俾免偏枯起見。
着交與總督尹繼善。
聽其酌量。
或于一半年内、從容辦理。
該省目下正當軍興旁午。
且不必遽為籌及也。
黃廷桂摺并發。
○以禮部尚書海望、暫署戶部尚書。
工部尚書哈達哈、暫署兵部尚書、步軍統領。
戶部左侍郎李元亮、暫署鑲紅穬漢軍都統。
○雲南鄧川州青索鼻土巡檢楊霐故。
其子丕昌年幼。
以丕昌之叔祖國椿協理。
○賞恤福建金門鎮标催糧被風淹斃之外委林華、及溺水得生之外委歐部、兵丁許菊等三名、如例。
○庚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
昨據西安将軍博第奏稱、第二起京兵。
于十一月二十八日經過西安省城。
有領兵翼長四十八。
于日暮時、在鼓樓西側。
不知被何人、将伊所帶兵丁二名。
跟役一名。
用刀砍傷。
此事已傳谕巡撫陳宏謀勒限嚴緝。
今據該撫奏稱、于十二月初一日。
拏獲督标兵丁李如同。
訊供、因滿兵經過。
伊等牽馬伺候。
心懷不忿。
是日酒後。
藏于暗處。
用刀砍傷三人。
并無主謀同夥。
當經起獲兇刀。
比對傷痕相符。
所傷兵丁跟役。
調理平複。
咨送前進。
請将李如同、照刁惡頑梗之輩因事逞兇者、拟斬立決枭示等語。
省城之内。
兇徒敢于夤夜持刀、砍傷官兵。
殊屬不法。
陳宏謀督率屬員。
即行拏獲。
究出實情。
俾正兇不緻漏網。
辦理甚屬可嘉。
着交部議叙。
李如同、即照所拟處斬枭示。
其約束不嚴之該營将弁。
交與陝甘總督尹繼善、查明參處。
○工部等部議準。
貴州巡撫愛必達奏、請修水沖之松桃廳城垣。
從之。
○豁江蘇崇明縣被風潮竈地、本年地丁項下編徵鹽課、水腳、随徵珠車、灰場稅、備荒、雜饷等銀、四千九百五十七兩零。
○旌表守正捐軀之湖北孝感縣民唐士乾妻龔氏。
安徽鳳陽縣民李躧子母孫氏。
○辛卯。
上至靜安莊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谕。
朕覽經略大學士奏報、于渭城驿馳赴成都。
日行三百二十餘裡。
此次經略大學士奉命遄征。
每日帶星就道。
薄暮猶未解鞍。
勤勞亦雲至矣。
途次又日有頒發谕旨、商辦機宜、奏覆事件。
無不精詳妥協。
而所過地方、吏治民瘼。
又無不留心體察。
兼之川境驿站馬匹、料理未能齊備。
甚有步行之處。
乃自渭城驿抵成都。
一日之間。
至行三百二十餘裡。
如此迅速。
如此勤勞。
苟非秉性丹誠。
心同金石。
曷克臻此。
又奏稱、布政使高越、抵任甫經八日。
其遺誤供應馬匹之處。
情稍可原。
罪猶可逭等語。
經略大學士因川省贻誤軍行馬匹、具摺參奏。
朕以高越系地方大員。
武宏緒專司驿傳。
有誤軍機。
情罪重大。
是以降旨将伊等革職。
枷号示衆。
今據經略大學士所奏。
則高越情在可原。
但既系地方大員。
即到任未久。
亦當上緊趕辦。
乃至贻誤軍行。
咎亦難辭。
着賞給道員職銜。
留于川省委用。
其布政使印務。
仍令紀山署理。
至武宏緒身為驿道。
罪無可逭。
仍照前旨行。
朕用人行政。
一秉至公。
即如高越。
前因贻誤軍行。
即降旨重治其罪。
今既知其情有可原。
即寬其罪譴。
予以自新。
輕重權衡。
絲毫不爽。
經略大學士居心公正。
辦事精詳。
是以參劾于前。
請寬于後。
與朕意吻合。
君臣之間。
辦理政務。
果俱能如此。
則事未有不當。
而功亦未有不成者。
朕于滿漢大臣。
原無歧視。
但其中有知恩者。
