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右門。
至太廟街門外。
向北立。
候告祭大臣至。
令俘向北跪。
告祭大臣進太廟行禮畢。
兵部率解俘官兵。
押俘至社稷街門外。
令俘仍向北跪。
告祭行禮如前儀。
獻俘次日。
皇帝禦午門樓。
王公百官朝服侍班。
铙歌大樂。
金鼓全作。
兵部堂官跪奏請旨。
有制宣刑部。
刑部堂官跪領旨。
押俘出天安右門。
王公百官慶賀。
聽贊引禮。
十、受降。
凡經略大将軍受降。
飛章入告。
得旨允降。
乃大書露布。
傳示中外。
築受降壇于大營左。
壇方、南向。
距百步樹大旗。
書奉诏納降字。
降者至。
兵部司官引立旗下。
經略大将軍出營。
鼓吹聲炮。
參贊大臣各官随行。
降者于旗旁向北跪。
匐伏。
候經略大将軍登壇。
參贊大臣、及一品官、分翼佥坐。
隊伍将領等官、分翼立。
其餘官兵分班排立。
兵部司官、引降者抵壇前匐伏。
乃宣谕德音。
酌加賞赉。
聲炮鼓吹。
降者泥首伏謝而退。
十一、告成凡奏凱告成。
緻祭天、地、宗廟、陵寝。
釋奠于孔子。
勒碑太學。
群臣恭進賀表。
并請編纂方略以垂奕禩。
十二、勞師。
凡師旋将入城。
遣廷臣出郭迎勞。
經略大将軍還朝謝恩。
皇帝禦殿。
設鹵簿。
王公百官齊集如儀。
鴻胪寺官。
引經略大将軍、從征各官。
于丹陛下繳敕印。
行三跪九叩禮。
畢皇帝還宮。
翼日賜燕。
頒賞焦爵有差。
以上各條。
應請饬交會典館纂入軍禮。
從之。
○雲南巡撫圖爾炳阿奏、滇省加運京銅。
前經升任撫臣張允随等、議給陸運腳價。
嗣承運各官。
以銅觔交接。
須賃房收貯。
添役稽查。
無項可動。
因于每百斤外加運五斤。
即以此項節省腳價。
供應各項之費。
解貯糧道庫。
應用報明給發即鹽井、羅星、兩渡。
并金江水路各運。
亦有此節省之項。
第思此項節省。
與其暗留外用。
不如明定章程。
查滇省從前各銅廠。
除收正課外。
每百斤又抽充公銅五斤。
變價濟用。
奏明将每年動用數目。
造冊報銷。
今此項加運節省銀兩。
亦應照五斤充公銅之例。
仍留運銅公用。
每年報部查銷。
如餘聽部撥用。
報聞。
下部知之。
○丁未。
谕戶部、嗣後查報各省收成分數。
應以八分以上為豐收。
六分以上為平收。
五分以下為歉收。
○兵部等部議覆、署湖廣總督新柱奏稱、宜昌鎮後營。
俱屬上遊所設五闆船。
足供河面駕駛。
其前營上下兩遊。
俱有汛地。
惟所設頭二号戰船二十隻。
較五闆船寬大。
不能利涉川江。
請将前營戰船。
照式改造五闆船十隻。
以便上遊與後營官兵輪流會哨。
仍留原船十隻。
于下遊長江地面。
以備巡防調遣等語。
應如所請。
行令該督照例分别大修。
先後改造。
屆期估報查核。
從之。
○山東巡撫準泰奏、據布政使衛哲治查覆、除曆城等八十二州縣衛。
倉貯可敷。
無庸籌補外。
惟鄒平、常山、新城、齊河、濟陽、臨邑、長清、新泰、萊蕪、肥城、海豐、樂陵、滋陽、甯陽、泗水、日照、蒙陰、博興、益都、臨淄、諸城、臨胊、膠州、等二十三屬。
