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又過遲。
神保住原非安靜之人。
将伊革去王爵。
免其圈禁。
交簡親王德沛、嚴加管束。
毋令滋事。
○又谕。
朕前日降旨。
謂陳世倌多卑瑣之節。
并非泛論。
即如伊乃浙人。
而私置産兖州。
冀分孔氏餘潤。
斯豈大臣所為。
今既革職。
着谕山東巡撫。
不準伊在兖州居住。
○軍機大臣等奏。
張廣泗受恩深重。
曆任封疆。
皇上因其尚谙軍旅。
特命以進剿金川。
乃自抵軍營以來。
毫無成算。
始則分兵十路。
調度失宜。
繼又措置乖方。
以緻張興失機陷沒。
他如遺棄軍裝炮位。
失火轟碉、焚斃官兵。
率皆委過于下。
惟以克日成功、屢行妄奏。
遷延歲月。
糜費不赀。
及聞讷親前往。
即諸事推诿。
漠不關心。
且信用賊酋姻黨。
袒庇黔省劣員。
身為總統。
布散流言。
煽惑衆聽。
其乖張欺罔。
罪狀非一。
臣等按律拟議。
張廣泗失誤軍機。
漏洩軍情。
煽惑人心。
守備不設、為賊所掩襲、因而失陷城寨、毀棄軍器。
罪皆應斬。
加以種種負恩。
有心誤國。
實刑章所莫逭。
應将張廣泗拟斬立決。
得旨。
張廣泗着即處斬。
着得保、勒爾森、前往監視行刑。
谕軍機大臣等曰。
軍機大臣等會同刑部審拟張廣泗一案。
奏内引臨軍征讨、逗遛觀望、因而失誤軍機者斬之律。
而聲明張廣泗情罪重大。
斬候不足蔽辜。
請拟斬立決。
是張廣泗之罪。
尚可不至于此。
而大臣等加入立決矣。
夫逗遛觀望。
失誤軍機。
乃許應虎之罪。
張廣泗狡詐欺妄。
有心誤國。
情罪重大。
立決乃所應得。
即伊自供。
亦以為法當立決。
若果應監候。
則朕又何事親禦瀛台、降旨審問耶。
從前年羹堯之案。
所引斬律多條。
今張廣泗種種罪狀。
擢發難數。
而軍機大臣多人共辦一案。
乃至潦草錯誤。
不合事理。
又來保所寫神保住寬免之旨。
總不明晰。
假令經略大學士傅恒在此。
承辦此等案件。
自必斟酌妥協。
何至煩勞朕心若是。
朕益不得不望經略大學士之早奏膚功、迅速還朝矣。
着傳谕經略大學士知之。
○大學士等議覆。
奉谕旨、直省常平積谷之數。
悉準康熙雍正年間舊額。
或鄰省原額不足。
即就近撥運。
其如何彼此撥運、并查定原額、及原額存粜之法。
令臣等妥議。
并谕各該督撫。
查明額存及借粜各确數具奏。
今據各省督撫陸續奏到。
臣等遵查、直省常平倉貯。
康熙年未經全數定額。
應請照雍正年舊額為準。
惟雲南極邊。
不近水次。
西安、甘肅、沿邊。
兼備軍糈。
此三省、雍正年亦未定額。
應以乾隆年所定額為準。
又福建、廣東、貴州、三省。
山海之地。
商販不通。
倉儲宜裕。
現較乾隆年定額多不敷。
而較雍正舊額則有餘。
酌量情形。
請即以現存之數為定額。
其餘各省。
悉照雍正舊額。
通計一十九省。
應貯谷三千三百七十九萬二千三百三十石零。
較之乾隆年定額。
計減一千四百三十一萬八千三百餘石。
應令各該督撫。
按所屬大小勻貯。
其間有轉運之難。
出産之寡。
地方之緊要。
應分别加貯者。
業經尚書臣蔣溥奏準、行令各該督撫詳議具奏。
俟奏到再議。
至各省有餘不足之數。
直隸、江蘇、江西、湖北、湖南、山西、廣西、安徽、山東、四川、雲南、西安、福建、廣東、貴州、十五省。
皆額外有餘。
奉天、浙江、河南、甘肅、四省。
皆額内不足。
其有餘省分。
應将現在溢額谷。