亦有負恩者。
如讷親辜恩負國。
舛謬乖張。
朕即重治其罪。
而忠勇奮發如經略大學士者。
朕豈可不加之優獎。
以勵臣工。
以重國事乎。
經略大學士傅恒。
朕前已降旨優叙。
其随往之達勒當阿、達清阿、安沖阿、此次亦甚奮勉。
着交部一并議叙。
将此傳谕中外諸臣。
俾知效法。
尋吏部議。
吏部尚書達勒當阿、乾清門頭等侍衛達清阿、安沖阿、俱準其軍功加一級。
從之。
○又谕曰。
慶複一案。
該部尚未題請完結。
朕思此案情節顯着。
更無疑窦。
今所以久懸未結者。
第因班滾尚未弋獲耳。
究之班滾現在。
衆所共知。
同案之羅于朝、革松結、現在設法緝拏。
固不待班滾就縛。
始足定此爰書。
即班滾到案。
亦于慶複之罪無所加也。
但慶複之案。
其罪較之讷親、張廣泗、有間。
蓋讷親之罪。
在乖張退縮。
負恩偾事。
張廣泗之罪。
在狡詐欺妄。
糜饷老師。
朕前後所降谕旨甚明。
至于慶複之捏報班滾焚斃。
若系伊授意李質粹等、令其通同欺妄。
則罪無可逭。
而當日情形。
則因屬弁鹹以為班滾實經焚斃。
慶複明知其未确。
而大局将竣。
若再行究诘。
則事難易了。
是以随衆附和。
遷就了事。
亦不無思家之念。
而退縮乖張。
則實未如讷親之甚也。
慶複之實情如此。
軍機大臣等、将朕此旨诘問慶複。
然乎否乎。
慶複身為大臣。
膺阃外重寄。
似此糜費軍需。
暴露士衆。
而終于扶同草率。
核其情罪。
雖明正典刑。
亦所應得。
但現有讷親、張廣泗、兩案。
絜而論之。
慶複尚在可待之列。
國家大臣。
雖孽由自作。
而屢有陷重辟之人。
朕實不忍。
此又朕姑息寬柔之失矣。
但此三人中。
若求一稍可遲待之人。
則莫若慶複。
且懸案不結。
終非了局。
慶複、李質粹等、着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即按律定拟具題。
并将此旨、令諸王滿漢文武大臣等公同閱看。
尋軍機大臣等奏拟。
原任四川總督慶複、提督李質粹、總兵宋宗璋、均斬監候秋後處決。
從之。
○又谕。
朕禦極之初。
嘗意至十三年時。
國家必有拂意之事。
非計料所及者。
乃自去年除夕。
今年三月。
疊遭變故。
而金川用兵。
遂有讷親、張廣泗、兩人之案。
輾轉乖謬。
至不可解免。
實為大不稱心。
伊兩人、平日俱非不能辦事之人。
當班第因張廣泗久未成功。
請遣重臣督師。
讷親原系第一受恩之人。
官階在前。
維時大學士傅恒、尚系協辦閣務。
若即遣大學士傅恒前往。
将置讷親于何地。
且讷親平日小心慎密。
見事明白。
受恩十三年。
在近臣中無出其右者。
至張廣泗、自皇考時。
即已用至巡撫。
授為西路副将軍。
朕以苗疆需人。
複調任黔撫。
古州系從未開辟之徑。
崇山密箐。
不亞金川。
後複有城綏之役。
張廣泗皆能敉甯奏績。
上年調為川督。
大臣等共慶得人。
讵料讷親則退縮乖張。
張廣泗測狡詐傾險。
兩人皆緻偾事。
不但伊兩人出于命數之無可如何。
朕亦夢想不到。
由今思之。
此番用兵。
非為金川。
直為讷親、張廣泗、居心不良。
使之敗露。
亦并非為讷親、張廣泗、之孽不可逭。
實乃上天仁愛朕躬。
俾知用人如此其難。
而為大臣者。
當共知天道昭彰。
如此可畏。
宜各秉公忠。
實心為國家任事。
未必非朕不幸中之大幸也。
即如讷親在軍前。
但許傅爾丹等列名請安。
不令一人奏事。
而兵丁對陣時、伊于火光中望見之語。
