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督重任。
伊自進剿黨壩以來。
尚知感奮自效。
且能聆受大學士公傅恒指示。
即莎羅奔、郎卡、之歸誠向化。
亦由該提督深入賊巢。
膽略勇決。
信孚蠻部所緻。
朕前經降旨。
晉階優叙。
今複封以公爵。
在錄功懋賞。
國有常經。
但立功非難。
居功為難。
朝廷之恩澤逾隆。
則臣子之受恩者。
亦當知所敬畏。
保其晚節。
以全令名。
川省軍興之餘。
民力凋敝。
拊循安輯。
所賴文武大員。
協恭宣力。
水乳交融。
無纖毫芥蒂。
方于邊境有益。
況該省祇總督、提督、兩大員。
尤宜以國事為急。
不分彼此。
事事公同商辦。
以期妥洽。
是以朕前谕有雲。
以策楞之坦懷練事。
與嶽鐘琪和衷共濟。
必能纾朕西顧之憂。
蓋外省往往以文武殊途。
不能相下。
然提督之與巡撫。
尚可謂文武攸分。
若總督則統轄營伍。
提督應受節制。
朕觀近日伊等奏摺。
尚屬和協。
第事當防于未然。
豫為訓迪。
嶽鐘琪本系武人。
當自思官至提督。
爵至封公。
于人臣之分。
已極優榮。
朕方以其熟練蜀中地勢番情。
倚以久任。
深望其安心職業。
始終承受恩典。
斷不可以功居大學士傅恒之次。
再列五等之班。
兼秩中樞。
晉階宮保。
稍存自滿之念。
或與總督競長争勝。
伊家于成都。
子弟姻戚。
應自嚴約束。
毋得因地方官偶有裁抑。
遂啟嫌隙。
至策楞揚曆封疆。
辦理練達。
而其素性剛毅。
乃朕所深知。
今伊兩人同列公爵。
同事邊方要地。
各須消融意見。
共矢虛衷。
平心易氣。
以國家公務為重。
庶于兵民官弁。
均有裨益。
設伊二人各持意見。
于公事稍有參差贻誤。
讷親、張廣泗、前車具在。
宜引為深戒也。
着一并詳悉傳谕。
令其善體朕意。
○刑部等部議覆、福建巡撫潘思榘疏稱、民人賴脍、私造鉛錢。
除攙和行使、各輕罪不論外。
應照私鑄為首例、拟斬決。
得旨、刑部議覆此案。
與昨所題湖南羅朝倫一案。
同系私鑄。
而一拟斬決。
一拟斬候。
雖私鑄例内。
原有銅鉛砂殼之分。
但條例既殊。
援引反難畫一。
議法者轉得高下其手。
以出入人之生死。
若以為斬決之例過重。
因增出砂殼一條。
則既同一私鑄。
何不歸并斬候。
以從輕比。
朕意私銷之罪。
應重于私鑄。
而外省題到案件。
多屬私鑄。
并未見有拏獲私銷之案。
可見私銷較難查拏。
而私鑄之人。
未必不即系私銷之人。
地方官辦理私鑄之案。
從不究及私銷。
殊非禁遏奸匪之道。
嗣後私銷應照私鑄之例。
一體研鞫查禁。
其作何另行妥辦定議之處。
着九卿詳悉定議具奏。
○己未。
孝賢皇後小祥。
上至靜安莊、梓宮前奠酒。
○谕曰、讷親從前于金川軍務。
支用過養廉賞赉。
及建碉銀兩。
經戶部題明。
作十倍賠補。
續又據尚書舒赫德、查出讷親濫用銀兩米石。
及一切冒支之項。
均應照前例、着落伊兄弟名下倍追。
前據策楞具奏。
每年願同愛必達、阿裡衮、共還銀二萬兩。
朕以策楞辦理諸務。
能實心實力。
坦白自将。
毫無觀望。
加恩免其還繳。
令愛必達、阿裡衮、按年交清。
今思巡撫雖有養廉。
而應辦公事亦多。
設措賠項。
未免拮據。
朕念伊等祖父。
曾與國家效力。
況弟兄罪不相及。
愛必達、阿裡衮、應賠銀兩。
着一體寬免。
此朕格外之恩。
伊二人更當殚心職業。
力圖報稱。
如稍有疑慮因循。
不克勉矢真誠之處。
不能逃朕洞鑒。
是伊等無福承受恩典矣。
該部旗知道。
○又谕曰、讷親入官之産。
内有伊祖祠堂一所。
讷親辜負朕恩。
罪所應得。
其祖父皆系國家宣力功臣。
并無罪過。
再愛必達、阿裡衮、代讷親應賠銀兩。
既經施恩寬免。
着加恩将伊家祠堂。
令策楞照官買例買回。
存其家祀。
○又谕、據大學士公傅恒奏稱、軍營随來之參将吳士勝、家有老親。
道遠難于迎養等語。
吳士勝着以近省參将補用。
○又谕、據舒赫德奏、揀發四川候補知府金祖靜、家有老母。
因蜀道崎岖。
不能迎養。
可否仰邀聖恩。
俟該員查核軍需事竣回京。
或以近省之缺補用。
或留京作何補用等語。
