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谕曰。
布政使永貴奏稱、浙江漕船旗丁。
年來困乏不支。
運糧往返。
均須重利揭借。
若非亟為調劑。
将來起運不前。
請賞借藩庫銀五萬兩。
分作五年歸還。
又具奏懇定酌均祭銀之規。
請将嘉興等一十三縣崇聖祠祭祀。
另于存公銀兩撥補增入等語。
永貴自擢用藩司以來。
未見其奮勉向上。
不過随衆步趨。
因循了事。
于地方毫無整頓。
外省習氣。
漸染日深。
即如祭銀一項。
原非地方刻不可緩之事。
而幫丁果屬艱難。
該督撫自必酌量籌辦。
乃有意邀譽沽名。
殊非朕委任之意。
着傳旨申饬。
其所奏借助幫丁一事。
是否可行。
着交巡撫方觀承、妥協定議。
到日再降谕旨。
○戶部議準、貴州巡撫愛必達疏稱、威甯州屬大化裡新寨地方黑鉛礦廠。
甫采旋衰。
難期旺發。
應封閉。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溫縣民原文章妻鄭氏。
○庚子。
上自靜宜園幸靜明園。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回圓明園。
○谕曰。
公恒祿現在管理武職。
于部務難以兼顧。
其工部侍郎員缺。
着安徽巡撫納敏補授。
恒祿仍暫代拉布敦管理。
俟拉布敦到日。
再專辦本職事。
其安徽巡撫員缺。
着衛哲治補授。
山東布政使員缺。
着崔紀補授。
○又谕曰。
前任知府尤拔世、因伊弟安甯、向系同居。
一并革職。
但思兄弟罪不相及。
即如讷親身罹重辟。
而策楞、愛必達、阿裡衮、任職如故。
朕之用人。
一本大公至正。
毫無成心。
尤拔世着仍補授鳳陽府知府。
○軍機大臣等議奏、借給索倫達呼爾等齊齊哈爾、并公倉等處糧。
先經戶部以伊等疊年被災。
生計艱窘。
應作何量寬交納。
令該将軍查辦。
今據調任黑龍江将軍傅森奏請、分作二年還糧。
再展限一年等語。
應如所請。
令于本年、并庚辛三年内扣還。
如遇薄收。
仍準折交。
俟豐收采買還倉。
從之。
○調任江西巡撫唐綏祖疏報、蓮花廳、吉水、萬安、上饒、鉛山、貴溪、鄱陽、安義、等八廳縣。
乾隆十二年分、勸墾老荒續荒、及額外新生田地山塘、一十頃七十五畝。
應徵銀米。
照例升科。
○升任湖北巡撫彭樹葵疏報、長樂縣、乾隆十三年、勸墾旱地二頃二十畝。
應徵額賦。
照例升科。
○予故奉恩輔國公伊爾登祭二次。
○辛醜。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那蘇圖覆奏、各屬雨澤日期收成分數一摺。
内稱尚有得雨未透之永平、宣化、保定、正定、深州、定州、所屬。
及未報得雨之保定迤西近山一帶十餘州縣。
并古北口外四旗地方。
日内天氣陰晴不一。
各屬曾否有得雨之處。
所得雨澤。
曾否沾足。
缺雨者尚有幾處。
麥收分數。
是否能如日前所奏。
有無稍減。
晚禾曾否陸續趕種。
着傳谕那蘇圖、逐一詳晰據實速奏以慰懸念。
今歲近京麥收。
看來較勝往年。
但願得雨之地。
普被甘霖。
大田已播者。
發榮滋長。
未種者及時補足。
便成全美。
必不肯因近京年成可望。
而置遠府縣之民瘼于度外。
該督亦不得稍存粉飾之見。
以圖慰朕也。
尋奏、查永平一屬。
續于十八日得雨。
麥收尚不止八九分。
其宣化屬之保安州、蔚州、宣化、懷安、據報可得八九分。
龍門、延慶、亦于十八日得雨。
不緻失收。
至保定、正定、定州、及迤西十餘州縣。
均據報二十四日得雨。
多入土四五寸。
麥收七八分不等。
惟深州屬止據饒陽一縣、報二十四日得雨。
其餘未報。
所有深州、武強、饒陽、三處麥收僅五分五厘。
其四旗地方曾否得雨。
俟覆到日另奏。
得旨。
覽奏欣慰。
○添建直隸天津鎮屬左右城守三營、并河通、二協左右二營等營房七十二間。
從總督那蘇圖請也。
○壬寅。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今歲木蘭圍場。
朕于七月初七日前往。
傳令各處應行豫備之處豫備。
○又谕、前因歸化城副都統四十六參奏都統噶爾玺、收受丹津之妻地畝。
揀選佐領等官不公。
并借用當鋪駝隻各款。
曾降旨令将軍補熙、巡撫阿裡衮、查奏。
今據奏覆、噶爾玺于揀選官員。
雖無弊窦。
但身為大臣。
擅受地畝。
借用駝隻。
有玷官箴。
四十六前在歸化城時。
并未陳奏。
茲因再任。
始行具奏。
明系彼此龃龉。
未為公當。
噶爾玺、四十六、俱着來京候旨。
○直隸總督那蘇圖疏報、霸昌、熱河、二道并天津、正定、二府暨遵化州屬。
乾隆十三年、勸墾水旱荒地二百二十八頃一十畝。
