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處。
朕于将來頒發谕旨中。
亦必明白宣示。
俾共知朕意。
尋據那蘇圖奏、事關三省。
必待面議。
庶為詳慎。
拟與阿裡衮、鄂容安、密訂于直隸豫晉聯界處。
先為面商。
俟大局定後。
具奏請旨遵辦。
得旨。
好。
知道了。
又據阿裡衮奏、現即劄商那蘇圖、鄂容安外。
其應如何辦理。
俟會勘妥議奏聞。
得旨。
覽。
又據鄂容安奏、豫省有應豫籌事宜。
查布政使富明、辦事谙練。
當與密酌。
其餘屬員俱未告知。
俟直晉督撫商覆到日。
再詳核具奏。
得旨。
知道了。
富明人果去得。
汝所言不錯。
記得系由江西知府來京陛見。
而識得特用者。
并無一人在朕前薦揚也。
是其人否耶。
○又谕、雲南永昌守劉樵、前據圖爾炳阿、以貪黩卑鄙。
私稅勒借題參。
今又據愛必達、将該員前在古州同知任内。
侵帑誤公續參。
已降旨令該督嚴審究追。
查此案城工。
原估三萬二千八百餘兩。
而劉樵現在應行追賠之項。
多至二萬九百餘兩。
外省劣員貪黩侵漁。
肆無忌憚。
乃至于此。
誠國法所難容。
着傳谕總督張允随、速行究訊。
按律定拟。
入于本年秋審冊内具題。
毋得姑縱遲延。
俾此等劣員。
僥幸漏網。
如此旨到日。
秋審冊已經題出。
即行補題。
○署河南巡撫鄂容安疏報、宜陽、嵩縣、郏縣、三縣。
乾隆十二年分。
勸墾旱地五頃八十四畝零。
應徵銀兩。
照例升科。
○己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辰垣具奏米糧複稅以後。
價值轉覺平減。
可知米價之低昂。
全不在米稅之免徵複徵等語。
此事經朕熟籌數載。
免稅于貧民無益。
複稅亦于市價無增。
固一定不易之理。
朕早灼見其然。
不待辰垣之奏也。
至所奏偏災例應赈恤者。
當多委幹員。
及道府确查。
若非真正乏食貧民。
不許濫給。
官員邀譽市恩。
查報不實者。
即行揭參。
刁民幸災冒赈。
吏役串通作奸者。
從重治罪等語。
此乃偏災赈恤定例當然。
即朕甯濫毋遺之旨。
亦正指乏食貧民而言。
令其加意赈恤。
辰垣所陳諸弊。
自由該地方官辦理不善所緻。
朕初不謂官員查赈。
可浮開濫給。
而刁民胥吏。
可冒領營私。
任其作弊也。
設如辰垣所奏。
江省現在民風情形。
當略為變通撙節辦理。
乃似新定條例。
令督撫遵行。
在督撫等誤會其意。
必至倚于一偏。
遇有偏災。
過于拘泥。
俾澤不下究。
所關匪淺。
且如黃廷柱、或以帑項為重。
一意撙節查辦。
将不免于過嚴。
而雅爾哈善好名之徒。
必以辰垣此奏為刻薄。
而辰垣則以業經奏明為得計。
将來偶值歉收。
撫藩辦理各持意見。
龃龉不合。
殊無裨于赈務。
着将辰垣原奏。
鈔寄該督撫、并詳細傳谕伊等三人。
俾知和衷共濟持平酌中之道。
○吏部議奏、先經覆準調任安徽巡撫潘思榘條奏虧空。
該管道府。
俟州縣離任。
始揭參者。
将道府均議降四級調用在案。
查道員有盤查知府、直隸州、之責。
知府、直隸州、虧空。
道員失察。
原定有降四級調用處分。
若州縣虧空。
又一例降調。
殊無區别。
嗣後止應将該管道員不豫揭參者。
降一級留任。
從之。
○遣内閣學士世臣、緻祭長白山等處。
内閣學士陳邦彥、緻祭醫巫闾山。
内閣侍讀學士明德、緻祭東嶽泰山等處。
翰林院侍讀學士文保、緻祭西嶽華山等處。
翰林院侍讀學士顧汝修、緻祭中嶽嵩山等處。
翰林院侍講學士塞爾登、緻祭南嶽衡山。
翰林院侍講學士龔渤、緻祭北嶽恒山等處。
詹事府詹事裘曰修、緻祭南鎮會稽山。
都察院左副都禦史富德、緻祭南海。
都察院左副都禦史葉一棟、緻祭太昊伏羲氏等陵。
大理寺少卿陳世烈、緻祭炎帝神農氏等陵。
太常寺少卿鄂鼐、緻祭女娲氏等陵。
太常寺少卿鐘衡、緻祭黃帝軒轅氏等陵。
太仆寺卿阿蘭泰、陵祭少昊金天氏等陵。
孔子阙裡。
太仆寺少卿朱士伋、緻祭颛顼高陽氏等陵。
鴻胪寺卿伊拉齊、緻祭夏禹王等陵。
光祿寺卿赫赫、緻祭遼太祖陵。
○庚戌。
孝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至靜安莊孝賢皇後梓宮前奠酒。
○詣雍和宮行禮。
○還宮。
○辛亥。
谕曰、吏部将铨升漢興道之胡國楷帶領引見。
朕看其人年力就衰。
不勝道員之任。
已降旨扣除留部。
夫材力或不可以貌取。
至于龍鐘疲憊。
一望可知。
此等人員。
該堂官從前何以保其能勝繁缺。
着明白回奏。
○調河南按察使嚴有禧、為山東按察使。
以署山東按察使直隸天津道王師、署河南按察使。
○是日起。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齋戒三日。
○壬子。
谕軍機大臣等、顧琮所奏漕船尾幫過韓日期一摺。
祗将本年糧船全入東境數目日期具奏。
其上年糧船于何時過韓。
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