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澤廣宣于中外。
承歡内殿。
藐躬久荷恩勤。
視膳璇宮。
慈教常殷啟迪。
近以西川之用武。
尤煩夙夜之萦懷。
仰邀懿訓之詳。
克緻膚功之建。
邊疆永靖。
實為宗社之光。
弓矢載櫜。
允屬生靈之慶。
我國家無疆之福。
其在于斯。
惟聖母莫大之慈。
以克臻此。
茲者合外廷之喜頌。
祇上崇徽。
贲中阃之榮封。
适符吉日。
敬稽經禮。
虔展悃忱。
謹告天、地、宗廟、社、稷。
率諸王、貝勒、文武群臣。
恭捧冊、寶。
上徽号曰崇慶慈宣康惠皇太後。
伏願純禧茂集。
多福誕膺。
煥寶冊于彤庭。
偕日升月恒而并曜。
藹春晖于紫極。
與天高地厚而俱長。
謹言。
○谕軍機大臣等、從前張師載所奏、辦理山盱廳屬南北束水二堤。
加高土方一摺。
經軍機大臣會同工部詳悉指駁。
今據高斌、張師載、覆奏。
殊未明晰。
此段堤工。
自乾隆七年白鐘山任内。
動帑興修。
後十一年高斌等複經修築。
繼又查勘估辦。
延今數年。
究未興工。
而兩堤完善如故。
且白鐘山已動用銀四萬餘兩。
嗣經高斌估銀一萬三千餘兩。
續減為一萬二千餘兩。
今又減為六千兩。
由是觀之。
則洪湖異漲。
既不多見。
兩堤土方。
數年來即不加高培厚。
亦未緻遽有沖決。
是該處工程。
原非必不可已之舉。
況工程果關緊要。
即費帑亦所不惜。
今以一堤而前後估計。
自四萬而減至六千。
屢易其說。
正恐六千之數。
亦尚未為确核。
該督等始則聽信屬員。
以興工為冒帑之計。
及奉駁核實。
亦不過随意減估。
具此摺奏。
以見其詳慎節省。
而工程之實應修築與否。
以無定見。
外省辦事。
概多遷就虛浮。
河工尤甚。
總其大要。
無非為在工人員。
希圖開銷耳。
此案着高斌、張師載、再行詳悉查明。
切實具奏。
不得支吾掩飾。
仍蹈锢習。
尋奏、查洪湖伏秋盛漲。
水勢大小難定。
其束水堤内之水。
即視各壩滾水大小為盈縮。
乾隆七年。
最稱異漲。
兩堤頂坡被沖。
并決口二處。
經前河督白鐘山、動銀四萬餘兩修補。
但于加高處經理未周。
八九十等年。
滾壩未過水。
迨十一年異漲。
卑矮處水高堤面。
臣高斌、同顧琮、督屬搶救。
幸就平穩。
因有按水志加高。
估銀一萬三千餘兩之議。
及顧琮調任後。
周學健未谙原委。
遲逾未辦。
幸十二三年。
滾壩仍未過水。
臣高斌素知兩堤緊要。
上年莅任時。
即饬照估辦理。
嗣臣張師載覆核。
于幫築處減數段。
實需一萬二千餘兩。
續奉廷議。
臣高斌親勘從前搶險所築子堰。
一線單薄。
兩堤亟須加高。
惟該處土性頗堅。
因節省錢糧起見。
請照原估一律加高三四尺。
其加築頂底寬厚之處。
隻須減半幫築。
所用土方。
按漕規定例核算。
減銀一半。
仍俟今年汛過後。
再察滾壩過水情形。
于明年酌辦。
現在工竣親勘。
俱照估如式完固。
實無偷減開銷。
得旨。
覽奏俱悉。
○丙戌。
以尊上崇慶慈宣康惠皇太後徽号。
頒诏天下。
诏曰。
帝王恭膺景命。
寅紹丕基。
内正家邦。
外甯邊境。
起宮庭之雅化。
播海宇之休風。
必原垂裕之隆。
以着懋昭之盛。
所以顯親教孝。
榮号歸尊。
載考前徽。
實多慶典。
欽惟我聖母崇慶慈宣皇太後、仁垂教育。
德普生成。
啟泰運以贻謀。
體坤儀而立極。
頃以中宮虛位。
内佐需人。
乃眷柔嘉。
俾宏繼體。
娴妃那拉氏、禔躬淑慎、秉性端莊。
克承慈顧之恩。
允協順成之義。
雖正位之禮。
尚待于三年。
而統攝之儀。
當循乎往制。
于乾隆十四年四月初五日。
冊命那拉氏為皇貴妃攝六宮事。
問安蘭殿。
表範椒塗。
永敬奉乎徽音。
以穆宣乎壸政。
至于遐荒綏靖。
中外乂安。
丕成不戰之功。
益荷無疆之庇。
方當元勳專阃。
嘉勇略之宏抒。
禁旅揚威。
奏先聲之大震。
審機宜于宵旰。
時切憂勤。
承慈誨于再三。
深蒙訓迪。
仰體好生之念。
用開祝網之恩。
金川土酋莎羅奔、郎卡、等稽首來降。
革心效順。
兵戎載戢。
蠻服敉甯。
淳化殷流。
太和翔洽。
凡此嘉祥之并集。
實惟佑啟之多方。
宜駿鴻稱。
以彰盛德。
謹告天、地、宗廟、社、稷。
于乾隆十四年四月初八日。
率王公文武群臣。
恭奉冊、寶。
加上聖母崇慶慈宣皇太後徽号。
曰崇慶慈宣康惠皇太後。
尊養兼隆。
彌衍鴻圖之瑞。
顯揚共戴。
永昭燕翼之祥。
