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帳房。
均系動帑制造。
今軍務既竣。
别無需用。
将來收貯日久。
轉緻朽壞。
應及時變價歸款。
其作何辦理之處。
令策楞妥協籌辦奏聞。
一并傳谕知之。
尋奏、自金川用兵。
動項制造鍋帳。
其帳房按給官兵。
例不繳回。
惟上年應付京兵。
去來不過數月。
未便援照不繳。
當即查追确估。
饬屬分領。
立限承變歸款。
鑼鍋久用損壞。
除遺失分賠外。
若照廢銅變賣。
可惜。
應同軍營銷毀炮位、發錢局存鑄。
從之。
○又谕曰、四川成都府知府李盛唐、奉委出口總理糧運。
逡巡觀望。
并不實心督察。
以緻軍糧兩次焚燒。
該員目擊燒糧狼藉。
不行督率收拾。
且托病請回成都調理。
以圖卸責。
有心贻誤。
情殊可惡。
已經降旨革職拏問。
所有延燒軍糧。
現據該督奏請、着落該員賠補。
可傳谕策楞、張允随、圖爾炳阿、将李盛唐原籍任所家赀。
查明封固。
以備賠補軍糧之用。
該督務須嚴密确查。
不得稍有遺漏。
如有隐匿寄頓情弊。
惟該督撫是問。
○是日駐跸煙郊。
○丁卯。
上至南苑行圍。
○谕、現由索倫達呼爾内、揀選記名之二十九人。
仍回原籍。
命該将軍于朕今歲進哨行圍時。
令伊等與三十名默爾根同往。
今計伊等人數既衆。
着将默爾根等減半。
遣十五名同往。
試令行圍。
應留者再着留京。
○谕軍機大臣等、雞心灘一事。
前經批谕阿裡衮、查勘實在情形。
或如準泰所奏。
或如托庸所執議。
令其秉公剖斷。
今據奏、若如準泰所奏。
則晉民稍覺偏枯。
如托庸所議。
則地畝全歸晉省。
秦民一朝失業。
未免向隅。
臣等從公酌議。
以六分給晉民。
四分給秦民。
兩省官民、均各允服等語。
阿裡衮等、既以四六均分定議。
乃即仿照準泰、秦晉平分之意。
而摺則均加以駁诘。
不直指托庸為非。
立論殊為不公。
蓋因先有意見存于胸中。
遊移觀望。
不覺其詞之閃爍也。
阿裡衮辦理諸事。
所見甚小。
往往如此。
何必不敢指托庸之過耶。
現交部議。
着傳谕阿裡衮知之。
○又谕、據陳宏謀奏稱、乾隆十三年徵支地丁、并兵馬驿站等項錢糧。
例應于本年四月内冊報奏銷。
惟因金川兵事。
陝省、道、府、州、縣、各官。
調委協辦台站。
應付車馬。
至四月内始克竣事。
請照從前西路軍需之例。
奏請展限等語。
陝省錢糧奏銷。
因地方官供應官兵。
不能按期造報。
該撫聲明情由。
自應循例展限。
着照所請、于各員回任之日。
詳悉核查。
造冊報銷。
至所稱現在麥收可望。
各官回任。
正可及時催徵。
若奏銷已過。
或反觀望不前。
希圖拖欠。
督征各官徒受處分。
轉于錢糧無益之處。
則是展限轉為催徵及規免處分起見。
有失輕重之宜。
鈔發部議。
殊屬非體。
摺内叙入。
已屬不可。
若鈔發部議。
于該撫題奏體制更為有礙。
已将此段節去。
着傳谕陳宏謀知之。
○是日駐跸南苑舊衙門。
○戊辰。
戶部議準、署福建布政使永甯奏稱、閩省種麥者少。
造酒以米為麴。
價昂于米。
民間多造販圖利。
有妨民食。
請嗣後零星自用者免禁。
多制運販者罪之。
官失察者。
照失察躧麴例查議。
賄縱、革職提問。
從之。
○是日駐跸新衙門。
○己巳。
谕軍機大臣等、蘊着、高斌、張師載等會奏江南徐州衛江北幫。
并長淮衛幫、漕船起運一摺。
甚不明晰。
河道建立壩工。
或用以減黃。
或用以濟運。
所期河漕兩有裨益。
至于漕艘之出入。
亦當首先籌及。
以免臨期搬卸之煩。
如果運道攸關。
即不聽其淤塞。
若如今所奏。
則高斌、從前設臨黃臨運兩壩、修築本意。
将以減黃乎。
抑以濟運乎。
是并未始終籌及。
不過一時創舉新工。
以圖開銷帑項。
博屬員之虛譽耳。
且建立緣由。
究于何處有益。
摺内既未詳悉聲叙。
而自築壩以後。
累年該幫重運。
既稱屢經停減。
何以又有回空船隻、仍由會口歸次。
是所稱兩壩。
遞互啟閉。
舉屬空言。
轉須酌給飯銀。
以資轉口。
而支河則聽其淤塞。
臨事又須挑挖。
若謂經涉黃河二百餘裡。
風波難測。
則各省重運。
亦有經由黃河者。
何獨于徐淮兩幫。
則以載重涉險為慮。
且一堤之隔。
舟行纡回曲折。
至二百餘裡。
米石又須盤卸。
一卸一裝。
俱資人力。
徒滋耗折偷漏諸弊。
即勞且費。
殊非向後永遠可循之道。
其運丁既有行月口糧。
自南而北。
長途曆數千裡之遠。
乃因轉口多行二百餘裡。
即與加給飯食。
亦無此體制。
事雖微小。
而措置實為迂謬。
高斌原本糊塗。
益以蘊着之器量褊淺。
張師載之硁硁自守。
于河防運道經久之計。
均屬茫然。
是以三人奏摺。
如此含糊。
着傳旨申饬。
其兩幫出入運道。
及轉口經由河路。
并兩壩現在、是否有資啟閉。
及其從前兩壩修築、有無裨益之處。
着江南總督黃廷桂、親往會同高斌等、閱勘明确。
繪圖貼說。
詳晰具奏。
嗣後此兩幫漕船如何入運。
方為妥協。
着另行定議請旨。
目今既經如此辦理。
俟查明後、所有不應準銷之項。
着落高斌、蘊着、張師載等、賠補。
○是日駐跸黃新莊。
○庚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雲貴總督張允随奏、金沙江用過夫役帑金各數清單。
内稱共給過銀一十九萬三千四百餘兩。
除将水運銅斤、節省過運腳銀、五萬二千六百餘兩抵補外。
再加六年節省運腳。
即可全抵原款等主。
誠如該督所奏。
則曆年節省運腳。
除抵補用過工費外。
向後所有節省之項。
于國家經費、實有裨益。
但不知盤駁諸費。
曾否開除。
并有無歲修工程。
其江岸綿長。
若每歲加工修護。
所費應用幾何。
須将盤駁歲修等用。
一切開劃清楚。
再有餘剩。
方為實在節省。
着将清單鈔寄新柱。
令其帶往、與舒赫德公同閱看。
将此處一并詳悉查明。
遵照前旨。
不可聽其浮冒。
亦不可有意苛求。
秉公據實。
妥協查辦。
○大學士等議覆、各省督撫查奏米貴之由。
熟籌補救。
雖因地制宜。
各有不同。
而為常平買谷、請緩請停者大半。
應遵前旨。
以雍正年間倉貯舊額為準。
通計減谷千有餘萬石。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