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着革去大學士。
念其夙習河工。
從寬留河道總督任。
○吏部奏。
盛京将軍衙門之委署主事。
系照盛京五部例添設。
今五部委署主事既裁。
所有将軍衙門委署主事一缺、亦應裁。
從之。
○戶部議準。
貴州巡撫愛必達奏稱、黔省新疆之古州等協營兵糧。
原據部議。
準撥粵西米一萬石。
采買屯苗餘米二萬一千九百五十石。
其不敷、于各府州縣就近運供。
倘遇歉歲。
屯苗餘米無多。
斟酌減買撥運。
查苗民從前家口無多。
是以食米有餘。
數年來人丁漸衆。
承分田畝。
食用外無餘。
秋收輸賣于官。
至青黃不接時。
未免艱窘。
今古州、上江、清江、台拱、丹江、朗洞、下江、八寨各處。
兵俱裁減。
請将裁兵糧數。
于屯苗采買數内減除。
至各處所裁兵。
有原食采買屯苗米者。
亦有原食撥運州縣米者。
今議統于采買内減除。
應将所存應買應運之米。
通融撥補。
各就近供支。
從之。
○工部議準。
河東河道總督顧琮奏稱、祥符縣十九堡汛。
南岸日淤。
水勢北趨。
大溜注射堤根。
危險逾常。
請于南北建築壩台一道。
壩外卷埽簽樁。
從之。
○經略大學士傅恒奏。
接到軍機大臣議覆所奏料理官兵起程一摺。
内稱、陝兵未啟行者。
令臣詳酌。
如可不用。
即行文停止。
倘尚需用。
則速催抵營。
臣思原派滿漢官兵三萬五千名。
現已停陝省督撫标一千名。
湖廣八千名。
雖添滿兵一千。
計止二萬七千名。
若再減調。
恐攻剿堵禦、派遣不敷。
陝兵似未可遽停。
臣于途次。
見陝西、雲南、受傷遣回之兵。
敝衣垢面。
幾無人色。
問其在軍營及打仗時。
亦服此衣。
甚可憐憫。
此等兵、臨陣數次。
已不得力。
正可裁汰。
臣至軍營。
與傅爾丹等會商。
若新兵不為過多。
即俱行留用。
如尚可減。
甯将舊兵汰除。
留用生兵。
較為有益。
臣已行文瑚寶。
令催官兵即日起程。
得旨。
催其速至軍營可耳。
○前任四川布政使高越奏。
現駐軍營官兵夫役、月需米二萬一千餘石。
今添滿漢官兵。
加運夫人等。
約添二萬餘石。
自本年十二月、至明年五月。
統需二十五萬石。
現在中書範清注、認運七萬五千石。
郎中王镗、七萬五千石。
并前未運竣之米、全數到營。
可得二十餘萬石。
臣飛饬松潘、打箭爐兩處同知。
辦運炒面。
猶慮兵行迅速。
軍中日有增兵。
糧或不續。
且凱旋善後。
亦須籌糧。
臣接奉署撫臣班第、侍郎兆惠、劄商。
又派各府州料理正運、帶運、米共十四萬石。
分頭挽運。
以期無誤。
至一切需費。
計至明年五月。
約銀八百七十餘萬兩。
署司宋厚、移交銀六十二萬餘兩。
又浙江協饷銀二十萬兩。
俱已支發無存。
現設法供應官兵出口。
不緻贻誤。
至口外收發糧饷。
稽查台站。
雖專委道員分司總理。
猶恐站夫未能足數。
已饬成都府雇夫一千二百名。
委員押送出口。
交各台站添差。
報聞。
○以鑲黃旗漢軍都統和碩裕親王廣祿、為正藍旗滿洲都統。
○以故正黃旗滿洲三等子文玉之侄公安、革爵鑲藍旗漢軍三等伯李坦之堂弟境、各襲封。
○戊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都察院等衙門議奏。