盛典聿光。
湛恩用溥。
所有應行事宜。
開列于後。
一、和碩親王以下、在京文武三品以上官員。
俱加恩賜。
一、内外公主以下、固山格格以上。
俱加恩賜。
一、五嶽四渎、及曆代帝王陵寝、先師孔子阙裡、應遣官緻祭。
着查例舉行。
一、内外官員。
有因公挂誤。
降級留任罰俸、并現在因公議降議罰戴罪住俸等項。
俱着該部奏明。
開複寬宥。
一、直省地方有現行事例。
不便于民者。
各該督撫詳察。
開列具題。
該部确議酌量更正。
一、大兵所過州縣。
除侵盜錢糧、及贻誤軍需外。
一切降罰處分。
事在四月初九日以前者。
概從寬免。
一、自金川用兵以來。
軍需浩繁。
川陝地方。
以及大兵經過之處。
百姓急公敬事。
深屬可嘉。
各該督、撫、須潔己率屬。
加意撫綏。
嚴禁有司。
勿得橫徵私派。
及借端需索科斂。
官吏分肥。
如有此等弊端。
該督撫即行據實指參。
如或徇庇。
别經發覺。
将該督撫一并從重治罪。
一、經略大學士忠勇公傅恒、先起帶往軍前之雲梯兵。
所有從前借支官銀。
應行扣還者。
加恩豁免。
一、金川前後所調馬步兵丁。
借支行裝銀兩。
并未經賞給銀兩之成都滿兵。
借有公帑者。
例應于饷銀分扣還項。
今格外加恩。
凡已至軍前者。
概予豁免。
甫經起程。
即奉徹回者。
亦量免一半以示優恤。
該部即行令各該督、撫、副都統、提、鎮、查明辦理。
毋任不肖将弁。
冒扣入己。
一、川省運糧夫役。
如有逃亡物故拖欠公項。
應行追賠者。
加恩概行豁免。
一、地方有才品優長。
山林隐逸之士。
着該督、撫、核實具奏。
酌與錄用。
一、滿漢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該管官細加咨訪。
确實具奏。
禮部核實以憑旌表。
一、國子監監生及教習。
俱免監期一月。
一、各省驿站。
軍興甚屬勞苦。
着各督、撫、加意撫恤。
一、現在軍流以下人犯。
概予減等發落。
一、傷病兵丁不能充伍者。
該管将弁、查明本家如有子弟至戚。
可以教練差操。
即令頂食名糧。
免緻失所。
一、滿洲兵丁。
原系披甲效力行間。
有帶傷殘廢閑住。
及疾病年老閑住者。
着察加恩賜。
一、各省要路橋梁。
間有損壞。
行人勞苦。
交與地方官查明驗看。
應行修理之處。
該撫奏明修理。
于戲。
廣聖慈而錫福。
萬邦共樂乎昇平。
昭德範以承庥。
四海覃敷乎恺澤。
布告天下。
鹹使聞知。
○谕軍機大臣等、阿裡衮今日複具摺請安稱賀。
此等摺奏。
外任官員。
不過随衆虛文塞責。
伊前日既經奏到。
何以今日複行陳奏。
在他人猶可。
伊久在内廷行走。
受朕教導深恩。
望其有成者。
不當如是。
且焉知非同日拜發。
令赍摺之人。
先後遞進耶。
若果出此。
甚非誠敬之道。
即系兩次差人前來。
亦屬虛文。
全非實意。
伊自外任以來。
沾染虛浮習氣。
往往如此。
可傳谕令伊知之。
嗣後當痛自悛改。
毋得仍蹈故轍。
○丁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提督史載賢奏、湖南寶慶協派赴金川協剿官兵。
回至長沙府屬之益陽縣。
因換船稍遲。
與典史衙役口角。
該典史将船戶王九章鎖去。
各船戶辄行拉回。
典史赴縣禀知。
把總彭永年、亦赴典史衙門講說。
是時典史差役。
将目兵莫大貴毆打。
而船戶街民多人。
複至縣署鬨鬧。
緻頭門木闆擠落。
并非兵丁打壞等語。
約束兵丁。
原須嚴明。
毋令生事。
方足以肅軍紀。
今回營之兵。
船隻偶遲。
即稍待何礙。
乃至兵役互毆。
毀壞縣署。
此風亦不可長。
史載賢所奏。
未免有袒護之意。
着傳旨申饬。
并谕總督瑚寶、令将此案情節。
确切查明具奏。
固不必偏徇兵丁。
亦不必瞻顧地方官。
惟在得其實情。
秉公辦理。
新柱回任時。
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前經降旨。
外省督撫所奏密谕事件。
俱不必叙入題本内。
即有必需奏覆之處。
亦應另摺聲明。
彭樹葵身為巡撫。
乃于匪犯吳月保拟絞一案。
辄将前撫陳宏謀所奉朱批。
移咨刑部。
殊與原降谕旨不符。
此本已交該部改正批發。
彭樹葵于此等奉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