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年内即速清繳。
其前任巡撫鄂昌、托庸、及司道等應賠之項。
亦宜嚴催完項。
不得仍循故套。
一任遷延觀望。
庶外省積弊。
藉此稍知警惕。
其令各督撫知之。
餘依議。
○正黃旗蒙古子拜靈阿、緣事革爵。
○赈貸福建台灣、鳳山、彰化、三縣。
乾隆十三年被災貧民。
應輸額賦。
并予緩徵。
○免湖南新甯縣、乾隆十三年水災田畝額賦。
并分年帶徵應納銀糧。
○丙午。
定凱旋緻祭堂子典禮。
谕、堂子之祭。
乃我朝先代循用通禮。
所祭之神。
即天神也。
列祖膺圖禦宇。
既稽古郊禋。
而燔柴典重。
舉必以時。
堂子則舊俗相承。
遇大事及春秋季月上旬。
必祭天祈報。
歲首最先展禮。
定鼎以來。
恪遵罔怠。
且不易其名。
重舊制也。
考諸經訓。
祭天有郊。
有類。
有祈谷祈年。
禮本不一。
兵戎國之大事。
故命遣大将。
必先有事于堂子。
正類祭遺意。
而列纛行禮。
則祃也。
我祖宗于行營中。
或别有征讨。
不及歸告堂子。
則望祭而列纛行事。
其誠敬如此。
朕思出師告遣。
則凱旋即當告至。
乃天、地、宗、社、俱已祝冊緻虔。
且受成太學。
而堂子則弗之及。
祠官疏略。
如神贶何。
祀典攸關。
彜章宜備。
着議政王大臣等詳悉具儀。
朕親為裁定。
載入會典。
特谕、尋奏、謹按會典。
崇德間大兵凱旋。
太宗文皇帝率衆拜天。
大設筵宴。
宴畢。
躬率凱旋王、貝勒、貝子、公、大臣等、恭谒堂子。
行三跪九叩禮。
請嗣後凱旋。
緻祭于天、地、太廟、奉先殿、社、稷、陵寝、如常儀外。
皇帝告祭堂子。
由禮部請旨。
欽天監擇吉。
屆期鹵簿大駕全設。
禮部堂官奏請皇帝詣堂子行禮。
凱旋将帥大臣、及諸王、貝勒、貝子、公鎮國将軍、都統、尚書等官俱随行。
皇帝進堂子上香畢。
禮部堂官恭導就位。
凱旋将帥等依次排立。
鳴贊官贊跪叩興。
皇帝行三跪九叩禮。
将帥等随行禮畢。
禮部堂官奏請駕還宮。
樂作禮成如儀。
得旨。
是。
依議。
○谕軍機大臣等、據尹繼善奏稱、王镗領過乾隆十二年熬茶夷貨。
應變還帑本十四萬六千餘兩。
定限一年交還。
因上年運到時。
已過發賣之期。
未能依限清完。
請照伊九年所領夷貨。
分限三年完納之例。
準其于三年内陸續完納等語。
前因王铛世受國恩。
罔思急公報效。
承辦夷使交易。
積欠陝甘庫帑十萬四千餘兩。
經該部參奏。
是以降旨、着照數加倍罰。
補還欠項。
仍加恩準其分十年完納。
今此次所領乾隆十二年夷貨。
該督複請援九年之例。
分限三年歸款。
該員現在捐輸四川軍糧。
且伊辦理夷貨。
亦曆有年所。
着傳谕尹繼善、準其分限三年交清庫帑。
至此後辦理夷貨之處。
不必令王镗承領。
該督可查照舊例。
或另行招商承辦。
或應官辦。
妥酌奏聞。
至王镗于此項夷貨。
既已展限。
倘仍不能如期完楚。
帑項攸關。
王镗亦必有應得之罪。
決不姑貸。
○又谕、金沙江一事。
現差尚書舒赫德、總督新柱、查勘。
尚未覆奏。
但朕看來金江巨石層灘。
