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四年。
己巳。
二月。
己卯朔。
定派官緻祭先蠶例。
谕曰、皇後親蠶典禮。
經朕降旨。
若遇不行親蠶之年。
遣妃内一人恭代。
前因内閣、禮部、會議冊立皇貴妃禮儀一疏。
複經降旨、冊封典禮、于本年三月後舉行。
其親蠶禮。
俟正位中宮後。
該部照例奏請。
今據禮部奏稱、本年三月内先蠶祭期。
請照例遣妃緻祭。
此于禮意未協。
夫妃所恭代者。
代皇後也。
有皇後則妃可承命行事。
皇貴妃未經正位中宮。
則親蠶之禮。
尚不當舉行。
何得遣妃恭代。
應照皇帝不親行耕耤、順天府尹緻祭先農之例。
于内務府總管。
或禮部太常寺堂官。
奉宸院卿内。
酌派一人緻祭。
方足以明等威而昭儀制。
該部即遵谕行。
将此載入會典。
○庚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辛巳。
朝日于東郊。
遣愉郡王弘慶行禮。
○谕曰此番用兵在事諸大臣等。
皆能急公奮往。
勞績懋着。
前經降旨、将舒赫德等交部議叙。
都統旺紮勒、總督策楞、奉命星馳。
不辭艱瘁。
甚屬可嘉。
着一體從優議叙。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
本月初三日。
經略大學士忠勇公傅恒奏到軍前情形諸摺。
朕披覽深為嘉悅。
賊境堅碉林立。
若仍蹈前轍。
徒事攻撲。
雖經年不能奏績。
經略大學士傅恒、因有銳師深入、從中峰壓下、直搗賊巢之策。
再三執奏不已。
經朕嚴切訓谕。
果能洞達事理。
翻然解悟。
而賊酋因我軍威大振。
窮蹙急迫。
屢遣頭人抒誠奉币。
哀籲乞憐。
經略大學士必令莎羅奔、郎卡、面縛軍門。
絷之檻車。
獻俘阙下。
朕以懷遠招攜。
降者不殺。
宏開三面。
活此一隅。
谕令振旅還朝。
納降之事。
交總督策楞、随宜辦理。
在經略大學士傅恒、受钺專征。
忠勇奮發。
志期蕩寇。
振我皇靈。
是以決策長驅。
計圖一舉殄滅。
而朕覆載為懷。
涵育異類。
且據經略大學士傅恒、将彼地險阻情形。
一一據實入告。
與傱前欺朦贻誤者、相去霄壤。
朕得以備悉其難。
定計徹兵。
則此後之保全物命。
休養太和。
阜裕國儲。
甯谧邊徼者。
皆經略大學士傅恒之功。
其視殲醜執馘者為尤大也。
國家晉爵酬庸。
封公已為優典。
若以經略大學士一片赤誠。
忠純體國。
豈尋常之析圭擔爵者、可同日語耶。
所有封公谕旨。
應即祇領拜恩。
不得再行懇辭。
其前後所降谕旨。
并奏到諸摺。
着發交諸王滿漢文武大臣公同閱看。
俾悉知經略大學士傅恒、為國宣勞。
奮身殚力。
具有苦心。
共相效勉。
即朕之開導指示。
亦悉出于仁至義盡。
而始終籌辦此事。
揆理度勢。
務合機宜。
訓饬加恩。
無非為國體。
為政要。
初無假藉無容心。
朕賜詩有雲。
上将有心期利執。
大君無物不包蒙。
二語實足該括用兵全局。
并我君臣之各盡其道。
心事俱為披豁矣。
○又谕、經略大學士忠勇公傅恒奏稱、審訊漢奸王秋、張廣泗家人薛二、供出張廣泗婪得小金川土司澤旺。
及已正法之賊黨良爾吉、阿扣等、金銀一案。
張廣泗以封疆大員。
身膺軍旅重寄。
需索内地屬員尚為不可。
乃藉端詐騙番夷金銀多贓。
貪污藐法。
玷辱班行。
贻笑蠻服。
莫此為甚。
且伊既贓私累累。
而查出赀産無幾。
必有巧于隐匿寄頓之處。
着将伊子張極等拏交刑部。
并伊家人薛二、亦着該督策楞、鎖解來京。
軍機大臣等、會同該部嚴審追究定拟。
并傳谕各省督撫。
将張廣泗赀财家産。
一體嚴查。
毋得徇縱遺漏。
經略大學士傅恒原摺、及所錄供單示稿。
發交王大臣等閱看。
○以永定河道玉麟、為直隸按察使。
○壬午。
上至靜安莊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上還宮。
○谕、今歲輪應查看福建、浙江、廣東、廣西等四省、營伍軍裝。
該部遵例奏請、特派在京大臣前往。
朕思内外大臣。
皆朕所簡任。
該省總督等膺封疆重寄。
整饬營伍。
是其專責。
着即交該督喀爾吉善碩色、令其親曆各營。
實力查驗。
如有因循怠玩、粉飾廢弛之将弁。
即應秉公參處。
不得自顧考成。
稍為徇庇。
該部即遵谕行。
○吏部議覆廣東巡撫嶽浚疏稱、糧道倉向未設員。
收放兵糧。
均委廣州府永豐倉大使辦理。
道倉事繁。
府倉事簡。
請改為糧道倉大使。
仍兼管永豐倉大使事務。
應如所請。
改印鑄給。
從之。
○禮部議奏、三月十一日。
孝賢皇後忌辰。
應照例、宗室以上、不筵宴。
不作樂。
不理刑名。
穿素服。
官民人等、不理刑名。
俱穿素服。
俟命下通行遵照。
報可。
○甲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山東積歉之後。
上年甫慶有秋。
民力未能充裕。
朕已降旨将該省應徵民欠内、因災出借并麥本、耔種、漕倉各項錢糧。
分别緩帶。
所有自乾隆六年、至十三年、未完之耔種、牧費、麥本等銀。
除應歸各年款徵還外。
尚有十三年應徵銀八萬二千五百餘兩。
并自乾隆五年、至十三年、未完商社各谷。
除挨年帶緩各歸款徵還外。
尚有十三年應徵谷、十一萬四千五百餘石。
俱着加恩自今歲秋收起、分作三年帶徵。
以舒民力。
該撫務饬所屬有司、通行曉谕。
俾闾閻均沾實惠。
以副朕休養阜成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