酌定滿漢禦史分理十五省、并稽察在京各部院衙門事件之例。
從前禦史。
祇六道分查各部院衙門事件。
而分省祇十四。
雖有京畿一道。
專刷各部院衙門卷宗。
并不稽查直隸事件。
其直隸事件。
俱分隸各道。
今請将京畿道并入十四道。
共為十五道。
京畿道。
仍照舊刷各部院衙門卷宗。
并辦理直隸及盛京等處地方刑名案件。
稽查内閣、順天府、大、宛、二縣。
應設滿漢禦史各二員。
次河南道。
辦理河南案件。
稽查吏部、詹事府、提督衙門、五城、并特交、轉交、及文武官員考核、一應具控呈詞。
應設滿漢禦史各二員。
次江南道。
辦理江南案件。
稽查戶部、及寶泉局、宣課司、左右兩翼在京十二倉、通州左右翼米局、漕運總督衙門。
兼查三庫月摺事件。
應設滿漢禦史各四員。
次浙江道。
辦理浙江案件。
稽查宗人府、禮部、都察院。
應設滿漢禦史各二員。
次山西道。
辦理山西案件。
稽查兵部、翰林院、六科、中書科、倉場總督、坐糧廳、大通橋、通州三倉。
應設滿漢禦史各二員。
次山東道。
辦理山東案件。
稽查刑部、太醫院、河道總督衙門。
兼查核五城竊盜命案。
應設滿漢禦史各三員。
次陝西道。
辦理陝西案件。
稽查工部、及寶源局。
應設滿漢禦史各二員。
次湖廣道。
辦理湖廣案件。
稽查通政司、國子監。
應設滿漢禦史各二員。
次江西道。
辦理江西案件。
稽查光祿寺。
應設滿漢禦史各二員。
次福建道。
辦理福建案件。
稽查太常寺。
應設滿漢禦史各二員。
次四川道。
辦理四川案件。
稽查銮儀衛。
應設滿漢禦史各一員。
次廣東道。
辦理廣東案件。
稽查大理寺。
應設滿漢禦史各一員。
次廣西道。
辦理廣西案件。
稽查太仆寺。
應設滿漢禦史各一員。
次雲南道。
辦理雲南案件。
稽查理藩院、欽天監。
應設滿漢禦史各一員。
次貴州道。
辦理貴州案件。
稽查鴻胪寺。
應設滿漢禦史各一員。
以上十五道。
滿漢禦史各二十八員。
除河南道、京畿道、掌印。
仍照舊例聽都察院揀選保題外。
餘各道、俱以滿漢各一員為掌印。
再、稽查宗室事件。
系宗室禦史專責。
宗室禦史、今既與各道禦史一體升遷。
應與各道禦史一體辦事。
其餘滿漢禦史稽查八旗、内務府、及滿漢禦史序次、差務秋審等項。
仍照舊辦理。
至禦史原系言官。
凡遇有應行奏聞事件。
不必拘定省分衙門。
仍聽随時據實陳奏。
所有應添設湖廣、江西、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八道印信。
行文禮部鑄給。
得旨。
依議。
各禦史風聞言事。
不域以地。
但既按省分道。
專司稽察該省事務。
則本省之人。
自應回避本省。
其應如何定例之處。
着再行妥議具奏。
尋議。
除現任漢禦史内、有本省人現在本省道缺辦事者、都察院遵旨令其回避。
酌撥别道。
移會吏部注冊。
嗣後禦史缺出。
吏部将所出之缺、分别省分。
如有奉旨記名。
應行回避者。
查明扣除。
即以其次之人帶領引見補放。
從之。
○己亥。
谕。
川省軍務浩繁。
藩司職任緊要。
紀山從軍前調回署理藩篆。
而高越初雖遲誤。
經經略大學士傅恒參奏。
及經略大學士暫駐成都、辦理諸務。
訓饬指示。
高越頗知黾勉。
朕念其抵任未久。
從寬給與道銜。
