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
亦非千萬不能。
如運米腳價。
北路經途數千裡。
曾減至十八兩。
今自成都至軍前。
祗數百裡。
而價亦如之。
固屬從前所定章程。
未為詳妥。
但由斯以觀。
經費實亦難乎為繼矣。
在金川小醜。
朕本非利其土地人民。
亦非喜開邊釁。
第以逆酋跳梁不逞。
置之不問。
無以懾服諸番。
甯谧疆圉。
前此讷親等措置乖方。
以緻老師糜饷。
若不改弦更張。
則人事尚為未盡。
今滿漢官兵。
精銳畢集。
兵力足矣。
經略大學士傅恒。
體國公勤。
忠勇奮發。
将略優矣。
徵刍挽粟。
士飽馬騰。
物力充矣。
以此摧鋒前進。
自蒙上天孚佑。
可一舉而迅奏膚功。
誠為國家大慶。
然此就人事言之耳。
倘萬分之一。
有出意料之外。
或逆酋自恃天驕。
如尉佗之處南粵。
未遽掃穴犁庭。
一過春期。
經略大學士乃朕股肱左右之臣。
豈可久勞于外。
且入夏雨多。
進取非便。
而京兵不耐水土。
又豈能暴露蠻荒。
駐待秋晴攻剿。
況以帑藏之脂膏。
供不赀之糜費。
尤為非計。
我君臣如此辦理。
人事已盡。
亦海内所共知。
朕意此時且應亟力進剿。
倘至明年三四月間。
尚不能刻期奏績。
不若明下诏旨。
息事甯人。
專意休養。
亦未始非兩階幹羽之遺意。
着将此旨密谕經略大學士知之。
至王秋、良爾吉、一事。
張廣泗力言不可輕動。
雖屬回護偏袒之詞。
且大兵雲集。
防禦有餘。
即土酋狡詐叵測。
豈有慮其生事、而姑息懷疑、與之共事之理。
但既有此情節。
經略大學士前此所奏辦理之處。
宜更加周詳慎重。
○又谕。
據禦史陸秩奏稱、福建汀州、興化、等府。
民風刁悍。
甯化縣地方。
有所謂銕尺會。
又有十三太保。
銕尺會者。
自甯化、上杭、清流、等縣、以至汀州府治。
所在多有。
一味行兇為事。
欺侮善良。
藐視王法等語。
閩省民俗刁悍。
屢經降旨、饬谕督撫。
加意整饬。
今此等惡徒。
藐法抗官。
專以行兇為事。
尤宜大加懲儆。
着将此摺抄寄喀爾吉善。
令其留心實力稽查。
嚴拏盡法處治。
務令斷絕根株。
毋事姑息。
釀惡長奸。
以為民害。
○軍機大臣等議覆。
經略大學士傅恒奏稱、沿途驿站遞送事件。
緩急無定。
京師同日發報。
前後接到。
竟遲三日。
請敕兵部設法稽查等語。
軍機事件緊要。
豈容任意遲速。
總緣川、陝、距京遼遠。
驿務至今尚未齊備。
應速行總督尹繼善、并各該撫等。
令派賢能大吏。
帶領馬匹。
會同坐台章京、筆帖式、作速備辦。
其章京、筆帖式、或尚有未到汛者。
速催前去。
嗣後馳送事件。
俱設排單。
将月日時刻、報匣若幹、封套若幹、逐一注明。
沿途驿站查看排單。
于何時接。
何時發。
逐站填注明白遞送。
如數目時刻錯誤、及擦損者。
其下站即于排單内注明。
一面馳送。
一面挨查。
仍報明軍機處及兵部。
倘漫不經心。
隐匿不報。
或被經略大學士查出。
或被督撫糾參。
将章京、筆帖式等、交部嚴加議處。
從之。
○庚辰。
分設四川、陝甘、總督。
谕。
川陝總督。
統轄四川、西安、甘肅。
幅<巾員>甚為遼闊。
在尋常無事之時。
尚虞鞭長莫及。
現今金川軍務未竣。
地方公事、及籌辦軍需、一切調度。
督撫駐劄西安。
難于遙制。
即将來平定。
亦經理需人。
從前曾經分設總督。
就近綜理。
