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知觸法。
俯允納降。
今據總督策楞奏稱爾等感激天恩。
因莎羅奔年老龍鐘。
郎卡未經出痘。
不能赴阙叩謝。
謹進番童番女。
代爾等服役等語。
外番蒙古部落甚衆。
未出痘者概不令來京。
此天朝定制。
郎卡原不應來。
莎羅奔衰老不能遠涉。
不來亦是。
至爾等之地。
皆皇朝之地。
爾等之人。
皆皇朝之人。
爾等在本境稽颡叩謝。
與親赴阙廷何異。
番童番女。
長育本境。
亦與豢養内地何異。
爾等蕞爾番蠻。
本不足當皇帝親降谕旨。
因爾等實心向化。
欲親赴阙謝罪。
是以特加曉谕。
并交總督酌量獎賞。
爾等其敬謹遵奉。
安分守法。
勉力向善。
皈依佛教。
各守封疆。
永無侵轶。
向化各土司。
亦斷無侵擾爾等之理。
設各土司有欺淩爾衆者。
許控告總督提督。
為爾等分剖曲直。
毋得辄肆争鬥。
所有番童番女。
俱着總督策楞發交領回。
以示柔遠撫順至意。
特谕。
○又谕曰、策楞奏稱、卡撒事竣。
尚須駐劄美諾。
辦理諸番善後事宜。
約于三月初間、方能起程等語。
金川國務雖竣。
善後諸事。
頭緒紛繁。
理應詳悉妥辦。
策楞能否如期回省。
難于豫料。
舒赫德所有稽核軍需事宜不必等候策楞。
一面速行查辦。
如有應公同酌定之事。
亦即行文咨商。
或密劄知會。
庶不緻稽延時日也。
着傳谕舒赫德知之。
○禮部奏、經略大學士忠勇公傅恒、率同諸臣謝恩。
應照會典儀注。
在丹墀内。
或照上年出師時受敕。
在丹陛上。
恭候欽定。
得旨在領敕書處。
○四川總督策楞奏、犬羊之性靡常。
防範之方宜豫。
近大金川之雜谷。
地廣人衆。
金酋不敢生心。
綽斯甲本屬周親。
未必與構。
惟革布什咱、巴底巴旺、小金川、沃日等處。
勢孤力弱。
從前金酋心懷吞并。
不為豫防。
恐日久生事。
拟于卡撒事畢。
暫駐小金川。
勸谕各土司和好。
聲氣聯絡。
為合從之計。
遏窺伺之機。
可以弭釁。
得旨、甚是。
惟應使番部自為藩籬。
使我聲息常通。
亦祗可如此而已。
○戊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大兵凱旋。
現在陸續俱由原路回營。
一切馱載乘騎。
均需馬匹。
聞武功以西棧道。
馬匹倒斃甚多。
即現存之馬。
亦因時當春令。
新草未茁。
每多疲瘦。
亟應設法辦理。
在凱旋回營之兵。
原非去時可比。
不防多分起數。
從容行走。
其中或有願折馬價步行者。
應聽其便。
但不可令兵丁過于勞苦。
如此辦理。
即或稍遲旬日。
較之水路纡回。
尚為省便。
一至河南、直隸、地方。
車馬悉已豫備。
自可遄行無滞。
此時策楞尚在桃關以外。
未回成都。
班第現又奉差青海。
可傳谕尹繼善令其于棧道内、往來照料督率。
已另旨谕帶兵官員。
令與該督會商。
通融妥協。
務使辦理得宜。
毋緻歧誤。
○又谕、昨因莎羅奔、恭進番童番女。
特降敕書曉谕。
因念各土司等、連年出力勞苦。
殊屬恭順可嘉。
亦應馳谕以慰衆心。
策楞奉到此旨。
即行頒發。
至前奏曾稱軍前餘米。
分别賞給各土兵。
其各土司有無賞給之處。
未據聲明。
朕思土司員數無多。
所費諒屬有限。
應将實系出力最多之土司。
作何酌量給賞。
以廣優恤之意。