乃伊奏摺中自行發露。
經朕指出。
謂其從未親身督戰。
降旨詢問。
伊乃自認果從未親臨督戰。
夫總戎之人。
豈能每次臨陣。
或一二次偶然未出。
亦屬尋常。
而朕即謂其從未臨陣。
彼亦自認無辭。
是蓋讷親專圖安逸。
視士卒之捐軀效命。
漠不動心。
得罪鬼神。
是以不待他人攻發、而自行發露耳。
朕思及此。
不覺悚然。
至張廣泗巧詐推诿。
專欲陷害讷親。
以圖經略之任。
而不複顧國家軍旅重務。
有心贻誤。
經朕親鞫。
洞見肺肝。
伊猶希觊複用。
朕反覆窮诘。
始供吐不諱。
豈非天奪其魄。
是以不容掩飾也。
今兩人罪狀顯着如此。
朕即欲曲為保全。
實出無策。
讷親、現交舒赫德、會同經略大學士傅恒、及尚書達勒當阿審拟。
張廣泗、現據軍機大臣會同刑部、按律拟斬立決。
朕非謂惟辟作威。
欲将此兩人寘之重典。
令群臣知所儆畏。
亦并不謂處置公當。
賞罰分明。
伊兩人獨非朕所任用者乎。
今兩人偾事至此。
用人之誤。
實深為抱愧。
若不按法治罪。
則朕為飾非。
為怙過。
祖宗法度具在。
朕何敢以意為輕重耶。
讷親、張廣泗、皆系大臣。
生殺予奪。
朕不敢私。
着傳集諸王滿漢文武大臣。
将讷親、張廣泗、二案口供奏摺。
并朕此旨。
及慶複一案谕旨。
令其公同閱看。
朕将伊三人分别處置。
是否允協。
俾衆議佥同。
以服其心。
并令中外臣工、共知朕用人之苦心也。
○吏部議奏。
大學士張廷玉等、票拟錯誤。
請将大學士陳世倌、史贻直、均革職。
大學士三等伯張廷玉、大學士來保、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陳大受、均降二級留任。
張廷玉有加十五級。
應銷去二級。
免其降級。
得旨。
陳世倌、自補授大學士以來。
無參贊之能。
多卑瑣之節。
綸扉重地。
實不稱職。
着照部議革職。
史贻直、着革職、從寬留任。
來保、陳大受、俱着降二級留任。
張廷玉、着銷去加二級。
免其降級。
○戶部議準。
前任甘肅巡撫黃廷桂、遵議甘省各州廳縣民壯。
請裁汰一百五十二名。
實存二千三百四名。
從之。
○工部等部議準。
浙江巡撫方觀承奏、請修被風潮沖塌之海鹽縣城垣、衙署、從之。
○四川提督嶽鐘琪奏。
續調雜谷土司兵二千名。
已到五百餘名。
臣查塔高山梁。
界在康八達、木耳金岡、兩山之中。
各處總路。
若克此梁。
可斷賊應援。
并可攻取康八達要隘。
但梁上有木城、石城、土卡、三座。
防範甚嚴。
非用奇難以制務。
臣于十一月十八日。
派兵一千二百名。
攻木耳金岡。
誘賊聚援。
以便乘機攻奪塔高山梁。
我兵賈勇直前。
奪獲土卡平房三處。
水卡一座。
斃賊一百餘名。
臣與法酬、董芳、中秋、瑚什等、親臨督陣。
見守備馬化鳌、千總馬漢臣等、俱奮不顧身。
各帶槍石等傷。
賊勢大挫。
塔高之賊。
漸移木耳金岡、為自守計。
正可乘虛攻取。
不意是日黃昏。
降雪約深二寸。
至二十日。
尚未晴霁。
俟天氣一晴。
即督兵進取。
得旨。
欣悅覽之。
汝調度有方。
實可嘉悅。
總俟克成大勳。
從優議叙。
○以貴州鎮遠府屬已革偏橋司左副土官楊清之侄安祿襲職。
○壬辰。
谕。
從前将王神保住圈禁。
該衙門王即行請旨。
朕因所奏甚急。
降旨申饬。
乃至今竟不具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