不通舟楫。
挽運艱難。
現存倉谷無幾。
又鄒縣、滕縣、魚台、嘉祥、邱縣、濟甯、及濟甯衛等七屬。
雖近運河。
而倉貯缺少。
現在二麥豐收。
請俟民間餘麥減價出粜。
照一麥二谷例。
每屬酌買數千石。
再本年麥熟後。
應徵民借各谷。
若概令籴谷還倉。
輾轉未便。
如願交麥者。
并準照一麥二谷之例徵收。
得旨。
如所奏行。
○是月。
欽差戶部尚書舒赫德奏、臣自黃螂所前往昭通、威甯、二鎮。
閱視弁兵馬步弓箭。
生疏者多。
鳥槍竟有不能過火者。
随饬該鎮将勤加訓練。
查昭通乃新辟苗疆。
地界川滇。
最關緊要。
今奉有嶽鐘璜調補之旨。
殊為得人。
惟威甯鎮總兵曾長治、年力就衰。
雖老于營伍。
而習氣頗滑。
或調補内地。
似為相宜。
批。
曾長治系張廣泗所保。
彼時即不滿意。
因一時無人姑用者。
今仍系無人。
隻得緩俟酌量。
朕意彼即内地。
亦屬勉強。
又奏、臣自叙州府至那比渡。
數百裡間。
雖山路崎岖。
而雨水調勻。
即山田亦俱蔥茂。
又批。
今年各省奏報。
皆系豐收景象。
京師雨旸。
甚覺應時。
麥收七八成。
數十年所無也。
朕近來甚覺舒暢。
而益加敬畏耳。
○直隸總督那蘇圖奏、本月十七日節據清苑、唐縣、完縣、滿城、蠡縣、定興、詳報得雨。
入土一寸四寸不等。
雖未沾足。
然風燥已解。
土膏滋潤。
麥禾稍為有益。
得旨。
京師左近則皆透足。
一切麥禾。
皆可望有收。
似保陽一帶。
略成旱象矣。
然有沾足者。
則可知為地不廣。
其待雨恐将來緻成災者幾州縣耶。
速行查奏。
應行籌辦者即為妥辦。
○兩江總督黃廷桂奏、江省歲有拖欠。
多由大戶花分。
寄莊無着。
以及衿監營兵書役。
恃勢抗欠之故。
現饬道府設法厘剔。
得旨。
諸凡皆悉。
惟在汝等督撫善為之。
歲終有積欠之奏。
朕亦得知汝等所辦得法否也。
○江西巡撫唐綏祖以奉谕訓誨。
奏陳辦理情形。
得旨。
今用汝為湖北巡撫。
此亦系要區。
汝宜勉力。
總督乃一誠實之人。
朕所深知。
但恐短于才。
汝宜佐其不逮。
若因此旨而不與之和衷。
緻有争強之意。
則是自速其咎也。
○浙江巡撫方觀承奏仁和縣江塘迤東。
至章家庵一帶土堰。
并自章家庵至尖山一帶石柴草塘。
加築土堰工程。
經臣等奏準給發半價興修。
今據土堰内外認墾各戶呈稱、情願不領帑銀。
合力修整。
分作三年完工等語。
似應如其所請。
至原估給發半價之處。
應請停止。
報聞。
○又奏、查浙省杭、嘉、二屬各縣官塘。
即系驿路。
界于田蕩間。
已多坍塌。
現有仁和縣章家庵土堰工程。
經部覆準于留工備用引費内、動給半價銀六千四百餘兩。
如将此項改撥修塘。
不須另議籌款。
得旨。
如所請行。
○福建巡撫潘思榘奏、福郡城外西湖周二十餘裡。
建閘蓄水。
可溉田數萬畝。
現湖身日淤。
當饬知府勘估。
即以清出寺田租銀、并捐湊添給。
毋庸另籌款項。
又福清縣法海埔一處。
海灘淤地。
可辟成田。
再築長塍。
内設陡門蓄洩。
現據民認墾。