令其料理夫馬供應。
今大兵雲集。
紀山一人恐照料難周。
高越經手一切。
漸覺熟谙。
着協辦布政使事。
與紀山和衷協力。
共勷公事。
如稍存推诿之見。
朕必重治其罪。
○又谕。
川省軍興以來。
挽粟飛刍。
動支正項。
并不絲毫擾累闾閻。
但一切夫馬支應。
未免有資民力。
而該處小民。
踴躍應募。
奮勉急公。
殊可嘉尚。
前經降旨、将本年地丁錢糧加恩緩徵在案。
況今大兵雲集。
雖克期奏凱。
而兵馬經過處所。
不無供億之繁。
朕心轸念。
着将川省乾隆己巳年地丁錢糧。
再行緩徵。
以纾民力。
以示朕惠恤民勞之意。
○又谕。
鑲黃旗漢軍都統。
着瑚寶補授。
瑚寶未到之先。
着裕親王廣祿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
據愛必達等奏稱、黔兵二千名。
分為四起。
于十一月十五日、陸續起程。
計明歲正月内、均可齊抵軍營等語。
昨據瑚寶所奏、陝兵一萬四千餘人。
于十一月初十及二十等日、陸續起程。
計明歲二月十五以前可到。
但此皆由各該處起程按日計算。
其既入川境。
雖據高越奏稱、馬匹業已購覓敷用。
但途次是否悉能如期抵營。
則尚未可豫定。
若遲至二月以後始到。
則緩不及事。
至滿兵現在業已全數起行。
前拟二月初五以前、俱可抵營。
今觀努三第一起京兵。
因馬匹遲誤。
留駐昭化者數日。
則川省情形之難。
已可概見。
今經略大學士多方籌畫。
并令副都統卓鼐前來料理。
尹繼善亦由陝赴川協辦。
策楞已星馳抵任。
而馬匹又經調撥接濟。
将來自不緻如前拮據。
但滿兵九千人。
一可當百。
須令迅赴軍營。
及鋒而用。
早到一日。
有一日之益。
況五百人分為兩起。
較前更易措辦。
自當得進則進。
不必拘三日一起之期。
其由成都抵營。
郫、灌、等邑。
系經由總路。
羊腸纡折。
人必單行。
馬難并駕。
若各路兵丁不期而會。
恐難免于擁擠。
自宜豫為經理。
無令綠旗各兵壅塞道途。
轉礙滿兵前進之路。
着傳谕尚書舒赫德、總督尹繼善、策楞等。
詳悉籌辦。
總期于事有濟。
如何得辦。
即權宜辦理。
彼三人仍彼此通知。
惟以善為設法。
催令趱行。
俾得魚貫而前。
無過二月初旬之期。
全數抵營。
則滿兵得展其趫捷之能。
奮勇先登。
膚功迅奏。
舒赫德、尹繼善、策楞、其善體朕意。
各宜勉旃。
将此處所算旗兵路程。
各寄一單。
問其能如所算抵軍營否。
速行奏聞。
并令傳谕經略大學士傅恒知之。
○又谕。
據李因培奏稱、文廟祭祀。
應用樂舞。
請敕下撫臣。
将各府州縣向來奏樂之處。
移咨衍聖公。
分派精熟樂生、舞生、各一名。
前往教習諸生。
并樂舞數目、酌留八十人等語。
李因培摺。
着抄寄準泰。
将應如何查辦之處。
定議具奏。
○大學士工部議覆。
原任大學士高斌等奏、遵旨履勘山東、江南、兩省河道相通有關利病之處。
山東十府中。
登、萊、青、曹、四府。
俱無宣洩機宜。
惟運河、北自桑園、與直隸接壤。
南至台莊、與江南毗連。
自北而南。
初受漳、衛、之水。
次資汶、泗、之水。
又次接沂水。
流注淮、黃。
河身兩旁。
承以諸湖。
束以長堤。
東堤蓄納。
西堤宣洩。
年來江南、山東、屢被水患。
實因雨多。
山水驟發。
