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
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四年。
己巳。
五月。
戊申朔。
上奉皇太後幸萬方安和。
侍膳。
奉皇太後還暢春園。
○诏齋宮緻齋勿鳴鼓角。
谕、朕于兩郊大祀。
先禦齋宮。
以齊一思慮。
聞之記曰。
齋者耳不聽樂。
孔子曰。
三日齋。
一日用之。
猶恐不敬。
二日伐鼓何居。
言不敢散其志也。
今齋宮宵漏下。
鳴畫角嚴鼓以為節。
雖異于官懸合奏。
而吹角鼓鼜。
軍中之容。
豈所謂專緻其精明者欤。
此蓋相沿前明敝典未更。
後此嚴更鼓角。
不當用之齋次。
大學士其會同該部定議以聞。
載入會典。
尋奏、謹按鼓為樂節。
兼用于軍。
周禮夏官凡軍旅夜鼓鼜是也。
角本軍樂。
唐乃以備鹵簿。
有長鳴中鳴大角三部。
明制并以鼓角施于鹵簿。
而于齋壇之次。
亦遂吹角嚴鼓。
猶仿前世警嚴遺意。
與禮意實屬未協。
請遵旨停止。
再查鹵簿内。
畫角陳設不用。
并無考據。
請敕樂部、按其聲音。
或與钲鼓等器。
同一施用。
從之。
○又谕、稽古虞書秩宗典朕三禮。
周官宗伯掌邦禮。
而首以吉禮事邦國之鬼神示。
春官典祀。
職莫重焉。
乃者郊壇宗廟。
以太常為專司。
而禮部堂官。
不莅其事。
非古也。
治神人。
和上下。
敬服乃職。
其所有事者何在。
大學士會同該部并會典館總裁官詳議以聞。
尋奏、謹按周禮。
大宗伯、凡祀大神示。
治其大禮。
小宗伯、相祭祀之小禮。
此今禮部尚書侍郎之職也。
肆師立國祀之禮。
以佐大宗伯。
此今太常寺之職也。
今兩郊大祀。
皇上先詣壇位親閱。
而禮臣未與贊襄。
前期五日。
遣王公一人視牲。
前期二日。
遣禮部尚書一人看牲。
皆由太常寺題請。
而宗廟社稷。
及各壇廟犧牲笾豆。
亦太常寺閱看。
禮部祗于祭日委官會禦史監視。
于典禮未協。
請嗣後皇上詣郊壇省閱。
禮部尚書、侍郎、皆陪從侍儀。
宗廟、社稷、暨朝日、夕月、先農等壇、曆代帝王、先師孔子廟祭。
前期看牲。
及祭日看陳笾豆。
亦派禮部堂官一員。
率太常卿等将事。
再壇廟内、例用禦史四員侍儀。
而與陪祀王公百官行禮之處。
用禦史監禮無别。
嗣後用禮部堂官二人。
都察院堂官二人。
分立侍儀。
以隆體制。
又祭日請送神牌。
向用太常寺官恭捧。
嗣後應派禮部堂官一人上香行禮。
并請送太廟神位。
仍用宗室覺羅官恭捧。
其上香行禮。
即于派出朔望上香之王公内。
每祭以二人将事。
又查會典、凡祭祀。
禮部于每歲九月中。
劄欽天監選期送部。
轉劄太常寺、于前期具題等語。
現在徑由太常寺移監。
于正月自行題達。
嗣後應由禮部選期具題。
奉旨後交太常寺、按時豫行題請。
再查禮部滿尚書。
現在兼管樂部、太常寺、鴻胪寺事。
嗣後滿尚書職銜内。
即加兼管樂部、太常寺、鴻胪寺、字樣。
着為成例。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前經降旨傳谕那蘇圖、阿裡衮、俟金川告捷。
巡行畿輔。
展禮台山。
後于春仲因班師迅速。
慶典維殷。
尚未舉行。
今思太原系晉省都會。
前此未經巡曆。
而豫省亦中州名勝。
近在三輔。
朕意欲于明歲春間。
巡幸五台。
回銮取道太原。
由豫省之衛輝府一路進京。
則直隸、山西、河南、三省。
沿途民風土俗皆可周覽而知。
至于辦理差務。
那蘇圖向稱谙練。
本屬妥協。
惟鄂容安初曆外任。
尚未經辦。
阿裡衮則未免過求齊備。
即如去歲東巡。
其蓋造行宮。
修葺寺廟。
更覺失之糜費。
伊等養廉有限。
豈能多為賠墊。
既無開銷正項之體。
則必取之商捐。
殊非朕省方觀民之本意。
此次巡幸晉豫。
所有駐跸之處。
行幄帳殿。
皆自京帶往。
不必豫備行宮。
至五台一路禦道。
前歲已有章程。
自可仍由舊路。
其五台至太原、由太原至豫省。
一切安營除道。
不過略為脩整。
所過通都大邑。
可以問俗觀風。
周知民隐。
不得專趨徑捷。
其間或有名山勝迹。
古刹叢林。
距禦路不遠。
足備觀覽者。
稍加整葺堂宇兩三楹。
可供憩息而止。
不必過于華飾。
緻蹈東巡時浮費之弊。
着傳谕那蘇圖、阿裡衮、鄂容安、三人接到此旨。
即速密為商酌。
不必聲張。
商酌既定。
将經由之州縣。
道裡之遠近。
及駐跸處所。
并将來如何辦理之處。
詳悉具摺奏聞。
候朕降旨。
至上年辦理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