尚書尹繼善、今現奉差在陝。
着即授為陝西總督。
策楞、着授為四川總督、管巡撫事。
戶部尚書員缺。
着舒赫德調補。
兵部尚書員缺。
着瑚寶補授。
瑚寶未到以前。
仍着舒赫德兼管。
甘肅巡撫員缺。
着鄂昌補授。
其分設總督事宜。
交該部查例定議具奏。
○又谕。
向來協辦大學士之設。
原因大學士有在内廷行走、或奉差在外者。
閣務需人坐辦。
是以另簡人員、協同辦理。
初非額設之缺。
若由協辦而簡任封疆。
則不必仍帶虛銜。
嗣後大學士兼管總督者。
着帶大學士銜。
其協辦大學士兼管總督者。
不必仍帶協辦大學士銜。
着為例。
○谕軍機大臣等。
川、陝、現在軍務未竣。
陝督駐劄西安。
不能遙制。
當分設總督。
以專責成。
而其人頗為難得。
曾降旨商之經略大學士傅恒。
昨據奏到。
意亦相同。
稱舒赫德尚可。
但又恐軍機處乏人。
現今陝西督務。
朕已令尹繼善前往暫署。
經略大學士具奏之時。
尚未及知。
朕思尹繼善曆任封疆。
用之陝西。
尤為駕輕就熟。
川省軍興旁午。
将來籌辦善後事宜。
總督必須得人。
應即令策楞、以總督管巡撫事。
足可勝任。
舒赫德現辦部務。
軍機處亦實在須人。
步軍統領、時有特交事件。
尹繼善、策楞、于外任事宜。
尚為熟練。
若令辦舒赫德所辦之事。
又未必如其妥協。
業經降旨。
以尹繼善補授陝西總督。
策楞補授四川總督、管巡撫事。
舒赫德調補戶部尚書。
其兵部尚書員缺。
朕思瑚寶、于甘撫之任。
未必見長。
令其來京。
再加試看。
且使經曆部務。
是以授為兵部尚書。
鄂昌雖不克勝川撫。
而伊曾為甘肅藩司。
地方情形。
當所熟悉。
已降旨授為甘肅巡撫。
以上諸人。
皆朕中夜思維。
逐一審量而定者。
至舒赫德将來審理讷親案件。
起身之後。
戶部尚書需人署理。
朕中夜輾轉籌酌。
實無其人。
忽念及海望。
人雖糊塗。
近亦頗覺頹唐。
但前任戶部有年。
尚可暫行署理。
且遷就用之。
實出無可如何。
轉不覺失笑也。
将此一并傳谕經略大學士知之。
○又谕。
此次滿兵經過地方。
一切台站車馬供應之事真隸總督那蘇圖。
料理最為妥協。
那蘇圖素能急公。
躬親督率。
不辭勞瘁。
沿途往來。
與藩司朱一蜚疊相更代。
是以屬員亦遵奉約束。
奔走供事。
那蘇圖之實心任事。
實為督撫中所難得。
已交部議叙。
着再行傳谕嘉獎。
山西台站、既未安設妥當。
大站馬匹、亦複疲瘦。
當因該撫阿裡衮、于經略大學士經過之後。
旋即回駐太原。
未經往來督察。
以緻屬員亦相率懈弛。
着傳谕嚴行申饬。
仍遵照前旨。
帶領馬匹官役。
逐站整饬。
其河南署撫鄂容安。
于軍行情形。
僅奏報一次。
不知近來如何辦理。
是否親身往返照料。
能以那蘇圖為法。
為往從事。
董率官弁。
着傳谕詢問。
令其據實回奏。
毋得因系科目出身。
漸染漢人習氣。
偶一親行。
虛應故事。
○又命傳谕經略大學士傅恒。
今日召見軍機大臣等、面降谕旨。
伊等從清晨直辦至未末、方行進呈。
而詞旨殊多未當。
複煩朕大加改削。
直至申正始畢。
經略大學士、途次逐日馳驅。
尚能辦如許事件。
又皆精詳妥協。
則經略大學士實為勞瘁矣。
而朕此間之佐理需人。
實不可不廑念。
惟望開春早奏膚功。
迅速來京。
贊襄左右也。
○都察院等衙門議覆。
吏部奏、請定滿漢禦史分道之例。
查滿漢禦史。
職守相兼。
漢禦史既照江南等十四省、分為十四坐道。
