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逃朕洞鑒。
蘊着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着傳谕黃廷桂、雅爾哈善、令其留心安撫。
毋使人情驚疑。
其商人已經起程在途。
着高斌、顧琮、于奉到谕旨日。
即将商人就所到地方速行釋放回籍。
各安故業。
将此谕明曉伊等。
○戶部議準、雲貴總督張允随疏稱、緬甯新經改流。
兵糧甯餘無缺。
現在倉内無貯。
請照昭通、普洱、各新疆豫備二三年之例。
動銀買米一千石貯倉從之。
○又議準、貴州巡撫愛必達疏稱、遵義府屬月亮岩鐵星坪廠。
硐老山空。
爐民星散。
應封閉。
從之。
○兵部議覆、浙江按察使葉存仁奏稱、現在旗員外任。
每不留心騎射。
副參等員。
違例乘轎。
應如所請。
再通行各督、撫、嗣後凡旗人外任各員。
六十歲以下者。
并令熟習騎射。
毋任漸至生疎。
至副、參、遊、都、守、等官。
該将軍、督、撫、嚴饬概不許違例坐轎。
擅坐。
即行指參議處。
從之。
○準噶爾部人羅蔔藏等來降。
賞給安插如例。
○辛卯。
上奉皇太後幸同樂園。
翼日如之。
○谕曰。
戶部督理錢法侍郎三和等、參奏雲南運銅委員吳興遠、周楙、短少正耗銅共五萬七千餘觔。
請交該撫究審勒追。
向來運解官物委員。
一離本省。
辄任意稽遲。
或捏報守凍阻風。
或假稱疾病損失。
多方遷延。
以遂營私。
鄰省督撫。
又以無與己事。
漫不關心。
及至虧缺。
徒事追賠。
非僅運銅一事為然。
朕意運解官物。
其大者如饷鞘銅鉛之類。
該督撫自應于委員起程之初。
即分咨沿途各督撫、轉饬地方官、無分水陸。
按站催趱。
即實系事故耽延。
亦當有所稽考。
如有盜賣虧欠等弊。
立即查究。
其如何斟酌定例之處。
着該部議悉議奏。
吳興遠、周楙、此次短少銅觔。
較别案為數更多。
顯有情弊。
均着革職。
交刑部審拟具奏。
其委解不慎之各上司。
并取職名查參。
○又谕、上年浙江巡撫方觀承奏、偷運麥豆出洋。
請照偷運米谷之例。
分别治罪。
經部議準通行。
昨據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閩省商販豆麥。
必由海口轉入内河。
若因嚴禁出洋。
概行攔阻。
則商販不前。
應請籌酌流通之法等語。
今日又據奉天将軍阿蘭泰等奏、盛京地宜黃豆。
向來所屬餘存之豆。
盡商販運。
今若一體禁止。
則不能流通。
商民均無裨益。
請仍照舊例辦理等語。
可見方觀承前此之奏。
外省不能一概遵行。
嚴禁米谷出洋。
原以杜嗜利之徒。
偷運外洋。
接濟奸匪。
若出口入口。
均系内地。
自宜彼此流通。
豈可因噎廢食。
膠柱鼓瑟。
惟在地方大吏。
毋令陽奉陰違。
緻滋弊窦。
其如何立法稽查。
着該部一并妥協定議具奏。
尋議、查閩省販運麥豆。
必由本港駛出海口。
須立法稽查。
應如該督等所奏。
嗣後麥豆雜糧。
到關輸稅時。
填注發賣地方。
令守口官驗單加戳放行。
入口時、守口官暨稅館查驗相符準賣。
若出口遲久不到。
入口并無糧石。
除着落行鋪追拘。
并知照原籍地方官嚴拏裡鄰訊究。
又奉省黃豆。
應如該将軍等所奏。
各省到奉大船準帶二百名。
小船準帶一百石。
查照該省稽察海運米辦理。
倘額外多帶。
并夾帶米谷。
照例分别治罪。
歉收随時禁止。
得旨。
依議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湖南巡撫開泰具奏辦理苗疆情形一摺。
所見有當理之處。
亦有不可行之處。
所謂知其一未知其二者。
各省苗民番蠻。
均屬化外。
當因其俗。
以不治治之。
如所奏苗疆荒地。
宜嚴立堤防。
禁之良是。
蓋番苗宜令自安番苗之地。
内地之民。
宜令自安内地。
各不相蒙。
可永甯谧。
至所稱、建學延師。
設法獎勵。
雖向有其例。
朕意不以為然。
苗蠻正宜使其不知書文。
惟地方官防禦不嚴。
緻漢奸竄入其地。
教之生非。
于是有戕其同類。
侵及邊境之舉。
今若更令誦習詩書。
鑿其智巧。
是非教之使為漢奸乎。
如謂讀書明理。
即可向化遷善。
不知内地家弦戶誦。
千百中尚不得一二安分守己之人。