及出借徵還餘谷。
以次出粜。
将價提貯司庫。
報部酌撥。
不足省分。
現有徵收地米。
及收捐本色。
應漸次補足。
毋庸鄰省撥運。
至于存粜之法。
定例存七粜三。
然各省情形不同。
應令酌量增減。
其每年平粜谷。
例于秋後原價買補。
然價有平貴。
不可一例。
應令因時酌辦。
再、各省收捐監谷。
以實倉儲。
今常平既經定額。
無庸于額外增貯。
除不敷省分、仍收捐補足外。
其有餘各省所收本色。
應另案存貯。
遇赈恤。
即于此内撥用。
或平粜谷不能買補。
即将此項撥抵。
粜價造報酌撥。
至各省常平倉外。
另有倉貯。
如河南之漕倉。
安徽之江甯省倉。
浙江之永濟倉、玉環同知倉。
廣東之廣糧通判倉。
福建之新設台灣倉。
及各省之社倉、鹽、義、等倉。
皆不常平額内。
應照舊存貯。
從之。
○癸巳。
谕。
廣州副都統白朝棟、為人糊塗鄙陋。
亦不曉清語。
不勝副都統之任。
白朝棟系由協領補用之人。
着革退副都統。
仍以協領員缺補用。
○甲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
從前讷親等、将總兵哈攀龍參處。
甚覺委曲。
朕聞伊在軍營。
尚為黾勉出力。
着将部議降二級之案。
準其開複。
○經略大學士傅恒奏。
接到傅爾丹、班第、報匣内奏摺一件。
系黨壩頭人乞降。
賊勢窮蹙。
及郎卡病重。
差員往驗。
臣細閱此摺。
辦理殊未妥協。
既雲乞降。
而逆酋并未到營。
即郎卡果病重。
莎羅奔何以亦不親行。
且差員到彼處。
郎卡如何情景。
出何語言。
亦并未述及。
賊人乞降。
逆酋未至。
但據頭人虛辭。
即差員往驗。
似屬非體。
即欲借此知其山川要隘、内潰情形。
亦應令素有膽智之大員前往。
楊自功等千把微員。
綠旗兵怯懦。
倘入賊境。
微露畏葸。
豈不損軍威而傷國體。
且焉知非逆酋自揣勢窮。
姑為乞憐之狀。
僞作郎卡。
使我兵識認。
以為将來免脫之地。
或聞讷親等前往黨壩。
傅爾丹等又至美諾會商。
将從黨壩直入。
故令我軍識其道路。
将來從此取徑。
可以豫為設伏。
種種賊情。
俱未可測。
而嶽鐘琪等并未籌及。
臣至軍營。
自當将此情節。
一一告知傅爾丹等。
以防賊詐。
聞軍中綠旗将士、知臣來川。
日夜盼望。
而傅爾丹等、聞臣将至。
轉生疑懼。
臣至軍營。
當詳悉開導。
使之釋然無疑。
至傅爾丹、年已六十六歲。
精力就衰。
惟熟于管領滿兵。
将來應令專辦營盤一切事宜。
其餘不使分心。
惟用兵之事。
亦與随時商酌。
臣至黨壩。
欲語嶽鐘琪雲。
爾受皇上深恩。
棄瑕錄用。
當一矢丹誠。
竭力報效。
不可稍存瞻顧。
我奉命經略。
調兵如此之多。
即仰仗天威勝算。
翦此妖魔。
亦本分事。
何功之有。
若爾攻取漸有進步。
即爾之功。
倘更能賈勇前進。
掃穴犁庭。
則其功益大。
若爾不盡力。
我克成功。
不能掩爾過。
若爾能盡力建功。
我為經略。
衆人之功。
即我之功。
豈有絲毫畛域。
惟在同心協力。
相與有成。
可以毫無觀望。
如此諄切告語。
并将此宣布軍中将士。
使傅爾丹、嶽鐘琪等、疑懼盡釋。
庶臣得收指臂之效。
又奏。
奉谕旨、并閱新柱原摺。
楚兵情形。
已可概見。
臣至軍營。
與傅爾丹等酌定。
當即行文、将所調兵八千名、全數停止。
原議調兵三萬五千。
計前停陝省督撫标兵一千。
今又停楚兵八千。
尚存二萬六千名。
如尚可酌減。