金祖靜着照例以近省知府補用。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高越奏稱、川省為岩疆要地。
分别内外。
控制彈壓。
不可不為熟計。
如灌縣地方、宜添設将備。
桃關宜分設專防。
打箭爐、及沿邊一帶、要隘處所。
均應通籌防範之道等語。
前因金川用兵。
拟于平定之後。
于小金川、打箭爐、酌量分駐官兵。
以杜侵轶。
後見番酋歸命。
果出實心。
與内地素附之土司無異。
駐兵防守。
徒費物力。
維時大學士公傅恒、亦經具奏、以為不必舉行。
今将高越此摺、與大學士面議。
現在群番震懾國威。
喁喁向化。
經此一番整理。
自可保其甯谧。
若添兵置戍。
不惟糜費無已。
适足以啟衆番之驚疑。
況灌縣、桃關等處。
數十年來。
安靜無擾。
何必于罷兵之後。
轉增營汛。
高越此奏、不過虛應故事。
以見其留心地方耳。
着傳谕總督策楞、提督嶽鐘琪、令其留心體察情形。
詳加酌量。
即或有必須經理之處。
亦宜從容布置。
俟二三年後舉行。
無事張皇急遽也。
○以大學士公傅恒、兼管理藩院事務。
大學士來保、兼管兵部事務。
○庚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禦紫光閣。
行飲至禮。
賜平定金川經略大學士忠勇公傅恒、并随征将士宴于豐澤園。
○谕、據大學士公傅恒奏稱、胡寶瑔辦事甚屬谙練。
順天府衙門事務尚簡。
請仍留軍機處辦事等語。
胡寶瑔着仍兼軍機處行走。
○又谕、從前大學士傅恒、赴金川經略。
總管内務府大臣乏人。
令讷木紮勒德保、署理。
今大學士雖已回京。
而總管内務府大臣。
并無定額。
伊二人着仍在該衙門行走。
○又谕曰、尚書達勒當阿、此次在軍營。
甚為出力。
着加恩将其子達桑阿之罪寬免釋放。
○谕軍機大臣等、馬爾拜自到任以來。
朕看伊光景。
視将軍一官。
甚屬矜持。
頗有艱難竭蹷之意。
不思将軍職任。
惟在操練兵丁。
整饬營伍。
其他原無多事。
若能使兵丁技藝純熟。
營伍氣象改觀。
即可雲稱職。
其地方事件。
當奏者奏聞。
不當奏者。
原可不必勉強。
即如甯化縣羅教人犯嚴松一案。
伊前次奏摺。
聲叙不甚明晰。
經朕批示。
今又具摺覆奏。
亦不過胪列獲犯名數。
而于此案緊要情節。
究未奏及。
然若因接到此旨。
而諸事拘謹。
緻當奏者亦不敢入告。
既失之不及。
若或遇事周章。
而節外生枝。
又未免失之太過矣。
至将軍衙門。
每年貢例。
閩海關原有公項。
足敷辦理。
未必以養廉過于墊用。
設于公項中别有漏卮。
而托詞捐辦。
則非務實之道矣。
着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曰、策楞等籌辦金川善後摺内。
請将小朗素發往西藏。
交與達賴喇嘛。
令其仍作番僧。
并咨駐藏副都統拉布敦、嚴加約束等語。
前經略大學士公傅恒、将良爾吉正法之時。
即以小朗素為副土司。
令其帶領土兵。
攻打石卡。
頗能出力。
今又據大學士公傅恒面奏、小朗素從前雖有不可信之處。
一自加恩獎賞。
伊即實心出力效用。
今若發往西藏。
且嚴加約束。
則是有功之人。
反與獲罪發遣圈禁何異。
想策楞等之為此奏。
尚慮其向後滋事。
未念其現在之革心出力。
夫以此等曾經出力之人。
如此辦理。
殊不足鼓勵番衆。
大學士公傅恒所奏。
自合情理。
與朕意相合。
今澤爾吉既配澤旺。
小朗素無可安插。
不若令其來京。
如伊願作喇嘛。
即令為紮薩克喇嘛。
京中廟宇甚多。
如章嘉呼圖克圖、噶爾丹錫勒圖呼圖克圖、濟隆呼圖克圖等、不一其人。
講習經典。
亦屬便易。
如願還俗。
當授以家室。
給以二三品職銜品級。
以示優獎。
此時策楞等已回成都。
可令其傳喚小朗素到省。
即以大學士公傅恒之意。
面加詢問。
并将已經奏明、種種加恩之處。
詳悉曉谕。
伊若必欲赴藏則聽其前往。
如願來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