湍流奔激。
銅沉船損。
難收利濟之功。
即所稱節省運費。
亦大概有名無實。
該督張允随身當其任。
于建議開工之始。
不能确見其難成。
豫為力阻。
緻曆年糜費帑項。
咎所難辭。
然自大學士鄂爾泰、首倡其說。
而慶複在川。
力為贊成。
又複奉旨交辦。
該督欲以獨力挽回中止。
此大臣持正不撓之風節。
難以責之該督者。
該督在滇年久尚屬幹練。
将來即查出工程。
未能實有禆益。
亦不忍遽加重譴。
今日見該督奏摺。
未免有畏葸觀望之意。
可傳谕該督、令其安心守職。
綏輯苗疆。
事事實力報效。
以副朕施恩宥過之意。
朕辦理庶務。
一秉大公。
功過各不相掩。
誤由衆人者。
必不令一人獨蒙其責。
該督諒必允服。
若因此而置諸事于不理。
贻誤封疆。
是自速其咎也。
○又谕曰。
圖爾炳阿覆奏、金沙江工程一摺。
據稱雖未得侵冒情弊。
其不能據實處頗有。
然無确據可指等語。
圖爾炳阿此奏。
未免因系本省督臣經手。
稍有瞻顧。
又未知欽差尚書舒赫德等、将來作何查辦。
是以為浮遊不定之辭。
不肯切實指陳情弊。
即就所稱司道等、詳明豫留銀兩。
以備部議核減。
其辦理不實之大端。
已即此可見。
然其過尚不專在張允随。
該撫如此存心。
殊非秉公持正之道。
着傳谕申饬。
○又谕、金沙江一事。
近據圖爾炳阿奏到。
其所指情形。
尚不無回護。
然所稱灘險難行。
銅沉船損。
終歸無益之處。
已屬顯然。
大概山川形勢。
天險非人力可施。
亦猶金川碉樓奇峻。
欲以兵威所至。
刬而平之。
徒勞何補。
此是一定之理。
沙江工役。
将來查勘确實。
亦不出此。
但其事始末。
朕知之甚悉。
蓋其初不始于張允随。
倡其說者大學士鄂爾泰。
率先贊之者慶複。
而朕亦因銅運艱難。
諸臣備陳開江之利。
期于一勞永逸。
降旨交辦。
令勿畏難中阻。
張允随身臨其地。
若果見為無益。
自當抗議力争。
以為不可。
然此乃大臣秉正不撓之節。
張允随承望風旨。
依違遷就。
咎所難辭。
但尚屬人情所不免。
今大學士鄂爾泰、物故已久。
朕眷舊加恩。
保全終始。
豈肯因此事而追斥前愆。
罰及後嗣。
即張允随雖系承辦總任之員。
将來查出工程不實。
亦不必革職查産。
祗須令伊及在工人員。
如宋壽圖等照數着賠。
便可完結。
蓋伊在滇數載。
辦事尚屬妥協。
且一時未得更代之人。
姑令在任彌補。
較易為力。
而從前工程糜費帑金。
終于毀廢。
如楚省舵杆洲之類。
亦不一而足。
固非贻誤軍國。
罪不容逭者可比。
朕辦理諸務。
一本大公至正。
已另旨傳谕張允随、伊亦必中心允服。
圖爾炳阿摺。
着寄舒赫德、新柱、令其知悉。
舒赫德自川省奏報起程之後。
許久未見奏摺。
途次佳否。
節物數種寄賜。
新柱亦已起程。
未知何時至叙州會合同行。
遇便奏聞。
○定經略大将軍儀注。
議政王大臣會同兵部議奏、出師告捷典禮。
臣等考究前史。
參采現行事例。
并大學士公傅恒、原奏區别四款。
曰命将、曰徂征、曰專阃、曰奏凱、又于四款中酌定授敕以迄勞師。
計儀注十有二則。
一、授敕印。