滿禦史自應亦分十四道。
定為坐缺。
其協道。
向系都察院衙門照資挨轉。
以緻甫協一道。
尚未熟悉。
又轉協别道。
于公事無益。
應照各道事務之繁簡。
以定協道之多寡。
嗣後遇有新補禦史。
按照所補坐道缺底。
在原道内協理。
得旨。
禦史向有坐道協道之分。
坐道徒屬空銜。
并不辦本道之事。
協道則以次遞遷。
其制沿自前明。
糾紛無謂。
今既定為二十八缺。
與滿禦史畫一。
應就現在十五省。
即以此二十八員分理之。
省分事繁者。
多分員數。
并令稽察在京各部院衙門。
則可省紛更而專職業。
于體制方為允協。
其如何酌定之處。
着另行定議具奏。
餘依議。
○四川提督嶽鐘琪覆奏。
黨壩與賊逼近。
其未盡克之木耳金岡、革什戎崗、陡物黨噶、康八達等處。
賊互援應。
必官兵足敷分布。
方可奪取。
今招募新兵。
實屬勇敢出力。
但後無接應。
臣已調雜谷土兵二千。
俟到營即當進攻。
至臣昔剿西藏青海時。
年力正壯。
身先士卒。
官兵無不共見。
今年力已衰。
進藏時染受寒濕。
左手足麻木不仁。
後雖痊愈。
時時複發。
金川山高路險。
不可乘騎。
是以向攻火燒梁、木耳金岡、革什戎崗、康八達、賊卡水泉共三十餘處。
臣俱策杖扶人。
徒步督戰。
至于攻跟雜、葛布基、系由山僻小徑。
攀藤附葛。
滾崖而下。
臣實未能親臨。
得旨。
覽奏俱悉。
以後應勉之。
○是月。
署兩江總督策楞、署江蘇巡撫覺羅雅爾哈善、覆奏。
江蘇積欠錢糧。
現在清查。
而乾隆十二年地漕錢糧、仍複欠至三十餘萬之多。
緣上年水旱潮災、共四十九州縣衛。
除災緩外。
其不成災地。
民力不克輸将者多。
又有上元等縣低瘠請減賦則、句容等縣續報坍荒、淮、揚、徐、等屬水利挖廢等項。
現在委勘未定。
欠數仍懸。
是以緻有三十餘萬。
唯是向來催科杜弊之法。
多未盡善。
今酌定三條。
一、州縣實徵糧冊。
必豫造齊。
較對上屆原冊。
如有買賣推收分并戶糧。
務吊契券分書驗實。
以杜花分、詭寄、飛灑、隐漏、等弊。
即将徵冊存署。
凡注銷、完串、按欠摘比等事。
俱令幕友在署查辦。
如遇交代。
即将徵冊、簿串、由署對交。
不許假手胥役。
一、立滾單。
每單五戶。
以糧多者為單首。
發給按限完清。
粘串同繳驗銷。
改滾次戶。
法亦如之。
如有停單不繳不完。
除拘比本欠外。
仍罰催同單各戶。
不完同比。
紳衿則拘比家屬。
如寄莊人戶、田坐本邑而人居他縣者。
令佃戶扣租完賦。
一、胥蠹收侵之弊。
不出假串、白券、二項。
今既行驗串改滾之法。
則假串之弊可破。
惟白券私收。
在官無從查察。
因向例、白券私收、與假串诳侵者同予追抵。
是以私相授受者多。
嗣後有白券之項。
概于原戶名下照欠追納。
得旨。
覽奏俱悉。
○大學士管南河總督高斌、協辦河督張師載、奏南河徐城東門外石工。
蟄裂三十六丈。
該工系明季所築。
年久底樁朽爛。
亟應修築。
報聞。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議奏。
浙省額設水艍、趕缯、大戰船。
應否照閩省例分别裁改。
廷議令詳悉具奏。
查雙篷、快哨、等船。
利于淺水。
不能施之大洋。
水艍、趕缯、等船。
利于大洋。
不能施之淺水。
浙省未若閩省洋面之大。
然浙省大号戰船。
止五十六隻。
較之閩省。
未及三分之一。