湖河無地可容。
惟俾山東運河一帶泉湖溝渠。
安流順勢。
不至一遇霖潦。
即成橫流。
下遊之江南地方。
亦可免患。
謹相宜籌辦。
有應修整者六處。
一、德州哨馬營之滾水壩。
宜酌減落低。
以消漳、衛盛漲。
一、海豐縣之馬頰河入海處。
宜疏導沙淤。
以消分流水勢。
一、聊城縣之徒駭河減水壩東。
宜開挖淤塞。
以消汶水北流盛漲。
一、東平州之戴村。
三壩由身高下不一宜将玲珑、亂石、二壩。
酌減落低。
一、濟甯州泗水下流之董家口。
已成河形。
宜順入迤東之白馬河。
一、沂州府屬之江楓口系沂河頂沖之處。
原議建築堤壩。
俾順流入湖歸運等語。
除江楓口建築滾壩。
已經軍機大臣等會議準行。
應遵原議辦理外。
查德州當衛河之沖。
雍正十二年。
于哨馬營建滾水壩。
自壩下塘口起。
至鈎盤河中心止。
挑河一道。
今據所奏、春夏之交。
漕運經臨。
運河淺處。
若得水長二尺。
已為通暢。
而伏秋時。
連底水長至一丈六尺。
方與壩平。
宣洩無多。
運河未免溢滿。
應如所請。
将石壩金門中間二十丈。
落低二丈。
壩下河、間段挑深。
至馬頰河。
上承博平縣運河分洩之水。
經清平等處。
由海豐縣月河口入海。
此河深通。
不惟博平等十餘州縣之水。
順流入海。
即運河東岸盛漲。
亦藉減洩。
徒駭河。
自運河東岸。
經聊城、博平、等州縣。
至沾化縣入海。
雖在運河東岸。
而于西岸一帶。
尤為關系。
蓋運河西岸。
上受陽谷縣魯家堤口之急流。
并接濮水。
每遇伏秋汛時。
必俟運河水落。
方開西岸閘、放水入運。
而運河之宣洩。
視乎徒駭。
雍正四年。
曾以二河淤淺。
命該撫相機疏浚。
今據所奏、二河複淤。
自宜上緊疏通。
至泗水。
發源陪尾山。
至濟甯州之魯橋入運。
據奏、中多兜灣沙淤。
一遇山水漲發。
辄被水患。
董家口在泗水東岸。
民埝被沖。
已成河形。
應建壩一座。
減洩漲漫之水。
将沖刷處順勢挑浚。
東南直入白馬河。
将白馬河河身。
酌加疏浚。
引入迤南之貫家灣。
使歸獨山湖濟運。
分出一股。
由貫家灣之西歸魯橋。
仍會泗水濟運。
于河旁加築土埝。
均應如所請辦理。
惟查東平州戴村坎河口舊壩。
建自明季。
雍正三年。
于舊壩内添築石壩。
比舊壩高一尺。
雍正九年。
以盛漲無由宣洩。
拆去石壩五十五丈。
複玲珑之制。
改建涵洞五十六座。
今據所奏、三壩高低不一。
伏秋水發。
運河既有漲溢之虞。
而水未盛漲時。
玲珑壩分洩有用之水。
殊未合宜。
請将玲珑壩。
兩頭各留五丈。
中間落低一尺五寸。
并将水孔填塞。
接砌跌水坡石。
亂石壩。
兩頭各留五丈。
中間落低七寸。
似屬妥協。
但坎河口壩。
原為遏汶入運而設。
舊制壩身出土三尺。
春夏之交。
遏汶全入運河。
重運經臨。
猶慮淺滞。
今若驟減一尺五寸。
恐緻運河水少。
且東平州城。
去壩六十裡。
水發勢甚危險。
若再将壩身落低。
水勢下注益大。
雖加築堤埝。
恐不能無沖漫。
應請敕交漕運總督、會同東河總督、山東巡撫、再行酌議請旨。
至玲珑分洩有用之水。
實未合宜。
應如所請。
将水孔填塞。
接砌跌水坡石。
以上各工。
應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