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一面奏聞一面委員護送前來。
俾衆土司知曾經出力之人。
即蒙格外施恩。
優加錄用。
庶人心皆思奮勉。
是亦鼓勵番衆。
永輯邊疆之一策。
計谕旨未到之先。
小朗素尚未赴藏。
如已經發往。
或行文詢問。
或于營弁内。
差一明白曉事之人、前往面詢。
伊實意雲何。
策楞等酌量遵旨辦理。
其善後各條。
現交軍機大臣議奏。
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據侍郎德爾格前奏、盛京盈餘銀兩缺少。
請着落郎中圖善賠補。
經朕批饬所奏含糊。
令查明複奏。
今據奏、試驗數月。
已得一年盈餘銀數。
圖善經管所少。
若不令賠補。
則後任之員。
不知警懼。
請将所少銀三百六十兩。
着落賠補外。
仍交部議處。
嗣後盈餘銀兩均照此次、查出數目稽算。
如有不敷。
即行參劾着落該員賠補等語。
夫稽查此項銀兩。
原為杜屬員侵蝕之弊。
理宜執中。
善為留心查辦。
不可稍存過重過輕之念。
今觀德爾格所奏。
似有年年必欲盈餘之意。
所見甚小。
着寄信德爾格、嗣後開報盈餘時。
祇查實額。
秉公辦理。
勿緻侵蝕而已。
不可從苛、累及屬員。
圖善少交銀兩。
若實有侵漁。
理應着落賠補治罪。
倘無實據。
豈可罪及無辜。
德爾格、于此等事件。
嗣後務須誠心查辦。
庶可永沾朕惠也。
○辛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啟銮。
谒東陵、西陵。
○署湖廣總督新柱奏、米糧騰貴。
其原不一。
屯戶原赀廣貯。
漢口鹽船滿載。
借商販之名居奇。
然出售仍散在闾閻。
不緻耗散。
惟奸徒乘稽查不及。
搬運出洋。
暗中消耗。
實為民食之害。
應嚴禁屯戶。
毋許聚船販運。
并饬員弁、于通洋口岸。
嚴查禁懲。
報聞。
○是日駐跸煙郊。
○壬戌。
谕軍機大臣等、前經降旨。
命總督新柱、前往雲南。
會同舒赫德、履勘金沙江工程。
今舒赫德、辦理川省軍需就緒。
起程前赴雲貴一路。
稽查營伍。
新柱由楚赴滇。
約計貴州途次。
即可相會。
所有滇黔營伍。
着傳谕新柱、一同查閱。
随到随辦。
舒赫德不必留待。
亦不必趕赴。
總之閱兵即舒赫德一人亦可。
而查江工、必伊二人同之。
其湖南營協。
現據新柱奏明、尚未親行巡查。
即于歸途會同舒赫德、查察考驗。
亦為一舉兩得。
着一并傳谕舒赫德知之。
○又谕曰、巡察盛京地方給事中同甯奏、盛京将軍五部府尹等衙門。
咨臣查核乾隆十二、十三、十四等年事件。
曾經逾限與否。
如照向年巡察官。
四季奏聞。
徒增繁瑣。
請将各該處咨送事件。
内業經逾限。
并未聲明情由者。
一概查明。
臣現在應查各處補官挑差等事。
查完時即行回京。
入于覆奏事件内。
一并奏聞等語。
前派巡查盛京等處值年官員。
并不實心查辦。
惟将該處咨送案件塞責。
實屬無益。
是以将特派值年停止。
改為酌量委員查核。
此次遣同甯巡察盛京。
原為稽查吏治要緊事件。
伊抵盛京。
應将彼處大員辦事如何。
帑項有無虧欠。
兵丁技勇如何。
風氣如何。
及所屬吏民議論如何。
查明具奏。
同甯雖雲、将伊應查補官挑差等事。
另行奏聞。
并未聲明該将軍大員等、所辦公事。
覽伊此奏。
并無别故。
伊現在不敢似前任塞責。
欲據實辦理。
又複遲疑。
是以含糊具奏。
幸獲批發。
遂欲藉此為準。
遵照辦理。
顯逞其小慧。
着寄信訓饬。
令伊嗣後稽查諸事。
實有情弊者。
不可稍有隐匿。
亦不可妄為着落。
惟在誠心稽查。
斷不可飾巧僥幸。
況伊起程請訓時。
朕面谕甚明。
伊惟欽遵而行、可也。
○大學士等議覆、四川總督策楞等奏辦善後事宜十二條。
一、巴底、巴旺、各立土千戶。
責令革布什咱管轄。
查巴底、巴旺、系土司納旺轄。
以投金酋圈禁。
今莎羅奔、郎卡、既邀恩免。
納旺罪非不宥。
遽将所轄地、令革布什咱管理。
無端為益部落。
不足服所屬番民。
