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四年己巳。
三月。
甲子。
以金川平定。
遣官祭告先師孔子。
○上谒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
俱未至碑亭。
即降輿恸哭。
步入隆恩門。
詣寶城前行禮。
躬奠哀恸。
王以下、文武大臣官員、随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蘇松水師總兵王澄奏、押運赴閩米石内、船戶莊順興、于浙屬大洋遭風。
漂沒米一千一百石。
請于伊養廉内扣還。
前經降旨。
令黃廷桂确實查明、奏聞請旨。
今據黃廷桂覆奏稱、據報之日。
即檄饬文武各官勘明取結。
複專差馳往、細加詢訪。
委系飓風擊碎。
以緻漂沒。
又據浙撫方觀承劄稱、現在取結移送蘇撫具題。
俟取結到日。
聽蘇撫雅爾哈善、題辦等語。
此案因事在外洋。
恐有不實。
如果駕駛不慎。
不但應賠。
且當治罪。
是以特旨交黃廷桂查明請旨。
今黃廷桂既經查勘明确。
委系飓風陡起。
人力難施。
并非管駕疎忽。
即着黃廷桂知會雅爾哈善、照例具題。
聽候部議。
○是日。
駐跸桃花寺。
○乙醜。
谕曰、琉球國前屆貢使毛允仁等、事竣回國。
在洋遭風壞船。
經該督喀爾吉善奏聞。
朕已谕令修整。
嗣據該貢使呈請、俟十三年貢船到閩。
一同回國。
此次貢使向永成等呈稱、夷船修理做法。
與内地不同。
情願購備物料。
自行修理等語。
琉球素稱恭順。
夷使毛允仁等、因進貢回國。
遭風壞船。
宜加優恤。
既據此次夷使向永成等、禀懇自行修理。
所需工料銀兩。
着于司庫存公銀内賞給。
俾得修理完竣。
駕駛回國。
示朕柔遠之意。
○谕軍機大臣等、鄧廷相接管閩海關稅務、一百八十一日。
較上屆少收銀一萬三千四十兩零。
已交該部核議。
關稅徵收。
自有定額。
縱或稍有盈绌。
不應大相懸殊。
且伊接管甫及半載。
即短少若此。
倘在歲計。
更不知伊于胡底矣。
向來關稅錢糧報部。
該部照例駁查。
該督撫等草率具覆。
已成故套。
此案缺額過多。
務須徹底清厘。
在鄧廷相即不敢有徵多報少。
侵蝕透漏情弊。
亦必系伊辦理未善。
各口岸委員、及家人胥吏、因其署任之員。
不谙關務。
欺朦中飽。
而鄧廷相不能察出。
總督喀爾吉善、将軍馬爾拜、同在省城。
就近查察甚易。
可傳谕伊等、留心确訪。
據實奏聞。
不得稍有瞻徇。
○又谕曰、甯化縣羅教嚴友輝等、糾衆抗官一案。
據該督喀爾吉善等審明。
與周天福、獲犯錄報之初供。
情形大相悖謬。
嚴友輝等、原系羅教餘黨。
周天福既經查訪明确。
或密差捕役。
或遴委佐雜。
俱可前往查拏。
即必須親行。
亦不妨明目張膽。
擒獲究處。
何至夤夜微服。
率役扒牆。
以緻村衆驚惶。
放火奪犯。
如情節果實。
則系周天福行徑乖張。
而各犯祗當治其附從邪教之罪。
不可論以拒捕抗官。
概予骈斬。
但周天福身為縣令。
作此舉動。
甯不慮及駭人聽聞。
必緻意外滋事。
而始則率意妄行。
繼複捏詞支飾。
其中或别有情由。
抑或該督撫等、因匪黨搶犯。
情罪較重。
周天福即使捏飾欺朦。
其罪亦不緻死。
遷就完結。
以了此重案。
若有心如此辦理。
則不惟無以懲警兇頑。
且益開地方官隐匿實情之弊。
着傳谕該督撫等、務令秉公據實。
虛心研究。
按律定拟。
毋稍存回護之見。
閩省民風澆競。
宵小易于竊發。
前有建甯瓯甯等案。
現有金山岡匪犯馮應漢一案。
該督撫等于案情曲折。
必當徹底窮诘。
務得确情。
不可沿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之陋習。
專以出脫重囚為陰德。
消弭大案為安靜。
行文出示。
草率完局。
庶幾寬嚴得中。
無枉無縱。
奸宄潛蹤。
地方甯谧。
喀爾吉善、潘思渠等、其善體朕意。
○是日駐跸白澗。
○丙寅。
谕、據川督策楞奏、三月初四日、途次木耳站。
聞日隆寨于初三日失火。
延燒糧台。
随馳至日隆駐劄。
親自勘辦。
委員盤糧。
共延燒米四百六十餘石。
護道成都府知府李盛唐、系特委出口、總理糧務之大員。
現駐日隆。
目擊該站燒糧狼藉。
并不收拾彈壓查察。
屢次藉病推诿。
情尤可惡。
請革職治罪等語。
軍旅國家重務。
前因鹿邁祖贻誤夫馬。
自請罷斥、以邀愚民稱譽。
經朕降旨革職治罪。
俾辦理軍務之員。
知所儆惕。
今大兵雖已凱旋。
而糧糈宜加保護。
李盛唐奉委出口。
即托病不前。
到台之後。
全不留心防範。
以緻軍糧兩次延燒。
又不督率查察。
惟思回省調理。
以圖卸責。
甯棄官而有所不惜。
該員經鹿邁祖革職治罪之後。
仍敢漠視公事。
罔知大義。
此風一開。
将地方政務。
舉可任意怠玩。
一離官守。
便得優遊事外。
其居心實不可問。
非重加嚴處。
無以示懲。
李盛唐着革職拏問、從重治罪。
○谕軍機大臣等、據策楞等奏、自軍營運回之鑼鍋帳房等件。
各省兵丁。
竟有帶往使用。
以緻缺少。
又镕化之廢銅。
背數尚符。
觔兩亦覺缺少。
夫役衆多。
難于究诘。
現在逐一清查。
凡有虧缺。
請于臣二人、暨原委總兵哈攀龍等名下、分賠歸款等語。
此項鑼鍋帳房。
及镕化廢銅。
如系窮番竊取。
猶可雲人數衆多。
難于查考。
至綠旗兵丁。
則系國家豢養之人。
其姓名既有冊籍可稽。
該管将弁、何難逐隊覺察。
況此等兵丁。
用之攻碉殺賊。
則怯懦無能。
用之轉運軍裝。
則肆行偷竊。
此風尤不可長。
可傳谕策楞等、令其實力清理。
若系分派綠旗兵丁、夾帶回營之項。
則伊等俱有管領将弁。
但須逐一挨查。
自必水落石出。
如果無可究诘。
即照策楞等所奏、按數分賠。
再此等運回之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