即于陝省、雲、貴、兵内議裁。
總俟臣到卡撒酌定奏聞。
又奏。
傅爾丹、班第、所奏湖廣、雲、貴兵。
請撥給長夫之處。
軍興以來。
川省民力凋弊。
除湖廣兵已議停調外。
其雲、貴、二省。
若令長運直送金川。
實為有益。
又奏。
傅爾丹參奏都司沈瑞龍、告病擅回。
僅請交部治罪。
辦理未免失當。
軍中疲玩之習。
漸染已深。
不可不力為振作。
應将沈瑞龍調至軍營。
驗系病深。
即從寬永遠枷号軍前示衆。
俟凱旋請旨發落。
如系托病。
即應以軍法從事。
奏入。
谕軍機大臣等。
今日接到經略大學士傅恒所奏料敵情形一摺。
籌審精詳。
思慮周到。
識見高遠。
實乃超出等倫。
經略大學士随朕辦事數年。
平日深知其明敏練達。
初不意竟能至此。
即朕自為籌畫。
亦恐尚有未周。
朕心深為嘉悅。
經略大學士、信為有福之大臣。
觀此、則大功必可告成也。
至所奏各路官兵。
除陝西督撫标兵一千名、業經停調外。
前據經略大學士奏稱、湖北兵四千、已行文停調。
而現據新柱奏、楚兵分為五起。
前三起、共兵二千三百五十名。
俱已起程。
其湖南兵四千。
及湖北襄陽等鎮兵一千六百名。
現候文到起程等語。
今經略大學士奏、俟至軍營會商停調。
恐到營後行文。
此項官兵。
業經抵川。
勢難再行遣回。
留資調遣。
未為不可。
或于滇、黔、路遠營分、未經起程兵丁内。
酌量照數減調。
其楚省候文起程之兵。
應調應止。
速行知會。
方不至于兩歧。
仍将如何辦理之處。
明晰速奏。
再、川省軍興以來。
民力未免疲憊。
所有運夫一事。
楚省已經抵川之兵。
其由水路至者。
尚須于重慶雇夫。
惟陸路之兵。
或可即用其夫長送至軍。
其雲、貴、兵丁。
若不須調遣。
自亦無庸籌辦。
如尚須調遣。
應如所議、用長夫運送。
庶可稍纾川民力役。
又、運糧甚關要。
班第應駐成都接應。
其往來照料。
則系兆惠專責。
務期妥辦。
毋緻贻誤。
經略大學士傳令伊等知之。
其都司沈瑞龍。
若果托病擅回。
自應從嚴辦理。
以懲縱弛積習。
尋奏。
臣前奉旨停減兵丁。
原令陝省将未起程者酌減。
再将湖北之四千停止。
後陝省查覆未到。
複奉旨、湖廣兵廢弛、所派八千名、勿令起程。
臣飛即行文、将陝兵除督撫标一千名已停外、餘概令飛催起程。
湖廣兵、拟到營商停。
後聞楚兵将入川境。
臣思到者數尚無多。
遣回之費。
與至軍營之費。
所省十倍。
是以決計行文迎阻。
令全徹回。
至滇、黔兵、皆已起程。
無庸減調。
現在軍前滇、黔兵、傷病遣回者二千餘名。
臣令該省不必議補。
是又減數千矣。
至雲、貴兵、應用長夫。
即行文班第、遵旨辦理。
報聞。
○刑部右侍郎兆惠、署四川巡撫班第、奏。
現在添調官兵。
糧應急籌。
查卡撒左右山梁、色爾力、等路。
積貯無多。
僅足供一兩月。
附近之崇德牛廠、存八千餘石。
美諾、存二萬有餘。
為空卡雪山阻隔。
不能速運。
臣等現在糾集番漢民夫。
盡數搬取。
臣民兆惠親赴美諾、沃日、督率台員。
卷站疏通。
而班攔龍肋、積米萬餘。
急令站夫歸并趱行。
但兵數既多。
加以跟役餘丁尤衆。
目今竭力趕運。
止可供經過大兵支食、及卡撒新舊兵明歲四月前之用。
臣等已會商。
分派各州縣碾米三四萬石。
令就本境募夫。
長運卡撒。
限于三月内到齊。
到黨壩、甲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