而将以期之番苗乎。
惟在封疆大吏。
知内外之辨。
适輕重之宜。
規其遠大。
示以威信。
勿徇屬員之請。
而冒昧生事。
勿因細微之過。
而責望太深。
固我疆圉。
綏懷異域。
如是而已。
着一并傳谕湖廣、川、陝、兩廣、雲、貴、福建、各督撫共知之。
○戶部等部議覆、浙江巡撫方觀承奏稱、南洋地不産銅。
現查浙海關出洋紅黃銅貨。
以準江南、廣東、福建、各海口所出。
海年不下十餘萬斤。
積年所耗實多。
應如所請。
嗣後一應銅器銅觔。
俱嚴禁出洋。
不許攜售。
并将各海口通禁。
如圖利私販。
為首者照奸民潛将鐵貨出洋貨賣例。
百斤以下者。
杖一百。
徒三年。
百斤以上者。
發邊衛充軍。
為從及船戶減等。
貨物船隻入官。
其不行搜查之關汛文武官弁。
均照出洋漁船夾帶硝磺等物、将汛口官員革職例革職。
若止失察者。
照内地商人貿易外國偷帶禁物、守口官不行查出例。
降一級調用。
從之。
○貸福建晉江、南安、惠安、同安、龍溪、诏安、六縣。
并金門縣丞。
被災貧民耔種口糧。
本年蠲剩額賦。
并予緩徵。
○免山東鄒平、長山、新城、濟陽、滋陽、甯陽、鄒縣、金鄉、魚台、濟甯州、并衛、汶上、博興、樂安、壽光、平度、昌邑、濰縣、膠州、高密、等二十州縣衛。
乾隆十三年分、水災地畝額徵銀三萬七千七百二十兩有奇。
○豁除山東樂安、博興、水沖地畝額賦。
○免甘肅臯蘭、河州、狄道、金縣、隴西、安定、秦安、固原州、鹽茶廳、平番、西甯、碾伯、等十二廳州縣。
乾隆十二年分、雹災地畝額徵銀七百五十兩有奇。
糧四百四十石有奇。
草三百五十束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無極縣民閻玑妻蘭氏。
○壬辰。
谕軍機大臣等、湖南寶慶協奉徹回營兵丁。
至益陽縣鬨鬧縣署一事。
前因提督史載賢、據副将失秋魁所禀具奏。
朕以該提督職任統轄。
未免有袒護兵丁之意。
一面之詞。
難于憑信。
當即降旨申饬。
并谕署督瑚寶确查。
今新柱等奏稱、此案情節。
據朱秋魁禀報。
乃系兵丁張又龍等、受同鄉寶慶船戶囑托。
欲典史另雇益陽之船。
辄将皂役毆打。
赴典史衙門吵鬧。
并至縣署。
将大門門扇打落等語。
是兵丁徇私生事。
鬨鬧衙門。
有幹法紀。
應重處以示警。
而新柱、史載賢、皆據朱秋魁所禀具奏。
乃情節判然不符。
是否朱秋魁禀詞互異。
抑或史載賢、恐罹約束不嚴處分。
遷就其辭以冀掩飾。
着傳谕瑚寶、開泰、查明奏聞。
至兵民交關事件。
多系兵丁肇釁。
必須撫馭嚴明。
方足以肅軍紀。
朕前谕所及。
早已灼見隐微。
而史載賢身為提督。
乃為此偏徇捏飾之奏。
殊屬不合。
着傳谕嚴行申饬。
并令史載賢、将朱秋魁作何禀報之處。
據實明白具奏。
此案已據新柱查提發審。
分别核參。
并谕瑚寶、遵照前旨秉公饬辦。
新柱回任時。
一并谕令知之。
尋史載賢覆奏、臣一聞兵役鬨鬧之事。
即據朱秋魁轉呈把總知縣之禀。
因閱禀中情詞互異。
複批查覆。
嗣接朱秋魁查禀。
原不敢即為憑信。
惟思弁兵既斥革發審。
可得實情。
是以據奏。
俟審确再為陳明。
得旨。
此次姑容。
再如此不可。
慎之勉之。
○又谕曰。
巡撫鄂昌題參沙州衛守備張允元虧空一本。
朕已降旨将該備革職究追。
其本内所稱前撫黃廷桂、饬屬盤查倉庫。
其已敗露者。
業經前後參劾等語。
黃廷桂在任時。
所參虧空之員幾何。
是否俱系衛守備虧空之案。
着傳谕鄂昌、令其詳悉分别具奏。
至衛守備管理刑名錢谷。
原欠妥協。
正在密谕各督撫查辦。
觀張允元此案。
足見其概。
可知外省政務如此類者。
不可不留心整理也。
尋奏、查前撫臣黃廷桂、于乾隆六年十月抵任。
迄十三年十月離甘。
前後參劾虧空官一十九員。
内柳溝衛守備一員。
得旨。
前奏殊未明晰。
朕意謂黃廷桂所參衛守備之虧空者。
不知凡幾矣。
茲據所查。
亦不過一人而已。
此奏知道了。
○以湖北巡撫彭樹葵、為倉場總督。
調江西巡撫唐綏祖、為湖北巡撫。
以甘肅布政使阿思哈、為江西巡撫。
起原任浙江布政使張若震、為甘肅布政使。
原任倉場總督張師載、仍以原銜協辦江南河務。
卷之三百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