定海鎮洋面最大。
額設一十七隻。
其次黃岩八隻。
溫州七隻。
此三處、皆洋艘要道。
防守巡徼。
非大艦兵衆。
難資捍禦。
此外、瑞安協四隻。
為巡防南麂一帶大洋。
玉環營三隻。
為三盤大洋。
象協昌石汛二隻。
為南韭大洋。
鎮海營二隻。
為蛟門、七姊妹、東霍、西霍、大洋。
提标左營二隻。
為統巡各洋。
乍浦綠旗營二隻。
為黃盤大洋。
皆有因而設。
其滿營九隻。
系滿洲甲兵操演水師之用。
與綠旗所設情形不同。
均難裁改。
報聞。
○福建提督武進升、奏制辦軍裝情形。
得旨。
覽奏俱悉。
惟在實力操防。
安輯地方兵民。
正不在外飾也。
看汝似錯會意矣。
○山東巡撫準泰奏。
山東連年災歉。
盜案積多。
臣嚴行文武。
設法緝拏。
議立賞罰規條。
編審保甲。
參劾玩誤官員。
得旨。
是。
阿裡衮辦此事過寬。
汝從嚴之意、是。
○新授山東布政使衛哲治奏謝。
得旨。
覽奏俱悉。
所以加恩用汝者。
以汝辦赈得宜也。
東省災傷之餘。
元氣未複。
尤宜加之意也。
○山西巡撫阿裡衮奏。
雲梯官兵、于十月二十、及十一月初八等日、俱陸續入境。
經略大學士傅恒、于初七日入境。
得旨。
汝此奏可謂虛應故事矣。
大學士是朕信任倚用之重臣近臣。
汝亦系向來日侍左右之近臣。
大學士如此為國家仔肩重任。
不辭勞瘁。
朕所萦念。
即滿洲軍士。
為國家前去出力滅賊。
一路清吉平安之處。
汝視之若秦人視越人之肥瘠。
何哉。
如是、則汝豈欲學汝兄乎。
抑為汝兄獲罪、而有不平之心乎。
且汝奏汝兄之摺。
朕已批示。
汝何不回奏。
看來汝一家福盡矣。
○兼辦陝甘總督署甘肅巡撫瑚寶、奏請聖訓。
得旨。
目下要務。
惟以派兵料理一切妥協為上。
至撫臣之事。
乃刑名錢谷。
汝若不谙。
朕再酌量。
然一日有一日之責。
正不可以攝篆而忽視之。
○陝西巡撫陳宏謀奏。
陝省榆林、葭州、懷遠、神木、府谷、靖邊、定邊等七州縣。
沿邊農民。
每遇春耕。
出口種地。
向于司庫歲撥銀内、借給牛具耔種。
秋收後照時價收糧。
抵補倉儲。
嗣因捐監收本色。
倉儲充實。
每歲于常平出三糧内粜存糧價、為次年出借之需。
不複動借帑項。
查從前借銀還糧。
原為倉儲未實之故。
今倉儲已裕。
沿邊糧價平賤。
照時價還糧。
不敷常平原數。
請自乾隆十四年為始。
即于常平出三糧内、酌量借給糧石。
秋後照原數還倉。
得旨。
覽奏俱悉。
○又奏。
耀州等處、被災七分八分者、加赈一個月。
九分十分者、加赈兩個月。
得旨。
覽奏俱悉。
○廣西右江總兵魏文舉奏。
交趾匪徒莫保、莫康武等。
從前互相依恃。
分攻夷地。
自莫康武被殺。
莫保勢孤糧乏。
現踞保樂。
而李紹龍等、則占住隘蓋、暮峒、等處。
并無舉動。
該國夷官怯懦。
并不興兵擒剿。
得旨。
但當嚴我邊防。
不必好功喜事。
○貴州布政使恒文奏。
貴省提溪司、印江、青溪、二縣。
及古州、都江、一帶。
夏間偶被山水。
沖淹田舍城垣。
業經委員撫恤。
補種秋荍。
不緻成災。
古州、南籠、等處。
秋間多染瘧痢。
兵民損傷。
饬施藥救治。
業已安定。
報聞。
大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
帝實錄卷之三百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