應徵額賦。
照例升科。
○調任江西巡撫唐綏祖疏報、靖安、上高、分宜、萍鄉、萬載、吉水萬安臨川、上饒、玉山、鉛山、建昌、大庾、等十三縣。
乾隆八年、勸墾屯田地塘十三頃二十八畝。
應徵銀米。
照例升科。
其宜春縣被水沖壓田畝額賦。
應予豁除。
○以杭州漢軍副都統八十五、為歸化城都統。
調鑲白旗蒙古副都統阿爾賓、為歸化城副都統。
以副都統銜努三、為鑲白旗蒙古副都統。
○癸卯。
谕、此次随往木蘭圍場大臣、章京、及兵丁等。
均有幫貼銀兩。
惟侍衛未經議給。
着加恩每員賞給三十兩。
即于兩淮鹽政交内庫銀内、支給一萬兩。
其餘九萬兩。
着交上三旗、照侍衛滋生銀兩。
一體滋息。
嗣後凡遇行營。
作為侍衛幫貼。
其應如何酌量遠近分給之處。
着領侍衛内大臣等妥議具奏。
○命兵部尚書哈達哈、兼管滿洲火器營護軍統領。
○以正白旗滿洲副都統薩拉善、為鑲黃旗護軍統領。
○命工部尚書三和、在議政處行走。
○以鑲黃旗漢軍參領胡世相、為杭州漢軍副都統。
○甲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覆奏、查總漕蘊着、所辦淮安河中大石。
夫匠船隻。
系發價雇運。
尚非強索。
惟指稱進貢。
遠近傳聞。
聲張多事。
且為人舉動輕浮。
随口欺詐。
喜聽訛傳。
聲名甚不安靜。
再蘊着與吉慶辦理漕鹽。
兩不相涉。
臣聞上年八月。
蘊着豫支商捐養廉。
經淮分司蕭欽、禀知吉慶。
以該分司不應聽從。
申饬蕭欽。
因與吉慶龃龉不合。
其參奏處不免挾嫌。
未為公當。
得旨。
這所奏情節。
着王大臣入于前案審拟。
該部知道。
○乙巳。
谕曰。
鄧廷相着來京。
其虧缺閩海關額稅銀兩。
并數目舛錯各情由。
着将軍馬爾拜、總督喀爾吉善、會同确查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戶部議奏福州左翼副都統鄧廷相、虧缺閩海關稅銀一案。
已降旨令鄧廷相來京。
其虧缺情由。
交馬爾拜、喀爾吉善。
會同查奏。
關稅久經定額。
即盈绌不齊。
亦何至大相懸殊。
今鄧廷相接管關務。
僅一百八十一日。
遂缺額一萬三千餘兩。
其中必有情弊。
豈可但以行查登答故套。
含糊了事。
着傳谕馬爾拜、喀爾吉善、令其遵照前旨。
嚴行确查。
如鄧廷相因暫管關務。
有意侵漁。
徵多報少。
其營私作弊之處。
自難掩人耳目。
馬爾拜等、務須徹底窮究。
據實奏聞。
即或鄧廷相不谙關務。
為屬員書役所欺朦。
串同侵蝕。
以緻短缺。
抑或該年果因少雨歉收。
貨物稀至。
亦自有确實情形可據。
不容絲毫假借。
馬爾拜等、辦理此案。
各宜一秉大公。
固不得因有此旨。
而有心從嚴。
坐鄧廷相以侵欺。
亦不得因循故習。
依違瞻徇。
希圖草率完結。
即能幸免一時。
終亦難逃洞鑒也。
○大學士等議覆、廣西巡撫舒辂奏稱、前任龍勝通判楊維清、侵冒城工銀。
請着落各上司賠補。
又楊維清賠修龍勝城銀。
經前撫臣鄂昌、奏明着落督理此案城工之上司分賠。
今除将前署撫托庸、前署藩司楊廷璋、酌賠十分之三外。
其委勘城工之現調天保縣知縣康世德、聽從署府出結。
應賠十分之四等語。
應如所奏辦理。
又署桂林知府金榮、受賄勒結。
情罪較重。
雖據直督那蘇圖、覆稱并無家産。
仍應移咨嚴查。
其應賠銀數。
即着各上司均賠還項。
得旨。
前任廣西龍勝通判楊維清、侵冒城工一案。
應着失察疏縱之各上司分賠。
經該撫舒辂、分晰奏請于前任巡撫、按察使、道、府、知州、等按分賠補。
而天保縣知縣康世德、應賠銀數至五千餘兩。
據稱康世德委勘城工。
應即據實揭報。
乃畏勢聽從。
殊難辭咎等語。
查原案訊系該府金榮、委康世德查勘工程。
康世德因知工程草率。
禀請另委。
金榮得受楊維清賄賂。
逼勒赴勘。
康世德不肯出結。
金榮吓以捏款架禍。
康世德畏懼。
含糊出結。
金榮複親改發換。
據此則其罪全在金榮。
而康世德以屬員遭上司抑勒。
初意尚不肯瞻徇。
後以畏禍曲從。
情在可憫。
乃責其不實揭報。
着賠多金。
夫知縣官卑職微。
養廉有限。
豈能按限措交。
設完繳不前。
勢必複成懸宕。
該撫辦理此案。
甯不慮及。
而着賠至十分之四。
明系欲為他人名下勻減數目。
故不論其情罪之當否。
勉強坐賠。
将來不過以無力清償。
保題豁免。
此外省督撫向來積習。
不能逃朕洞鑒者。
辦理此案之各上司。
甚屬不公。
且有情弊。
康世德着免其分賠。
所有應賠銀兩。
即着現派康世德賠銀之巡撫舒辂、布政使李錫秦、按察使鐘昭、等照數代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