着該督策楞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谕各土司、爾等向化有年。
恭順奉法。
前因金川莎羅奔、郎卡、侵擾爾等疆界朕因封疆大吏之奏。
念爾等不獲甯居。
特命興師緻讨。
爾等從征轉饷。
勞苦彌年。
乃以在事大臣。
不能仰體朕心。
偷安欺詐。
複緻爾等久于暴露。
晝夜辛勤。
朕洞燭情形。
業将誤事之讷親、張廣泗、立正典刑。
更命親信大臣。
督兵進剿。
經略大學士忠勇公傳恒、秉志忠純。
勇略茂着。
自抵軍以至竣事。
紀律之嚴明。
決機之詳審。
臨陣之奮勇。
恤士之肫誠。
皆爾等所親見。
爾等踴躍鼓舞。
出力向前。
更倍往昔。
莎羅奔、郎卡、震懾聲威。
窮蹙乞命經略大學士為爾等苦其殘噬。
必欲殄除。
朕以天德好生。
伊等既伏罪輸誠。
姑寬其既往。
诏經略大學士準其納款。
莎羅奔、郎卡、以六條自誓。
永不滋事稽颡軍門。
革心悔過。
深感朕不殺之恩。
莎羅奔以年老龍鐘。
郎卡以未經出痘。
不能赴阙叩謝。
呈禀總督策楞、進番童番女各十名。
代伊服役。
朕本不利其土地人民。
伊等既已誠心内屬。
所有番衆。
皆吾百姓。
何分遠近。
已谕令總督發還。
欽頒敕谕。
使其守法安分。
毋得仍蹈前轍。
敢圖并吞爾等地方。
并命總督、提督、為爾等籌畫防範。
兼加獎賞。
以慰爾等急公效命之忱。
莎羅奔、郎卡、經此懲創。
自不敢再有侵犯。
倘故違約誓。
辄啟釁端。
爾等即控告總督、提督。
必為爾等分剖曲直。
斷不令其狂逞。
爾等本屬同類。
皈奉黃教。
所當共相和睦。
承受天朝德澤。
自今以後。
務宜各守疆域。
休養衆生。
安居樂業。
遵崇佛法。
長享太平。
亦不必複念前隙。
有傷和氣。
朕因爾等素知大義。
此番尤能服勤供役。
始終罔懈。
甚屬可嘉。
特敕獎谕。
鹹使聞知。
特谕。
○是月。
天津鎮總兵王進泰奏、天津米船聚時。
米價較賤。
值青黃不接。
鋪戶屯聚居奇。
鎮兵零星籴食。
生計拮據。
查大沽營有葦租銀、左右營有使剩公費、并現存留半親丁三款。
皆非庫存正項。
于米多價賤時。
暫挪收買。
米貴酌借。
分季扣饷還公。
得旨、知道了。
有益兵丁之事也。
○浙江巡撫方觀承奏稱、杭、嘉、紹、甯、台、溫、六郡。
襟江環海。
田廬專恃堤塘。
順治五年。
修創兩塘。
一勞永逸。
動發太府金錢。
何止千百餘萬。
化險工為平土。
易巨浸為新畲。
非省志所能詳。
謹與吏民籌議。
編纂為兩浙海塘通志。
得旨、知道了。
○湖南巡撫開泰奏湖南産米之鄉。
歲有盈餘。
自乾隆三年後、通計撥濟各省谷一百七十五萬石有奇。
所貯原不僅為本省計。
若準部議、将溢額谷出粜。
設遇本省需用。
及鄰省告籴。
動撥懸缺。
驟欲買補數十萬。
事實非易。
現饬各屬。
有必須粜賣之勢。
量行減粜。
不得藉口濫觸。
得旨覽奏可謂留心積貯。
朕谕原令因地制宜。
湖南既屬産米之鄉。
則多貯以資鄰省。
實為有益也。
但不必更加于此則得矣。
○雲南巡撫圖爾炳阿奏、金沙一江、與黃河同發源星宿海。
經流萬裡。
始入滇境。
又五千裡與岷江合。
禹迹未經。
功遺疏鑿。
今以前代所不能開通者。
一旦底績。
民生利賴。
均奉睿谟。
奠險阻為坦夷。
聯滇蜀為一氣。
爰分門别類。
纂成金沙江志二十二卷。
得旨、知道了。
書留覽。
卷之三百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