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遲早何如之處。
并不聲明。
甚屬糊塗。
看來今年雨澤調勻。
運河水勢深通。
自應遄行無滞。
此時始過韓莊。
殊覺稍遲。
蓋顧琮因已系暫署之員。
又聞漕督員缺。
已将瑚寶補授。
遂爾漫不經心。
任其遷延遲滞。
着傳旨申饬。
○又谕曰。
昭通總兵嶽鐘璜具奏、伊前在開化營中。
見有一二欠妥朦胧辦理之事。
着将原摺鈔寄舒赫德、新柱、閱看。
伊二人現在查驗滇省營伍。
嶽鐘璜所奏欠妥之處。
是否确實。
令其留心稽察。
滇黔戎政。
向來所聞不一。
有謂其諸事廢弛者。
亦有謂其較勝川廣者。
該處地居邊徼。
武備尤為緊要。
若果怠玩阘茸。
有名無實。
自當一面據實直陳。
一面饬谕該将弁策勵悛改。
加意訓練。
毋得仍蹈前轍。
但綠旗優劣。
祗可與綠旗相較。
自不能悉如北省營兵之精壯。
設該兵丁技藝馬匹錢糧等項。
尚無甚弊。
亦不必豫存成見。
過于吹求。
着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據嶽鐘璜奏稱、初到開化。
一查營中。
即有一二欠妥朦胧辦理之處。
現在細查密訪。
總以循序漸進。
因地制宜為主等語。
外省習氣。
凡初到新任。
必将該處庶政廢弛。
前任缺失。
胪列具奏。
以見其留心整頓。
及至一二年後。
已之所行。
亦複如前。
而後來者。
又摭拾其長短。
以指摘之。
所謂後人複笑前人者。
往往如此。
嶽鐘璜今已調任昭通。
其所奏開化營伍事宜。
應聽接任官辦理。
但伊所見以為一二欠妥朦胧未協者何事。
應如何料理。
着一一查明備悉陳奏。
如不過循襲外省故套。
并非确有聞見。
亦無妨據實入告。
不必有意回護。
着傳谕知之。
尋奏、臣到開化即查臣标餘丁。
原額一百八十五名。
現止七十一名。
餘系旗隊及各衙門頭目分食。
又書識、亦多缺額浮糧。
前奏因未确查。
不能明指其事。
嗣查該二項并不遵旨辦理。
業經密奏在案。
但查餘丁。
現據各将備、于四五月召補齊全。
書識、除已給工食外。
其未給者。
請照湖廣總督那蘇圖條奏、量給工食。
清出名糧。
召募足額。
得旨。
覽奏俱悉。
○癸醜。
上詣北郊齋宮齋宿。
○谕、稽古明禋肇祀。
郊壇各以其色。
地壇方色尚黃。
今皇祇室乃用綠瓦。
蓋仍前明舊制。
未及緻詳。
朕思南郊大享殿。
在勝國時。
合祀天地山川。
故其上覆以青陽玉葉。
次黃次綠。
具有深意。
且南郊用青。
而地壇用綠。
于義無取。
其議更之。
至兩郊壇宇。
雖歲加塗塈。
而經閱久遠。
應敕所司省視。
所當修整者。
敬謹從事。
大學士會同各該衙門。
詳考典章。
具議以聞。
嗣議奏、明代南北兩郊分祀。
而皇祇室編次綠瓦。
遍檢禮書。
并無考據。
查天元地黃。
綠乃青黃間色。
今北郊壇甎壝瓦。
及牲帛帏幄。
色俱用黃。
乾隆十三年議定笾豆成式。
地壇祭器亦用黃。
甯神與歆神。
不當有異。
應請易蓋琉璃黃瓦。
庶與黃中之義相符。
至。
壇宇經閱久遠。
金碧不鮮。
甎甓損缺。
及垩赤間有漫漶之處。
均應及時修整。
奏上。
命和親王弘晝、禮部尚書海望、王安國、工部尚書三和、總理其事。
○谕軍機大臣等、潘思榘所奏請除賞恤微員路費弊窦一摺。
乍閱之似為慎重公項剔除積弊起見。
及究其歸宿。
不過欲免該員赴省親領之勞。
以博下僚家屬感激耳。
潘思榘所見。
往往如此。
夫以物故無力之微員。
優給回籍路費。
俾免于流落。
乃朝廷格外殊恩。
即弊窦種種。
該撫藩等宜加意厘剔。
而支領給發。
自應仍由藩司衙門查辦。
乃以往返守候為苦。
而委之州縣草率了事。
成何政體。
且赴司親領。
尚有稽查。
可杜假冒中飽諸弊。
若一由州縣給發。
更無憑察核。
滋弊益不可問。
将國家之仁恩善政。
舉成具文。
該撫獨未之思耶。
此摺着鈔寄總督喀爾吉善令其查明。
饬該藩司詳慎給發。
至所有諸弊。
應作何清理之處。
一并具摺奏聞。
○甲寅。
夏至。
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上幸靜宜園駐跸。
至丙辰皆如之。
○谕軍機大臣等、原參革甯夏道阿炳安侵冒城工一案。
查原估甯夏等三城工費。
共一百二十餘萬。
而阿炳安開銷僅及其半。
即雲出于撙節。
亦斷無節省過半之理。
如系他人估計。
而阿炳安承辦。
則節省實多。
如即系阿炳安所估。
則是有意浮開。
轉借節省之名。
以為冒銷之地。
其居心狡詐。
殆不可問。
況該省官員甚多。
委辦自不乏人。
何以三處城工。
皆委阿炳安一人辦理。
其中不無情弊。
着傳谕總督尹繼善、巡撫鄂昌、令其查明原案。
并将甯夏等城工原佑何人。
及該撫等疏内所稱多有損裂之處現在情形若何。
是否堅固。
逐一具摺奏聞。
至阿炳安業經身故。
其應賠之項。
亦已交清。
朕不過欲悉其颠末。
以見外省工員藐法營