可得田一千三百五十餘畝。
次年可種。
又郎官港一處。
并據認墾。
可成田八百二十畝。
臣仍督屬親勘。
依限完竣。
得旨。
勸課耕農。
務民之本也。
知道了。
○湖南巡撫開泰奏、查雍正九年間。
分别沖繁苗疆。
于常德、辰州、長沙、衡州、永州、嶽州、永順、寶慶、并靖、澧、郴、等十一府州。
分貯銀一十萬兩。
惟沅州、桂陽、二府州。
未經撥貯。
緣沅州系乾隆元年改設。
桂陽系雍正十年改設。
是以未撥。
查桂陽距省較遠。
沅州更屬苗疆要區。
尤宜豫籌貯備。
請将分貯長沙銀八千兩。
全數改撥沅州府分貯。
衡州、澧州、分貯銀内。
各撥二千兩歸桂陽州分貯。
仍照例寄貯衡州府庫。
得旨。
覽奏俱悉。
○陝甘總督尹繼善奏、軍前回兵。
馬騾俱足應付。
但馳驟往來。
必更番輪替。
是以酌量兵皆給馬。
跟役折價。
現出潼關者八起。
約四月望後全出陝境。
至陳宏謀咨稱、台馬有餘。
官兵即五百名一起全行。
亦可應付之處。
殊未妥協。
自應仍照原奏。
無論五百名四百名者。
皆分兩起。
報聞。
○又奏、凱旋京兵。
約五月望前可全數抵京。
所過地方。
均極甯谧。
臣已飛行各屬。
将台站卷徹。
其軍需錢糧。
現設總局。
遴員确查造報。
得旨。
軍需查核。
固應詳妥。
而軍興之後。
民氣之凋敝。
亦宜加意休息也。
○甘肅巡撫鄂昌奏、河東之蘭、鞏、平、慶、秦、階、六府州屬。
及河西之西甯府屬。
雨水俱足。
其甘、涼、肅、三府州屬。
及安西等五衛。
田畝藉渠灌溉。
入夏亦各得雨。
惟甯夏府屬總未得雨。
得旨。
覽奏俱悉。
甯夏總未得雨。
所稱為入夏乎。
抑自入春乎。
若自春總未得雨。
而今始奏。
豈非漫視民瘼。
所奏殊不明晰。
目今得雨否。
一切禾稼無礙否。
速奏以慰朕懷。
○四川總督策楞、提督嶽鐘琪奏、查大朗素系有罪之人。
非小朗素可比。
現染瘋疾。
無庸另籌安插。
當将伊并番徒安置于省城喇嘛寺内。
給糧養贍。
嚴行約束。
再前請于小金川要隘。
修補被毀碉房。
并孫克宗、占固、二處設兵駐守。
今奉廷議停止。
始覺前辦。
似屬偏于小金川。
使莎羅奔生疑。
随遵照調徹。
又梭磨、竹克基、黨壩、各土司土舍。
前請加銜獎勵。
止計及欲分雜谷之勢。
竟未慮輕重失宜。
應遵照侯一二年後酌量籌辦。
又嗣後内地民田。
不得向番民私售。
其從前業經售賣。
不複追求。
至番民交易。
概難禁絕。
惟有寄防範于調劑之内。
寓稽查于鎮靜之中。
得旨。
覽奏俱悉。
祗可如此辦理。
○雲貴總督張允随覆奏金江疏鑿以來川省商船。
可直抵上遊之濫田壩等處。
惟江路一千三百餘裡。
每年冬春額運銅觔。
需船四百五十二隻。
若俱從川省泸州包空雇募。
千裡溯洄。
恐誤嚴限。
因于上下遊安設站船二百七十隻。
往回濟運。
較之遠雇川船。
力省而運速。
至商船回空。
仍雇令裝銅。
由濫田壩直達泸州。
長站兼運。
并非專恃站船。
報聞。
卷之三百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