經略大将軍出師。
皇帝臨軒。
王公文武百官朝服侍班。
頒敕印于太和殿。
經略大将軍、率随征諸将。
于丹陛上跪受。
行禮如儀。
二、祓社。
經略大将軍出師。
先期告祭奉先殿。
及啟行日。
皇帝率經略大将軍随征諸将。
詣堂子行禮。
鳴角吹螺。
祭纛于門。
三、祖道。
經略大将軍啟行。
乘輿親餞于長安門外。
賜卮酒。
佩弓矢。
上馬。
文武大臣。
承诏送至郊外。
有司具祖帳及燕。
禮兵二部堂官奉茶。
望阙謝恩。
乃行。
四、整旅。
凡随征參贊大臣。
均奉欽簡外。
護敕印官内閣學士一人。
中書翰林院筆帖式各二人。
記室官四人。
戶兵二部司官各一人。
刑部理事官一人。
如蒙古地方。
則委理藩院官一人。
應随侍衛。
仍候欽定。
經略大将軍前隊。
列上賜軍械。
次列令箭十二枝。
次列敕印。
護敕印官随行。
經略大将軍乘馬。
後建大纛。
參贊大臣、及司官侍衛等随纛行。
又次以十二标旗。
大隊軍旅殿。
五、守土官相見。
經略大将軍所過地方。
守土官将軍、督、撫、文官司、道、以下。
鹹蟒袍補服。
武官總兵以下披執。
率兵列陣跪迎。
提督、副都統、近前問安。
經略大将軍升廳正坐。
将軍、督、撫、旁坐。
文官司、道、武官提督、副都統、以下行庭參禮。
至起行時。
将軍、督、撫、以下各官候送如前儀。
六、封章拜诏。
凡封奏。
營門鼓吹聲炮。
在營弁丁兩旁肅立。
記室官奉奏函置案上。
經略大将軍行三跪九叩禮畢。
兵部司官奉函。
由中道授台站赍馳。
若诏書至營。
鼓吹聲炮如前儀。
兵部司官接箧置案上。
經略大将軍行三跪九叩禮。
受箧啟閱。
如欽差大臣到營。
經略大将軍率在營大臣等、離營三十裡迎候。
請聖安。
守營官導引。
并馬進營。
欽差大臣宣旨畢。
經略大将軍正坐。
欽差大臣按品級坐。
欽差大臣回京。
經略大将軍率所屬離營候送。
請聖安如前儀。
七、升帳接屬。
凡軍營設大幕。
惟經略大将軍近侍官、暨辦理軍機有職掌者。
準令出入。
餘官均幕外祗候。
議事時經略大将軍正坐。
參贊大臣、及一品官佥坐。
有問則起立緻詞。
提鎮等官禀事。
由傳宣官轉達。
令入則引進。
令坐則向上佥坐。
凡參贊大臣、一品官、入見。
于營門内下馬。
餘官于營門外下馬。
由角門出入。
如經略大将軍下設有将軍者。
相見照參贊大臣一品官儀。
若外藩部落谒見。
幕外官均進幕肅立。
直班弁兵按汛肅立。
軍門鼓吹聲炮。
經略大将軍升坐。
外藩跪禀辭畢。
即引出。
各官兵鹹退。
八、簡閱。
凡簡閱營伍。
經略大将軍起行。
軍門鼓吹聲炮。
守營大臣、及官弁離營裡許候送。
首隊赍敕印前行。
十二标旗随後。
周巡提、鎮、等官屯營之處。
每至一營。
官兵離營一裡外迎候。
經略大将軍閱過。
提、鎮、等率所屬弁兵随行。
離本汛乃止。
九、獻俘。
經略大将軍告捷。
解俘至京。
欽天監擇吉。
獻俘于太廟社稷壇。
至期。
兵部率解俘官兵。
以白組系俘頸。
由長安右門入。
進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