
法所不容。
是以降旨令其拏解。
并不因亂倫、繩以禮法也。
而張廣泗反覆千言。
為之開脫。
明系回護己短。
其奏讷親到營後。
派攻臘嶺一城。
良爾吉兄弟三人、帶領土兵。
往即克取。
讷親大悅。
賞銀一千兩。
此語尚近情理。
或實有其事。
而前此縣丞任振功所雲、讷親初抵軍營。
是夜賊乘雨放槍。
良爾吉力為抵禦。
次日讷親賞銀千兩之語。
諒系訛傳。
至此外讷親種種背謬乖張。
實出朕意想之外。
誠不料伊十三年來、受朕如許厚恩。
忍心背負。
諸凡措置。
與向日在朕前承辦諸事光景。
判若兩人。
朕雖欲曲加寬宥。
亦無辭可為解免。
當金川起事之初。
朕調用張廣泗。
方自謂得人。
在督撫中、娴習軍旅、無出張廣泗之右者。
繼因其久無成功。
複令讷親前往。
朕向所倚任、亦無出讷親之右者。
今皆身名決裂若此。
假令伊二人、仍舊循分供職。
原可以始終受恩。
何緻敗露。
可見凡人莫不有命。
伊二人自屬命數難逃。
是以颠倒昏謬。
輾轉而入于重辟。
所謂禍來神昧非耶。
夫國家不能無軍旅之事。
為大臣者。
孰不當抒誠宣力。
效命疆場。
不辭艱瘁。
若漢人見伊二人之身罹罪譴。
而自幸不膺重寄。
得以優遊事外。
轉從而非笑之。
此其居心不太涼薄乎。
即如大學士張廷玉。
久曆仕途。
幸而保全至今。
亦由未遇此等事耳。
又如汪由敦。
諸凡不肯奮勉向前。
遇此等事。
更不知若何矣。
伊等扪心自問。
當抱歉之不暇。
尚可存訾議之見耶。
着将此旨存記。
俟張廣泗案審拟完結後。
宣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
據陳宏謀所奏、豫備官兵馬騾、并安設台站馬匹一摺。
大軍由陝至川。
道路較遠。
該省本年又有被災州縣。
物力不能充裕。
陳宏謀本系漢人。
籌辦此等事件。
力有不足。
且該省總督。
連年未有專員。
是以前谕将軍博第等、協同辦理。
今觀陳宏謀所奏情形。
頗屬拮據。
現在特派協辦大學士尚書尹繼善、馳赴西安。
暫理督務。
其馬騾台站等事。
俱着尹繼善實力妥協料理。
倘稍有贻誤。
尹繼善不得辭其咎。
至西安、同州、鳳翔、乾州、耀州、等二十五州縣、秋禾被旱成災。
所有加赈事宜。
雖該撫等現已酌辦。
尹繼善亦應留心稽查督率。
務令小民均沾實惠。
勿因專意辦理軍行事務。
于地方民事。
轉緻不能周詳。
着将陳宏謀奏摺二件、一并鈔寄。
○又谕。
此番軍興供億。
實為浩繁。
視從前西北兩路軍營。
費用較多數倍。
彼時勞師遠出、十有餘年。
所費不出六千萬。
今用兵僅二載耳。
即以來歲春間奏凱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