且恐納旺侄、勒兒悟爾結、噶杜爾結、長成争地滋釁。
應釋納旺、仍令管理。
以次承襲。
一、革布什咱之紮什諾爾布。
請予承襲。
查土司向系該管官加結到部。
查給号紙。
金川新定。
革布什咱、地與毗連。
亟須彈壓。
紮什諾爾布、從軍出力。
應即給号紙。
以示獎勵。
一、雜谷、革布什咱、沃日、小金川、四土司。
宜聯為一氣。
查該土司等、壤接金川。
屢被侵占。
今既還侵地。
自可息事甯人。
即思患豫防。
應聽該番自籌。
既傳集曉谕。
伊等頂經發誓。
辦理完結。
無庸議。
一、小金川、沃日、宜結婚媾。
協守疆圉。
查沃日、向系土女澤爾吉轄。
已據衆土司議、與澤旺婚配。
無庸更議。
一、沃日印務。
請仍令澤爾吉護理。
查澤爾吉雖配澤旺。
仍管沃日。
應令照常約束。
生子、照明正司土婦功噶例、分襲兩土司。
一、小金川被毀碉房宜督修。
孫克宗、占固、二處宜駐防。
查碉房與要隘。
應聽自修自守。
若委員督修分駐。
恐莎羅奔等、聞知疑懼。
或已辦理、亦不可張皇滋事。
一、小金川、大小朗素、宜分别安插。
查小朗素、現奉旨詢問。
大朗素秉性奸頑。
又未出力。
酌看情形安插。
一、土舍、汪爾吉、應暫為安插。
查該土舍、原系郎卡異母弟兄。
先來投誠。
今事竣不能回巢。
應交伊母舅紮什諾爾布、帶赴遊牧。
俟有可安插處奏請。
一、梭磨、竹克基、黨壩、各土司土舍。
宜加銜獎勵。
以分雜谷之勢。
查各土司與雜谷本弟兄。
受制雜谷。
相随從征效力。
今遽加以安撫司等職銜。
則率先之雜谷。
既恩無可加。
轉将伊所轄地、瓜分鼎立。
相形輕重失宜。
即慮部落過大。
應俟一二年後、熟籌請旨。
一、各部土司、請加級以示鼓勵。
查各土司恭順辛勤。
業蒙恩旨賞赉。
格外獎勸。
事屬可行。
應請交部。
一、嚴漢奸出入番地之禁。
查漢奸本應查防。
但各土司錢谷文移。
須人代辦。
自行延請。
則去留自由。
而字識往來。
無關輕重。
若一切取結詳報備案。
地方官勢難兼顧。
其願充者。
必非安靜守法之人。
挾經官選擇之勢。
更恐滋事。
至定以年限。
給以職銜。
求充者益多。
與該土司稍有龃龉。
赴内讦告。
不便據以為實。
又不便不問。
應遵前旨。
漸次嚴密稽查。
不必多為禁約。
難于遵守。
至番民貿易。
原難禁絕。
惟在員弁嚴察匪徒出入。
一、夷民典買漢地。
應贖歸以分疆域。
查木坪、瓦寺、兩土司。
緊接内地。
典買漢地甚多。
管業已久。
遽行追贖。
轉似奪伊恒産。
應嗣後嚴禁内地民人。
不得将田地私售番民。
違者治罪。
得旨、依議速行。
○是日駐跸白澗。
○癸亥。
以平定金川。
遣官祭天、地、太廟、大社、大稷、奉先殿、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幾筵。
○谕軍機大臣等、據湖廣總督新柱奏稱、荊門州屬之沙洋大堤。
武昌省城金沙洲江堤。
廖家窪挽月堤等工。
俱應如式趕修。
其民修諸堤。
亦勸谕業民量議搶修之費。
存公備用。
并出借谷石。
令其速為搶修。
于秋成還項等語。
楚省向稱澤國。
所賴堤防捍禦。
自當及時修築。
但向來地方官、往往借修搶之名。
冒銷肥橐者不少。
着傳谕該督新柱、留心督察。
務令工歸實用。
毋任虛糜侵冒。
再年來各省輪免正供。
偏災時須赈恤。
加之金川軍務。
支費浩繁。
今雖凱旋。
而經費未為充裕。
前經傳谕各督撫、該地方工程。
非必不可緩者。
俟一二年後。
再行奏請。
此旨新柱尚未接到。
今所奏各堤工。
亦應令其再加酌量。
如必資保護。
不容稍緩者。
亦應令承修各官、加意料理。
務俾實濟。
其民修之堤。
一經沖決。
既艱窘無力搶護。
多有任其淹沒。
晚禾不能補種。
益覺拮據。
新柱所奏、勸谕業民量議搶修之費。
存公備用。
量借谷石。
幫補食用。
俾速為搶修。
以便補種晚禾。
尚屬有益。
惟應督令地方官斟酌妥辦。
毋令稍有勉強贻累、可也。
○是日駐跸隆福寺。
卷之三百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